Section § 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和类似实体不能自动从事专业活动。但是,许可部门可以在特定规则下,允许它们以薪资形式雇佣持证专业人员,特别是对于免费提供服务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或诊所。

公司及其他法人实体不得享有专业权利、特权或权力。但是,许可部门可自行决定,在进行其可能要求的调查和审查此类书面证据后,并根据其通过的法规,批准持证人以薪资形式受雇于获得许可的慈善机构、基金会或诊所,如果任何此类机构、基金会或诊所不向患者收取专业服务费用。

Section § 2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特定类型的医疗机构,例如大学诊所、《健康与安全法典》下的某些诊所、麻醉品治疗项目、慈善儿科医院和危急通道医院,雇佣医生并向患者收取某些服务费用。但是,这些机构不得干预医生的专业判断。慈善儿科医院有一些特定规定,例如不得大幅增加受薪员工或扩大服务范围,确保无论患者支付能力如何都能获得护理,以及要求员工就雇佣决定达成一致。只要符合特定条件,所有这些都是对禁止此类行为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a) 尽管有第2400条规定,由经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批准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大学医学院主要为医学教育目的运营的诊所,可就由在大学教职部门担任学术职务的执业者向教学患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如果收费经以其名义收费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批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b) 尽管有第2400条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p)款运营的诊所可雇佣执业者并就这些执业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但是,该诊所不得以第24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c) 尽管有第2400条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76条运营并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监管的麻醉品治疗项目,可雇佣执业者并就这些执业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但是,该麻醉品治疗项目不得以第24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 尽管有第2400条规定,由获得许可的慈善组织拥有和运营的医院,仅提供儿科专科护理,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以薪资形式雇佣执业者,且未就向患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的,可自2013年1月1日起,就向患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1) 医院每年增加的受薪执业者人数不得超过五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2) 医院不得将其服务范围扩大到儿科专科护理之外。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3) 医院应接受每位需要其服务范围内的患者,无论患者的支付能力如何,包括患者是否拥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4) 医务人员以赞成票同意雇佣该执业者符合医院所服务社区的最佳利益。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d)(5) 医院不得以第24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e) 尽管有第2400条规定,联邦认证的危急通道医院可雇佣执业者并就这些执业者向患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e)(1) 医务人员以赞成票同意雇佣该执业者符合医院所服务社区的最佳利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1(e)(2) 医院不得以第24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干预、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指导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专业判断。

Section § 2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在第2400条中)不适用于医疗或足病公司,前提是它们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这些公司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它们就可以免除第2400条的规定。

第24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400) 的第4部分)以及本条执业的医疗或足病公司,当此类公司遵守这些法规以及现在或将来颁布或通过的所有其他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且这些法规和规章涉及此类公司及其事务的开展时。

Section § 240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第24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医生,例如那些正在参加医师、外科医师或足病医学领域的培训项目或专科进修项目的医生。

第240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参加经批准的住院医师毕业后培训项目或专科进修项目的医师、外科医师或足病医师。

Section § 2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医疗公司或足病医疗公司可以由各类医疗专业人员(如医生和治疗师)提供专业服务,前提是所有相关人员都遵守特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是《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法案中提及的“委员会”是指负责监督公司合规性的政府机构。

医疗公司或足病医疗公司是经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3401条的定义,只要该公司及其股东、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雇员(包括内外科医生、心理学家、注册护士、验光师、足病医生、脊椎治疗师、针灸师、自然疗法医生、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或者,仅就医疗公司而言,还包括医师助理、婚姻和家庭治疗师、临床咨询师或临床社会工作者)均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本条规定以及所有现行或此后颁布或采纳的与该公司及其事务管理相关的其他法规和规章。
就医疗公司或足病医疗公司而言,《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中提及的政府机构是指该委员会。

Section § 24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足病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将您转诊给在特定公司工作的物理治疗师,他们必须告知您可以选择不同的治疗师。他们还需要告知您,如果他们对雇佣该治疗师的公司有任何经济利益。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供,清晰易懂并由您签署。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为某些获得特定政府批准和免税的健康计划工作的医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6.5(a) 当一名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或其他转诊执业者将患者转诊至由《公司法》第13401条所定义的专业公司雇佣的物理治疗师处接受服务时,该转诊执业者应遵守第1章第6条(自第650条起),并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至少14磅字体向患者提供以下通知,并由患者签署: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6.5(a)(1) 患者可以选择其自行选择的物理治疗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不一定受雇于该医疗或足病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6.5(a)(2) 如果患者选择由受雇的物理治疗师进行治疗,转诊执业者在该公司中拥有的任何经济利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06.5(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或其他转诊执业者:其所属的医疗团体与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除联邦税的医疗服务计划独家签订合同,为其参保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

Section § 2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为提供医疗或足病服务而设立的公司,都必须遵守第2285条和第2415条中概述的规定。

医疗或足病公司应遵守第2285条和第2415条的规定。

Section § 2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医疗或足病治疗公司,每位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都必须是持证专业人士,助理秘书或助理财务主管职位除外。然而,一家仅有一名持证股东的医疗公司可以成为另一家医疗公司的股东,并且该股东也可以在该公司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尽管有这些要求,非持证人员仍被允许在这些专业公司中担任某些行政职务,例如首席执行官或执行副总裁。

除《公司法》第 13401.5 条和第 13403 条另有规定外,医疗或足病治疗公司的每位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但助理秘书或助理财务主管除外,均应为《公司法》第 13401 条所定义的持证人员。
尽管有本条或《公司法》第 13401.5、13403、13406 和 13407 条的规定,提供专业服务的医疗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家仅有一名股东的医疗公司,该股东应为《公司法》第 13401 条所定义的持证人员。后者的股东可以担任前者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非持证人员在专业公司内使用执行副总裁、首席执行官、执行秘书或任何其他表示行政职能的业务头衔。

Section § 2409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或足病医疗公司的股东被取消资格(即他们不再被允许从事医疗或足病医疗执业),那么他们专业服务所产生的收入不能使他们或他们在公司中的股份受益。

Section § 2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医疗和足病医疗公司必须遵守与个人执业专业人士相同的职业行为准则。它们不得从事任何根据现行或未来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不专业行为。

医疗或足病医疗公司不得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其从事或不从事将构成根据现行或此后生效的任何法规或规章所界定的不专业行为。在其执业过程中,它应在与本章下的持证人相同的程度上,遵守并受此类法规和规章的约束。

Section § 2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公司提供和运营医疗服务计划。这些公司可以雇用或与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合作提供服务。但是,任何专业服务都必须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公司提供和运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2.2章(第1340条起)的规定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特此授权。为此目的,医疗公司可以雇用,或与任何被授权从事任何医疗保健专业的人员签订合同或其他安排,但任何此类雇用、合同或安排不得规定提供、监督或控制专业服务,除非法律另有授权。

Section § 2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许可部门为医疗或足病公司制定并执行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要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如果股东丧失资格或去世,其股份必须出售回公司或其他股东。此外,公司必须有保险或其他方式来支付患者因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提出的索赔。

许可部门可以制定并执行法规,以实现本条和《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的宗旨和目标,包括要求 (a) 医疗或足病公司的章程应包含一项规定,即由丧失资格人员(如《公司法》第13401条所定义)或已故人员拥有的该公司股本,应在法规可能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给公司或该公司的其余股东,以及 (b) 医疗或足病公司应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为其患者因提供专业服务而对其提出的索赔提供充分保障。

Section § 2413

Explanation
本法规适用于由整骨医生担任领导的医疗公司,但前提是它不与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2454节相冲突。

Section § 2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内外科医生和足病医生只要持有特殊许可证,就可以使用虚构的商业名称执业。该许可证确保他们的执业名称不具误导性,并且他们遵守商业所有权规定。许可证必须展示在患者可见的地方,并且不适用于在州许可的诊所或医学院工作的人员。如果医生失去其医疗执照,其商业名称许可证也会被撤销。管理这些许可证的权力可以委托给特定的委员会官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a) 任何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视情况而定),作为独资经营者,或在合伙企业、团体或专业公司中,希望以其他情况下会违反第2285条的任何名称执业,如果该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团体或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并保持由执照管理部门(或对于足病医生,由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虚构名称许可证,则可以该名称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b) 该部门或委员会应颁发虚构名称许可证,授权其持有人使用许可证中指定的名称进行执业,如果该部门或委员会满意地发现: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b)(1) 申请人或专业公司的股东(视情况而定)持有有效且当前的内外科医生或足病医生执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b)(2) 申请人的专业执业完全由申请人拥有和控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b)(3) 申请人拟执业的名称不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或混淆性。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c) 每份许可证应附带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展示在患者和工作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该通知应展示在许可证中列明的每个营业地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d) 本条不适用于与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一章(第1200条起)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诊所,或任何经该部门批准的医学院或与该医学院相关的教员执业计划签订合同、受雇于或在其中任职的执照持有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e) 根据本条颁发的虚构名称许可证应遵守关于执照续期的第19条(第2421条起)。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f) 如果该部门或委员会发现许可证持有人不遵守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则可以撤销或暂停任何已颁发的许可证。撤销或暂停虚构名称许可证的程序应根据第2230条进行。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g) 颁发给任何独资执业者的虚构名称许可证,如果该执照持有人的行医或足病执业证书被撤销,则自动撤销。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h) 该部门或委员会可以将其审查和批准虚构名称许可证申请以及颁发这些许可证的权力委托给执行董事或委员会的其他官员。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5(i) 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管理和执行本条关于足病医生的规定,并应制定和实施规定,明确适当的足病医学名称指定。

Section § 2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医生、外科医生和足病医生组建合伙企业或团体共同执业。专业合伙企业可以包含这两种医生,但需满足两个条件:大多数合伙人必须是这些医疗专业人员之一;并且只有具备资格的人才能就医疗执业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尽管所有合伙人都可以就一般业务事务进行表决。

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可以分别以医生和外科医生合伙企业或团体,或足病医生合伙企业或团体的形式从事其专业执业。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可以设立一个包含医生和外科医生以及足病医生的专业合伙企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6(a) 该专业合伙企业中的大多数合伙人及合伙权益是医生和外科医生、整骨医师和外科医师,或足病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6(b) 尽管有《公司法》第二编第五章(自第16100条起)的规定,非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合伙人不得在该合伙企业中执业,或就超出该合伙人执业范围的与医疗执业相关的合伙事务进行表决。所有合伙人均可就一般行政、管理和业务事务进行表决。

Section § 2417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局发现有证据表明某企业违反了特定法律,并可能涉及保险欺诈或其他相关犯罪,保险局必须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该机构随后将进行调查。本法律还规定,医生如果明知某个商业组织违反了这些法律仍与其合作执业,其医疗执照将被永久吊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7(a) 如果保险局有证据表明某企业在违反本章、《公司法》第三编第四部分(自第1340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第二编第一章(自第1200条起)的情况下运营,并且该企业可能违反了《保险法》第1871.4条或《刑法典》第549条或第550条,则保险局应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该企业,以及任何涉嫌明知故犯地为该企业提供与违反《保险法》第1871.4条或《刑法典》第549条或第550条有关的医疗服务的医生和外科医生。在收到保险局关于涉嫌违规的报告后,监管机构应进行调查。《保险法》第1872.95条(a)款中关于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进行调查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条所要求的调查。保险局在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或机构提交报告之前,可以与该部门或机构进行协商,此协商不应被视为要求该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7(b) 医生和外科医生如果明知某个商业组织的所有或运营违反了《保险法》第1871.4条、《福利与机构法》第14107条或第14107.2条,或《刑法典》第549条或第550条,仍与该组织一起执业,其执业执照将被永久吊销。

Section § 24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那些没有适当所有权或运营结构,却提供或执行门诊美容手术的企业。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企业雇用医生进行此类手术,但该企业未按第2400条规定妥善设立,则属违法。这些美容手术是为了通过改变或重塑身体正常结构来改善外观。然而,这项规定不会改变或影响已获法律认可并被允许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