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1) 加利福尼亚州正面临医生供应日益严峻的危机,部分原因是招募和留住医生面临困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2) 由于资助全职医疗人员的困难,州和地方政府运营的机构尤其面临这一严峻危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3) 临时医生提供了关键的医疗服务来源,加利福尼亚州几乎所有医院每年都会在某个时候使用这些服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4) 绝大多数加利福尼亚州医院,以及许多医疗团体和其他提供者,包括许多州政府资助的机构,持续或不时地使用临时医生中介机构来帮助满足其医疗人员需求。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a)(5) 大多数临时医生中介机构根据公司执业原则(第18条(自第2400节起))被禁止雇用医生,因此,它们不雇用其安排临时医生服务的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临时医生中介机构”不应被视为持证人的雇主、职业介绍所、就业咨询服务机构、职位列表服务机构、护士登记处、临时服务雇主或租赁雇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 临时医生中介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个人或实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1) 与客户签订合同,以识别愿意提供临时医生服务的持证人,并安排持证人以临时性、非永久性基础为客户提供临时医生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2) 仅安排持证人向那些法律授权与持证人签订独立承包商协议的客户提供临时医生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3) 不决定向提供临时医生服务的持证人支付的费率,也不决定持证人的工作时间。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4) 直接从其客户处收取服务费用,如果该费用包含临时医生服务的款项,则将临时医生服务的款项全额直接汇给持证人。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c)(5) 收取的费用与临时医生中介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价值合理相关,并且与持证人提供的临时医生服务的数量或价值无关。本节不禁止临时医生中介机构根据提供临时医生服务的日数或小时数,或根据临时医生服务的特定专业向其客户收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d) 临时医生中介机构不得雇用持证人提供临时医生服务,也不得干预或试图影响提供临时医生服务的持证人的临床判断。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e)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56节,临时医生中介机构的客户与提供临时医生服务的持证人之间的关系应推定为独立承包商关系,该推定可被反驳。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f) 就本节而言,“持证人”是指根据本章获得执业许可的内外科医生。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旨在确认和声明而非改变现有法律。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418(h) 本节不适用于除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医疗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