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14.1(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指导方针,用于审议医师助理执业许可申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514.1(b)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指导方针,用于批准医师助理培训项目。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用于审查希望获得执业许可的医师助理的申请,以及批准培养医师助理的培训项目。
本节解释了加州医师助理(PA)及其受医生监督的规定。首先,医师助理可以在未受纪律处分的医生手下工作。通常,一名医生不能同时监督超过四名医师助理。但是,如果医师助理进行居家健康评估,医生最多可以监督八名。这些评估主要是收集患者信息和进行健康评估,不涉及直接治疗或开药。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监督和监管标准。医学委员会可以限制医生可以监督的医师助理类型,特别是当工作超出医生的专业领域时。
这项法律解释说,要获得执照,医师助理申请人必须完成四个步骤:完成一个经批准的项目,通过一项必考的考试,确保没有执照被拒的理由,并支付必要的费用。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医师助理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但会附带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在监督下工作、开具管制药物处方的权限受限、强制性医疗或精神治疗、参与康复计划、完成临床培训、避免使用酒精和药物,以及不得从事特定医疗服务。如果持证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可以更改或终止这些条件。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督试用条款,相关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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