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助理总则
Section § 3500
本法律章节旨在通过支持医师助理的角色,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短缺和分布不均的问题。它旨在通过允许医生和足病医生与医师助理合作提供高质量护理,从而更好地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该法律鼓励医疗集团内部的团队合作,并支持为医师助理设立教育和培训项目。
Section § 3501
本节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医师助理(PA)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医师助理委员会,“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委员会认可的、用于培养医师助理的项目。“受训人员”是指正在此类项目中学习的人。“医师助理”是指符合本章要求并获得执照的人。“监督医师”必须持有有效执照,且不能处于纪律缓刑期。“监督”要求监督医师在PA检查患者时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联系,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场,除非在特定条件下。“法规”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中的具体规定。“常规视力筛查”包括简单的、非侵入性的眼部检查。“项目经理”负责监督药物滥用转介项目。“有组织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各种医疗实体,如诊所和医院。“执业协议”明确了PA获授权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监督条件。最后,“其他特定医疗服务”是指PA根据本章规定可以执行或命令的测试或检查。
Section § 3502
本法律允许医师助理(PA)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医疗服务。他们必须在未受纪律处分限制的执业医师监督下工作。医师助理需要具备适当的培训并签订执业协议。他们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协助足病医生,但必须遵循其监督医师的医嘱。医师助理不能执行诸如配戴隐形眼镜或从事牙科等任务。医院必须有明确的监督协议。监督医生不必审查每份患者记录,除非这是协议的一部分或纪律条件要求。
Section § 3502.1
本法律允许医师助理(PA)在特定条件下开具或订购药物和医疗器械。他们必须根据书面执业协议进行,该协议应明确可开具的药物或器械、监督要求和审查程序。医师无需亲自在场,但必须能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联系到。医师助理只有在满足特定教育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开具某些管制物质,并且对于附表II物质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他们发出的任何药物医嘱都将被视为医师的处方,其签名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效的。
Section § 3502.1
本节阐明,医师助理在遵守一项旨在打击成瘾的法律规定的特定规则下,可以向患者提供名为丁丙诺啡的药物。医师助理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的专门培训,重点是治疗阿片类药物成瘾,其中包括患者评估、治疗计划和预防过量等主题。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培训或经验来满足此要求。此外,他们必须在执业医师的监督下或与其协作工作。
Section § 350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医师助理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公共事业法典》和《教育法典》中特定条款所要求的某些医疗服务。他们还可以签署和证明与这些检查和服务相关的文件,前提是他们遵守其专业章节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3502.3
Section § 3502.4
在加州,医师助理(PA)若要使用吸宫术进行堕胎,必须完成特定的培训以提升其临床技能。此类培训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操作,可由经批准的项目、法规部门或医疗机构提供。一旦完成培训,医师助理可以在没有主管医生亲自在场的情况下执行这些手术,除非其执业协议另有规定。然而,他们必须遵守专业标准;在未完成所需培训的情况下执行此手术将被视为非专业行为。重要的是,对评估医师助理在此类技术方面能力的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法律或民事诉讼。医师助理不允许在怀孕第一孕期后执行此类手术,且培训必须包含实际患者护理,而非完全在线进行。
Section § 3502.5
在战争紧急状态、州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等紧急情况下,医师助理可以履行医疗职责,即使他们的监督医生不在场,只要有任何执业医生可以监督他们。地方卫生官员可以进行监督,而无需获得医学委员会的批准。这些规定不能用于劳资纠纷期间,只能用于真正威胁人们健康的紧急情况。此外,在此期间,对医生可以监督的医师助理人数的限制也会解除。
Section § 3503
Section § 3503.5
这项法律保护持有执照的个人,如果他们在工作职责范围之外真诚地提供紧急护理,只要他们没有重大过失,就不会被起诉。这意味着,如果你在紧急情况下试图提供帮助,并且犯了错误,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你做了非常粗心大意的事情。此外,如果你在监督医师的指导下工作,还有其他法律保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