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助理公司是指获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如《公司法典》第13401条所定义,只要该公司及其股东、高级职员、董事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持证医师助理雇员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本条的规定以及所有现行或此后颁布或通过的、与该公司及其事务管理相关的其他法规和规章。
关于医师助理公司,《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三部《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自第13400条起)中提及的政府机构是指委员会。
本节解释了医师助理公司是一种可以通过持证医师助理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及其所有相关人员,如股东和雇员,必须遵守《莫斯科恩-诺克斯法案》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此处提及的“委员会”是指负责监管这些公司的政府机构。
这项法律规定,医师助理公司必须遵守与个人执业医师助理相同的职业行为标准。根据当前或未来的法律和规定,他们不能做任何被认为是不专业的事情,也不能不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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