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检验技术违反本章的罪行
Section § 1281
Section § 1281.1
Section § 1282.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因不当处理临床实验室检测(例如操作不当或报告错误),从而危及他人安全并可能造成严重伤害,都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被判犯有这种疏忽罪,他们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对于初犯,处罚包括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更长的州监狱监禁,以及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对于再犯,处罚会更严厉,监禁时间更长。法律还规定,这些处罚不排除采取其他法律行动,但一个人不能因同一不当行为根据不同法律被重复处罚。
Section § 1284
本法律规定,执业医生或任何被授权担任董事的人,如果仅担任挂名董事,而不履行其实际职责,是违法的。
Section § 1287
违反本章规定通常构成轻罪,处罚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一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某些特定违规行为,例如第 1281.1 条和第 1282.2 条中的规定,被视为更严重的公罪。违反第 1281.1 条可能导致一年监禁或一万美元罚款,而违反第 1282.2 条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监禁或一千美元罚款。这些并非唯一可用的处罚,但同一行为不能根据不同法律被重复处罚。
Section § 1288
Section § 128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实验室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快递员在公共场所取回生物样本,而这些样本没有放在上锁的容器里,他们就需要通知负责处理这些样本的持证人。他们需要将一份专用表格附在未上锁的容器上,并寄一份副本给消费者事务部。如果样本是通过邮件合法接收的,则此规定不适用。上锁的容器必须是完全封闭并上锁的,而负责的“被许可人”必须是获得许可收集这些样本的人员。这项规定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如果加州卫生服务部没有提供所需的表格,他们就不必通知任何人有关未妥善保管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