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医生和其他获授权的处方开具人了解与治疗药物成瘾患者相关的某些规定。每个许可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分享关于一项联邦规定(称为“三天规则”)的信息,该规定解释了医生如何使用药物帮助成瘾者。这些信息应每年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处方开具人,并发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上。该规定不适用于兽医。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还必须与医院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完成。各委员会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以实现此目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a) 为本节之目的,“处方开具人”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50节获授权开具或签发处方的人。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1) 许可处方开具人的每个委员会,应当制定关于联邦药物强制执行管理局的“三天规则”(载于《联邦法规典》第21篇第1306.07节(b)款)的信息和教育材料,以确保处方开具人了解现有的药物辅助治疗途径,从而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患者提供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2) 每个委员会应当每年将根据第 (1)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分发至每个持证处方开具人在委员会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3) 每个委员会应当将其根据第 (1)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公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b)(4) 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兽医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c)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也应当每年将其根据 (b) 款制定的信息和教育材料分发至州内的每家急症护理医院。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州内的每家急症护理医院分发该信息和教育材料。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0(d) 该部门和各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州机构协商,以实施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