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提供未经官方护理委员会认证的护理课程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在学生入学前明确告知他们。该通知必须以粗体、更大字号的字体说明,完成该课程将不具备参加委员会考试的资格。此信息必须提前告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在任何入学合同中直接位于学生签名处的正上方。

任何提供任何类型护理(包括职业护理或实用护理)课程的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如果该课程未经注册护士委员会或职业护士和精神科技术员委员会认证,且完成该课程后将不具备参加任何由上述任一委员会举办的考试的资格,则应告知入学申请人该课程未经任一委员会认证,且完成该课程后将不具备参加任何由上述任一委员会举办的考试的资格。
本节要求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采用至少12磅粗体字,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通知或合同其他部分字体两磅,并应在申请人签署任何合同之前,或者,如果未签署合同,则在申请人支付任何押金或其他款项之前,提供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需要签署合同才能注册该课程,本节要求的通知应包含在合同中,并直接位于申请人签名处的正上方。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特定的培训计划。这包括机构为其员工提供的在职培训、公立和私立学校、为已获得执照的护士提供的高级护理课程,以及由教会开办的、旨在培训宗教医疗实践的学校。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任何受此规定约束的实体,例如企业或协会,都必须至少保存某些记录三年。这些记录应可供特定调查员和官员检查。它们必须包含学生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他们签署的合同副本或任何书面通知。如果一所函授学校的总部设在加州以外,它们只需保存居住在本州的学生记录。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按照本条规定发出所需的通知,他们与对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将完全失效,并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商业机构违反了本特定条款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