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医疗保健从业者在工作时,必须在名牌上以至少18磅字体显示其姓名和执照状态,除非其执照已在其诊所或办公室显著展示。在精神病学环境中,出于安全原因可以例外。只有注册护士或持证职业护士才能使用“护士”这一称谓,而注册护士助理可以使用其职称。持证机构必须确保遵守这些规定,州政府部门将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执行。“医疗保健从业者”被定义为在相关领域受执照或监管的任何人。

Section § 6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从业者告知患者其姓名、执业许可类型以及最高学历。这可以通过在诊所内清晰展示信息,或在首次就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来完成。部分从业者无需披露其学历。如果从业者获得委员会认证,他们还必须披露其认证详情。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特定机构工作的人员,或在特定区域与医疗保健计划签订合同的人员。此外,如果从业者拥有网站,他们也需要在网站上显著展示这些信息。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a)(1) 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从业者,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向患者告知其姓名、州政府授予的执业许可类型以及最高学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a)(1)(A) 在患者首次就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a)(1)(B) 在其诊所内患者可见的区域显著展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a)(2) 根据第6章(自第2700条起)或第9章(自第400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个人,无需披露其持有的最高学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b) 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或《骨科法案》获得执业许可的人员,如果经(1) 美国医学专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2) 经该人员的医疗执业许可机构批准,其要求与第(1)款所述委员会相当的委员会或协会,或(3) 拥有研究生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批准的、提供该人员专科或亚专科完整培训的研究生培训项目的委员会或协会认证,则应当通过(a)款所述的任一方式披露该委员会或协会的名称。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c) 选择根据(a)款第(1)项(A)分项披露(a)款和(b)款要求的信息的医疗保健从业者,应当以至少24磅字体,按以下格式呈现该信息:
   医疗保健从业者信息
1. 姓名和执业许可 ........................ .
2. 最高学历 ........................ .
3. 委员会认证 (ABMS/MBC) ........................ .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医疗保健从业者: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d)(1) 向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参保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人员,该计划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仅与一个医疗团体签订合同,以向该计划的参保人提供或安排专业医疗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d)(2) 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下获得许可的机构工作的人员,或在第1265条下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d)(3) 根据第3章(自第1200条起)、第7.5章(自第3300条起)、第8.3章(自第3700条起)、第11章(自第4800条起)、第13章(自第4980条起)、第14章(自第4990.1条起)或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获得执业许可的人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0.5(e) 医疗保健从业者,如果在由该医疗保健从业者或其办公室人员直接控制或管理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则应当在该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展示本条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获得许可收集用于临床检测的人体生物样本的人,如果将这些样本放置在收集者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公共区域,必须将其妥善保管在带锁容器中。这些容器,特别是2001年1月1日之后使用的,必须贴有生物危害警告标签。如果样本是按照法律标准邮寄的,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许可委员会可以对违规者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施加其他制裁。“带锁容器”被定义为完全封闭并带有安全锁的容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1(a) 自2000年7月1日起,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每一个人,凡收集用于临床检测或检查的人体生物样本,当这些样本被放置在被许可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的保管控制范围之外的公共场所时,应确保或确保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将这些样本妥善保管在带锁容器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1(b) 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投入使用的人体生物样本容器,应标明“注意:生物危害材料 - 请勿触摸或处理”或类似含义的字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1(c) 本节不适用于已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通过邮件寄送的生物样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1(d) 对被许可人拥有管辖权的许可委员会可对违反本节的行为施加适当的制裁,包括(如果许可法另有授权)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1(e) 在本节中,“带锁容器”指一个完全封闭并由挂锁、钥匙锁、密码锁或类似锁定装置锁定的安全容器。

Section § 682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开具紧急避孕药,他们对这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10美元。这项规定不影响提供者可能与保险公司就付款达成的任何协议。

获授权开具紧急避孕药的个人,若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与患者联系后开具紧急避孕药物治疗处方或医嘱,则不得收取总计超过十美元($10)的紧急避孕药物治疗服务管理费。此限制无意干涉个人处方医生与医疗服务计划、保险公司或残疾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由该计划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处方医生支付费用的其他合同约定条款。

Section § 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专业委员会在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执照被吊销、暂停或作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州政府不会向那些不再持有执照的提供者支付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牙科补助计划(Denti-Cal)服务的费用。所提及的委员会包括各种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委员会,例如牙科、医学、心理学和药学等。这项报告规定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3(a) 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其执照已被吊销、暂停、交回、由执照持有人自行作废,或被置于禁止执照持有人执业的其他类别的人员的姓名和执照号码。该报告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州政府报销在提供者的专业执照被取消后提供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牙科补助计划(Denti-Cal)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3(b) 本节所称“委员会”是指加州牙科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州验光师州立委员会、加州药学州立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州脊骨神经科医师审查委员会、行为科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加州职业治疗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3(c) 本节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未经FDA批准的干细胞疗法的医疗执业者,必须清晰醒目地告知患者。这些信息应在诊所内展示,并在治疗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如果执业者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但首次违规不会被罚款。加州医学委员会必须在其报告中列出针对提供此类治疗的执业者的投诉和已采取的行动的详细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a) 就本节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a)(1) “FDA”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a)(2) “HCT/Ps”指人体细胞、组织或细胞或组织类产品,其定义见《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71.3节,经2016年8月31日修订并刊载于《联邦公报》(81 Fed. Reg. 60223)。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a)(3) “干细胞疗法”指涉及使用HCT/Ps的疗法,但不包括符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71.10节所列标准(经2004年5月25日修订并刊载于《联邦公报》(69 Fed. Reg. 29829))的HCT/Ps疗法,或符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71.15节所述任何例外情况(经2004年5月25日修订并刊载于《联邦公报》(69 Fed. Reg. 29829))的HCT/Ps疗法。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b)(1) 在本分部下获得许可的医疗执业者,如果其提供的干细胞疗法受FDA监管但未经FDA批准,应以英文向寻求干细胞疗法的患者传达以下信息: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您必须获得本通知。本医疗执业者提供的一种或多种干细胞疗法尚未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建议您在接受干细胞疗法前咨询您的初级保健医生。”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2) 第(1)款中的信息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传达给患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2)(A) 在医疗执业者诊所内患者可见区域显著展示,并在诊所入口处醒目张贴。这些通知的尺寸应至少为八点五英寸乘十一英寸,字体不小于40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2)(B) 在提供首次干细胞疗法之前,医疗执业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提供第(1)款所述的通知。该通知的尺寸应至少为八点五英寸乘十一英寸,字体不小于40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c) 本节不适用于在本分部下获得许可,且已从FDA获得HCT/Ps使用的新药研究批准或许可,或医疗器械研究豁免的医疗执业者。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d)(1) 对医疗执业者拥有管辖权的许可委员会可对该医疗执业者进行传唤和罚款,每次违反本节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d)(2) 对于首次违反本节的医疗执业者,不予发出传唤,也不予处以罚款。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d)(3) 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节的行为,可处以传唤和行政罚款,每次违反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e)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从2018-19年度报告开始,列明所有提供干细胞疗法的持证人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e)(1) 收到的投诉数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e)(2) 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4(e)(3) 采取的任何行政措施。

Section § 68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获得加州执业许可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您需要遵守第2290.5条中的规定和定义。您还必须遵守管理您专业的具体法律以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任何相关法规。

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许可并通过远程医疗提供服务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应遵守第2290.5条中规定的要求和定义、与其执业专业相关的执业法案,以及委员会根据该执业法案通过的法规。

Section § 6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医疗执业者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米非司酮(一种用于流产的药物),即使其使用方式未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特别批准,也不会面临法律或专业处罚。它确保这种做法在加州法律下被视为合法的医疗活动,并拒绝其他州或联邦行动的干预,声明此类限制违反加州的公共政策。但是,如果州政府发现紧急健康或安全问题,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7(a) 被授权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危险药物的医疗执业者,不应仅仅因为其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而该用途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用途不同,或与根据《美国法典》第21篇第355-1节批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不符,而受到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纪律或其他行政程序,除非州认为有必要解决关于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的迫在眉睫的健康或安全问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7(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节和第1.1节以及《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医疗执业者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权力属于医疗执业行为,并且,如果其他州法律或联邦行动干预执业者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能力,且该行为根据本州法律是合法的,则此类干预违反本州的公共政策。

Section § 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执业者以电子方式开具处方,并允许患者选择将处方发送到何处。药房必须能够接收这些电子处方,但除非不符合某些技术标准,否则不能仅仅因为软件不兼容而拒绝接收。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技术故障,或在紧急情况或特定环境(如免费诊所)中开具处方时。兽医和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也获得豁免。如果电子处方无法发送或接收,则有规定将其转移到另一家药房。医疗执业者必须记录任何非电子处方的原因。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制裁,而非诉讼。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个人所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a) 经授权根据第4040条开具处方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应当具备代表患者开具第4040条所定义的电子数据传输处方,并将其传输给患者选择的药房的能力。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1) 根据加州法律授权根据第4040条配发或提供处方的药房、药剂师或其他执业者,应当具备代表患者接收电子数据传输处方的能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2) 根据加州法律授权根据第4040条配发或提供处方的药房、药剂师或其他执业者,不得仅仅因为处方未通过其专有软件提交或与该软件不兼容而拒绝配发或提供电子数据传输处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3) 根据加州法律授权根据第4040条配发或提供处方的药房、药剂师或其他执业者,可以拒绝配发或提供通过未能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软件提交的电子数据传输处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3)(A) 遵守全国处方药项目SCRIPT标准,该标准会不时修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3)(B) 符合第4040条规定的处方内容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3)(C) 对于受控物质处方,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300、1304、1306和1311部分,该部分会不时修订。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b)(3)(D) 符合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加州医疗信息保密法案,或由根据第4040条授权的药房、药剂师或其他执业者规定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c) 对于第4021条所定义的受控物质处方,电子数据传输处方的生成和传输应当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300、1304、1306和1311部分,该部分会不时修订。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d) 医疗保健执业者开具的处方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传输处方开具。本款不适用于根据 (e) 款开具的处方。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d)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1) 处方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59.2条开具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2) 因暂时性技术或电力故障导致电子数据传输处方无法使用。就本段而言,“暂时性技术或电力故障”是指计算机系统、应用程序或设备故障,或该系统、应用程序或设备的电力中断,或影响用于传输处方的经认证的电子数据传输处方应用程序的任何其他服务中断。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3) 开具处方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开具的处方将由加州以外的药房配发。
(4)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 处方是在医院急诊室或紧急护理诊所开具的,并且存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i) 患者居住在加州以外。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ii) 患者居住在医院地理区域以外。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iii) 患者无家可归或贫困,且没有首选药房。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iv) 处方是在患者常用或首选药房可能关闭时开具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4)(A)(B) 在 (A) 分段所述的任何条件下,处方应当以电子方式开具,但不需要电子传输,并且可以直接提供给患者。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5) 处方是由兽医开具的。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6) 处方是用于眼镜或隐形眼镜的。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7) 处方是由在免费诊所担任志愿者且不为其服务收取报酬的开具处方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开具的。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8) 开具处方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和配发者是同一实体。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88(e)(9) 处方是由开具处方的医疗保健执业者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执业者合理确定患者及时获得通过电子数据传输处方开具的物质不切实际,并且延迟会对患者的医疗状况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