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医疗保健从业人员
Section § 680
Section § 68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从业者告知患者其姓名、执业许可类型以及最高学历。这可以通过在诊所内清晰展示信息,或在首次就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来完成。部分从业者无需披露其学历。如果从业者获得委员会认证,他们还必须披露其认证详情。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特定机构工作的人员,或在特定区域与医疗保健计划签订合同的人员。此外,如果从业者拥有网站,他们也需要在网站上显著展示这些信息。
Section § 6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获得许可收集用于临床检测的人体生物样本的人,如果将这些样本放置在收集者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公共区域,必须将其妥善保管在带锁容器中。这些容器,特别是2001年1月1日之后使用的,必须贴有生物危害警告标签。如果样本是按照法律标准邮寄的,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许可委员会可以对违规者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施加其他制裁。“带锁容器”被定义为完全封闭并带有安全锁的容器。
Section § 682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开具紧急避孕药,他们对这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10美元。这项规定不影响提供者可能与保险公司就付款达成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683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专业委员会在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执照被吊销、暂停或作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州政府不会向那些不再持有执照的提供者支付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牙科补助计划(Denti-Cal)服务的费用。所提及的委员会包括各种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委员会,例如牙科、医学、心理学和药学等。这项报告规定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68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提供未经FDA批准的干细胞疗法的医疗执业者,必须清晰醒目地告知患者。这些信息应在诊所内展示,并在治疗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如果执业者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但首次违规不会被罚款。加州医学委员会必须在其报告中列出针对提供此类治疗的执业者的投诉和已采取的行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686
如果您是获得加州执业许可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您需要遵守第2290.5条中的规定和定义。您还必须遵守管理您专业的具体法律以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任何相关法规。
Section § 687
本法律允许加州医疗执业者开具、提供、指示或施用米非司酮(一种用于流产的药物),即使其使用方式未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特别批准,也不会面临法律或专业处罚。它确保这种做法在加州法律下被视为合法的医疗活动,并拒绝其他州或联邦行动的干预,声明此类限制违反加州的公共政策。但是,如果州政府发现紧急健康或安全问题,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68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保健执业者以电子方式开具处方,并允许患者选择将处方发送到何处。药房必须能够接收这些电子处方,但除非不符合某些技术标准,否则不能仅仅因为软件不兼容而拒绝接收。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技术故障,或在紧急情况或特定环境(如免费诊所)中开具处方时。兽医和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也获得豁免。如果电子处方无法发送或接收,则有规定将其转移到另一家药房。医疗执业者必须记录任何非电子处方的原因。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制裁,而非诉讼。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个人所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