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几个专业委员会为他们颁发执照的每个人建立详细的档案。这些档案包括与专业行为相关的刑事定罪信息、因疏忽造成的任何重大赔偿、公众投诉以及纪律处分。如果委员会发现投诉没有根据,或者在五年内未采取行动,相关信息将从档案中删除。这些档案大部分是保密的,但相关人员可以查看自己的档案并提供额外的解释。执法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在调查或监管需要时也可以查阅这些档案,同时保持保密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州脊骨神经科检查委员会、注册护理委员会、加州职业护理和精神科技术员委员会、加州州验光委员会、兽医委员会、行为科学委员会、加州物理治疗委员会、加州州药学委员会、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委员会、加州职业治疗委员会、针灸委员会以及医师助理委员会应各自单独创建并维护一份中央档案,其中包含所有持有该委员会颁发的执照、证书或类似授权的人员的姓名。每个中央档案应创建并维护,以提供每位持证人的个人历史记录,包含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1) 根据第803条的报告要求,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构成不专业行为的任何刑事定罪。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2) 根据第801条或第802条的报告要求,因持证人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因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伤亡的任何索赔,要求持证人或其保险公司支付超过三千美元 ($3,000) 损害赔偿金的任何判决或和解。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3) 根据 (b) 款规定提出的任何公众投诉。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4) 根据第805条报告的纪律信息,包括持证人根据第805条 (f) 款提交的任何额外免责或解释性声明。如果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认定导致805报告的同行评审是恶意进行的,并且报告所涉持证人将该认定通知委员会,则委员会应将该认定纳入中央档案。就本款而言,“同行评审”具有第80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a)(5) 根据第805.01条报告的信息,包括持证人根据该条 (b) 款提交的任何解释性或免责信息。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b)(1) 各委员会应规定并颁布表格,供公众成员和其他持证人或证书持有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投诉,指控持证人在履行专业服务中或与专业服务相关的任何不当行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b)(2) 如果委员会或其下属部门、委员会或小组在五年内未能对投诉或报告采取行动,或发现投诉或报告没有根据,则中央档案应清除与该投诉或报告相关的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b)(3) 尽管有本款规定,心理学委员会、行为科学委员会和加州呼吸护理委员会应根据各委员会认为的必要时间维护投诉或报告。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c)(1) 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属于公共记录的任何中央档案内容应予保密,但相关持证人或其律师或代表可以查阅并复制其完整档案,但可能披露信息来源身份的规定除外。就本条而言,委员会可以通过提供仅删除保护来源身份所需内容的材料副本,或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的摘要来保护信息来源。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委员会都应确保向信息主体充分披露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合理反映或传达对持证人声誉、权利、利益、特权或资格有害、贬低或威胁的个人信息,或被委员会用于做出影响持证人权利、利益、特权或资格的决定的信息。根据第803.1条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本款目的下的中央档案内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0(c)(2) 持证人可以(但非必须)提交任何额外的免责或解释性声明或其他信息,委员会应将其纳入中央档案。

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专业人士因疏忽、错误或未经授权的服务而被索赔时,向相关执照管理机构报告超过特定金额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如果行为科学、牙科、护理或兽医等领域的持照专业人士,其索赔和解金额超过一万美元(或在某些情况下超过三千美元),其保险公司必须在和解或仲裁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通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索赔人或其律师报告已发送。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最终确定和解,但即使没有书面同意,此类和解也不会因此失效。此规定适用于私人保险公司、专业人士本人或政府机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a) 除本条 (b)、(c)、(d) 和 (e) 款以及第 801.01 条另有规定外,每一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因持有第 800 条 (a) 款规定的任何机构颁发或授权的执照、证书或类似授权的人员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由其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而要求赔偿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应当向该机构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提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b) 每一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根据第 13 章(自第 4980 条起)、第 14 章(自第 4990 条起)或第 16 章(自第 4999.10 条起)获得执照的人员,因其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由其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而要求赔偿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应当向行为科学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提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c) 每一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根据第 4 章(自第 1600 条起)获得执照的牙医,因其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而要求赔偿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应当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提交。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d) 每一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根据第 11 章(自第 4800 条起)获得执照的兽医,因其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死亡或伤害而要求赔偿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应当向兽医医学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提交。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e) 每一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根据第 6 章(自第 2700 条起)获得执照的人员,因其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由其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而要求赔偿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应当向注册护士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后 30 天内提交,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提交。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f) 保险公司应通知索赔人,如果索赔人有律师代理,则保险公司应通知索赔人的律师,说明 (a)、(b) 或 (c) 款要求的报告已发送至相关机构。如果律师在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形成书面文件、仲裁裁决送达各方或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 45 天内未收到此通知,则律师应向该机构提交报告。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任何保险公司不得达成和解,但此项禁止不应使未经该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和解无效。书面同意的要求只能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放弃。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h) 就本条而言,“保险公司”指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h)(1) 向被许可人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h)(2) 如果被许可人未持有职业责任保险,则指被许可人本人或其律师。

Section § 8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涉及医疗专业人员的某些法律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强制报告给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医学委员会。任何与医疗专业人员的疏忽、错误或其他问题相关的超过 30,000 美元的和解都必须报告。报告必须由保险公司、涉事专业人员或提供自保的政府机构提交。报告应详细,包括所有相关方的信息、保险情况以及案件如何解决。未能按规定报告可能会导致罚款。保险公司必须获得持证人对和解的书面同意,持证人有权在被报告前作出回应。这些报告通过确保对医疗专业人员的监督来帮助保护公众。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本节要求向适用州机构提交报告对于保护公众至关重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规定的报告要求应作广义解释,以扩大报告义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a) 关于委员会的持证人,应向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医师助理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内容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a)(1) 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和解金,或任何金额的仲裁裁决,或任何金额的民事判决(无论判决生效后是否因和解而撤销,且未在上诉中被推翻),涉及因持证人涉嫌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因持证人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a)(2) 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和解金,如果该和解是基于持证人涉嫌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基于持证人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并且和解的一方是持证人拥有所有权权益或雇佣或与持证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医疗团体、合伙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b) 报告应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b)(1) 向持证人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b)(2) 持证人,或持证人的律师。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b)(3) 为持证人提供自保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就本节而言,“州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大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c) 如果判决、和解协议或仲裁裁决是针对持证人的雇主作出或由其支付,而非针对持证人作出或由其支付,则根据 (b) 款有义务报告的实体、个人或持证人应提交完整报告。本款所称“雇主”是指专业公司、团体执业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诊所、持证医疗服务计划、医疗基金会、教育机构、专业机构、专业学校或学院、普通法公司、公共实体或雇佣、留用或与本节所指持证人签订合同的非营利组织。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违反第 2400 节雇佣或与任何持证人签订合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d) 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后 30 天内,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或在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酌情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医师助理委员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e) 根据 (b) 款要求报告的实体、个人或持证人应通知索赔人或索赔人的律师(如果索赔人有律师代理),报告已发送至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医师助理委员会。如果索赔人或索赔人的律师在和解协议书面化并经所有各方签署后 45 天内,或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或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 45 天内未收到此通知,则索赔人或索赔人的律师应向相应的委员会提交报告。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f) 未实质性遵守本节规定者,构成一项公共罪行,可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g)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1)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可以制定报告的规定格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 报告仅在包含以下信息时才被视为完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A) 案件中涉及的每位原告或索赔人的姓名以及最后已知的商业和住宅地址,无论该人是否根据和解、仲裁或判决获得裁决。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A) 在决定识别被许可人之前,应向被许可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机构打算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可能识别被许可人,其依据是被许可人在索赔或诉讼中涉及的对患者提供的护理或专业服务中的作用。该通知应说明通知被许可人的理由。机构应随该通知提供被许可人合理的机会,以查阅机构在决定是否在报告中识别被许可人时将使用的记录副本。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B) 向被许可人提供合理的机会,向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支持被许可人立场的书面材料。如果被许可人在报告中被识别,机构应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将该答复和材料纳入根据本节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C) 在分部 (d) 规定的 30 天报告要求期满前至少 10 天,向被许可人提供机会,向将作出最终决定的机构或该机构的指定人员提出论点。该机构应审查就索赔或诉讼中涉及的服务向患者提供的护理或专业服务,并确定报告中将识别的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以及分配给被许可人的和解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g)(2)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根据本节要求的报告内容或提交该报告的时限。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01(k) 就本节而言,“被许可人”指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医师助理委员会的被许可人。

Section § 8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如果为某些持证专业人员提供自保,必须报告涉及金额超过3,000美元(行为科学专业人员为10,000美元)的索赔相关的任何和解或仲裁裁决。这些索赔通常是由于专业疏忽或未经授权的服务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报告必须在和解最终确定或仲裁裁决送达后的30天内提交。此规定适用于不属于第3章或《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涵盖的专业人员,同时对行为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员有特殊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1(a) 每个为持有执照、证书或类似授权的人员提供自保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该执照、证书或授权来自或受制于第800条 (a) 款中规定的任何机构(但根据第3章(自第1200条起)或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除外),应向该机构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内容涉及因该人员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中,金额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任何和解或仲裁裁决。该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经所有当事方签署后30天内,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当事方后30天内提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1.1(b) 每个为根据第13章(自第4980条起)、第14章(自第4990条起)或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提供自保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应向行为科学审查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内容涉及因该人员在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中,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任何和解或仲裁裁决。该报告应在书面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经所有当事方签署后30天内,或在仲裁裁决送达当事方后30天内提交。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持证专业人士和治疗师,如果因疏忽或未经授权的服务而收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必须向其执照颁发机构报告。如果专业人士对该索赔没有保险,并且金额对于大多数专业人士超过 3,000 美元,或者对于治疗师和咨询师超过 10,000 美元,他们必须在和解或裁决结束后 30 天内报告。如果专业人士未能报告,索赔人或其律师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报告。不报告可能会导致罚款。故意不报告或串谋逃避报告可能会导致更高的罚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a) 任何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涉及因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因未经授权提供专业服务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索赔或诉讼,由持有第 800 条 (a) 款规定机构颁发的执照、证书或其他类似授权的人员(根据第 3 章(自第 1200 条起)或第 5 章(自第 2000 条起)或《整骨疗法倡议法案》获得执照的人员除外)实施,且该人员对该索赔不拥有专业责任保险的,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书面确定后 30 天内,或在判决或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向颁发该执照、证书或类似授权的机构报告。该人员或其律师应通过适当方式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如果该人员有律师代理,则应将报告副本通过其律师发送给索赔人;如果该人员没有律师代理,则直接发送给索赔人。如果在书面和解协议达成或判决或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45 天内,索赔人的律师(或如果索赔人没有律师代理,则索赔人本人)未收到报告副本,则其本人应提交完整报告。被许可人或索赔人(或,如果由律师代理,其律师)未能遵守本条规定,构成一项公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明知故犯且故意不遵守本条规定,或共谋或串通不遵守本条规定,或阻碍或妨碍任何其他人遵守规定,构成一项公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b) 任何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涉及因执业中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因未经授权提供专业服务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索赔或诉讼,由根据第 13 章(自第 4980 条起)、第 14 章(自第 4990 条起)或第 16 章(自第 4999.10 条起)获得执照的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或专业临床咨询师实施,且该人员对该索赔不拥有专业责任保险的,应在书面和解协议经各方签署并书面确定后 30 天内,或在判决或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30 天内,向颁发该执照、证书或类似授权的机构报告。该人员或其律师应通过适当方式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如果该人员有律师代理,则应将报告副本通过其律师发送给索赔人;如果该人员没有律师代理,则直接发送给索赔人。如果在书面和解协议达成或判决或仲裁裁决送达各方后 45 天内,索赔人的律师(或如果其没有律师代理,则索赔人本人)未收到报告副本,则其本人应提交完整报告。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或专业临床咨询师或索赔人(或,如果由律师代理,其律师)未能遵守本条规定,构成一项公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明知故犯且故意不遵守本条规定,或共谋或串通不遵守本条规定,或阻碍或妨碍任何其他人遵守规定,构成一项公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

Section § 8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医生或医师助理,并且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您必须向颁发您执照的机构报告。该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被指控或定罪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未能报告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a)(1) 医师和外科医师、整骨医师和外科医师、足病医学博士以及医师助理应向颁发其执照的实体报告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a)(1)(A) 针对该执照持有人提起指控重罪的公诉或控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a)(1)(B) 该执照持有人的定罪,包括任何有罪判决,或对任何重罪或轻罪的认罪或不抗辩答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a)(2) 本款所要求的报告应在提起公诉或控告之日或定罪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1(b) 未能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应构成一项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

Section § 802.5

Explanation

如果验尸官在合格病理学家的调查结果协助下,怀疑某人死亡是由于医生、足病医生或医师助理的严重疏忽或不称职造成的,他们必须向相关的医学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死者的身份、死亡详情和主治医护人员,并在90天内附上补充文件。整个过程将保密,履行此职责的相关人员将免受民事诉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5(a) 当验尸官收到基于由经委员会认证或符合委员会认证资格的病理学家得出、记录并批准的调查结果的信息,表明死亡可能是由于内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或医师助理的严重疏忽或不称职造成的,应向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医师助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初步报告应包括死者姓名、死亡日期和地点、主治医生或足病医生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相关信息。初步报告提交后,应在90天内附上验尸官报告、尸检记录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的副本。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2.5(b)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保密。任何验尸官、内外科医生或法医,以及任何授权代理人,均不因其遵守本节规定行事而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任何经委员会认证或符合委员会认证资格的病理学家,以及任何授权代理人,均不因其根据 (a) 款提供信息而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行为科学委员会或其他特定机构许可的专业人员被判有罪,或因疏忽或未经授权的服务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必须在10天内将判决报告给颁发其执照的机构。这适用于判决金额超过3万美元的情况。然而,对于医生、外科医生和类似专业人员,任何因其疏忽导致死亡或受伤的判决,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报告。

Section § 8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学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向公众提供关于医疗执业者任何执法行动或法律问题的信息。这包括临时限制令、停职以及因人身伤害或未经授权服务而产生的民事判决等行动的详细信息。法律还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披露医疗事故和解,但不透露和解金额,而是提供与同一医学专科同行相比的背景信息。委员会必须发布免责声明,以澄清和解索赔不一定等同于医疗事故。此外,法律强调了纪律处分方面标准化术语的必要性,并要求委员会在任何公开披露之前通知执业者。必须建立并传达关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专科的具体信息,同时执业者有机会在信息向公众披露之前,在规定时间内纠正任何事实不准确之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应当向公众查询者披露关于对执业者(包括前执业者)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的信息,无论是由本委员会还是由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采取的,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1) 发布的临时限制令。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2) 发布的临时停职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3) 委员会命令的吊销、暂停、缓刑或执业限制,包括作为缓刑令或约定协议一部分的那些。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4) 发布的公开谴责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a)(5) 施加的违规、传票或罚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了 (a) 款中提供的信息外,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应当向公众查询者披露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1) 任何金额的民事判决,无论判决作出后是否因和解而撤销,且未经上诉撤销的;以及任何金额的仲裁裁决,涉及因执业者的执业过失、错误或遗漏,或提供未经授权的专业服务所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或诉讼。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A) 如果低风险类别的执业者在过去10年内有三项或更多和解,委员会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和解均应披露,但执业者无论支付金额多少的和解除外,条件是 (i) 该和解是集体索赔和解的一部分,(ii) 执业者在集体索赔和解中支付的金额与同类其他执业者或同类情况相似的执业者相同,并且 (iii) 该和解是在一项案件中支付的,该案件中代表执业者指控集体责任的诉状也指控了产品责任集体诉讼案由。如果高风险类别的执业者在过去10年内有四项或更多和解,委员会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和解均应披露,但执业者无论支付金额多少的和解除外,条件是 (i) 该和解是集体索赔和解的一部分,(ii) 执业者在集体索赔和解中支付的金额与同类其他执业者或同类情况相似的执业者相同,并且 (iii) 该和解是在一项案件中支付的,该案件中代表执业者指控集体责任的诉状也指控了产品责任集体诉讼案由。执业者被归类为“高风险类别”或“低风险类别”取决于执业者所从事的专科或亚专科,以及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 (f) 款对该专科或亚专科的指定。就本款而言,“和解”是指执业者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的、金额为三万美元 ($30,000) 或更多的、在 (1) 款所述诉讼中的和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A)(B) 委员会不得披露和解的实际金额,但应通过以下方式将和解的数量和金额置于背景中: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A)(B)(i) 将和解金额与同一专科或亚专科内其他执业者的经验进行比较,指明其在最近10年期间是低于平均水平、平均水平还是高于平均水平。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A)(B)(ii) 报告执业者执业的年限。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2)(A)(B)(iii) 报告该专科或亚专科的执业者总数、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数,以及该人数占该专科或亚专科执业者总数的百分比。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3) 当前美国医学专科委员会认证或经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或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认证的委员会等效认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4) 经批准的研究生培训。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5) 执业者执照的 状态。截至2004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和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应制定法规,界定执业者的执照状态。委员会在根据第2027条披露执业者状态时,应采用此定义。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b)(6) 任何医院纪律处分的摘要,如果该处分导致执业者因医疗纪律原因或理由被终止或吊销执业资格,除非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认定导致该纪律处分的同行评审存在恶意,且执业者将该认定通知委员会。此外,执业者根据第805条 (f) 款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任何免责或解释性声明均应予以披露。就 本款而言,“同行评审”的含义与第805条中定义的相同。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应向公众查询者披露收到的有关执业者重罪定罪的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d)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可以制定适当的免责声明或解释性声明,随任何发布的信息一并提供,并可以通过法规建立无需向公众查询者披露的信息类别,因为这些信息不可靠或与执业者的专业实践没有充分关联。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在披露有关和解的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声明:
“一些研究表明,医疗事故历史与执业者的能力之间没有显著关联。同时,加利福尼亚州认为消费者应该能够获取医疗事故信息。在这些档案中,加利福尼亚州仅在以下情况下向您提供了有关执业者专业领域的医疗事故和解历史以及执业者和解付款历史的信息:如果在 过去10年内,执业者(如果属于低风险专业)有三次或更多和解,或者执业者(如果属于高风险专业)有四次或更多和解。加利福尼亚州排除了某些集体诉讼,因为这些案件通常与产品责任等系统性问题有关,而非个人专业能力问题,并且它们是以集体形式提起的,和解的经济动机很大。加利福尼亚州将付款金额分为三个统计类别:低于平均水平、平均水平和高于平均水平,与执业者专业领域内的其他人进行比较。为了做出最佳的医疗保健决策,您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些信息。仅凭医疗事故历史选择执业者,您可能会错过获得高质量护理的机会。
在考虑 医疗事故数据时,请记住:
医疗事故历史往往因专业而异。某些专业比其他专业更容易成为诉讼对象。本报告仅将执业者与其专业领域的成员进行比较,而非与所有执业者进行比较,以使个体执业者的历史更具意义。
本报告仅反映2003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的和解数据。此外,它仅包含这些和解在10年期间的信息。因此,您应该知道,执业者可能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的10年内达成了本报告未包含的和解。2013年1月1日之后,对于执业时间不足10年的执业者,数据涵盖其全部执业年限。在考虑医疗事故平均值时,您应考虑和解披露的生效日期以及执业者的执业时间。
导致医疗事故索赔的事件可能发生在最终付款的数年前。有时,医疗事故诉讼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和解。一些执业者主要与高风险患者合作。这些执业者可能拥有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事故和解历史,因为他们专注于处理问题风险非常高的病例或患者。
索赔的和解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这些原因不一定对被许可人的专业能力或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医疗事故诉讼或索赔的和解付款不应被解释为构成医疗事故已经发生的推定。
您可能希望与被许可人讨论本报告中的信息以及医疗事故的一般问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e)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标准术语,以准确描述针对被许可人采取的不同类型的纪律备案和行动,如分节 (a) 的第 (1) 至 (5) 款(含)所述。根据第 2027 条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有关被许可人的信息时,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不得使用“强制执行”、“纪律”或暗示制裁的类似措辞,除非被许可人是分节 (a) 的第 (1) 至 (5) 款(含)所述行动之一的对象。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f) 加州医学委员会应不迟于 2003 年 7 月 1 日通过法规,将每个专科和亚专科执业领域指定为高风险或低风险。在颁布这些法规时,委员会应咨询医疗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承保人、为医生和外科医生提供自保的医疗保健系统以及加州医学专科协会的代表。委员会应利用承运商的全州数据来建立两个风险类别以及分节 (b) 的第 (2) 款的子段 (B) 所要求的平均值。在发布法规之前,委员会应与医疗事故承运商、自保人以及专科代表召开公开会议。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g)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和医师助理委员会应在向公众发布披露之前,向每位被许可人(包括分节 (a) 下的前被许可人)提供本节授权的任何拟议公开披露文本的副本。被许可人应自委员会提供拟议公开披露副本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事实不准确之处的更正。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委员会在 10 天期限届满之前向公众披露信息。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1(h) 根据分节 (b) 的第 (2) 款的子段 (A),本节要求的专科或亚专科信息应根据第 651 条分节 (h) 的第 (5) 款认可的专科委员会对被许可人进行分组,除非不同的分组更有效,并且委员会在其法规理由说明中解释了为什么该分组的有效性会更高。

Section § 803.5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或类似的健康专业人士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重罪),检察官必须迅速将此事告知相关的医学委员会和法院。此通知应包含指控的详细信息以及被指控者的专业执照。如果该人被定罪,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将官方证明发送给相应的委员会。

Section § 8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严重犯罪(重罪)进行初步听证时,如果听证会笔录不足800页,其副本应发送给相关的医学委员会。如果笔录更长,委员会应被告知相关程序。此外,如果在法庭诉讼期间为该医疗专业人员生成了缓刑报告,缓刑官必须将该报告的副本发送给适当的医学委员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6(a) 法院书记员应将任何涉及被告持证人的重罪初步听证会笔录,如果笔录总长度不足800页,移交至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医师助理委员会或其他适当的联合健康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并应通知相关委员会任何笔录超过该长度的诉讼程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3.6(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刑法典》第1203条为法院准备了关于持证人的缓刑报告,该报告的副本应由缓刑官移交至委员会。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报告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事件的要求。机构可以为这些报告制定表格,但并非强制要求。报告只有在包含所有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法院案件详情、事件摘要以及任何和解或判决时才算完整。报告提交后,报告中提及的人员必须保留相关记录三年,并应机构要求提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a) 任何根据第801、801.1、802或803条规定应接收报告的机构,可以制定报告的规定格式,其使用可以通过法规要求,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要求。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b) 根据第801、801.1或802条规定必须提交的报告,仅在包含以下信息时才被视为完整:(1) 案件中涉及的每位原告或索赔人的姓名以及最后已知的商业和住宅地址,无论每位原告或索赔人是否获得任何赔偿;(2) 被声称或指控行为不当的每位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以及最后已知的商业和住宅地址,无论该人是否为被指名的被告,以及无论是否对该人有任何赔偿或判决;(3) 为(2)中提及的任何人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每家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主要营业地点,以及被保险人的保单号;(4) 提起诉讼或诉讼任何部分的法院名称,以及每项诉讼的提起日期和案卷号;(5) 简要描述或总结每项索赔、指控或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包括发生日期;(6) 在诉讼或谈判中担任任何一方律师的每个人的姓名以及最后已知的商业和住宅地址,以及该人所代表的当事方的身份;(7) 最终判决或和解的日期和金额;以及 (8) 接收报告的机构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c) 报告中提及的、并在报告提交后60天内收到委员会通知的每个人,应自报告提交之日起三年内,保存其拥有的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记录,并应在收到请求时向提交报告的机构提供这些记录。

Section § 8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患者安全计划或协助医疗风险管理的公司不会阻止患者与加州医学委员会沟通或向其提出投诉。这些计划不能包含阻止患者联系委员会、提出投诉或强迫他们撤回已提出投诉的规定。

立法机关认识到,各类实体正在创建、实施和维护患者安全和风险管理计划,这些计划鼓励早期干预,以解决已知的并发症和其他需要医疗护理的意外事件。立法机关认识到,一些实体甚至向个体患者提供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些不可预见的医疗保健问题。然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此类经济援助不得限制患者与加州医学委员会的互动,或限制其在加州医学委员会面前的权利。
任何向患者提供早期干预、患者安全或风险管理计划,或为患者签订此类计划合同的实体,不得将以下任何内容作为其任何此类计划或合同的一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5(a) 禁止患者联系或配合委员会的条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5(b) 禁止患者向委员会提出投诉的条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4.5(c) 要求患者撤回已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的条款。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特权或受雇因其医疗执业或行为的纪律问题而受到影响时,提交805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如果医疗专业人员的申请或受雇被拒绝、终止、限制,或者他们在调查中辞职,同行评审机构必须提交此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该人员的姓名和纪律处分的原因等详细信息,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未能提交805报告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被视为不专业行为。此外,健康计划不应仅凭805报告就自动排除执业者;相反,他们应单独评估每个案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 “同行评审”指以下两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i) 一个同行评审机构审查执业者的基本资格、执业特权、受雇情况、医疗结果或专业行为,以在必要时提出质量改进和教育建议的过程,旨在实现以下一项或两项目的: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i)(I) 确定执业者是否可以在医疗机构、诊所或其他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执业或继续执业,如果可以,则确定该执业的范围。
(II) 评估并改进医疗机构、诊所或其他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所提供的护理质量。
(ii)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ii)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ii)(B)项中规定的同行评审机构的任何其他活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B) “同行评审机构”包括: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B)(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1200节起)许可的任何医疗机构或诊所的医疗或专业人员,或经认证可作为门诊手术中心参与联邦医疗保险计划的机构。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B)(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节起)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或根据《保险法典》第10133节与执业者签订合同以替代费率提供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B)(iii) 任何医疗、心理、婚姻与家庭治疗、社会工作、专业临床咨询师、牙科、助产或足病专业协会,其成员至少占其职能区域(必须包括至少一个县)内符合资格执业者的25%,且该协会非营利组织,并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3701节被认定为免税。
(iv)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1)(A)(B)(iv) 由任何实体组建的委员会,该实体由25名以上同类执业者组成或雇用25名以上同类执业者,其职能是审查该实体成员或雇员提供的专业护理质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2) “执业者”指根据第2837.103节或第2837.104节执业的内外科医生、足病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牙医、执业助产士、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执业者”还包括根据第2113节或第2168节获准执业医疗的人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3) “机构”指对第(2)项所列执业者具有监管管辖权的州相关许可机构。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4) “执业特权”指允许执业者在医疗机构内执业或为患者提供护理的任何安排。这些安排应包括但不限于:全职执业特权、在职执业特权、有限执业特权、辅助执业特权、临时执业特权、短期执业特权、礼遇执业特权、代班安排,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门诊服务的安排。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5) “拒绝或终止执业特权、会员资格或受雇”包括未能或拒绝续签合同,或未能或拒绝续签、延长或重新确立任何执业特权,如果该行为是基于医疗纪律原因。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6) “医疗纪律原因”指执业者的能力或专业行为中,合理可能对患者安全或患者护理的提供造成损害的方面。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a)(7) “805报告”指(b)项下要求的书面报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b) 任何同行评审机构的医疗或专业人员负责人或其他首席执行官、医疗主任或行政人员,以及任何执业医疗机构或诊所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人员,应在同行评审机构采取行动导致以下任何情况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相关机构提交805报告: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b)(1) 执业者的执业特权或会员资格申请因医疗纪律原因被拒绝或驳回。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b)(2) 执业者的会员资格、执业特权或受雇因医疗纪律原因被终止或撤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b)(3) 因医疗纪律原因,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对执业特权、成员资格或雇佣施加或自愿接受的限制累计总计30天或以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c) 如果被许可人在收到因医疗纪律原因启动的待决调查通知后,或在收到其成员资格或执业特权申请因医疗纪律原因被拒绝或将被拒绝的通知后,采取了第 (1)、(2) 或 (3) 款中列出的任何行动,则医疗或专业人员的科室主任或其他任何同行评审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医疗主任或行政人员,以及被许可人受雇、拥有执业特权或成员资格,或被许可人申请执业特权或成员资格,或寻求续期的任何持牌医疗保健机构或诊所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人员,应在被许可人采取行动后15天内向相关机构提交一份805报告。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c)(1) 辞去或请假离开成员资格、执业特权或雇佣。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c)(2) 撤回或放弃其执业特权或成员资格申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c)(3) 撤回或放弃其执业特权或成员资格的续期请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d) 为提交805报告之目的,(b) 或 (c) 款中指明的至少一名个人在已完成的表格上的签名,应构成符合提交报告的要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e) 如果对执业特权、成员资格或雇佣施加的即时暂停持续生效超过14天,则也应在施加即时暂停后15天内提交一份805报告。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f)(1) 同行评审机构应向报告中指明的被许可人发送一份805报告的副本,以及一份通知,告知被许可人根据第800条规定,有权以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交补充声明或其他信息。该通知还应告知被许可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信息将向索取信息者公开披露。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f)(2) 805报告中应报告的信息应包括所涉被许可人的姓名和执照号码、医疗纪律原因的事实和情况描述,以及报告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f)(3) 在被许可人被视为已满足报告同行评审机构作为纪律处分施加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制裁之日起30天内,也应提交一份补充报告。在履行第805.5条规定的传播职能时,该机构在提供原始805报告副本时,应附上补充报告的副本(如有)。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f)(4) 如果另一个同行评审机构被要求提交805报告,则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无需就同一医疗纪律原因所导致的行动提交单独报告。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另一州的许可机构撤销或暂停(无暂缓执行)医生和外科医生的执照,则同行评审机构在因该撤销或暂停而采取行动时,无需提交805报告。如果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或另一州的许可机构撤销或暂停(无暂缓执行)足病医生的执照,则同行评审机构在因该撤销或暂停而采取行动时,无需提交805报告。如果注册护理委员会或另一州的许可机构撤销或暂停(无暂缓执行)执业护士的执照,则同行评审机构在因该撤销或暂停而采取行动时,无需提交805报告。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g) 本节要求的报告不应构成放弃医疗记录和委员会报告的保密性。报告或披露的信息应保密,但第800条 (c) 款以及第803.1条和第2027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但本节要求的信息报告副本可根据第805.5条的规定披露,适用于197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报告。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h)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和注册护理委员会应根据第805.5条的规定披露报告。

Section § 8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同行审查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对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正式调查时,必须遵守的报告要求。如果发现严重问题,例如因无能力导致伤害、药物滥用影响护理、过度开具处方药或性行为不当,这些机构必须在15天内向相关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和相关文件可供该机构审查,虽然这些信息会保密,但可能在纪律听证会中使用。如果未按要求提交报告,可能会处以巨额罚款,特别是如果故意不报告。罚款的严重程度可能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因疏忽造成伤害,或是否已努力遵守规定。规模较小或位于农村地区的医院可能会面临调整后的罚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a)(1) “机构”具有第80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a)(2) “正式调查”指由同行审查机构根据指控,对分部 (b) 中第 (1) 至 (4) 款所列任何行为的发生所进行的调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a)(3) “执业者”具有第80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a)(4) “同行审查机构”具有第80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b) 医疗或专业人员的科室主任或其他首席执行官、医疗主任,或任何同行审查机构的行政人员,以及任何持牌医疗机构或诊所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人员,应在同行审查机构就第805条分部 (b) 中规定的纪律处分作出最终决定或建议后15天内,向相关机构提交报告。该纪律处分是基于同行审查机构在对执业者进行正式调查后,认定分部 (b) 中第 (1) 至 (4) 款所列任何行为可能已经发生,从而对执业者采取的最终拟议行动,无论是否根据第809.2条举行听证会。执业者应收到第809.1条规定的拟议行动通知,该通知还应包括告知执业者有权以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交额外解释性或免责声明的通知。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b)(1) 无能力,或严重或反复偏离护理标准,导致一名或多名患者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其程度或方式对任何人或公众构成危险或损害。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或要求根据第809.5条实施立即停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b)(2) 使用、为自己开具或给自己施用任何受控物质;或使用第4022条所定义的任何危险药物,或酒精饮料,其程度或方式对执业者、任何其他人或公众构成危险或损害,或其使用程度损害执业者安全执业的能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b)(3) 反复明显过量开具、提供或施用受控物质,或在未进行善意努力的患者事先检查和无医学理由的情况下,反复开具、配发或提供受控物质。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合法处方为顽固性疼痛开具、提供或施用受控物质,不应因过量开具而被报告,并且对于任何可能涉及这些规定的投诉,应迅速审查这些规定的适用性。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b)(4) 在治疗过程或检查期间与一名或多名患者发生性行为不当。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c) 相关机构有权查阅和复制根据分部 (b) 要求报告的任何正式调查记录中的以下文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c)(1) 任何指控声明。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c)(2) 任何文件、病历或证据。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c)(3) 任何意见、调查结果或结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c)(4) 任何经认证的医疗记录副本,如其他适用法律所允许。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d) 根据分部 (b) 提供的报告和根据分部 (c) 披露的信息应保密,且不应受制于证据开示,但该信息可根据第800条分部 (c) 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可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11500条起)第五章)进行的任何后续纪律听证会中披露。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e) 本条要求的报告应是第805条要求的任何报告的补充。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f) 如果同行审查机构未就根据其认定分部 (b) 中第 (1) 至 (4) 款所列任何行为可能已经发生而对执业者采取的纪律处分作出最终决定或建议,则该机构无需根据本条提交报告。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g) 任何被指定或法律另有要求提交报告的人,若故意不根据本节提交报告,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罚款。该罚款可在由对已提交或应提交报告的人拥有监管管辖权的任何机构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或程序中处以。如果被指定或法律另有要求提交报告的人是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则该诉讼或程序应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该罚款应支付给该机构。违反本款可能构成执业者的不专业行为。被指控违反本款的人可主张任何法律上可用的抗辩。在本款中,“故意”指自愿且有意识地违反已知的法律义务。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01(h) 除 (g)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同行评审机构的行政人员、任何医疗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人员,或任何被指定或法律另有要求根据本节提交报告的人,若未能提交报告,每次违规应处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该罚款可在由对已提交或应提交报告的人拥有监管管辖权的任何机构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或程序中处以。如果被指定或法律另有要求提交报告的人是持证医师和外科医生,则该诉讼或程序应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该罚款应支付给该机构。处以的罚款金额,每次违规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应与未能报告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并应根据书面调查结果而有所不同,包括 (i) 未能提交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或对患者安全造成风险,(ii) 任何同行评审机构的行政人员、任何医疗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人员,或任何被指定或法律另有要求提交报告的人,是否尽管未能提交报告仍尽了应有的勤勉,或者他们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报告不会被提交,以及 (3) 之前是否曾有未能提交报告的情况。处以的罚款金额也可能根据医疗机构是否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4840 节所定义的小型或乡村医院而有所不同。

Section § 80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的一些医疗和牙科委员会查阅和复制必须报告的纪律处分程序中的文件。这包括指控书、证据、专业意见以及经认证的医疗记录。这些共享的信息是保密的,通常不能被证据开示,但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在未来的纪律处分行动中使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a)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和加州牙科委员会,有权查阅和复制任何纪律处分程序记录中的下列文件,该纪律处分程序导致根据第805条规定必须报告的行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a)(1) 任何指控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a)(2) 任何文件、病历或证据中的展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a)(3) 任何意见、调查结果或结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a)(4) 任何经认证的医疗记录副本,在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1(b) 如此披露的信息应予保密,且根据第800条不受证据开示的约束,但可以根据第800条(c)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可以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第11500条起))进行的任何后续纪律听证会中披露。

Section § 8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一项计划,旨在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同行评审程序进行详细研究,该程序旨在评估医生的表现以确保患者护理质量。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负责聘请一个公正的组织来开展这项研究。这项研究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同行评审的进行方式、报告要求的遵守情况、州机构的参与、成本以及该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研究结果旨在评估现有法律是否需要更新并提出改进建议。研究中使用的数据将保密,且不能在法庭上使用,以确保隐私和保护。最终报告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提交,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重中之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对第805条(a)款(1)项所定义的同行评审机构进行的同行评审程序进行一项全面研究,以评估第805条以及第809条至第809.8条(含)的持续有效性及其与加利福尼亚州同行评审实践的相关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b) 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应与一个独立实体签订合同,由其进行这项研究。该实体应公平、客观、无偏见,直接熟悉同行评审程序,且不经常在委员会面前就同行评审事宜或医生和外科医生纪律事宜进行辩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 独立实体进行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1) 对全州同行评审机构进行的同行评审程序的各个步骤和决策者进行全面描述,包括参与同行评审程序的急症护理医疗机构和诊所的其他相关委员会的作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2) 对同行评审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同行评审机构进行同行评审的发生率,以及它们是否遵守第805条的报告要求。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3) 描述和评估包括州卫生服务部和监管医疗艺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执照机构在内的各种州机构在接收、审查、调查和披露同行评审行动以及对未能遵守第805条的同行评审机构进行制裁方面的作用和表现。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4) 评估同行评审对执业者及其雇佣机构的成本。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5) 评估平均同行评审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包括根据第809.2条提供的听证会,并描述执业者或机构在组建同行评审机构或小组参与同行评审决策时遇到的任何困难。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6) 评估修改第805条以及第809条至第809.8条(含)的必要性,以确保它们继续与(1)项所述的同行评审实际操作相关,并评估当前的报告要求是否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以帮助执照委员会在必要时履行其监管和惩戒医疗艺术执业者的职责,并确保同行评审机构以患者护理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运作。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7) 关于刺激根据第805条适当报告同行评审行动的额外机制的建议。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8) 关于第809条听证程序以提高其整体有效性和效率的建议。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9) 评估医疗专业人员的作用,利用在本州积极执业的专家级专业人员,为保护消费者审查和调查不合格执业或专业不当行为的指控。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c)(10) 如果同行评审程序中止,评估识别和留用具有足够专业知识的医疗专业人员来审查医生和外科医生不合格执业或专业不当行为指控的程序。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d) 独立实体不应对同行评审机构的同行评审程序行使任何权力。然而,同行评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诊所和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要求与独立实体合作提供原始数据、信息和案件档案。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2(e) 独立实体获得的案件档案和其他信息应保密。独立实体不得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包括委员会)发布其获得的案件档案或其他信息,除非作为汇总数据、示例或在提交给委员会和立法机关的最终报告中发布,但在任何情况下,根据这些豁免发布的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识别或与特定机构、个人或同行评审机构相关联。

Section § 805.5

Explanation

在授予或续签医疗专业人员在机构工作的许可之前,该机构必须向相关委员会查询这些专业人员是否有任何先前的问题,例如被拒绝或失去特权。具体通知哪个委员会取决于专业人员的类型。如果存在问题,委员会会提供一份报告。然而,该报告并非公开记录,并且某些情况不会被分享,例如如果问题是关于未完成文书工作或被认定为无根据。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获得这份报告,但如果委员会未及时回应,机构可以继续授予特权。如果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查询,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200美元的罚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5(a) 在授予或续签任何医生和外科医生、心理学家、足病医生、牙医或执业护士的执业特权之前,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医疗基金会、机构的医务人员、经认证参与联邦医疗保险计划的门诊手术中心,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1条获得认证的门诊设置,应向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牙科委员会或注册护士委员会请求一份报告,以确定是否已根据第805条提交任何报告,表明申请的医生和外科医生、心理学家、足病医生、牙医或执业护士曾被拒绝执业特权、被从医务人员中除名,或其执业特权受到第805条规定的限制。该请求应包括医生和外科医生、心理学家、足病医生、牙医或执业护士的姓名和加利福尼亚州执照号码。提供第805条报告的副本不应导致该第805条报告成为公共记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5(b) 根据(a)款所述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提出或代表其提出的请求,委员会应提供根据第805条提交的任何报告的副本,以及被许可人根据该条(f)款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额外免责或解释性信息。但是,委员会不应发送报告副本,(1)如果拒绝、除名或限制仅因未能完成医疗记录而施加,(2)如果委员会发现所报告的信息没有根据,(3)如果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认定,导致该报告的同行评审(如第805条所定义)是恶意进行的,并且作为报告主体的被许可人将该认定通知委员会,或(4)如果自报告提交之日起已满三年。此三年期限应在被许可人获得阻止披露报告的司法命令的任何期间中止,除非委员会最终且永久地被司法命令阻止披露报告。如果委员会在受限于限制或阻止披露的司法命令期间收到请求,委员会应在司法命令不再有效后尽快向任何符合条件的请求方提供披露。
如果委员会在收到本条要求的报告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通知该机构,该机构可以授予或续签医生和外科医生、心理学家、足病医生、足病医生、牙医或执业护士的执业特权。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5(c) 任何违反(a)款的(a)款所述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均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少于二百美元(200美元)但不超过一千二百美元(1,2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8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医学委员会建立一个电子通知系统。该系统可以就与医疗专业人员相关的新报告发出早期警报。它还规定,如果存在与这些报告相关的任何报告违规行为,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必须通知相关的许可机构。

Section § 8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加州医学委员会致力于创建一个试点项目,旨在通过教育措施早期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医疗质量问题。委员会还需要评估该项目,并就可能在全州推广该项目提出建议,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其调查结果。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7(a) 加州医学委员会应与相关方合作,寻求并建立一个试点项目,类似于公民倡导中心提议的项目,旨在通过非正式的教育干预措施,早期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并加以解决。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7(b) 加州医学委员会应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评估和调查结果,并应包括关于该试点项目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的建议。

Section § 8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机构或类似实体允许持牌医疗专业人员在其处工作,则必须报告患者针对这些专业人员提出的任何书面性虐待或不当行为指控。报告应在 15 天内提交。如果未按规定提交报告,该机构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罚款金额取决于未报告是否属于故意行为,以及未报告的严重性和潜在后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谁必须报告,例如不同级别医务人员特权的医生。重要的是,任何提交报告的人,无论是个人员工还是机构本身,都不会仅仅因为提交报告而面临法律追究。一旦报告,相关机构将对所有指控进行调查。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1) “机构”指对第 (2) 款所列的医疗艺术执业者具有监管管辖权的州相关许可机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2) “医疗艺术执业者”或“执业者”指根据第 2 编(自第 500 条起)或该编中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执业者。“医疗艺术执业者”或“执业者”还包括根据第 2064.5、2113 和 2168 条获准执业医疗的人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3) “医疗保健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自第 1200 条起)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的诊所或医疗机构。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4) “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法典》第 66261.5 条所定义的专上教育机构。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a)(5) “性不当行为”指不当的性接触或性交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b) 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实体,凡作出任何安排允许医疗艺术执业者执业或为患者提供护理的,若患者或患者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提出针对该医疗艺术执业者的任何性虐待或性不当行为指控,则该机构或实体应在收到书面性虐待或性不当行为指控后 15 天内向机构提交报告。允许执业者执业或为患者提供护理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医务人员特权、在职医务人员特权、有限医务人员特权、辅助医务人员特权、临时医务人员特权、短期医务人员特权、荣誉医务人员特权、代班医生安排,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门诊服务的安排。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c) 根据 (b) 款提供的报告应保密,且不应受制于披露,但根据第 800 条 (c) 款的规定,该信息可供审查,并可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的任何后续纪律听证会中披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8(d) 故意不提交 (b) 款所述报告的行为,应由受 (b) 款约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实体支付罚款,每次违规罚款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罚款可在由对该执业者(应提交或已提交报告的执业者)具有监管管辖权的任何机构提起或代表该机构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或程序中处以。如果根据本节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员是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则该诉讼或程序应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提起。如果根据本节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员是执业足病医生,则该诉讼或程序应由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提起。罚款应支付给该机构,但在立法机关拨款之前不得支出。违反本款可能构成执业者的不专业行为。被指控违反本款的人员可以提出任何法律上可用的抗辩。在本款中,“故意”指自愿且有意地违反已知的法律义务。

Section § 8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限制或开除医务人员,如果这些决定仅仅是基于其他州的民事或刑事问题,且这些问题仅因其他州的法律干涉了在加州合法的医疗服务。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在加州法律下也会构成问题,那么这项保护就不适用。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医疗专业人员免受因其他州的法律行动而产生的处罚,而这些行动在加州并不会构成问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9(a)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授予、不得从医务人员中移除或限制由本州医疗专业委员会许可的人员的执业特权,如果该拒绝、移除或限制是基于另一州施加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且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而该法律干涉了个人接受敏感服务的权利,且该服务若在本州提供将是合法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9(b) 本条不适用于在另一州施加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是基于在另一州的行为,且该行为根据本州法律也将使被许可人面临类似的索赔、指控或诉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9(c)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9(c)(1) “医疗专业委员会”指消费者事务部中任何许可或认证医疗专业人员的委员会、部门或审查委员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5.9(c)(2) “敏感服务”具有与《民法典》第56.05条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接收医疗保健相关报告的机构,在立法机构每次常会开始时,向其提交一份摘要报告。这份报告需要涵盖同行评审机构的类型,以及(如适用)医疗机构的类型等详细信息。报告中应包含收到的报告数量、任何相关的纪律处分,以及在必要时对新法律的建议。

部门内根据前述条款收到报告的各机构,应根据这些记录编制一份统计报告,不迟于立法机构每次常会开始后30天提交给立法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同行评审机构类型,以及(如适用)医疗机构类型、收到的报告数量、关于这些报告所采取的行政和纪律行动摘要,以及如果该机构认为立法是必要的,则提出任何纠正性立法的建议。

Section § 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个部门内的机构必须告知所有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个人,以及保险公司和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机构,关于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808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呼吸护理专业人员的报告,只要是其他法律条款要求提交的,都必须递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呼吸护理委员会。

就本条而言,根据第801、802和803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涉及呼吸护理执业者的报告,应提交至加利福尼亚州呼吸护理委员会。

Section § 8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关于心理学家的某些报告(具体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列明),必须提交给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心理学委员会。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根据第 801、801.1、802、803、803.5 和 803.6 条规定需提交的涉及心理学家的报告,应提交至消费者事务部心理学委员会。

Section § 8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决定退出联邦《医疗保健质量改进法案》部分条款的原因,因为该州认为自己可以建立一个更好的系统。重点在于公正的同行评审,这对于维持医疗实践的高标准和保护患者至关重要。其目标是尽早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教育干预措施来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有自己的法律来监督医院的同行评审,但仍遵守强制性的国家数据库规定。“同行评审机构”包括负责评估同行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团体。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1) 1986年,国会颁布了联邦《1986年医疗保健质量改进法案》(42 U.S.C. Sec. 11101 et seq.),旨在鼓励内外科医生参与有效的专业同行评审,但同时给予各州“选择退出”联邦法案部分条款的机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2) 鉴于联邦法案的缺陷以及法院可能对联邦法案作出的不利解释,加利福尼亚州选择退出联邦法案并设计自己的同行评审系统更为可取。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3) 公正进行的同行评审对于维护医疗实践的最高标准至关重要。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4) 未能公正进行的同行评审会通过限制医疗服务获取而对患者和医疗艺术从业者造成伤害。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5) 公正进行的同行评审将有助于相关州执照委员会履行其监管和惩戒不当医疗艺术从业者的职责。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6) 为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福祉,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通过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同行评审机制,排除那些提供不合格医疗服务或从事专业不当行为的医疗艺术从业者,无论这种排除对竞争产生何种影响。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7)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专业医疗保健服务的同行评审应高效、持续进行,并侧重于早期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并通过非正式教育干预措施加以解决。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8) 第809条至第809.8条(含)不应影响急性护理医院有组织的医务人员或管理机构在急性护理医院环境中进行同行评审的各自职责。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急性护理医院环境中实施第809条至第809.8条(含)的书面规定应纳入医务人员章程,该章程应由有组织的医务人员成员投票通过,并须经管理机构批准,且该批准不得无理拒绝。
(9)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9)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9)(A) 立法机关因此发现并声明,本州关于医疗艺术从业者同行评审的法律应取代《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101条及后续条款,因为本州法律对从事同行评审活动者和受评审者提供了更周密的保护,并更好地整合了公共和私人同行评审系统。因此,加利福尼亚州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111(c)(2)(B)条,行使其权利选择退出联邦《医疗保健质量改进法案》中与专业评审行动相关的特定条款。此项选择不应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任何豁免的可用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a)(9)(A)(B)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第809条至第809.8条(含)的意图或目的并非选择退出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131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任何强制性国家数据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b) 就本节以及第809.1条至第809.8条(含)而言,“医疗艺术从业者”或“执业者”指内外科医生、足病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牙医;“同行评审机构”指第805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同行评审机构,并包括该同行评审机构的任何指定人员。

Section § 809.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院应如何处理同行评审。同行评审由执业专业人员进行,但医院管理机构也可以发挥作用。管理机构应尊重同行评审程序,不得做出武断的决定。但是,如果同行评审小组未能根据明确证据采取行动,医院可以指示他们进行调查或采取纪律措施,但需事先与他们协商。如果同行评审小组不采取行动,医院可以介入,但必须遵守既定程序。所有相关方都应专注于维护优质患者护理。本意并非阻止公共委员会成员参与法律允许的纪律处分。

本州的政策是,同行评审应由执业者进行。本政策受以下限制: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5(a) 急症护理医院的管理机构在同行评审过程中具有合法职能。在所有同行评审事项中,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同行评审机构的行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武断或反复无常的方式行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5(b) 在同行评审机构未能调查或启动纪律处分,且此举与证据权重相悖的情况下,管理机构有权指示同行评审机构启动调查或纪律处分,但仅限于与同行评审机构协商之后。任何此类行动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采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5(c) 如果同行评审机构未能根据管理机构的指示采取行动,管理机构有权对执业者采取行动。此类行动只能在书面通知同行评审机构后采取,并且应完全遵守第809.1条至第809.6条(含)所规定的适用于同行评审程序的程序和规则。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5(d) 管理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完全为了维护和提升优质患者护理的利益而行事。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5(e) 本节无意或目的禁止或劝阻州执照委员会和医疗质量审查委员会的公众成员参与法律授权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80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医疗评审机构之间共享同行评审信息对于增进公众健康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同行评审机构向另一个机构请求关于某位医生的信息,响应方机构在收到合理费用后必须分享相关详情。这些信息可以是摘要或完整的记录,并且必须只关注医生的行为,排除任何其他人的身份。共享的信息受保密法律保护,并严格用于同行评审目的。此外,提供数据的同行评审机构如果善意行事,将免受法律纠纷,并且双方机构必须签署一份信息共享协议。被评审的医生在任何信息共享之前必须免除评审机构的责任,并且如果没有这些协议,信息交换将不会发生。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同行评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保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b) 在收到合理的处理费用后,同行评审机构应响应另一同行评审机构的请求,并提供关于曾因医疗纪律原因而受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进行同行评审的被许可人的相关同行评审信息。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应决定提供此类信息的方式,并可选择通过 (1) 相关同行评审信息的书面摘要 或 (2) 相关同行评审记录 来进行。相关同行评审信息或同行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指控和调查结果、被许可人提交的解释性或开脱责任的信息、作出的任何结论、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原因,但不得违反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该信息除被许可人外,不得识别任何其他人。同行评审机构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同行评审目的,并且在《证据法》第1156.1节和第1157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应受证据开示的约束。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相关同行评审信息应由请求方同行评审机构根据第809.2节提供给被许可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c) 善意行事的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根据本节向请求方同行评审机构提供信息,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响应请求的同行评审机构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保密保护和特权,以保护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在根据本节发布任何同行评审信息之前,请求方同行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请求时,与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签署一份双方同意的同行评审共享协议,并应赔偿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因接收方同行评审机构不当发布或披露根据本节共享的信息而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所有索赔、要求、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d) 在根据本节发布任何同行评审信息之前,正在接受根据本节请求信息的同行评审机构评审的被许可人,应在收到请求时,免除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其成员以及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为其进行同行评审的医疗保健实体因根据本节披露信息而产生的责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e) 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没有义务根据本节提供相关的同行评审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e)(1) 被许可人提供一份如(d)款所述且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可接受的免责声明。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08(e)(2) 请求方同行评审机构与响应方同行评审机构签署一份如(c)款所述的双方同意的同行评审共享协议。

Section § 8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同行评审机构提出必须报告的纪律处分时,医疗专业人员(持证人)的权利。持证人有权获得书面通知,解释拟议的行动,其中包含行动的详细信息、举行听证会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会的截止日期。如果持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将收到另一份通知,其中包含行动的理由以及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详细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a) 作为同行评审机构最终拟议行动对象的持证人,如果该行动需根据第805条提交报告,则有权获得(b)和(c)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就本条而言,“最终拟议行动”应指同行评审机构在非正式调查活动或听证前会议(如有)之后作出的最终决定或建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b) 同行评审机构应向持证人发出关于最终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b)(1) 同行评审机构已提出针对持证人的行动,如果该行动被采纳,将根据第805条采取并报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b)(2) 最终拟议行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b)(3) 持证人有权要求就最终拟议行动举行听证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b)(4) 要求举行此类听证会的时限。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c) 如果及时要求举行听证会,同行评审机构应向持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c)(1) 已采取或建议的最终拟议行动的理由,包括指控持证人的行为或不作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1(c)(2) 听证会的地点、时间和日期。

Section § 809.2

Explanation

如果专业执照持有人(即“被许可人”)就针对他们的重大行动请求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必须公平公正。听证会可以在双方同意的仲裁员或中立小组面前举行。如果涉及听证官,他们也必须公正且无投票权。被许可人可以质疑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并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双方应在听证会前交换证人名单和文件,并在需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听证会应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开始,除非有充分理由延期,例如未能及时共享信息。

如果被许可人就根据第805条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最终拟议行动及时请求举行听证会,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a) 听证会应由同行评审机构决定,在事实裁决者面前举行,该事实裁决者应为被许可人和同行评审机构双方均可接受的程序选出的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或在由公正个人组成的小组面前举行,这些公正个人不得从结果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未在同一事项中担任过指控人、调查员、事实认定人或初步决策者,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包括一名与被许可人执业相同专业的个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b) 如果选定听证官主持在小组面前举行的听证会,该听证官不得从结果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不得担任检察官或辩护人,且无权投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c) 被许可人有权获得合理机会对小组成员和任何听证官进行预先询问(voir dire),并有权质疑任何成员或听证官的公正性。对任何成员或听证官公正性的质疑应由主持官裁决,如果已选定听证官,则该听证官即为主持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d)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其听证请求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自费查阅和复制同行评审机构持有或控制的与指控相关的任何书面信息。同行评审机构有权在收到其请求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自费查阅和复制被许可人持有或控制的与指控相关的任何书面信息。任何一方未能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提供此信息的,应构成延期听证的充分理由。任何一方的查阅和复制权不适用于仅涉及除受审查被许可人之外的、可单独识别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信息。仲裁员或主持官应审议并裁决任何查阅信息的请求,并可施加同行评审程序和司法公正所需的任何保障措施。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e) 在裁决查阅信息的请求并确定其相关性时,仲裁员或主持官除其他因素外,应考虑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e)(1) 所寻求的信息是否可用于支持或辩护指控。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e)(2) 所寻求信息(如有)的开脱罪责或指控罪责性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e)(3) 如果允许查阅,对持有该信息的当事方造成的负担。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e)(4) 同一程序中各方此前提交或抵制查阅信息的任何请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f) 应任何一方请求,各方应交换预期作证的证人名单以及预期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未能在听证会开始前至少10天披露证人身份或提供所有预期提交文件的副本的,应构成延期听证的充分理由。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g) 延期应在各方同意或仲裁员或主持官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2(h) 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应在收到听证请求后60天内开始,并且同行评审程序应在被许可人收到最终拟议行动通知或临床特权立即暂停或限制通知后合理时间内完成,除非仲裁员或主持官发布书面决定,认定被许可人未能及时遵守 (d) 和 (e) 款规定,或同意延误。

Section § 809.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涉及需要报告的拟议行动的听证会期间,双方的具体权利和程序。它确保双方获得相同的信息,允许他们记录诉讼程序,并使他们能够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以及提交最终陈述。同行评审机构最初必须提供支持其决定的证据,但申请人需要证明其资格,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提供新证据。除初次申请外,同行评审机构通常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关于执业者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以及如果是,是否自费,都有规定,牙科协会的特定例外情况除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 在涉及根据第805条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最终拟议行动的听证会期间,双方应享有以下所有权利: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1) 获得提供给事实裁决者的所有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2) 对诉讼程序进行记录,执业者在支付与制作记录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后可获取副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3) 传唤、询问和盘问证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4) 提出和反驳经仲裁员或主审官员认定为相关的证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a)(5) 在听证会结束时提交书面陈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b) 在听证会期间,举证和证明的责任应如下: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b)(1) 同行评审机构应负有初步责任,提出支持指控或建议行动的证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b)(2) 初次申请人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说服事实裁决者其资格的责任,通过提供允许充分评估和解决对其目前获得员工特权、会员资格或就业资格的合理疑问的信息。初次申请人不得引入在申请过程中未应同行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除非初次申请人证明该信息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无法在之前提供。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b)(3) 除上述针对初次申请人的规定外,同行评审机构应承担以证据优势说服事实裁决者该行动或建议是合理且有根据的责任。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3(c) 同行评审机构应制定书面规定,管理执业者是否有权选择自费聘请律师。如果执业者未聘请律师,同行评审机构不得聘请律师,但牙科专业协会同行评审机构可以聘请律师,前提是该同行评审机构允许每位执业者选择自费聘请律师,即使执业者拒绝聘请律师。

Section § 809.4

Explanation

当一项关于拟议最终行动的听证会结束后,涉事持证专业人士和同行评审机构均有权收到一份书面决定,其中会解释事实认定和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如果存在上诉途径,他们还将获得关于如何上诉的信息。如果可以上诉,上诉过程不必从头开始,但必须包含基本权利,例如出庭和答辩的权利、由律师或代表代理的权利,以及收到书面上诉决定的权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a) 在根据第805条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最终拟议行动听证会结束后,被许可人及所涉同行评审机构有权获得以下所有文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a)(1) 事实裁决者的书面决定,包括事实认定以及阐明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与所作决定之间关联的结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a)(2) 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程序的书面说明,如果存在任何上诉机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b) 如果提供了上诉机制,则无需提供重新审查,但应包括以下双方的最低权利: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b)(1) 出庭和答辩的权利。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b)(2) 由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任何其他代表进行代理的权利。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4(b)(3) 获得上诉机构书面决定的权利。

Section § 8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机构的同行审查机构在认为不立即采取行动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限制医生的(执业者的)临床执业资格。但是,医生事后必须获得通知和听证的机会。如果同行审查机构因无法联系而不能立即暂停,医院的管理机构可以介入,但他们必须首先尝试联系同行审查机构。如果同行审查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批准暂停,则暂停自动终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5(a) 尽管有第809条至第809.4条(含)的规定,同行审查机构可以立即暂停或限制持证人的临床执业资格,如果未能采取该行动可能导致任何个人的健康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但前提是该持证人随后获得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规定的通知和听证权利,或者,对于第809.7条中规定的组织,获得该条中规定的权利。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5(b) 当同行审查机构授权的任何人员无法根据(a)款规定的情况立即暂停或限制临床执业资格时,急症护理医院的管理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可以立即暂停持证人的临床执业资格,如果未能立即暂停这些执业资格可能导致任何个人的健康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但前提是急症护理医院的管理机构在暂停前已合理尝试联系同行审查机构。急症护理医院管理机构作出的暂停,如果在暂停后两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未获得同行审查机构的批准,则自动终止。

Section § 8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专业协会或医疗人员团体,你必须遵守他们提供的关于通知和听证的任何额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某些州法律冲突。同样,与同行评审机构或医疗保健实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的任何额外规定也适用。此外,当涉及需要报告的严重行动时,关于通知和听证的某些关键州规定不能在那些额外规定中被放弃。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6(a) 各方受任何适用的专业协会或医疗人员章程中包含的、且不与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相抵触的额外通知和听证规定的约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6(b) 各方受执业者与同行评审机构或医疗保健实体之间任何适用协议或合同中包含的、且不与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相抵触的额外通知和听证规定的约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809.6(c) 对于根据第805条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最终拟议行动,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的规定不得在(a)款或(b)款中规定的任何文书中被放弃。

Section § 8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同行评审程序的特定规则不适用于某些医院,例如由州、县或加利福尼亚大学运营的医院,尤其是那些用于医学培训的医院。然而,在这些同行评审中,医生仍必须获得公平对待,即正当程序。

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不适用于在州立或县立医院、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运营或授权并作为主要教学设施的医院,或作为根据第2084条批准的医学院的主要教学设施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的同行评审程序。此外,第809.1条至第809.4条(含)不适用于在根据第2084条批准的医学院赞助下从事研究生医学教育的执业者。本节不影响向参与这些医院同行评审程序的执业者提供正当法律程序的义务。

Section § 809.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809条至第809.7条的规定不改变您要求法院审查某项决定(即司法审查)的权利,也不改变在某些法律和健康相关案件中收集证据和证人证词的规定。

第809条至第809.7条(含首尾)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也不影响《证据法典》第1157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0条和第1370.1条中与证据开示和证词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80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起诉讼,质疑一项根据特定规则必须报告的行动或限制,并且你胜诉了,因为对方的行为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没有根据的或出于恶意的,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支付你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然而,胜诉仅指获得损害赔偿或永久性法院命令;如果你没有获得这些,你就不被视为胜诉方。

在任何为质疑根据第805条规定须报告的已采取行动或施加限制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另一方提起、辩护或诉讼的行为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没有根据的或恶意为之的,法院应在诉讼结束后,判决实质性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就本条而言,当原告获得损害赔偿或永久性禁令或宣告性救济时,被告不应被视为实质性胜诉。就本条而言,当原告未获得损害赔偿或永久性禁令或宣告性救济时,原告不应被视为实质性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