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规定,医生或脊骨神经科医生等持证专业人士,如果因将患者转介给其他服务而收取金钱或其他好处,是违法的。但也有例外情况。只要支付或接受的款项是针对非患者转介的服务,并且款项与服务价值相符,则是允许的。医疗中心如果能帮助服务医疗服务不足的社区,并且联邦法律允许,可以接受某些类型的款项。如果转介是出于真实的医疗需求且必要,即使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允许的。如果广告商保持中立,广告费用不被视为转介。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a)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3章(自第1400条起)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部或《脊骨神经医学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士提供、交付、收取或接受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顾客分红、折扣或其他对价,无论是以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将患者、客户或顾客转介给任何人的报酬或诱因,无论其与被转介的任何人之间是否存在会员关系、所有权权益或共同所有权,均属非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b) 支付或收取非患者转介服务的对价,如果该对价基于总收入百分比或类似合同安排,且与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相称,或与收款人向付款人租赁或提供的任何场所或设备的公平租赁价值相称,则不属非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c) 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l)(2)(B)条)与任何根据合同、租赁、赠款、贷款或其他协议向该医疗中心实体提供商品、物品、服务、捐赠、贷款或其组合的个人或实体之间,提供、交付、收取或接受任何对价,如果该协议有助于医疗中心实体维持或增加向其服务的医疗服务不足人群提供服务的可及性,或提高服务质量,则仅在联邦法律批准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授权。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d)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3章(自第1400条起)以及本法典第654.1条和第654.2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部获得许可的人士,仅因其在该实验室、药房、诊所或医疗机构(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免于许可的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或共同所有权而将某人转介至任何实验室、药房、诊所或医疗机构,不属非法;但前提是,被许可人就该所有权权益或共同所有权获得的投资回报应基于被许可人的资本投资额或按比例拥有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权益不以转介患者的数量或价值为基础。如果检察官证明该转介没有有效的医疗需求,则本条豁免的任何转介均属非法。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e) 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3章(自第1400条起)以及本法典第654.1条和第654.2条另有规定外,提供非金钱报酬,形式为硬件、软件或信息技术及培训服务,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1001.952条(x)款和(y)款所述,经2007年10月4日修订,并刊载于《联邦公报》(72 Fed. Reg. 56632和56644),以及后续修订,不属非法。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f) “医疗机构”指综合急症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任何其他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许可的医疗机构。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g) 尽管有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当第三方广告商本身不推荐、认可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持证人时,持证人通过第三方广告商提供或销售服务而支付或收取广告对价,不构成患者转介。支付给第三方广告商的费用应与第三方广告商提供的服务相称。如果持证人在与服务购买者协商后确定持证人提供的服务不适合购买者,或者购买者因任何原因选择不接受服务并要求退款,购买者应根据第三方广告商与持证人之间的广告服务协议条款获得全额购买价格的退款。持证人应在广告中披露需要进行咨询,并且如果购买者不符合接受服务的资格,将获得退款。本款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5节 (b) 款所定义的基本医疗服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005节和《保险法典》第10112.27节所定义的基本健康福利。提供广告的实体应能证明持证人已书面同意本款的要求。第三方广告商应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当时通过该第三方广告商在适用地理区域内进行广告宣传的所有持证人服务的广告。在任何提供服务折扣价格的广告中,持证人还应披露该服务的常规非折扣价格。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h) 在符合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南的范围内,为基于互联网的广告、预约预订或任何向持证人潜在患者提供信息和资源的服务支付或收取对价,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向潜在患者推荐或认可特定的持证人,则不构成患者转介。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i)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公罪,首次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 (h) 款监禁,或处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 (h) 款监禁,或并处该监禁和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

Section § 6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执业护士和注册助产士等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直系亲属在服务提供方拥有经济利益,则他们将患者转介至某些服务(如物理治疗或诊断成像)是违法的。它涵盖了经济利益可能存在的各种形式,例如所有权或报酬安排。如果进行了此类转介,提供者必须向患者披露这些经济利益。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和罚款。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a) 尽管有第65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许可方或其直系亲属与接受转介的个人或实体存在经济利益,则许可方将某人转介进行实验室、诊断性核医学、放射肿瘤学、物理治疗、物理康复、心理测量测试、家庭输液治疗或诊断成像商品或服务是违法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 就本节和第650.02条而言,以下规定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1) “诊断成像”包括但不限于所有X射线、计算机轴向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乳腺X线摄影和超声波商品和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2) “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方与许可方根据(a)款规定转介某人以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之间,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权益、债务、贷款、租赁、报酬、薪酬、折扣、回扣、退款、股息、分配、补贴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支付,无论是金钱或其他形式。如果许可方与转介接收方之间存在间接经济关系,也存在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方在向转介接收方租赁财产的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安排。许可方为规避本节禁令而转让给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以其他方式在任何个人或实体中设立的任何经济利益,应被视为许可方的经济利益。就本款而言,“直接或间接支付”不应包括已完成骨科认可住院医师培训项目的内外科医生因其为制造商或经销商研究和开发医疗设备和技术而从该制造商或经销商处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咨询费。就本款而言,“咨询费”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支付给已完成骨科认可住院医师培训项目的内外科医生,仅用于其对制造商或经销商销售或分销的医疗设备或技术进行改进的持续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不拥有或控制医生转介患者的机构。“经济利益”不应包括许可方为向特定受益人提供特定医疗保健服务的承诺而预付的按人头付费或其他固定金额的款项。“经济利益”不应包括临终关怀机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46条)的医疗主任因特定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如果该安排以书面形式列明,并明确规定医疗主任将提供的所有服务,安排期限至少为一年,且在安排期限内支付的报酬是预先确定的,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并且其确定方式不考虑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转介或其他业务的数量或价值。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3) 就本节而言,“直系亲属”包括许可方的配偶和子女、许可方的父母以及许可方子女的配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4) “许可方”指以下所有人员: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4)(A) 《劳动法典》第3209.3条所定义的医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4)(B) 根据第2837.103条或第2837.104条执业的执业护士。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4)(C) 第6章第2.5条(自第2746条起)所述的注册助产士,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5) “许可方诊所”指以下任一: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5)(A) 许可方独立执业的诊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5)(B) 许可方或该诊所的雇员亲自提供服务或商品,或该诊所的独立承包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亲自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诊所。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在法律要求执照或认证时应持有执照或认证。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1(b)(6) “团体执业诊所”指两个或更多许可方依法组织为合伙企业、专业公司或非营利公司,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诊所或多个诊所,且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Section § 650.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通常禁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将患者转介至其拥有经济利益的机构的规则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在合理距离内没有其他提供者的情况、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财务或租赁安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证券,以及特定的医疗机构。此外,它还包括紧急服务、具有特定治理结构的非营利公司、大学附属服务、诊所内商品和服务、心脏康复、多专科诊所服务、医疗计划参保人员以及专业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规定。这些例外情况确保在防止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转介仍可进行。

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或限制以下任何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a) 如果执业者的常规执业地点在25英里或40分钟车程(沿最短的铺设道路)内没有该服务的替代提供者,则执业者可以转介患者获取第650.01条(a)款原本禁止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替代提供者开始提供根据本款转介患者所涉的商品或服务,执业者应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替代提供者正在提供该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停止根据本款进行转介。根据本款,执业者如果向其拥有经济利益的组织进行转介或寻求咨询,应在转介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患者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披露此利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 如果执业者或其直系亲属与另一执业者、个人或实体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安排,则不禁止执业者因该安排而将患者转介给该执业者、个人或实体: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1) 执业者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贷款,如果该贷款具有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按优惠利率或不构成高利贷的更高利率计息,有充分担保,且贷款条款不受任何一方转介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提供服务量的影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2) 执业者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空间或设备租赁,如果该租赁是书面的,具有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有固定的定期租金支付,租期为一年或以上,且租金支付不受任何一方转介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提供服务量的影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3) 公司投资证券的所有权,包括股票、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这些证券可以按公众普遍可获得的条款购买,并在经许可的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其利润分配或其他价值转移不基于执业者向公司转介人员,不为任何人员或任何可能向公司转介人员的执业者设立单独的类别或会计核算,并且属于一家在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或在前三个财政年度平均股东权益超过七千五百万美元($75,000,000)的公司。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4) 联邦《国内税收法》第851(a)条所定义的受监管投资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如果该公司在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或在前三个财政年度平均总资产超过七千五百万美元($75,000,000)。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5) 执业者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一次性出售或转让执业权、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如果该出售或转让具有商业上合理的条款,且对价不受任何一方转介任何人或任何一方提供服务量的影响。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 执业者或其直系亲属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个人服务安排,如果该安排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A) 以书面形式列明并由双方签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B) 明确规定了执业者或其直系亲属将提供的所有服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C) 合同约定的总服务量不超过该安排的合法商业目的所合理和必需的范围。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D) 被执业者或其直系亲属转介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被告知个人服务安排,其中应包含有关个人可以向何处投诉执业者或其直系亲属的信息。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E) 安排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F) 安排期限内应支付的报酬预先确定,不超过公平市场价值,且其确定方式不考虑双方之间产生的任何转介量或价值或其他业务。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b)(6)(G) 根据该安排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的商业安排或其他活动的咨询或推广。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c)(1) 执业者可以将某人转介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或转介至由医疗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设施,如果转介接收方不就患者转介向执业者支付报酬,并且执业者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任何设备租赁安排符合(b)款第(2)项的要求。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c)(2) 任何情况均不得仅仅因为执业者对整个医疗机构或拥有或租赁整个医疗机构的实体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益,而阻止本款适用于该执业者。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c)(3) 执业者可以将某人转介至医疗机构,以获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7.1条(a)款或(b)款中归类为紧急情况的任何服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c)(4) 执业者可以将某人转介至拥有或租赁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b)款或(f)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的任何组织,如果执业者不因患者转介而获得报酬,执业者不从转介接收方获得任何基于或取决于任何患者转介数量或价值的款项,并且执业者与转介接收方之间的任何设备租赁安排符合(b)款第(2)项的要求。就本项而言,所有权可以通过股份或会员资格实现,并且可以由一家母控股公司代表,该母控股公司单独拥有或控制医疗机构组织和附属组织。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d) 执业者可以将某人转介至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l)款提供医生服务的非营利公司,如果该非营利公司通过会员制由一个或多个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系统控制,并且医疗机构或非营利公司向执业者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资金转移金额每年固定,但因医生在年内加入或离开团体而进行的调整除外,且不基于使用第650.01条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数。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e) 由大学支付报酬或雇佣的执业者可以将某人转介以获得医生服务,转介至由大学拥有或运营的任何设施,或转介至由大学雇佣的另一名执业者,前提是该设施或大学不就患者转介向转介执业者支付报酬。对于由大学以外的实体全部或部分拥有,但由大学医生提供人员的设施,如果该设施就这些转介向转介医生支付报酬,则这些医生不得将患者转介至该设施。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f) 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在执业者诊室或团体执业诊室内部执行的针对特定患者的任何服务,或由其提供的商品。此外,第650.01条的规定不得改变、限制或扩大执业者根据管辖其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则和法规提供或指导或监督提供诊室内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g) 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由执业者或在执业者的直接或一般监督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个人提供的心脏康复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提供给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标准(针对这些服务)的患者。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h) 如果执业者在团体执业诊室中,并将某人转介以获得第650.01条中规定的服务或商品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l)款所定义的多专科诊所,则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i) 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提供给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参保人的医疗服务。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j) 第650.01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病理学家提出的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病理检查服务请求、放射科医生提出的诊断放射服务请求,或放射肿瘤学家提出的放射治疗请求,如果这些服务是由病理学家、放射科医生或放射肿瘤学家根据另一位医生请求的会诊提供或在其监督下提供的。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k) 本节不适用于《劳动法典》第139.3条和第139.31条所述及涵盖的服务转介。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02(l) 本节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或某些不能拥有药房许可证的实体,如果其租赁、租借或服务安排的付款是基于药品服务或产品收入的一部分,则这种协议是非法的。现有租约被要求在1986年1月1日前遵守此规定。较早的租约如果将收费限制在与当地类似医院的普遍收费标准一致的范围内,则被视为符合规定。这项规定的执行由加州多个卫生和药学委员会负责,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需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1(a) 任何应支付给根据第4028条定义的任何医院,或根据第4111条(a)款被禁止拥有药房许可证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根据任何租赁、租借或服务安排,涉及提供或供应药品服务和产品,其金额是根据(1)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或(2)医院或药房就药品和药品服务产生的收入或成本的任何衡量标准,以百分比、分数或部分确定的,均被禁止。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1(b) 在本节生效日期存在的任何租赁或租借安排,必须在1986年1月1日前完全符合(a)款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1(c) 在1980年1月1日之前签订并延长至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的任何租赁或租借协议,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直至其到期或该租赁或租借协议中包含的任何选项到期,但前提是该租赁或租借协议包含限制药房收费不超过该地理区域内类似医院的普遍收费标准的条款。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1(d) 加州药学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应执行本节规定,并可要求任何个人提供为执行本节规定所必需的信息。各监管机构的被许可人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符合本节规定。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应被视为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共同责任,并应作为对双方采取纪律处分或其他制裁的理由。

Section § 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牙医使用团体广告和转介服务,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患者转介必须来自患者对服务广告的回应;广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且不能使用招揽者。服务不能根据转介数量或患者支付的费用向牙医收费,牙医也必须收取他们通常的费用。服务必须在加州牙科委员会注册,并提供合同详情,这些详情将保密。如果大多数转介都流向一小部分牙医,则必须公开披露这一事实。广告必须清楚说明是由参与牙医付费的。牙科委员会可以执行这些规定,运营未注册的服务属于轻罪。这项法律不允许此类服务从事牙科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 尽管有第65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部第4章(自第16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参与或运营牙医团体广告和转介服务不应被视为非法,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1) 该服务所产生的患者转介是患者对服务广告主动回应的结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2) 该服务(如果进行广告宣传)应符合第651条以及第1680条的 (i) 款和 (l) 款的规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3) 该服务不雇佣第1680条 (j) 款所指的招揽者。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4) 该服务不对会员牙医收取取决于转介数量或患者支付给牙医的专业费用金额的费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5) 参与牙医对任何转介患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通常和惯常的费用。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6) 该服务在加州牙科委员会注册,并提供其名称和地址。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7) 该服务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交一份规范其与会员牙医关系的标准格式合同副本,该合同应保密且不对公众开放查阅。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8) 如果其超过50%的转介是针对一个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由三名或更多牙医组成的团体,该服务应在所有公共通讯中披露该事实,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视、广播、电影、报纸、书籍或医疗艺术从业者名单或目录进行的通讯。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a)(9) 当会员牙医向该服务支付任何费用时,该服务的任何广告应通过包含以下声明来清晰醒目地披露该事实:“由参与牙医付费。”在平面广告中,所需声明应至少为9磅字体。在广播广告中,所需声明应清晰可闻并易于广播听众理解。在电视广告中,所需声明应清晰可闻并易于电视观众理解,或以书面形式显示,并对电视观众保持清晰可见至少五秒钟。本款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b) 加州牙科委员会可以制定必要的法规来执行和管理本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d) 加州牙科委员会可以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以制止任何构成违反本条的行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e) 任何人在未向加州牙科委员会提供其名称和地址的情况下运营牙医团体广告和转介服务,均属非法行为,并构成轻罪。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f)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条时,旨在不以其他方式影响第650条规定的禁令。立法机关旨在允许牙医为广告目的汇集资源。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2(g)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转介服务从事牙科执业。

Section § 6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脊骨神经医师在遵守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加入或运营广告和转介团体。转介必须是患者根据广告主动联系的结果,并且该服务必须遵守特定的广告规定。不得使用招揽人,并且向会员脊骨神经医师收取的费用不能基于转介数量。脊骨神经医师必须向患者收取其正常费用,并且该服务必须向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注册,并向其提供一份保密合同表格。如果某个脊骨神经医师获得了超过一半的转介,则必须公开披露这一事实。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未经注册运营此类服务是违法的。其目的是允许脊骨神经医师分摊广告费用,同时不违反其他法律禁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 尽管有第65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脊骨神经医学法》获得执照的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参与或运营脊骨神经医师团体广告和转介服务,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不属于非法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1) 该服务所产生的患者转介是患者对服务广告主动回应的结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2) 该服务(如果进行广告宣传)应符合第651条的规定。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3) 该服务不雇佣招揽人。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4) 该服务不对会员脊骨神经医师收取取决于转介数量或患者支付给脊骨神经医师的专业费用金额的费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5) 参与的脊骨神经医师对任何转介患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通常和惯常的费用。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6) 该服务向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注册,并提供其名称和地址。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7) 该服务向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提交一份规范其与会员脊骨神经医师关系的标准化合同副本,该合同应保密且不对公众开放查阅。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a)(8) 如果其超过50%的转介是针对一个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由三名或更多脊骨神经医师组成的团体,该服务应在所有公共通信中披露该事实,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视、广播、电影、报纸、书籍或医疗艺术从业者名单或目录进行的通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b) 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可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和管理本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c) 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或10名获得执照的脊骨神经医师个人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以制止任何构成违反本节的行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d) 任何人在未向州脊骨神经医学检查委员会提供其名称和地址的情况下运营脊骨神经医师团体广告和转介服务,均属非法行为,并构成轻罪。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e)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不以其他方式影响第650条中规定的禁令。立法机关旨在允许脊骨神经医师为广告目的汇集资源。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0.3(f) 本节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授权某项服务从事脊骨神经医学的执业活动。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生或足病医生等持证专业人士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它详细说明了哪些因素使广告具有欺骗性,例如歪曲事实或使用修改过的图片制造虚假期望。专业人士在没有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声称拥有卓越技能,并且必须明确标示价格,不能使用“低至”等模糊词语。他们不能为媒体报道付费,除非予以披露,并且必须确保信头纸等商业材料不含虚假声明。违反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执照暂停或吊销。广告应包含从业者姓名、诊所详情和资质等事实信息,但必须遵守真实广告原则。各类卫生委员会可以制定这些服务的广告规则,总检察长可以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对医生或足病医生故意违规行为适用特定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a) 任何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均不得传播或导致传播任何形式的公共宣传,该宣传包含虚假、欺诈、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主张或图像,目的在于或可能直接或间接诱导提供专业服务或供应产品,与其获许可的专业执业或业务相关。本节所称“公共宣传”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视、广播、电影、报纸、书籍、医疗艺术从业者名单或名录、互联网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的宣传。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 虚假、欺诈、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主张或图像包括以下任何一种陈述或主张: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1) 包含对事实的虚假陈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2) 因未能披露重要事实而可能误导或欺骗。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3)(A) 旨在或可能造成对有利结果的虚假或不合理期望,包括使用任何未能准确描绘所宣传程序结果的照片或其他图像,或与照片或图像中描绘的实际对象图像有任何方式的改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3)(A)(B) 使用模特照片或其他图像,而未在显眼位置以易于阅读的字体清晰说明该照片或图像为模特所摄,即违反了 (a) 款。就本段而言,模特是指除实际患者(即已接受所宣传程序且由为其服务做广告的被许可人治疗的患者)以外的任何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3)(A)(C) 使用描绘或声称描绘任何程序结果的实际患者照片或其他图像,或展示患者的“之前”和“之后”对比图,而未在显眼位置以易于阅读的字体大小说明对该患者执行了哪些程序,即违反了 (a) 款。任何“之前”和“之后”对比图 (i) 在呈现方式上应具有可比性,以避免结果因有利的姿势、灯光或其他呈现特征而失真,并且 (ii) 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并非所有患者都能获得相同的“之前”和“之后”结果。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4) 与费用相关,但标准咨询费或特定类型服务的费用范围除外,未能充分且具体披露所有变量和其他重要因素。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5) 包含其他在合理可能性下会导致普通谨慎之人误解或受骗的陈述或暗示。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6) 声称专业优越性或以卓越方式提供服务,除非该主张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并能通过客观科学证据加以证实。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7) 提出无法通过可靠、经过同行评审的已发表科学研究证实的科学主张。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b)(8) 包含任何可能因未能披露重要事实而误导或欺骗的陈述、认可或推荐。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c) 任何价格广告应准确无误,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低至”、“及以上”、“最低价格”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或短语。任何提及服务或服务成本并使用比较词语的广告,应基于可验证的数据来证实该比较。任何进行此类广告宣传的人员应准备好提供足以证明该比较准确性的信息。价格广告不得具有欺诈性、欺骗性或误导性,包括诱饵、折扣、赠品、礼品或任何类似性质的声明或广告。在价格广告中,每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应清晰可辨。产品广告价格应包含任何相关专业服务的费用,包括配发和安装服务,除非广告明确且清晰地另有说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d) 任何获得此类许可的人员,不得向新闻界、广播、电视或其他传播媒介的代表支付报酬或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期获得或作为回报获得专业宣传,除非该宣传中披露了报酬事实。
第2分部内的各医疗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应通过法规,界定在其管辖下的企业或专业人士可宣传的有效服务,以确定广告是否虚假或误导性。在该服务定义发布之前,不得传播该服务的广告。但是,如果委员会或委员会在收到被许可人的请求后120天内未发布某项服务的定义,则所有持有该许可证的人均可宣传该服务。这些委员会应制定或修改法规,界定哪些服务可以宣传,界定服务可以宣传的方式,并限制会促进不当或过度使用医疗服务或商品的广告。委员会不得通过法规,以彻底禁止或施加繁重披露要求的方式,不合理地阻止真实、非欺骗性的价格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宣传服务或商品。但是,任何委员会成员在善意制定或执行任何法规时,应被视为代表州政府行事。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j) 司法部长应在适当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禁止违反本节规定已传播或即将传播的广告,并寻求其他适当的救济以执行本节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各许可委员会执行本节规定的费用可判由任何被发现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被许可人承担。这不应削弱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法律顾问根据现有法律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力。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k) 由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第5章(自第2000节起)许可的内外科医生,或由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根据第5章第22条(自第2460节起)许可的足病医生,故意违反本节规定者,可被传唤并处以每次事件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行政罚款。第125.9节应管辖此传唤和罚款的签发,但第125.9节(b)款第(3)项规定的罚款限制不适用于本款下的罚款。

Section § 6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劳工组织、雇员团体或协会,在根据特定医疗计划签订服务合同时,告知其成员有关医疗保健福利和费用。任何与这些计划相关的宣传材料或承保文件,都必须遵守特定的医疗保健法规。这些团体不得从这些医疗计划中获利。此外,本法律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违反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法案所设定的广告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3(a) 任何劳工组织、善意雇员团体或善意雇员协会,凡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始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0条)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订立了医疗保健服务合同的,可告知其成员可获得的福利以及相关费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3(b) 任何新的或修订的书面广告或招揽,或任何形式的承保凭证,凡由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始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0条)采纳并根据(a)款分发给成员的,均应遵守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的规定以及其项下的法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1.3(c) 任何劳工组织、善意雇员团体或善意雇员协会,凡根据本条订立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的,不得从该计划中获取任何利润。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医疗援助提供者(包括预付医疗计划)根据《医疗补助法案》或《瓦克斯曼-达菲预付医疗计划法案》违反此类法案的任何规定以及为此制定的法规进行广告宣传。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如果持证专业人士违反本规定,将被视为不专业行为,其执照可能被暂停或吊销。如果违规行为与某个营业场所相关,该场所的执照也可能被吊销。相关程序将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此外,任何参与与此相关的非法财务交易(如回扣或折扣)的人,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5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节规定,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这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是否有专业执照。如果被定罪,处罚可能是最多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定义为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包括企业、组织以及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其他实体。

本条所称“人”包括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社。

Section § 654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禁止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与他们转介患者的验光师或类似服务机构存在财务关联,例如持有股份或利润分享。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转介完全基于患者的最佳利益。

本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项下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不得与本部第5.5章(自第2550条起)项下获得许可的、其患者、客户或顾客被转介给该许可人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成员资格、所有权权益或共同所有权,亦不得与其有任何利润分享安排。

Section § 6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在未书面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将患者转介至他们有经济利益的实验室。患者必须被告知他们可以选择任何实验室。但是,如果他们属于注册医疗计划下的医疗团体,或者实验室是持牌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则此规定不适用。实验室之间仍然可以互相发送样本,只要报告中说明是哪个实验室进行的检测。拥有实验室租赁空间的建筑物不被视为对实验室的所有权。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监禁或罚款。

根据本分部第4章(自第16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本分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根据本分部中提及的任何与骨科医生相关的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不得将患者、客户或顾客转介至根据第1265条获得许可的任何临床实验室,如果该被许可人以任何形式在该实验室中拥有任何成员资格、所有权权益或共同所有权,或拥有任何利润分享安排,除非被许可人在进行此类转介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客户或顾客披露该权益。书面披露应表明患者可以选择任何临床实验室进行任何实验室工作或委托。
本条不适用于属于医疗团体成员的人员,该团体签订合同向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注册的团体执业预付费计划的成员提供医疗服务。
本条不适用于转介至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分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拥有和运营的临床实验室。
本条不禁止接受用于能力测试的评估样本,或将样本或此类委托从一个临床实验室转介到另一个临床实验室(无论是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还是豁免的),前提是报告清楚地表明执行测试的实验室。
“所有权权益”不包括拥有建筑物,在该建筑物中,空间以现行租金率根据直接租赁安排租赁给临床实验室。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公罪,首次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处以监禁。

Section § 6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证专业人士(如医生)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将其转介至其本人或其家人拥有财务权益的业务是非法的。他们必须书面披露此信息,并告知患者可以选择任何他们喜欢的服务提供者。这可以通过张贴告示或向患者提供书面声明来完成。如果第三方(如保险公司)提出要求,专业人士也必须每年向其声明任何财务权益。这些规定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权益仅限于以市场价格租赁建筑空间,或持有公开交易的股票。其目的是为了潜在利益冲突的透明化,从而避免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做出某些选择。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a) 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代表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直系亲属拥有重大受益权益的组织向患者收费、开账单或以其他方式索取付款,或将患者转介至此类组织,均属非法,除非被许可人首先书面告知患者存在此类权益,并告知患者可以选择任何组织来获取被许可人订购或要求的服务。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b)(a)款的披露要求可以通过在所有使用该设施的患者可能看到的区域张贴醒目告示,或向这些患者提供书面披露声明来满足。如果转介、开账单或其他招揽发生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l)款与多专科诊所签订合同的被许可人之间,或发生在作为同一专业公司或合伙企业成员执业的被许可人之间,且服务在同一物理场所提供,或以同一专业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提供,则(a)款的要求可以通过在公共区域或登记区域的单一位置张贴醒目披露声明,或向这些患者提供书面披露声明来满足。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c) 自1987年7月1日起,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应在第三方支付方要求时,书面告知该患者的第三方支付方,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直系亲属的任何成员拥有重大受益权益且患者被转介至的组织。第三方支付方每年向提供者索取此信息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第三方支付方拒绝或延迟支付索赔的唯一依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1) “直系亲属”包括被许可人的配偶和子女、被许可人及其配偶的父母,以及被许可人子女的配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2) “重大受益权益”指等于或大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的任何财务权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2)(A) 整体的百分之五。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2)(B) 五千美元 ($5,000)。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d)(3) 第三方支付方包括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残疾保险公司、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或私人团体或赔偿保险计划。
第三方支付方不包括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案》或《保险法典》第二部第二章第11a章(自第11491条起)获得许可的预付人头费计划。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e) 本条不适用于仅限于建筑物所有权的“重大受益权益”,其中空间根据直接租赁协议以现行费率租赁给该组织,也不适用于持有的任何公开交易股票权益。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f)(1) 本条不禁止接受用于能力测试的评估样本,或从一个临床实验室向另一个临床实验室转介样本或分配任务(无论根据本章获得许可或豁免),如果报告明确指明执行测试的实验室名称。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f)(2) 本条不适用于受本条其他规定管辖的关系,本条也不得被解释为允许在本条生效日期时现有法律所禁止的关系或权益。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2(f)(3) 如果被许可人、组织或实体根据与州卫生服务部的预付人头费合同提供或安排医疗保健服务,则本条的披露要求无需向任何患者、客户或其代表提供。

Section § 65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持证企业为其患者或客户设立包含延期计息条款的贷款或信用额度是违法的。如果企业确实协助安排信用以支付服务费用,则必须提供明确的治疗计划和多项披露,包括告知患者有权审查和选择其他付款方式。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他们不得对尚未提供的服务或治疗收费,并且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5天内退还任何未赚取的信用。法律还禁止在患者处于镇静状态或在医疗区域内时安排信用,除非患者同意。这些规定适用于人类和兽医医疗环境,并对接受Medi-Cal的患者有额外规定。受影响的患者如果因违反本法而受到损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1) “安排”和“设立”是指被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并将其提交给贷款人以供批准或拒绝的行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2) “延期计息条款”是指允许对已偿还的部分原始余额收取利息的合同条款。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3) “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或分部获得许可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社。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4) “被许可人办公室”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4)(A) 独资执业被许可人的办公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4)(B) 被许可人或该办公室的雇员亲自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办公室,或该办公室的独立承包商依法亲自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办公室。当法律要求许可或认证时,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应获得许可或认证。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5) “循环信用”是指债权人根据一项计划提供的信用,在该计划中,债权人合理预期会发生重复交易,债权人可以不时地对未偿还余额收取财务费用,并且在计划期限内,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债权人设定的任何限额)通常在任何未偿还余额偿还后即可再次使用。
(6)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6)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6)(A) “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表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6)(A)(B) 在兽医医疗环境中,“患者”根据上下文表示以下之一: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6)(A)(B)(i) 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服务,则指客户拥有的动物。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a)(6)(A)(B)(ii) 如果患者同意或支付服务费用,则指动物患者的客户所有者。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1) 被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安排或设立包含延期计息条款的循环信用或贷款是违法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雇员或代理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A) 将治疗或费用计入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的循环信用或贷款,包括那些包含延期计息条款的循环信用或贷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B) 安排或设立具有以下任何特征的循环信用或贷款: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B)(i) 提供一个促销期,在此期间债务人可以避免支付与循环信用计划相关的利息。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B)(ii) 在促销期结束时,对当时剩余的任何未偿还余额收取利息。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b)(2)(B)(iii) 对在任何付款期内未能支付最低应付款额的债务人收取滞纳金。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c)(1) 被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治疗提供或费用发生之日前超过30天,将治疗或费用计入由第三方提供并在该被许可人办公室安排或设立的循环信用或贷款,是违法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c)(2) 本分部不适用于由持证牙医提供的正畸治疗,该牙医可在治疗过程中分阶段收取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d) 被许可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未首先向患者提供分部 (h) 要求的治疗计划,以及在提供治疗或发生费用之前预先收取哪些治疗和服务费用的清单的情况下,将治疗或费用计入由第三方提供并在该被许可人办公室安排或设立的循环信用或贷款,是违法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e) 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雇员或代理人,为患者填写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或贷款申请的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安排或设立未由患者完全填写的申请,是违法的。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f) 被许可人应在患者提出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第三方提供并在该被许可人办公室安排或设立的信用或贷款收到的、用于尚未提供治疗或尚未发生费用的任何款项退还给贷款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g) 执业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未事先向患者提供以下书面或电子通知(分别在一页纸或一个屏幕上,字体至少为14磅)并获得患者签字的情况下,不得为患者安排或设立由第三方提供的信贷或贷款:
“医疗保健服务信贷或贷款
随附的申请和信息是关于信用卡或贷款的,旨在帮助您支付医疗费用。您应该知道:
您正在申请一张____信用卡或一笔____贷款,金额为$____。
您无需申请此信用卡或贷款。您可以要求在不同的地点和额外的时间来审查、填写和签署申请。您可以选择以其他方式向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支付治疗费用。
此信用卡或贷款并非与提供者诊所达成的付款计划。它是由[发行信用卡或贷款的公司名称]提供的信贷或贷款。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为该公司工作。
在申请此信用卡或贷款之前,您有权从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处获得一份书面治疗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预期提供的治疗以及每项服务的估计费用。如果您有保险,治疗计划必须告知您您的保险预计将覆盖多少费用。如果您是寻求Medi-Cal提供者服务的Medi-Cal患者,您的治疗计划必须告知您Medi-Cal是否会覆盖治疗您病症的不同服务。如果您只想要Medi-Cal覆盖的服务,您不应该申请此信用卡或贷款。
在您开始治疗之前,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能向您的信用卡或贷款账户收费。
您有权就任何您未获得的治疗费用获得信用卡或贷款账户的退款。但是,您的提供者无需退还他们为您的治疗所花费的准备费用。您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在您提出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退还给贷款方。贷款方必须将退还的费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
请仔细阅读此信用卡或贷款的条款和条件。
您可能需要为信用卡收费金额或贷款金额支付利息。如果您逾期付款,您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和更高的利率。
您可以使用此信用卡或贷款支付未来的医疗保健服务费用。
如果您不支付信用卡或贷款所欠的款项,您的逾期付款可能会被报告,并可能损害您的信用评级。您也可能被起诉。
[患者签名]”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h) 在安排或设立由第三方提供的信贷或贷款之前,执业者应向患者提供一份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书面治疗计划: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h)(1) 治疗计划应包括预期提供的每项服务以及每项服务的估计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h)(2) 如果患者由私人或政府医疗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覆盖,且执业者接受福利转让,则治疗计划应表明患者私人或政府估计的每项服务费用分摊额。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h)(3) 如果执业者接受Medi-Cal,则针对Medi-Cal患者的治疗计划应表明Medi-Cal是否会覆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9.5节所定义的替代的、医学上必要的服务。治疗计划应表明Medi-Cal患者有权只要求Medi-Cal覆盖的服务,并且执业者同意在治疗前遵循Medi-Cal规定以确保Medi-Cal覆盖的服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h)(4) 如果执业者不接受患者医疗福利计划或保险的福利转让,则治疗计划应表明该治疗可能被患者的医疗福利或保险计划覆盖,也可能不被覆盖,并且患者有权在开始治疗前向患者的计划、保险公司或雇主确认医疗福利或保险信息。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i) 执业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不得为主要使用英语以外的Medi-Cal门槛语言进行沟通的患者安排或设立由第三方提供的信贷或贷款,除非第(g)款要求的书面通知信息也以该语言提供。
(j)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j)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j)(1) 执业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为患者安排或设立由第三方提供的信贷或贷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j)(1)(A) 患者已接受全身麻醉、镇静麻醉或一氧化二氮,或正处于其影响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j)(1)(B) 患者身处治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室、手术室或施予医疗治疗的其他区域,除非患者同意在治疗区域内填写并签署安排或设立信用或贷款的申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j)(2) 第 (1) 款不适用于兽医学。提供给动物所有者的任何信用或贷款申请应由该所有者填写。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k) 任何患者因任何人使用或采用故意违反本节的方法、行为或惯例而遭受任何损害的,可寻求《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点五章第四章(自第 1780 条起)所提供的救济。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l) 本条所规定的权利、补救措施和处罚是累积的,不应取代根据其他法律设立的权利、补救措施或处罚。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4.3(m) 本节应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规范验光师、光学公司、健康计划和注册配镜师之间的商业关系。它禁止验光师与注册配镜师和光学公司共享所有权或利润,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光学公司可以拥有健康计划或在其中拥有权益,但不能直接雇用验光师为计划成员提供服务。租赁协议必须确保验光师对其执业和患者记录的控制权。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条件,以维护验光师的独立性,例如关于场地和广告的协议。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罚款,验光师、光学公司和健康计划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以避免干涉验光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1) “健康计划”指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2) “光学公司”指从事向医生和外科医生、验光师、健康计划或配镜师制造、销售或分销镜片、镜架、光学用品、验光器具或设备或类似产品的个人或实体。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3) “验光师”指根据第7章(自第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第3160条所述的验光公司。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4) “医生和外科医生”指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由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许可的个人,或根据《公司法》第13401条定义被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医疗公司。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5) “注册配镜师”指根据第5.5章(自第255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实体。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a)(6) “治疗性眼科产品”指直接治疗眼部疾病或为患病眼睛提供视力康复的镜片或其他产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b) 验光师不得与任何注册配镜师或任何光学公司存在任何成员关系、所有权权益、共同所有权或任何利润分享安排,无论是通过股权、交叉董事、信托、抵押或信托契约,除非本节另有允许。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c)(1) 注册配镜师或光学公司可以经营、拥有或在健康计划中拥有所有权权益,只要该健康计划不直接雇用验光师向健康计划的参保人直接提供验光服务,并且可以直接或间接向健康计划或其签约提供者或参保人或其他验光师提供产品和服务。就本节而言,健康计划可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67.01条雇用验光师作为健康计划的临床主任,或执行与利用管理或质量保证或其他类似相关服务,这些服务不要求验光师直接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此外,担任临床主任的验光师不得雇用验光师向其担任临床主任的健康计划的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就本节而言,健康计划的利用管理和质量保证计划,只要符合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不构成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c)(2) 注册配镜师或光学公司不得干涉验光师的专业判断。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c)(3) 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应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转交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这些投诉指控验光师违反了《验光执业法》(第7章(自第3000条起))。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和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应就信息共享签订机构间协议,该协议涉及受管理医疗保健部在执行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过程中遇到的可能违反《验光执业法》的验光师服务相关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 验光师、注册配镜师、医生和外科医生、光学公司或健康计划可以与验光师签订租赁、转租或其他书面协议,前提是建立房东-租客关系的书面协议中包含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A) 执业应由验光师拥有,并在各个阶段处于验光师的独家控制之下,包括验光人员的选择和监督、患者的安排、验光师与患者相处的时间、验光产品和服务的收费、向患者提供的检查程序和治疗,以及验光师与管理式医疗组织的签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A)(B) 子段 (A) 不应阻止租赁协议包含以下商业上合理的条款:(i) 要求在租赁空间内于特定日期和时间提供验光服务,(ii) 限制租赁空间用于销售或提供销售眼镜、镜架、镜片、隐形眼镜或其他眼科产品,但如果位于验光师租赁空间内或毗邻的注册配镜师、内外科医生、健康计划或眼镜公司不提供任何实质上相似的治疗性眼科产品,则允许验光师销售治疗性眼科产品,(iii) 要求验光师与健康计划网络、健康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 (iv) 允许房东直接或间接在租赁空间内提供家具和设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2) 验光师的记录应为验光师的专属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验光师本人以及获得验光师书面授权的人员方可查阅患者记录和进入检查室。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3) 验光师的租赁空间应与场所内其他占用者的空间明确区分,并应设有标牌,表明该租赁空间由一名或多名独立验光师占用,且在非工作时间或紧急情况下,验光师应可进入,但须遵守设施的总体可访问性。本段不要求验光师的租赁空间设有独立入口。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4) 所有招牌和展示应与其他占用者的招牌和展示分开且明确区分,并应显著展示验光师的姓名和“验光师”字样。本段不应禁止验光师在提及其他占用者时宣传其执业地点,也不应禁止验光师或注册配镜师宣传其参与任何健康计划网络或其参与的健康计划产品。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5) 不得在场所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广告中展示表明验光师受雇于或受注册配镜师、健康计划或眼镜公司控制的招牌。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6) 除声明租赁空间内设有独立验光师、店内价格标牌以及本分段另行允许的情况外,注册配镜师或眼镜公司不得将其广告与验光师的姓名、执业或费用挂钩。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7) 尽管有第 (4) 和 (6) 段的规定,本分段不应阻止健康计划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宣传其健康计划产品及相关的保费成本、任何共付额、共同保险、免赔额或其他形式的费用分摊,或健康计划提供者的名称和地点,包括提供专业服务的任何验光师或注册配镜师。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8) 根据第 (7) 段宣传其产品和服务的健康计划,不得宣传验光师就未包含在健康计划与验光师合同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9) 验光师不应被阻止收取未包含在健康计划产品和服务中的服务费用,但须遵守健康计划与验光师签订的提供者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患者披露要求,或未被《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节及后续条款))另行禁止的费用。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0) 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要求验光师仅与某一健康计划签订独家合同。验光师可根据租赁条款终止租赁。房东可因以下原因终止租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0)(A) 验光师未能保持执业验光许可证,或验光师许可证受到限制、暂停或吊销,或验光师或其雇员现在或将来不符合参与州或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资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0)(B) 验光师转租空间所依据的任何基础租赁协议终止,或验光师未能遵守适用于验光师的基础租赁条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0)(C) 如果健康计划是房东,则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终止健康计划与验光师之间的服务提供者协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0)(D) 根据租赁条款或《民法典》允许的其他原因。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1) 房东在终止租赁时应真诚行事,在任何情况下,房东均不得以构成干涉验光执业的理由终止租赁。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2) 租赁或租金条款和支付不得基于进行的眼科检查次数、开具的处方、患者转诊,或注册配镜师或光学公司的产品销售或推广。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3) 房东不得仅因验光师向加州验光师委员会、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或任何执法或监管机构提交的针对房东、注册配镜师或健康计划的报告、投诉或指控而终止租赁。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4) 房东应在租赁预定到期日之前至少60天向验光师提供书面通知,告知预定到期日。此通知义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节终止租赁的能力。房东不得干涉即将离职的验光师根据惯例和专业义务,告知其患者验光师执业地点搬迁的努力。
(1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d)(15) 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可根据其调查权限,应要求检查个别租赁协议,如果提出此类要求,房东或租户(视情况而定)应立即遵守该要求。在收到要求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遵守租赁协议要求的,构成不专业行为,并可由适当的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本节不应影响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81条检查健康计划所有账簿和记录的权限。
根据本款提交给监管实体的租赁中包含的任何财务信息,应被视为机密商业秘密信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部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可免于披露。
(1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16) 本细分不适用于任何验光师雇员与雇主医疗组之间的关系,或与受管理式医疗保健部监管的健康计划独家签约的医疗组与该健康计划之间的关系。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e) 除本节允许的情况外,注册配镜师不得通过股权所有权、连锁董事、信托、抵押或信托契约等方式,与验光师存在任何成员资格、所有权权益、共同所有权或利润分享安排。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禁止根据本法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其专业公司与验光师、眼科医生或验光助理签订合同或雇用他们,并根据本法第650条和第654条与健康计划、光学公司或注册配镜师建立合同或房东-租户关系。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g)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对于根据本分部第7章(自第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以及对于与该许可人员共同违反本节任何规定,无论是否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所有人员,均构成轻罪。
(h)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加州验光委员会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外,加州验光委员会可向光学公司、验光师或注册配镜师发出包含停止违规令、支付行政罚款令或两者兼有的传票,以处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行政罚款每次行政行动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外,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可向医生和外科医生发出包含停止违规令、支付行政罚款令或两者兼有的传票,以处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在评估罚款金额时,委员会应充分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A)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B) 被传唤人或实体的诚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C) 过去发生相同或类似性质违规行为的历史。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D) 违规行为是否故意的证据。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E) 被传唤人或实体配合委员会调查的程度。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F) 被传唤人或实体减轻或试图减轻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1)(G)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因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2) 根据传票发出的传票或罚款评估应告知被传唤人或实体,如果希望举行听证会以对违规认定提出异议,则应在传票或评估发出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委员会提出听证会请求。如果未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听证会,支付任何罚款不构成对所指控违规行为的承认。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举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3)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授权的传票、行政罚款和停止违规令的签发系统。该法规应包括以下两项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3)(A) 签发不带行政罚款的传票。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3)(B) 除第 (2) 款所述听证会外,被传唤人或实体有机会与委员会执行官进行非正式会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4) 被许可人未在评估之日起30天内支付罚款,除非传票正在上诉中,否则可能导致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如果传票未被质疑且罚款未支付,则所评估罚款的全额应加到执照续期费用中。未支付续期费用和罚款的执照不得续期。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h)(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支付罚款以履行基于违规认定而作出的评估,则为公共披露目的,支付罚款应被视为该事项的满意解决。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i) 根据本条收取的行政罚款应存入签发罚款的委员会的基金中。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作为罚款收取并存入基金的款项应主要用于委员会的执法目的。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j) 任何针对医生和外科医生违反本条规定的投诉应转交至该医生和外科医生的执照委员会。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k) 本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生或医疗公司不能仅仅为了验配或销售助听器而雇用某人,除非该人是持证助听器验配师或助听器销售商。反过来,如果你持有销售或验配助听器的执照,你也不能为了同样的目的雇用医生或听力学家(如果他们没有助听器销售执照)。但是,如果医生是根据特定医疗保健法律属于某个医疗计划网络的一部分,这些规定就不适用。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2(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2(a)(1) 任何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医疗公司,以及任何非持证助听器验配师或助听器销售商的听力学家,不得雇用任何根据第5.3章第8条(自第2538.1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以验配或销售助听器为目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2(a)(2) 任何根据第5.3章第8条(自第2538.1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不得雇用任何医生和外科医生或任何非持证助听器验配师或助听器销售商的听力学家,或与根据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公司签订合同,以验配或销售助听器为目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2(b) 本条不适用于与根据《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获得许可的综合团体执业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或隶属于该计划的任何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医疗公司,该法案载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

Section § 6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临床实验室或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未实际提供的实验室服务费用是违法的,除非患者被告知谁提供了服务以及费用是多少。实验室还必须应要求向转诊患者的提供者提供费用表。提供者不得对未执行的服务收取额外费用。存在例外情况,例如直接与预付费医疗计划签订合同时。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尽管首次违规的医生(收费低于常规标准)可能只会受到训诫。累犯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a) 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任何临床实验室,或任何医疗机构为其自身的临床实验室开具账单时,向任何患者、客户或顾客收取、开具账单或以其他方式索取未由该个人或临床实验室实际提供或在其直接监督下提供的任何临床实验室服务的付款,均属非法,除非在首次收费、开具账单或索取付款时告知患者、客户或顾客提供服务的临床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和费用。首次此类书面收费、账单或其他付款请求应单独列明相关临床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和费用,并应清楚显示该费用是否包含在账户、账单或总费用中。如果所要求的披露已告知患者、客户或顾客的第三方付款人,则本款规定视为已满足。如果患者负责将费用账单提交给第三方付款人,则为此目的提供给患者的账单应包含本节要求的披露。如果该机构或个人使用的标准化账单表格要求对所有临床实验室费用进行汇总条目,则本款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或医疗机构为其自身的临床实验室开具账单时,也不适用于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就本款而言,“医疗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b) 自1994年7月1日起,临床实验室应根据请求向其每个转诊提供者提供一份为转诊提供者的患者提供的服务费用表。费用表应在临床实验室收到请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就本款而言,“转诊提供者”是指在过去六个月内曾将患者转诊至该临床实验室的任何提供者。自1994年7月1日起,向转诊提供者或潜在转诊提供者提供实验室服务清单的临床实验室应包含所列实验室服务的费用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c) 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对未由持证人实际提供给患者且未在收费、账单或其他付款请求中逐项列明的任何临床实验室服务收取额外费用,也是非法的。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以下任何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c)(1) 持证人实际提供给患者的任何服务的任何逐项收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c)(2) 医疗机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或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个人实际提供给患者的服务的任何汇总收费,如果该机构或个人使用的标准化账单表格要求对所有临床实验室费用进行汇总条目。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d) 在本节中,术语“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包括根据第1265节(a)款(1)项获得许可的个人、该个人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全资拥有该个人的母公司,以及由全资拥有该个人的同一母公司全资拥有的任何子公司。“全资拥有”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当根据第1265节(a)款(1)项获得许可的个人为其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实验室提供的服务开具账单时,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265节(a)款(1)项获得许可的个人开具的账单。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e) 本节不适用于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9节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直接签订合同的任何个人或临床实验室,如果服务以预付费方式提供给计划成员,且不因此产生额外费用或责任。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5(f)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公罪,首次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h)款监禁,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h)款处以监禁。

Section § 6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解剖病理服务的收费规则。实质上,它禁止持证个人对未实际提供或未在其直接监督下提供的服务收费。然而,如果服务由其他实验室提供,或者由其关联实验室完成,临床实验室可以收费。这些服务的费用只能向患者、其保险公司或特定的医疗机构(如医院)收取。法律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预付费医疗计划或为低收入患者提供的浮动收费服务。它还定义了哪些属于解剖病理服务,涵盖了组织病理学和细胞病理学等一系列实验室程序。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a)(1) 依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就解剖病理服务收取费用、开具账单或以其他方式索取付款,如果这些服务并非由该人员实际提供或在其直接监督下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临床实验室可以就直接提供或通过与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第 5 章第 18 条(自第 2400 节起)的规定安排提供的解剖病理服务寻求付款,或者如果它需要将样本送至另一临床实验室进行专业检测或服务,并且如果该临床实验室已直接或通过与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本分款规定安排提供本分款 (e) 项所述的与该样本相关的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a)(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临床实验室可以就由关联临床实验室提供的解剖病理服务开具账单。就本节而言,“关联临床实验室”是指与就解剖病理服务开具账单的临床实验室完全拥有、为其母公司或与其共同拥有的临床实验室。就本节而言,“完全拥有”是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 100% 的所有权,“共同拥有”是指由同一母公司拥有 100% 的所有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 提供解剖病理服务的临床实验室或医生和外科医生,仅应向以下实体寻求这些服务的付款: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1) 患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2) 负责支付服务费用的保险公司、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第三方付款人。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3) 订购服务的医院、公共卫生诊所或非营利性健康诊所。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4) 将样本送去进行专业检测或服务的临床实验室,仅当该临床实验室已直接或通过与医生和外科医生根据第 5 章第 18 条(自第 2400 节起)的规定安排提供本分款 (e) 项所述的与该样本相关的服务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b)(5) 负责支付服务费用的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公共或私人代理人、机构或组织。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c) 任何人均无义务向依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人员偿付违反本节规定提出的收费或索赔。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1) 直接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49 节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人员或临床实验室,如果服务将以预付费方式提供给该计划的参保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2) 向患者免费提供解剖病理服务的人员或诊所,或在患者服务费用根据其支付能力确定的情况下,按浮动收费标准提供服务。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3) 由公共实体运营的医疗保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院和大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4) 由私立教育机构运营的旨在满足其学生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保健项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d)(5) 与雇主签订合同为其员工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或诊所,如果合同中包含与妇科涂片检查相关的解剖病理服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 就本节而言,“解剖病理服务”一词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1) 组织病理学,指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的器官组织的肉眼和显微镜检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2) 细胞病理学,指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的对体液、抽吸物、冲洗液、刷取物或涂片(包括巴氏试验检查)中细胞的检查。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3) 血液学,指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的骨髓抽吸物和活检的显微镜评估,以及当主治或治疗医生和外科医生或技术人员要求病理学家审查血涂片时的外周血涂片。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4) 亚细胞病理学和分子病理学,当需要由病理学家审查时。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7(e)(5) 外科病理学,指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的器官组织的肉眼和显微镜检查。

Section § 6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或其受监督的团队直接提供CT、PET或MRI影像服务,否则他们向患者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是违法的。影像中心必须直接向患者或其保险公司收费,而不是向转诊医生收费。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服务免费提供、按浮动收费标准提供,或通过某些医疗项目提供时。医生只有在自己没有开具检查单并且也负责解读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将专业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费用捆绑计费。该法律还解释了“医生实体”和“技术部分”等术语,并明确规定影像中心不能通过此规定从事医疗执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a) 根据本分部或本分部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如果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或磁共振成像 (MRI) 诊断影像服务的技术部分并非由该持证人或其监督下的人员实际提供,则向任何患者、客户、顾客或第三方付款人收取费用、开具账单或以其他方式索取付款是违法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b) 执行CT、PET或MRI诊断影像服务技术部分的放射设施或影像中心,应直接向患者或负责的第三方付款人开具这些设施所提供服务的账单。放射设施或影像中心不得向要求服务的持证人开具账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1) 任何直接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2.2章(第1340节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签订合同的个人、放射设施或影像中心。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2) 任何免费向患者提供诊断影像服务,或在患者服务费用根据其支付能力确定的情况下按浮动收费标准付款的个人或诊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3) 由公共实体运营的医疗保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院和大学。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4) 由私立教育机构运营的旨在满足其学生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保健项目。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5) 任何与雇主签订合同为雇主员工提供医疗服务,且诊断影像服务根据该合同提供的个人或诊所。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c)(6) 在第650.01节 (b) 款 (5) 项所定义的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所内,或在第650.01节 (b) 款 (6) 项所定义的团体执业诊所内进行的诊断影像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持证人或医生实体对专业和技术部分进行整体计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d)(1) 医生、其医疗团队的任何成员或医生实体均未下令进行诊断影像服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d)(2) 医生、其医疗团队的成员或医生实体提供诊断影像服务的专业解读。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e)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e)(d)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授权或允许影像中心从事医疗执业或行使其他专业权利、特权或权力,以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400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f)(1) “医生实体”指根据第2406节成立的专业医疗公司,或完全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或专业医疗公司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f)(2) “负责的第三方付款人”指任何负责支付向患者提供的CT、PET或MRI服务费用的人员或实体。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f)(3) “监督”指转诊持证人提供《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10.32节 (b) 款 (3) 项规定的监督水平。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5.8(f)(4) “技术部分”包括医生和外科医生为CT、PET或MRI提供的服务之外的服务,包括人员、材料、场地、设备和其他设施。

Section § 65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正在做或即将做违反本条规定的事情,法院可以介入并发布命令阻止他们。这可以由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或总检察长等多个机构提出。根据本法律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都遵循特定的法院程序,并且本法律为处理此类违规行为增加了现有选项。

凡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或做法,行为或做法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级高等法院,可应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总检察长或该县地方检察官的申请,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以制止该行为。
本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3章(自第525条起)的管辖。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本法典任何其他规定所赋予权力的补充,而非限制。

Section § 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居民每年在医疗保健上花费巨大,但许多居民缺乏保险和基本医疗服务,常常不得不求助于昂贵的急诊护理。法律授权医疗保健提供者对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以及那些缺乏保险或Medi-Cal覆盖的患者提供折扣。这些折扣不会改变在其他情况下被认为是通常或合理的费用。这项措施旨在使医疗保健更加经济实惠和易于获得。它还定义了本节中符合医疗保健提供者资格的人员,包括获得许可的个人和机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1) 加州居民每年在医疗保健上的花费超过一千亿美元($100,000,000,00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2) 1994年,在加州3200万居民中,估计有660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且不符合Medi-Cal的资格。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3) 许多加州未参保居民无法负担基本的预防性医疗保健,导致这些居民依赖急诊室获取紧急医疗服务,从而推高了医疗保健成本。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4) 医疗保健应是所有加州居民都能负担得起且可获得的。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a)(5) 公众利益要求未参保的加州居民能够以可负担的价格获得基本的预防性医疗保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b) 为鼓励及时支付健康或医疗保健费用,特此明确授权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服务或治疗提供者或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付款时,对健康或医疗保健费用给予折扣。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c) 尽管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保险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特此明确授权医疗保健提供者对任何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不符合保险报销资格、不符合Medi-Cal计划覆盖资格或不符合医疗保健服务计划覆盖资格的患者所提供的健康或医疗保健服务给予折扣。根据本节给予的任何折扣费用,不应被视为医疗保健提供者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保险合同)的通常、惯例或合理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57(d) 本节所称“医疗保健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0)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40)获得许可的任何人;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00)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药房或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