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00(a) 尽管本部分、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一点七部第一章一节五章(自第7284条起)或政府法典第四编第三部第二章(自第37100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城市,包括特许市、市县或县,不得要求雇员为其获取营业执照或家庭经营许可证,或根据雇员在雇佣关系中为雇主提供服务所赚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或注册费,该雇佣关系应参照美国国税局或特许税委员会所使用的裁决或指南中反映的普通法因素确定。当城市、市县或县与纳税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向特许税委员会或美国国税局报告或曾报告收入的方式,应就纳税人是作为雇员为雇主提供服务,还是经营商业实体,产生推定。就本节而言,“收入”包括当前支付或递延的收入,以及固定或或有的收入。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30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城市、市县或县的权力,以采纳和执行分区、健康和安全条例或法规,这些条例或法规界定并限制在其管辖范围内为健康、安全、福利目的以及适用噪音条例的规定所允许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