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理解和解释本章后续条款中的术语。

Section § 16201

Explanation

本节将“费用”定义为任何必须支付的款项,例如税款、罚款或其他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和相关成本。这笔钱与获取、续期或维持法律要求的执照、证书或注册有关。

“费用”包括所有税款、费用、罚款及其他金钱征收,以及与此相关的利息和成本,这些费用是因法律要求的任何执照、证书或注册的签发、续期或持续有效性而征收或收取,或作为其先决条件或条件。

Section § 1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使用“税”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政府为公共目的征收的任何形式的款项。这包括税款、费用、罚款以及任何相关的利息或成本。
“税”包括所有税款、费用、罚款及其他金钱征收,以及与此相关的利息和费用,通常为公共目的征收或收取收入。

Section § 162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收费”一词,指个人因监管原因或特定公共目的而必须支付的任何被要求或收取的款项,例如税款或费用。它还包括罚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收费”包括为监管目的或某些特定公共目的而征收或收取的所有税款、费用、罚款及其他金钱征收,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和成本。

Section § 16204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官员”一词泛指州政府内的各种职位。这包括董事、主管、委员、主席、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以及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以及州内的任何政府机构。

“官员”包括本州政府的或在本州政府内的董事、局长、委员、主席、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以及任何其他人员、官员或雇员,以及任何机构。

Section § 16205

Explanation

本节将“纳税人”定义为任何必须支付任何费用、税款或收费的个人或实体。这不仅包括个人和公司,还包括合伙企业、遗产以及各种类型的信托和组织。

“纳税人”包括应缴纳或承担任何费用、税款或收费的每个个人、实体、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协会、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辛迪加以及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