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6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法律提及“人”一词时,它不仅指个人,而且还指合伙企业、商号、协会和公司。

在本章中,“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或公司。

Section § 1736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电话设备,例如电话听筒或小型电话系统,您需要在广告和包装中包含某些信息。具体来说,您必须说明它使用的信令方法类型,例如脉冲或音频,以及它可以访问哪些服务。此外,您还需要说明该设备是否已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注册。这不适用于店内广告。

Section § 1736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商店里销售电话设备,你必须在店内以及你的广告或目录中清楚地说明谁负责维修。但是,这不适用于销售点(即结账处)的广告。

电话设备零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及电话设备的广告和目录中(销售点广告除外),清晰醒目地告知负责设备维修的人员或单位。

Section § 17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电话广告规则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特定情况。这些例外包括针对广泛受众而非个体买家的广告、不直接连接到电话公司系统的设备广告、在特定日期之前已存在的目录和包装,以及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便与销售代表交谈并获取重要信息的广播或电视广告。公司必须向消费者事务总监提交并更新这些信息。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第17361条和第17362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363(a) 针对普通大众而非电话设备个体购买者的机构广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363(b) 电话设备的广告、销售点广告、目录以及销售,这些设备不旨在通过电话公司线路直接连接到电话公司的中央交换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363(c) 1983年11月1日或之前已印刷或实际生产的电话设备目录和设备包装。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363(d) 广播或电视广告,如果该广告包含一个免费电话号码,潜在买家可以通过该号码亲自与受过培训的销售代表交谈,该销售代表将口头向潜在买家提供包含第17361条所要求的两项内容的披露声明。广告商应将此披露声明的文本提交给消费者事务总监,并根据需要修改已提交的声明,以符合广告商使用的披露声明所做的任何更改。

Section § 1736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广告那些能自动拨号并播放录音信息的机器,他们的广告和说明书必须提及,这些设备只能按照加州法律中的特定规则使用。他们还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这些规则的副本,并在购买前应请求提供给任何索取者。

任何广告或出售《公共事业法典》第2871条所定义的自动拨号-通知设备的人,须在其所有广告中以及设备随附的说明手册或其他信息中注明,该设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操作时,必须且仅能遵守《公共事业法典》第1部第2编第10章第1条(自第2871条开始)的规定。该人还须向设备的每位购买者提供该条文的完整副本,并应请求向每位潜在购买者提供完整副本。

Section § 173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本章的规定,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他们将根据第17200条开始的规定面临执法。

任何未能遵守本章任何规定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根据第5章(自第17200条起)予以执行。

Section § 17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简单地说明,本章中的规章制度于1983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本章将于1983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