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交易行为定义
Section § 17021
本法律阐明,当使用“人”一词时,其含义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团体、企业以及各类组织和公司,包括公共法人。
Section § 17022
在本法律中,“出售”一词不仅仅指完成一笔交易。它还包括诸如提议出售某物或甚至为其做广告之类的行为。
Section § 17023
Section § 1702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物品或产品”,并明确指出在电影院放映的电影胶片不属于此范畴。它还解释了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它排除了费率由公共事业委员会设定的服务和产品,包括来自公共事业公司和公共所有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服务和产品。
Section § 17026
本法律解释了“成本”在生产、分销和保修服务协议中的具体定义。对于生产者,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和间接费用。对于分销商和销售商,成本是发票成本或重置成本中较低者,再加上运营成本;如果无法证明运营成本,则默认在此基础上加价 6%。对于保修服务,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和间接费用。此外,现金支付所获得的折扣不能用于降低这些成本。
Section § 17026.1
这项法律允许零售商使用他们赚取的佣金或回扣来降低手机价格,但降价幅度不得超过成本的10%或$20,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手机服务提供商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手机以匹配竞争对手的价格,但前提是出于善意。零售商必须清楚地张贴标牌,表明购买手机不需要激活。零售商不能仅仅因为顾客不与他们的服务提供商激活手机而拒绝销售,尽管他们可以限制向每位顾客销售的数量。这项法律支持反对“捆绑销售”的政策,即不公平地将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执行这些规定并确保合规。这些规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且不应与委员会现有的法规冲突。
Section § 17026.5
Section § 17027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确定分销商或供应商的商品成本时,不能使用强制性销售、破产销售或清仓销售的较低价格,来证明其售价低于通过正常贸易渠道重置该商品的成本。但是,如果该商品被单独存放,并被广告宣传为来自此类销售,则可以这样做。广告还必须说明商品的购买方式以及待售商品的数量。
Section § 17028
本法律定义了商业语境下的“正常贸易渠道”。它指的是商品在未受损或变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和转让的常规日常交易。它明确排除了不寻常的销售情况,例如破产销售、清仓商品、商家停业销售的商品、火灾受损产品或任何状况不佳的商品。所列的排除项仅为示例,并非完整列表。
Section § 17029
在本节中,“经营成本”或“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所有开支。它涵盖了广泛的成本,例如员工工资、租金、贷款利息、设备维护、运输成本、未偿信用造成的损失、各种许可证、税费、保险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