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微型企业”的定义。它指的是一种小型企业,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员工(包括所有者)不超过五人。这类企业通常难以获得贷款或股权等资金。法律还定义了“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提供者”,即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通过提供培训、咨询和微型贷款,帮助人们创办或发展这类小型企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 就本部分而言,“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1) 拥有五名或更少员工,包括所有者,员工可以是兼职或全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2) 通常缺乏足够的贷款、股权或其他金融资本。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b) 就本部分而言,“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自主创业培训、技术援助以及微型贷款获取渠道的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服务对象为寻求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寻求拓展现有业务的微型企业。

Section § 1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的市县支持小型企业发展,特别是微型企业。这些是能够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就业和收入的小规模企业。社区和地方机构被敦促将微型企业发展作为其经济计划的关键部分,并共同努力投资于这些小型企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1(a) 每一个市、县以及市县都被鼓励开展微型企业发展,以期为中低收入个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机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1(b) 每一个市、县以及市县都被鼓励将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其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1(c) 加州社区及其所服务的公共机构,例如劳动力投资委员会、社区学院和地方经济发展机构,都被鼓励促进投资于微型企业发展的地方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