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5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为加利福尼亚州幼儿园至12年级学生提供具有教育元素的旅行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教育旅行组织”指任何提供此类项目的实体。“学生旅行者”指在行程安排时就读于幼儿园至12年级的学生。“教育旅行项目”涉及具有教育组成部分并通过本州学校安排的旅行服务。

Section § 17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教育旅行组织仍然必须遵守提及的某些其他具体法律,即使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可以豁免。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豁免教育旅行组织遵守第7部第3编第1章的第2.5条(自Section 17540起)、第2.6条(自Section 17550起)或第2.7条(自Section 17550.35起)。

Section § 1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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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教育旅行机构在组织任何旅行之前,必须与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需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旅行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24小时紧急电话。它必须列明所有提供的服务、费用,以及公司是否为学生旅行者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合同还应描述旅行项目,列出以前类似旅行的记录,并说明该机构组织此类项目的历史。此外,合同必须列出所有涉及的所有者和负责人姓名,并披露他们中是否有人曾有与销售旅行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教育旅行机构在与教育机构首次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不得安排教育旅行项目。该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a) 教育旅行机构的名称、商号或商业名称、营业地址和营业电话号码,包括24小时紧急电话号码,或通过寻呼机、语音邮件或其他24小时电信方式提供的24小时紧急联系方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b) 作为项目一部分将提供的服务明细清单以及商定的服务费用。该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b)(1) 关于教育旅行机构是否维持在任何学生旅行者受伤时提供保障的保险的声明。该声明应包括保险类型和保额、保单号和签发人,以及能够核实保险的人员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b)(2) 学生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b)(3) 教育旅行机构工作人员(将陪同学生参加教育旅行项目)需满足的经验和培训方面的资质(如有)。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c) 所签订合同的教育项目的书面描述,包括提供给学生的所有材料的副本。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d) 教育旅行机构组织实施该教育旅行项目或合同标的实质性相似的教育旅行项目的次数,以及完成该项目的学生人数。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e) 教育旅行机构安排或组织教育旅行项目(以及,由教育旅行机构自行选择,具有实质性相似组成部分的其他旅行服务)的时长。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f) 教育旅行机构的每位所有者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4(g) 关于教育旅行机构的任何所有者或主要负责人是否曾在合同签订前10年内,因销售任何旅行服务而被判决(包括约定判决)、命令、提出不抗辩答辩或被判犯有任何刑事违法行为的声明。
就本节而言,“所有者”指拥有或控制教育旅行机构10%或以上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对教育旅行机构10%或以上净收入拥有索取权的人员或组织;“主要负责人”指所有者、公司高级职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独资企业的独资经营者。

Section § 17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教育旅行组织在提供教育旅行项目时,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广告,也不得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它们在广告和描述中必须真实。

Section § 17556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学生或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因有人违反本法律而遭受损害,他们可以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或阻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禁令,即法院为阻止某些行为而发出的命令,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他们胜诉,法院可能会判给实际损害赔偿,有时还会判给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示惩戒。他们还将获得法律费用报销。本条不限制使用其他法律行动或处罚;它是对它们的补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6(a) 凡有任何学校或学生,或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损害,该学校、学生或其家长或监护人可提起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或寻求禁令救济,或两者兼有。禁令救济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章(自第525条起)的管辖,但无需提供担保。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6(b) 应判决实际损害赔偿。如果审判法院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告还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6(c)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或处罚并非相互排他,也非排他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且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其他适用补救措施或处罚的限制。

Section § 1755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意味着最高 $1,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此外,如果他们被定罪,法院可以禁止他们在州内经营教育旅行业务。法院还会将此禁令通知总检察长。

除非另有规定,违反本条规定者犯有轻罪,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此外,一旦被判违反本条规定,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被定罪者在本州从事教育旅行组织活动,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将该行动告知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