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29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造成的严重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垃圾邮件占电子邮件流量的很大一部分,给企业和用户带来了成本和困扰。它消耗资源,降低生产力,并且难以有效阻止。大多数人都希望它消失,因为它模仿了传统的垃圾邮件,但更糟糕的是,它发送成本低廉,管理成本却很高。该文件强调了监管的必要性,目标是广告商和垃圾邮件发送者,因为实际发送者往往难以追踪,他们可能会隐藏身份或在境外运营。垃圾邮件还会传播电脑病毒,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节呼吁禁止垃圾邮件并加强对商业电子邮件的监管。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a) 美国所有电子邮件流量中约有40%是由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以下简称垃圾邮件)组成,行业专家预测,到2003年底,一半的电子邮件流量将由垃圾邮件组成。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b) 垃圾邮件的增加不仅令人烦恼,而且日益消耗企业预算,并可能威胁到计算机时代最成功工具的持续效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c) 来自愤怒的企业和家庭电脑用户关于垃圾邮件的投诉猛增,民意调查报告显示,74%的受访者赞成将大规模发送垃圾邮件定为非法,只有12%反对,80%的受访者认为垃圾邮件非常烦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d) 根据旧金山咨询公司Ferris Research Inc.的数据,今年垃圾邮件将给美国组织造成超过一百亿美元($10,000,000,000)的损失,包括生产力损失以及打击该问题所需的额外设备、软件和人力。加利福尼亚州占美国人口的12%,且以科技业务为主,因此估计垃圾邮件给加州组织造成的损失远超十二亿美元($1,200,000,000)。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e) 像垃圾传真一样,垃圾邮件给用户带来了成本,占用了电子邮件收件箱中宝贵的存储空间,以及昂贵的计算机带宽,并对网络和为其提供动力的计算机服务器造成负担,从而阻碍人们使用电子邮件。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f) 垃圾邮件过滤器尚未被证明有效。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g) 像传统的纸质“垃圾”邮件一样,垃圾邮件可能令人烦恼并浪费时间,但它也造成了许多额外问题,因为它创建起来容易且便宜,但消除起来困难且昂贵。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h) 欺骗性垃圾邮件发送者将“成本转移”给互联网企业和电子邮件用户的行为,被比作发送邮资未付的垃圾邮件,或向按分钟付费的手机拨打电话营销电话。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i) 许多垃圾邮件发送者已变得如此擅长隐藏行踪,以至于他们很少被发现,并且技术上如此复杂,他们可以调整系统以对抗特殊过滤器和其他垃圾邮件屏障,甚至可以电子方式劫持未受保护的计算机,将其变成大规模生产的垃圾邮件发射武器。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j) 有必要对使用垃圾邮件的广告商以及实际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进行监管,因为实际的垃圾邮件发送者很难追踪,原因是一些显示为“未知”的返回地址,以及许多其他明显的虚假地址,而且他们通常位于境外。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k) 垃圾邮件的真正受益者是那些从广告营销中获利的广告商。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l) 此外,垃圾邮件导致病毒泛滥,可能对个人电脑和商业系统造成巨大损害。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m) 鉴于上述问题,有必要禁止垃圾邮件,并按照本条规定对商业广告电子邮件进行监管。

Section § 17529.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与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相关的定义。“广告商”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广告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而“加州电子邮件地址”是指通过账单或使用情况与加州关联的地址。“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是指任何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收件人必须已同意接收这些信息或与广告商存在业务关系。“域名”、“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及其他术语的定义确立了识别电子邮件广告参与者和流程的框架。法律要求提供选择退出未来电子邮件的选项,除非收件人从发送广告的服务提供商处免费接收电子邮件服务。未经请求的广告是指在未经同意或没有事先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发送的广告。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a) “广告商”指通过使用商业电子邮件广告进行广告宣传的个人或实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b) “加利福尼亚州电子邮件地址”或“加州电子邮件地址”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b)(1) 由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该服务提供商将提供和维护该电子邮件地址的账单寄送至本州的邮寄地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b)(2) 通常从位于本州的计算机访问的电子邮件地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b)(3) 提供给本州居民的电子邮件地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c) “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指为广告或推广任何财产、商品、服务或信用延期的租赁、销售、出租、赠品提供或其他处置而发起的任何电子邮件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d) “直接同意”指收件人已明确同意接收来自广告商的电子邮件广告,无论是响应明确且显著的同意请求,还是出于收件人自己的主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e) “域名”指作为互联网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由任何域名注册商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字母数字名称。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f) “电子邮件”或“电邮”指发送至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两个或多个能够接收电子信息的电信设备、计算机或电子设备之间传输的电子信息,无论该信息在接收后是否转换为硬拷贝格式、在传输时是否被查看或是否存储以供日后检索。“电子邮件”或“电邮”包括通过本地、区域或全球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g) “电子邮件地址”或“电邮地址”指一个目的地,通常表示为一串字符,电子邮件可以发送或递送至该目的地。“电子邮件地址”或“电邮地址”由用户名或邮箱以及对互联网域名的引用组成。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h) “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指任何个人,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作为发送或接收电子邮件的中间人,或向电子邮件服务的最终用户提供发送或接收电子邮件的能力。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i) “发起”指传输或导致传输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或通过提供可发送广告的电子邮件地址来协助传输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但不包括通过电信公用事业或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或系统进行的广告的常规传输。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j) “事件”指向单个收件人或多个收件人单次传输或递送包含基本相似内容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k) “互联网”具有第17538条(e)款(6)项中规定的含义。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l) “现有或当前业务关系”,在发送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语境中使用时,指收件人已就广告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查询并提供了其电子邮件地址,或已进行申请、购买或交易,无论是否有对价。
根据为现有或当前业务关系提供的豁免而发送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应向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收件人提供“选择退出”接收进一步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能力,方式是拨打免费电话号码或向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商发送“取消订阅”电子邮件。此选择退出条款不适用于正在接收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且由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发送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收件人。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m) “收件人”指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收件地址。如果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收件地址有一个或多个电子邮件地址接收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则该收件地址应被视为每个接收电子邮件广告的电子邮件地址的独立收件人。
(n)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n) “常规传输”指通过自动化技术过程对电子邮件信息进行传输、路由、中继、处理或存储。“常规传输”不应包括发送或明知而参与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
(o)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o) “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指发送给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收件人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o)(1) 收件人未直接同意接收来自广告商的广告。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1(o)(2) 收件人与推广任何财产、商品、服务或信用延期的租赁、销售、出租、赠品优惠或其他处置的广告商之间,不存在(l)款所定义的预先存在或当前的业务关系。

Section § 175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个人或公司从加利福尼亚州发送或向加利福尼亚州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或在其中进行广告。这意味着您不能向加利福尼亚州、从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发送垃圾邮件。如果本规则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执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或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2(a) 从加利福尼亚州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或在从加利福尼亚州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2(b) 向加利福尼亚州电子邮箱地址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或在发送至加利福尼亚州电子邮箱地址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2(c)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任何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7529.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自己的政策,决定不处理某些类型的电子邮件。这意味着如果他们认为对自己的服务最有利,他们可以选择不发送、接收或存储某些电子邮件。

Section § 175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互联网收集电子邮件地址并意图发送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也称为垃圾邮件)是违法的。它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生成电子邮件地址以达到相同目的,也禁止通过自动化方式创建多个电子邮件账户来发送垃圾邮件。简而言之,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或目标是加利福尼亚的电子邮件地址,未经许可发送不请自来的广告是被禁止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a) 任何个人或实体收集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将这些电子邮件地址用于以下任一目的,均属非法: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a)(1) 从加利福尼亚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从加利福尼亚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a)(2) 向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发送至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b) 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通过基于姓名、字母或数字组合的自动化方式获取的电子邮件地址从事以下任一行为均属非法: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b)(1) 从加利福尼亚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从加利福尼亚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b)(2) 向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发送至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c) 任何个人使用脚本或其他自动化方式注册多个电子邮件账户,以从事或使他人从事以下任一行为均属非法: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c)(1) 从加利福尼亚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从加利福尼亚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4(c)(2) 向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发起或在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或在发送至加利福尼亚电子邮件地址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

Section § 17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发送或发送给加州收件人的误导性商业电子邮件是违法的。具体来说,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域名、使用虚假或欺骗性邮件头信息,或使用误导性主题行都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加州总检察长、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此类邮件的收件人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从1,000美元到1,000,000美元不等。但是,仅涉及电子邮件例行传输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能证明他们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发送此类邮件,罚款可能会减少。违反此法属于轻罪,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a) 任何人或实体,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从加利福尼亚州发送或发送至加利福尼亚州电子邮箱地址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中发布广告,均属非法: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a)(1) 该电子邮件广告包含或附带未经第三方许可的第三方域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a)(2) 该电子邮件广告包含或附带伪造、虚假陈述或伪造的邮件头信息。本款不适用于经广告商合法授权使用该信息的第三方所使用的真实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a)(3) 该电子邮件广告的主题行,发送者明知在合理情况下可能误导收件人,使其对邮件内容或主题的重大事实产生误解。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 (A) 除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下列主体可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或实体提起诉讼: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i) 总检察长。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ii) 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iii) 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收件人,如第17529.1条所定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B) 根据(A)项提起诉讼的人或实体可追回以下一项或两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B)(i) 实际损害赔偿。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B)(ii) 对于每份违反本条规定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约定损害赔偿金一千美元 ($1,000),每次事件最高一百万美元 ($1,000,000)。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C) 收件人、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总检察长,如果是胜诉方,还可以追回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1)(D) 但是,根据本条规定,不得对仅涉及通过其计算机网络例行传输电子邮件广告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2)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已尽职尽责地建立并实施了合理设计以有效防止违反本条规定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惯例和程序,法院应将根据(1)款可追回的约定损害赔偿金减少,对于每份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最高一百美元 ($100),或每次事件最高十万美元 ($100,000)。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3)(A) 根据本条规定对一方提起诉讼的人,不得根据第17529.8条或第17538.45条对该方就同一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如第17529.1条(c)款所定义)提起诉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b)(3)(A)(B) 根据第17529.8条或第17538.45条对一方提起诉讼的人,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对该方就同一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如第17529.1条(c)款所定义)提起诉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5(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752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收到未经请求的垃圾邮件的人、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加州总检察长对非法发送此类邮件的人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每封邮件1000美元的固定赔偿,每次事件最高100万美元。胜诉的原告还可以获得律师费。但是,只负责传输邮件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如果发送者有系统来防止此类垃圾邮件并努力遵守规定,罚款可以减少到每封邮件100美元,每次事件最高10万美元。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1) 除本条或法律任何其他规定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违反本条规定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接收者、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总检察长,可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实体提起诉讼,以追回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1)(A) 实际损害赔偿。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1)(B) 针对违反第17529.2条规定发送的每份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约定损害赔偿金,每次事件最高可达一百万美元 ($1,000,00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2) 接收者、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总检察长,如果作为胜诉原告,还可以追回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a)(3) 但是,对于仅涉及通过其计算机网络例行传输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不应提起诉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9.8(b)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已尽职尽责地建立并实施了旨在有效防止违反本条规定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的合理规程和程序,则法院应将根据 (a) 款可追回的约定损害赔偿金减少至每份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最高一百美元 ($100),或每次事件最高十万美元 ($100,000)。

Section § 1752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本条的其余部分。即使没有无效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