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声明来宣传产品、服务或任何其他事物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所有形式的广告,如报纸、互联网和公开公告。如果有人明知或因疏忽而做出虚假宣传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协会,或其任何雇员,意图直接或间接处置不动产或动产,或提供服务(无论是专业的还是其他的),或任何性质的任何事物,或诱使公众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义务,在本州公众面前制作或散布或促使制作或散布,或从本州向任何州的公众制作或散布或促使制作或散布,在任何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中,或任何广告设备中,或通过公开叫卖或公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手段,包括通过互联网,任何关于该不动产或动产或该等服务(无论是专业的还是其他的),或关于与拟议的履行或处置相关的任何情况或事实的声明,如果该声明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并且明知,或通过行使合理注意义务应知,其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则属非法;或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作为一项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意图不以其中所述价格或如此广告的价格出售该动产或该等服务(无论是专业的还是其他的),而制作或散布或促使制作或散布任何此类声明,则属非法。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17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行业或专业团体以及州机构,不能制定规则阻止企业或专业人士进行广告宣传,只要这些广告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7500) 条和其他法律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 (6076) 条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仍然可以限制广告。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任何行业或专业协会,或州机构、州委员会或州专门委员会,均不得制定任何规则、规章或职业道德准则,以限制或禁止任何商业或专业人士、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广告,只要该广告不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7500) 条的规定,或不被其他法律规定所禁止。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第 (6076) 条先前或此后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

Section § 17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他人家中,无论是亲自上门还是通过电话,试图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如果不明示其推销目的,都是违法的。他们必须透露自己的身份、代表的机构以及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亲自上门,他们还必须出示带有其营业地址的身份证明。法律还禁止在推销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或虚假借口。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买方可以要求赔偿。买方必须首先书面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卖方在 20 天内拒绝,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最低为 50 美元。此外,商家需要将任何合同取消要求的文件保存一年。如果卖方声称不知道有违规行为,他们可能会免于处罚,但前提是他们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也无法得知。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非营利慈善机构或某些其他销售,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法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a) 任何人在潜在买方住所,亲自或通过电话,招揽销售商品或服务或订单,未能在首次联系潜在买方时,且在发出问候语之外的任何其他声明或询问潜在买方任何其他问题之前,清晰、肯定且明确地披露此次联系的目的是为了促成销售,均属非法,需通过以下所有方式: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a)(1) 说明招揽者的身份。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a)(2) 说明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的商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a)(3) 说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a)(4) 并且,在“亲自”联系的情况下,招揽者除了满足第 (1)、(2) 和 (3) 款的要求外,还应出示或展示载明第 (1) 和 (2) 款要求的信息以及所识别的此类人员之一的营业地点地址的身份证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b) 任何人在潜在买方住所,亲自或通过电话,招揽销售商品或服务或订单时,使用任何计划、方案或诡计,歪曲其真实身份或目的以促成此类商品或服务销售或订单,均属非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c) 除了适用于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或补救措施外,故意违反本条规定,且在发生此类故意违反行为的销售方式或推销或两者兼有的情况下,受合同约束的人有权获得销售价格两倍的损害赔偿金或最高达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损害赔偿金,以较高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损害赔偿金不得少于五十美元 ($50);但前提是,作为根据本条对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提起此类诉讼的先决条件,受害方应书面要求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终止该合同并退还根据该合同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项,且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在合理时间内拒绝了此类终止和退还。如果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选择终止,其应向受害方退还收到的任何及所有商品的款项以及未提供服务的款项,并且在退还此类款项后,受害方应退还根据合同收到的任何及所有商品。就本条而言,“合理时间”应指自要求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本款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382 条或《民法典》第 1781 条提起的诉讼。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受合同约束的一方声明已按照本条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明,则本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将被放弃。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d) 招揽者所代表的实体应自收到之日起一年内,保存并维护所有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要求终止的副本。未能保存此类记录将产生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即终止要求已妥善提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e) 如果任何法律规定对本条中指明的任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于未实施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被告,其可以辩称其不知道,且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也无法知道该行为已实施,从而构成违反本条规定,以此作为免除此类罚款的抗辩理由。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f) 在本条中,“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任何非营利慈善组织,或销售任何无形资产的人,或根据 1972 年 7 月 15 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第 18 篇第 1590(a)(1) 条所定义的任何物品。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3(g) 本条不禁止也不授权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理事机构颁布与上门招揽相关的条例,这些条例可以比本条的规定对招揽行为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Section § 17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广告宣传某商品可以按特定数量出售给一名顾客,但却没有说明实际的数量限制,这是非法的。如果顾客被此类广告误导,并且商家拒绝以广告价格出售广告商品,商家必须向顾客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外加50美元。这项法律不影响卖家拒绝向顾客提供信贷的权利,也不适用于为转售而购买商品的顾客。此外,这项法律不能用于集体诉讼;它只适用于个人诉讼。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5(a)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通过广告虚假陈述任何广告商品的数量,即在单次交易中应客户要求出售给任何一名客户的商品数量,并且故意或过失地未在此类广告中包含声明,说明对任何广告商品的数量(即在单次交易中应客户要求出售或提供给任何一名客户的商品数量)实际施加的任何限制,均属非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5(b)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通过此类虚假或过失的广告或宣传,诱导任何个人零售购买者和消费者进入其中指定的任何营业场所,寻求购买任何广告或宣传的商品,然后拒绝以广告价格向该人出售当时在该场所可供出售的任何数量的商品,应向每位被诱导并被拒绝的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并额外支付五十美元($50)。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卖方拒绝向客户提供信贷的任何权利,并且本节不适用于为转售而购买的客户。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5(d)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5(d)(b)款的规定仅适用于以单一原告名义并代表单一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且不适用于多原告或集体诉讼。

Section § 17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数字商品的买家只是获得使用该商品的许可而非实际拥有所有权,那么销售者使用“购买”或“购置”等术语来广告或销售这些商品是违法的,除非满足特定条件。销售者必须通过确认或醒目声明,清晰地告知客户他们购买的是许可而非所有权,并详细说明任何访问限制。这些通知必须与交易的其他协议条款明确区分。本法律不适用于订阅服务、免费提供或可以永久下载并离线使用的商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1) “清晰醒目”指以明显吸引注意的方式呈现文字,例如字体大于周围文本,或与同等大小的周围文本形成对比的字体、字形或颜色,或通过符号或其他标记与同等大小的周围文本区分开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2) “数字应用程序或游戏”指任何人使用专用电子游戏设备、计算机、移动设备、平板电脑或其他带显示屏的设备访问和操作的任何应用程序或游戏,包括该应用程序或游戏的任何附加组件或额外内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3) “数字音频作品”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一系列音乐、语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而产生的作品,包括预录或现场歌曲、音乐、书籍或其他书面材料的朗读、演讲、铃声或其他录音。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4) “数字视听作品”指一系列相关图像,当连续播放时,产生运动的印象,并伴有声音。“数字视听作品”包括电影、音乐剧、视频、新闻和娱乐节目以及现场活动。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5) “数字图书”指在通常意义上被普遍认为是电子传输的书籍的作品,包括小说或非小说作品。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6) “数字代码”指赋予持有该代码的人获取额外数字商品、数字视听作品、数字音频作品或数字图书的权利的代码,这些商品、作品可通过任何方式获取,包括有形形式和电子邮件,无论该代码是否被指定为歌曲代码、视频代码或图书代码。“数字代码”包括用于访问或获取任何指定数字商品或任何先前购买的额外数字商品的代码,以及零售商或其他商业实体为供其客户使用而购买的促销卡或代码。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a)(7) “数字商品”指数字视听作品、数字音频作品、数字图书、数字代码或数字应用程序或游戏,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数字方式交付或访问。“数字商品”不包括有线电视服务、卫星转播电视服务或任何其他电视、视频或广播服务的分发。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 数字商品的销售者,如果使用“购买”、“购置”或任何其他合理人士会理解为赋予数字商品无限制所有权权益的术语,或与限时租赁选项一同,向购买者广告或出售数字商品,则属非法,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A) 销售者在每次交易时收到购买者的肯定性确认,表明以下所有事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A)(i) 购买者正在获得访问数字商品的许可。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A)(ii) 许可的限制和条件的完整列表。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A)(iii) 如果适用,销售者如果不再拥有数字商品的权利,可以单方面撤销对数字商品的访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B) 销售者在执行每笔交易前向消费者提供一份清晰醒目的声明,该声明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B)(i)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购买”或“购置”数字商品是一种许可。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1)(B)(ii) 包含一个超链接、二维码或类似方法,以访问提供许可完整详情的条款和条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2) 购买者根据第 (1) 款作出的任何肯定性确认或清晰醒目声明,应与购买者确认或同意的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明确区分并独立。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3) 本节不要求个人下载数字商品,也不禁止个人将数字商品存储在服务器上以通过互联网访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4)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4)(A) 任何仅在订阅期间广告或出售数字商品访问权的订阅服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0.6(b)(4)(B) 任何以非金钱对价向个人广告或提供的数字商品。

Section § 17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商品被广告宣传时,所提及的价值应与该地区的当前市场价格相符——如果是批发销售,则为批发价;如果是零售销售,则为零售价。此外,如果显示旧价格,该价格必须是广告发布前三个月内的市场价格,或者广告必须清楚说明该旧价格何时是准确的。

Section § 1750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广播电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线服务或报纸、杂志等出版物的出版商,在善意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并且不知道该广告是虚假或误导性的,那么他们就不算违法。

Section § 1750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商家销售仅以多单位形式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广告宣传,则必须显示最小单位组合的价格。但是,如果同时清楚地显示了最小单位组合的价格,商家也可以宣传单个单位的价格。这适用于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商品和服务,但不包括食品。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a) 在本州从事零售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商号、合股公司、协会或组织,如果销售仅以多单位形式出售并以价格进行广告宣传的任何消费品或服务,则应当以其提供的最小多单位的价格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b)(a)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零售商以单单位价格对任何消费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即使这些商品或服务仅以多单位形式而非单单位形式出售,只要广告中也至少以同等显著的方式披露了其提供的最小多单位的价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c) 就(a)款和(b)款而言,“消费品”指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任何食品。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d) 就(a)款和(b)款而言,“消费服务”指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而获取的任何服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4(e) 就(a)款和(b)款而言,“零售商”指从事向零售买家销售消费品或服务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公司、合股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法律关系。

Section § 17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在广告中谎称自己是生产商、制造商或批发商,也不能谎称自己拥有工厂或供应来源,如果这些都不是事实。此外,你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误导他人关于你业务的规模或类型。

任何人在其商品广告中,不得声称自己是生产商、制造商、加工商、批发商或进口商,或声称自己拥有或控制工厂或其他商品供应来源,而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虚报其业务的性质、范围、规模或类型。

Section § 175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某人拥有康乐治疗或类似领域的学位,并且已获得认证或有资格获得认证,否则自称康乐治疗师或声称其服务为康乐治疗是违法的。未经认证的人员不得在其商业名称或广告中使用与康乐治疗相关的特定头衔或缩写。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律,其他人可以提起诉讼,并可能获得赔偿金,首次违规可获得1,5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可获得2,500美元。这笔钱是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唯一赔偿。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a) 任何人自称是康乐治疗师,将其提供的服务称为康乐治疗,或在其服务、姓名或营业地点中使用 (c) 款规定的术语,均属非法,除非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a)(1) 毕业于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并至少拥有康乐治疗学士学位,或康乐与休闲研究(主修康乐治疗)学士学位。或者,未拥有上述学位的人员,如果拥有 (2) 款规定的任何认证机构认可或有资格获得认证的专业学士学位,也可取得资格。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a)(2) 当前持有加州康乐与公园认证委员会或国家治疗性康乐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Therapeutic Recreation Certification, Inc.)作为康乐治疗师的认证或有资格获得认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b) 任何人不得自称是康乐治疗师助理,或将其提供的服务称为与康乐治疗有任何关联,除非其至少当前持有加州康乐与公园认证委员会或国家治疗性康乐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Therapeutic Recreation Certification, Inc.)作为康乐治疗师助理的认证或有资格获得认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 不符合 (a) 款或 (b) 款要求的人员,不得在其服务、姓名或营业地点中使用以下任何词语或缩写: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1) 注册康乐治疗师。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2) 认证康乐治疗师。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3) 认证治疗性康乐专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4) 康乐治疗师。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5) 注册康乐治疗师助理。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6) 认证治疗性康乐助理。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7) RTR。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8) RTC。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9) CTRS。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10) RT。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11) RTAR。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c)(12) CTRA。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d) 就 (c) 款而言,缩写 RT 不应被解释为包括康复治疗师或呼吸治疗师。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5.2(e) 任何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损害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就首次违规行为追回一千五百美元 ($1,500),就每次后续违规行为追回两千五百美元 ($2,500)。这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唯一补救措施。

Section § 1750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人”一词指任何个人、合伙人团体、商业机构、组织或公司。

在本章中,“人”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或公司。

Section § 1750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将“消费者事务部内设委员会”定义为该部门内的任何机构,例如委员会或局。此外,它将“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描述为主要提供消费者保护服务的市或县团体。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6.5(a) “消费者事务部内设委员会”包括消费者事务部内的任何委员会、局、司或其他类似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6.5(b) “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指并包括主要提供消费者保护服务的任何市或县机构。

Section § 17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广告中宣传价格时,涉及同一类别中的多种产品或服务,但未能明确指出该价格适用于哪种具体产品或服务,则属违法。仅仅使用星号或符号加脚注来解释是不够的,特别是当没有图片来展示该产品或服务时。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协会,如果其广告声明或陈述涉及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中的多于一件商品或一种服务,且其中列出的任何价格未能清晰且醒目地标明其所关联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则属非法。当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型未以图示方式呈现时,通过星号或其他符号以及相应的脚注来披露价格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型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清晰且醒目标识的要求。

Section § 17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企业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宣传是违法的。如果企业发布的广告声称基于事实或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当某些官员要求时,企业必须提供这些宣传的证据。如果企业未能提供这些证据,官员可以采取措施停止或修改这些宣传,或者向公众披露其误导性,同时注意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还规定,报纸和广播公司不对虚假宣传负责,除非这些宣传是它们自己发布的。如果被起诉,提起诉讼的人必须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法律还明确,如果一个广告违反了两个特定条款,罚款只适用于其中一个条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a) 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业务并向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人,做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宣传均属非法,包括声称 (1) 基于事实、客观或临床证据的宣传,(2) 将产品功效或安全性与其他品牌或产品进行比较的宣传,或 (3) 声称基于任何事实的宣传。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b) 经消费者事务局局长、总检察长或任何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书面要求,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业务并代表其向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做出广告宣传的人,包括声称 (1) 基于事实、客观或临床证据的宣传,(2) 将产品功效或安全性与其他品牌或产品进行比较的宣传,或 (3) 声称基于任何事实的宣传,应当向提出要求的部门或官员提供广告宣传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该要求应在广告宣传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任何根据本款提出要求的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应当事先将该要求通知总检察长。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c) 消费者事务局局长、总检察长或任何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在广告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充分证实其宣传的情况下,或如果消费者事务局局长、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有理由相信该广告宣传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c)(1) 根据第 17535 条,要求该人立即终止或修改该宣传。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c)(2) 在适当注意保护合法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传播关于宣传真实性或宣传为何对本州消费者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d)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d)(c) 款规定的救济是对因违反本章而可能寻求的任何其他救济的补充。第 17534 条不适用于违反本条的行为。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任何报纸出版商或广播电视公司对发布或播放 (a) 款中提及的任何广告宣传承担责任,除非该出版商或广播公司是做出该宣传的人。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f)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本条的任何违反行为。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8(g) 如果广告违反了 (a) 款和第 17500 条,法院不应根据第 17536 条对违反 (a) 款和违反第 17500 条分别处以民事罚款,而应就违反 (a) 款或第 17500 条中的任一项处以民事罚款。

Section § 17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销售或租赁产品或服务,且要求同时购买或租赁其他产品或服务,则广告必须清楚地显示所有相关产品的价格。但是,对于某些订阅或会员计划存在例外,在这些计划中,卖方会寄送一份表格供消费者选择不接收某些商品。这些计划必须清楚说明客户如何拒绝商品、任何最低购买义务、取消权利以及额外的邮费和手续费。该规定不适用于报纸或广播公司等媒体实体,如果它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此类广告。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a) 任何广告,包括任何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广告,旨在招揽购买或租赁产品或服务,或其任何组合,如果以购买或租赁不同产品或服务,或其任何组合作为销售条件,则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披露所有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本要求不以任何方式影响第16726条和第16727条关于非法购买安排的规定。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1) 符合本款规定的合同计划或安排,在此计划或安排下,卖方定期向消费者提供一份表格或通知卡,消费者可使用该表格或通知卡指示卖方不发运所提供的商品。表格或卡片上包含的任何不发运商品的指示,其字体大小应与表格或卡片上所有其他指示和条款的字体大小相同。表格或卡片应指定一个日期,在该日期之前消费者必须将其寄出(“寄出日期”)或卖方必须收到(“退回日期”),以防止所提供商品的寄送。卖方应在退回日期前至少25天或在寄出日期前至少20天寄出该表格或卡片,或者提供一个在消费者收到后至少10天的寄出日期,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寄送表格或卡片的系统,都应确保消费者至少有10天的时间寄出其表格或卡片。该表格或卡片应预先填写卖方地址,以便其可作为邮政回函卡使用;或者,该表格或卡片应附带一个已填写卖方地址的回邮信封。在会员合同或申请表上,或在与合同或表格同一页且紧邻的位置,应以清晰醒目的语言披露该计划或安排的重要条款,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1)(A) 计划中规定,如果订阅者不希望购买或接收所选商品,应按照卖方规定的方式通知卖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1)(B) 订阅者承担的购买最低数量商品的任何义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1)(C) 已完成合同的订阅者随时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1)(D) 账单费用是否包含邮费和手续费。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b)(2) 不属于(a)款范围内的其他合同计划或安排,例如连续性计划、订阅安排、常备订单安排、补充品和系列安排,在此类计划或安排下,卖方定期向已事先同意定期接收商品的消费者发运商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09(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报纸、期刊或其他出版物的出版商,或任何广播或电视广播公司,或任何有线、卫星或其他通信媒介的所有者或运营商,如果其真诚地广播或发布(包括通过互联网)广告或要约,且不知道其违反了(a)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