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a) 任何人怀有恶意意图,注册、交易或使用与以下任一域名或子域名相同或易混淆的域名或子域名,包括但不限于因拼写错误造成的相同或易混淆,均属违法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a)(1) 其他在世个人或已故名人的姓名,无论双方的商品或服务如何。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a)(2) 用于销售或转售、或要约销售或转售商品的以下任一名称: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a)(2)(A) 某个特定的职业或大学运动队、职业或大学体育联盟、主题公园或游乐园,或举办音乐会、体育赛事或其他现场娱乐活动的场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a)(2)(B) 某个特定的活动、表演或展览,包括预定在该活动中表演或出现的个人、职业或大学团队、表演、团体或实体的名称。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b) 本节不适用于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注册为域名或子域名的名称: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b)(1)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b)(1)(a) 款第 (1) 项所述的个人姓名与著作权作品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虚构或非虚构娱乐作品,以及戏剧、文学、视听或音乐作品。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b)(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b)(2)(a) 款第 (1) 项所述的个人姓名所有人,或 (a) 款第 (2) 项所述实体名称的授权代理人,同意将该名称注册、交易或用作域名或子域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c) 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局或任何其他域名注册机构,对根据 (a) 款采取的任何影响域名的行动,不应对任何人承担责任,无论该域名最终是否被认定侵犯或淡化了商标或服务标志。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d) 因违反本节而遭受实际损害并损失金钱或财产的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实际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适用),并且如果诉讼结果有利于该方,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e) 就本节而言,“商品”包括音乐会、体育赛事或其他现场娱乐活动的门票。“商品”还包括带有 (a) 款第 (2) 项所述实体名称或商标的服装和纪念品。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f) 任何未经 (b) 款第 (2) 项所述同意而违反 (a) 款第 (1) 或 (2) 项注册、交易或使用域名或子域名的人,推定其怀有恶意意图。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5(g) 本节提供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6 编第 2 章(自第 14200 条起)或第 7 编第 2 部分第 4 章(自第 17000 条起)可用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