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2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有人虚假声称他们的产品是由盲人制作的,这将被视为一个影响全州的重要问题。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术语:“盲人”指视力非常有限的人,具体来说,是指视力或视野有严重限制的人。“直接劳动”指为准备产品而进行的实际动手工作,例如制造和包装,但不包括监督或其他间接任务。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a) “盲人”指经矫正镜片矫正后,较好眼的中心视力不超过20/200的人,或视力大于20/200,但视野受限,使得视野最宽直径所成的角度不超过20度的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21(b) “直接劳动”指为准备、加工、组装和包装所需的所有工作,但不包括监督、管理、检查和运输。

Section § 17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被标记为由盲人工人制造,那么至少75%的劳动时间必须确实由盲人完成。除非满足这一条件,否则产品不得以“盲人制造”的名义进行销售。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此类违规行为也可根据其他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公司、机构或协会,不得在本州交付或出售任何通过标签、标志、商号或制造商名称表明其由盲人工人制造的商品或物品,除非生产此类声称由盲人制造的商品或物品的直接劳动总工时中,至少有75%是由盲人完成的。任何没有标签、标志或其他印刷品表明生产此类商品或物品的直接劳动总工时中至少有75%是由盲人(如本文所定义)完成的商品或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由盲人制造的商品出售,除非此类商品或物品确实是由盲人(如本文所定义)制造的。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任何此类违规或威胁违规行为均可根据本章第17535节提起诉讼。

Section § 17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盲人工作者或雇用他们的组织,在产品上标注“盲人工匠制作”或类似字样,前提是该产品至少75%的劳动时间是由盲人完成的。这些标签还必须注明产品的制造地点,并且可以选择性地包含制作该产品的工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