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旅游消费者赔偿方案
Section § 17550.36
本节专门为本条定义了“参与者”一词,指的是根据规定程序注册的旅行销售商。
Section § 17550.37
这项法律将“受害人”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人,他们因旅行服务提供商未能退还机票或海运服务费用而蒙受损失,原因可能是破产或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旅行销售商在销售时必须已注册并是某个特定基金的付费参与者。如果有人向该基金申请退款,他们就不能再就该特定交易起诉旅行服务提供商。但是,如果索赔因销售商未正确注册或索赔人在销售时不在加利福尼亚州而被拒绝,则放弃法律权利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550.38
这项法律是关于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如何帮助那些因旅行问题蒙受经济损失的人。如果有人应获得与旅行相关的赔偿,该公司可以提供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次要的,只有在考虑了其他补偿(如某些存款计划、托管计划、旅行保险或《民法典》下的特定权利)之后才介入。个人无需提起诉讼或向警方报案即可获得此帮助。这笔钱来自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司在需要时可以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寻求法律帮助。
Section § 17550.39
本法律条款规定,参与者必须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设立一家名为“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的非营利公司。此外,它明确指出,加利福尼亚州及其工作人员不对该公司或其员工的任何行为或错误负责。
Section § 17550.41
本节阐述了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选举程序。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一名由消费者事务总监任命的公众成员、一名无投票权的司法部雇员,以及四名从旅游消费者赔偿基金中选出的参与者。董事任期两年,分期交错,被提名人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标准,例如无犯罪记录和相关的旅游行业经验。选举每年举行,该组织必须告知被提名人其申请状态。法规禁止额外的提名要求,并确保候选人可以与选民沟通。
Section § 17550.42
这项法律要求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在特定时间内公开其财务和运营详情。他们每年必须提供一份报告,列出索赔详情、基金余额和参与者评估费用。他们还需要公布经批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年度预算预测和更新后的章程。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提供给提出请求的人。
Section § 17550.43
本节解释了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的财务结构。它要求该公司维持一个运营基金以支付行政费用,以及一个单独的赔偿基金以支付消费者索赔。旅游企业必须按每个经营地点支付特定费用来支持这些基金。如果他们之前经营但未支付费用,则必须补缴评估费。赔偿基金是一个由联邦保险银行持有的信托账户,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负责监督其使用情况并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这些资金只能投资于某些安全的政府证券。
Section § 17550.44
如果您在加州从事旅游业务,您需要向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支付一笔年费。这笔费用用于资助其运营和赔偿基金。费用到期日是您注册续期前30天,或收到账单后45天,以较晚者为准。如果您逾期未付,每天需支付5美元的罚款,最高500美元。每年一月,他们会决定运营费用,每个营业地点每年最高35美元。如果他们的赔偿基金余额过低,他们可能会在全年额外收费,以达到目标余额,每个地点最高200美元。如果基金在特定时间过低,也有紧急费用评估的规定。这些紧急费用对每个营业地点设有最高限额,并根据总体运营成本决定。赔偿基金的任何利息都可能用于运营,前提是基金余额不低于120万美元。任何评估费的逾期付款都会产生相同的每日罚款。此外,每项评估费都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给总检察长办公室。
Section § 17550.45
如果有人在60天内没有支付评估款,公司会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会暂停那个人的注册。公司也必须通知当事人。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或另一个指定的实体可以起诉,以追回未支付的款项。如果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胜诉,他们有权收回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17550.46
本节解释,当有人对旅行消费者赔偿公司提出投诉时,司法部长将提供一份索赔表格。这份表格帮助受损者从一个旨在弥补损失的专项基金中申请赔偿金。表格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投诉人的联系方式、付款详情,以及旅行服务中承诺但未兑现的内容。如果缺少任何必要信息,投诉人必须解释原因。表格必须签署声明所有信息真实无误,否则遗漏信息可能导致索赔被驳回。
Section § 17550.47
如果您在航空或海上旅行上损失超过 $50,您可以向旅行消费者赔偿公司提交索赔,支付 $35 的费用。如果您的付款被退回,您可以支付 $50 的费用再次尝试。您必须在旅行结束日期起一年内提交索赔。您最多可以索赔 $15,000,但仅限于您实际支付的旅行费用。索赔不包括工资损失或精神损害等。
索赔在 45 天内根据提交的文件作出裁决。如果被拒绝,您会收到书面解释,并可以请求重新考虑,支付另外 $50 的费用。除非首先请求重新考虑,否则无法上诉。上诉通过高等法院进行,并基于现有记录,除非新证据无法更早提交,否则不接受新证据。如果您赢得申诉,您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您最初的索赔金额。
如果赔偿公司关闭,剩余资金将分配给待处理的索赔。索赔需要至少三票反对才能被拒绝,否则将被批准。董事不能对与他们有个人关系或经济利益的索赔作出决定。
Section § 17550.48
Section § 17550.49
当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因针对旅游销售商的索赔而从其基金中支付款项时,它必须通知总检察长并保留记录。它可以决定是否尝试向该销售商追回这笔钱。如果它这样做,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法律手段,例如债务追讨或诉讼,并可以追回与追偿过程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此外,他们还可以对已支付的款项按每年9%的利率收取利息,外加各项开支。
Section § 17550.50
Section § 17550.51
Section § 17550.52
司法部长可以认定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不再正常运作,如果发生以下任何问题:公司从未设立、已解散、停止运营、资金耗尽(资不抵债)、未能及时支付账单或索赔、违反法律、滥用其资金、未按要求征收费用、延迟索赔决定、不遵守规定,或拒绝司法部长办公室的审计。
Section § 17550.53
本法律条款涉及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该公司负责调查与旅行销售商发生问题的旅客提出的索赔。该公司可以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合作,在评估这些索赔时审查记录,并有权聘请专家协助。旅行销售商必须向该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滥用从这些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是违法的,如果索赔有效并已支付,调查费用可以向旅行销售商追讨。如有必要,该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追回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17550.54
本条法律规定,未经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批准,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实体或修改其管理规则。具体而言,未经总检察长的书面批准,州务卿不会为该公司备案公司章程或修正案。此外,任何新的章程或对现有章程的修改也需要这份书面同意。如果总检察长在60天内没有回应,提议的章程或修改将自动获得批准。
Section § 17550.56
本法律条款确保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始终接受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审查。他们有权随时检查公司的运营情况,包括其账簿和记录。总检察长团队可以无限制地访问公司所有的办公室和文件。
Section § 17550.57
如果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关闭或解散,其所有债务和义务必须使用其剩余资产(包括任何赔偿资金)偿清。在所有负债结清后,任何剩余资产将分配给公司的参与者。这种分配是根据每个参与者在该州拥有的营业地点数量与所有参与者的总地点数量之比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