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加州销售的、乙二醇含量超过10%的发动机冷却液或防冻液,必须添加苯甲地那铵等苦味剂,使其难以下咽。这是为了减少意外误食。制造商需要保留所用苦味剂的记录,并应要求向公众提供这些信息。此外,除非公司存在故意不当行为,否则对于因添加苦味剂而导致的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车辆中已有的防冻液,也不适用于55加仑或更大容量的批发包装防冻液。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a) 任何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在本州销售、在2003年7月1日之后制造且乙二醇含量超过10%的发动机冷却液或防冻液,应在其产品中包含至少百万分之30的苯甲地那铵作为苦味剂,以使其难以下咽。如果其他厌恶剂在测试对象中产生的厌恶程度达到或超过使用百万分之30苯甲地那铵防冻液配方所获得的程度,则可以使用该其他厌恶剂。受本节约束的任何产品的制造商或包装商,应根据本章规定,保留所使用的任何苦味剂的商品名称、科学名称和活性成分的记录。根据本节保留的信息和文件,应在公众提出请求时提供给任何公众成员。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b)(1) 根据本节要求含有厌恶剂的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回收商或销售商,对于因乙二醇防冻液中包含苯甲地那铵而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b)(2) 本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仅适用于乙二醇防冻液中苯甲地那铵的浓度符合本节规定的情况。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b)(3) 如果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是由于乙二醇防冻液的制造商、分销商、回收商或销售商的故意或肆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则本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c) 本节不应解释为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c)(1) 销售含有发动机冷却液或防冻液的机动车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2(c)(2) 含有55加仑或更多防冻液的批发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