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 就本条而言: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 “电话推销员”指任何个人或实体,其代表自身或通过销售人员或代理人、自动语音设备或其他方式,向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话号码拨打或促使拨打电话,且该电话具有以下任何目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A) 旨在提供奖品,或出租、销售、交换、推广、赠送或租赁商品或服务,或可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文件。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B) 提供或招揽,或旨在提供或招揽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任何信用延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C) 旨在获取营销信息,该信息将或可能用于直接向用户推销商品或服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D) 旨在销售或推广任何投资、保险或金融服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1)(E) 旨在进行第17511.1条所述的任何电话推销或尝试电话推销。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a)(2) “谢绝来电”名单指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和维护的全国“谢绝来电”登记册上列出的加利福尼亚州电话号码,如《联邦法规典籍》第16篇第310.4(b)(1)(iii)(B)节所述。如果“谢绝来电”名单是在拨打电话之日前不超过三个月从联邦贸易委员会获取的,则该名单为最新名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b) 如果个人或实体的产品或服务由其业务实践不受该个人或实体控制的独立承包商销售或营销,则该个人或实体不一定符合电话推销员的资格。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 除(e)款所述的电话外,自联邦贸易委员会首次向电话推销员提供其“谢绝来电”名单之日起的第31天开始,任何电话推销员均不得拨打当时最新的“谢绝来电”名单上的任何电话号码,并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1) 旨在提供奖品,或出租、销售、交换、推广、赠送或租赁商品或服务,或可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文件。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2) 提供或招揽,或旨在提供或招揽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任何信用延期。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3) 旨在获取营销信息,该信息将或可能用于直接向用户推销商品或服务。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4) 旨在销售或推广任何投资、保险或金融服务。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c)(5) 旨在进行第17511.1条所述的任何电话推销或尝试电话推销。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d) 任何销售、租赁、交换或出租电话推销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均不得在其名单中包含出现在最新“谢绝来电”名单上的电话号码,但本款不适用于用于查号服务和在电话簿中公布的、列出特定地理区域内几乎所有公开可用电话号码的名单。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c)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1) 根据用户书面明确同意向该加利福尼亚州电话号码拨打的电话。该书面协议应清楚地证明该个人授权特定方拨打或代表特定方拨打该加利福尼亚州电话号码,并应包含该个人的签名。在任何关于用户是否已提供此明确书面许可的争议中,电话推销员有责任通过出示由用户签署的原始文件或传真文件(证明该许可);或用户发布的广告,来证明用户已提供此许可。“明确同意”不包括任何附合合同中包含的同意或许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 根据用户明确请求拨打的电话。“明确请求”可包括来自某个人或实体的电话,该个人或实体已从与用户有既定业务关系的推销员处获得用户的电话号码和姓名作为推荐,前提是该推销员已获得用户对该推荐的明确请求。“明确请求”不包括任何附合合同中包含的同意或许可。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视适用情况而定),则推定电话并非应用户明确请求拨打: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A) 电话是在用户最后一次联系某企业以询问潜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后拨打的。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A) 邮件发送者的姓名以及请求通话许可的实体的身份识别。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B) 订阅者可接听电话的电话号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C) 授权通话的订阅者签名。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2)(D) 通知订阅者,即使其电话号码已列入联邦“谢绝来电”登记名单,电话推销员或代表请求许可中指明的特定方致电的人员仍可能联系订阅者。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3) 如果订阅者与电话推销员之间存在州或联邦法律定义的既定业务关系,则无需第 (1) 款所述的明确书面许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92(e)(4) 在任何关于订阅者是否已提供此明确书面许可的争议中,电话推销员有责任通过出示由订阅者签署的、证明该许可的原件或传真文件来证明订阅者已提供此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