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州机构均可采取适当行动,为其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因在该州机构受雇期间和因受雇关系而发生的事故所遭受的伤害或死亡的住院治疗、医疗和赔偿,包括死亡抚恤金,不论过失。但前提是该伤害或死亡不属于本法典第4部分规定可赔偿的范围。
工伤赔偿和保险:未另行涵盖的州雇员直接支付
Section § 61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任何州机构向因工伤事故遭受伤害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人提供医疗和死亡抚恤金等福利,即使事故并非任何人的过错。此规定适用于该伤害或死亡尚未被工人赔偿法的其他部分涵盖的情况。
州机构雇员福利 雇员住院治疗 工伤事故医疗
Section § 6111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赔偿保险基金与州财政部达成协议,处理针对任何州机构的索赔。这些索赔必须与本法律章节下的事务相关。
州立赔偿保险基金可以与州财政部订立一项总协议,根据该协议提供服务,以调整和处理根据本章产生的针对任何州机构的索赔。
州立赔偿保险基金 总协议 州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