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典第3212、3212.5、3361、4458以及第4800至4855条(含首尾)的规定,以及本法典第4编的其他条款中,凡对特定人员或职业有限制的,均不适用于本编及其施行。
工伤赔偿和保险:未另行涵盖的州雇员待遇和程序
Section § 6140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分部所涵盖的工人所享有的住院、医疗和经济补偿(包括死亡抚恤金)福利,必须与本法典第4分部为雇员提供的福利相同。这实质上确保了工人福利适用方式的一致性。
住院福利 医疗 赔偿金
Section § 6142
本条规定,劳工法典中某些仅适用于特定人员或职业的条款不受本编影响。具体而言,它提到了第3212、3212.5、3361、4458以及第4800至4855条等条款,这些条款不适用本编的一般规定。
限制性规定 特定职业 劳工法典例外
Section § 6143
这项法律赋予上诉委员会权力,处理与根据法律要求直接或通过保险提供福利相关的义务争议。这些福利应与第四分部中提及的福利一致,并在保险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上诉委员会拥有所有不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相抵触的权力,以审理和裁决因本分部项下直接提供或通过保险方式提供与本法典第四分部规定的福利相同的福利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事项,并附带在保险情况下由《保险法典》第11657条授权的限制。
上诉委员会 争议解决 义务
Section § 6144
本法律规定,申诉委员会可以解决与特定劳动法分部相关的争议,条件是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委员会的管辖权。这可以在有或没有明确仲裁请求的情况下进行。
申诉委员会可以审理和裁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九编(自第128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它的、发生在本分部项下的争议,条件是此类争议通过当事人签署的协议提交给它,或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其管辖而提交,无论是否明确要求仲裁。
申诉委员会 争议解决 劳动法争议
Section § 6145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分部项下存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国家(通过其任何机构)或在获得所涉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必须将该事项提交给上诉委员会进行仲裁。
州机构仲裁 上诉委员会提交 争议仲裁
Section § 6146
上诉委员会可以在某些争议中担任仲裁员。在此过程中,它拥有与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相同的权力,并遵循类似的规则。这意味着其裁决具有同等约束力,并且可以像处理赔偿案件一样,以相同的方式重新审理、复核和执行。
此外,上诉委员会提供仲裁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诉委员会在担任仲裁员时,拥有其在赔偿案件中享有的所有权力,其仲裁裁决和裁定具有相同的终局性,并依照与赔偿案件相同的重新审理、复核和执行方式。
上诉委员会不得因担任仲裁员而收取任何费用或成本。
上诉委员会仲裁 赔偿案件 仲裁员权力
Section § 6147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书面同意,否则您不能从州机构或州立赔偿保险基金获得任何因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的福利。如果您决定就该伤害或死亡起诉州政府,您必须允许他们从您赢得的任何赔偿金中扣除您已获得的福利价值。此外,一旦您提起诉讼,您将不再从该机构获得任何福利。
州立赔偿保险 福利协议 起诉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