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受伤的雇员死亡,这不会改变雇主的经济责任。但是,残疾赔偿金在雇员死亡后就会停止。截至雇员死亡时应支付的任何未付赔偿金应支付给雇员的受抚养人,或者,如果没有受抚养人,则支付给他们的个人代表、继承人或有权获得该赔偿金的人,并且无需经过遗嘱认证法院程序。

Section § 4701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死亡,雇主除了其他福利外,还必须承担某些费用。他们必须支付员工的丧葬费,具体金额取决于受伤发生的时间:1991年前最高2,000美元,1991年至2013年间最高5,000美元,2013年后受伤最高10,000美元。

此外,如果员工有受抚养人,雇主必须向他们提供死亡抚恤金。

如果一项伤害导致死亡,无论是否伴有残疾,雇主除了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其他福利外,还应承担以下所有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4701(a) 雇员的合理丧葬费,按照以下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4701(a)(1) 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最高两千美元 ($2,000)。
(2)CA 劳动法 Code § 4701(a)(2)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且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最高五千美元 ($5,000)。
(3)CA 劳动法 Code § 4701(a)(3) 对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b)CA 劳动法 Code § 4701(b) 死亡抚恤金,当雇员留下任何依赖其供养的人时,应支付给受抚养人。

Section § 4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雇员因工伤死亡时,受抚养人或遗产可获得的死亡抚恤金金额。抚恤金金额根据受抚养人(完全或部分)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伤害发生日期而异。例如,根据这些因素和日期,金额从7万美元到32万美元不等。法律还包括针对警官和无受抚养人情况的特殊规定。此外,死亡抚恤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类似于临时完全伤残赔偿金,并设有最低每周支付额。如果伤害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之后,伤残赔偿金将与死亡抚恤金分开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4702(a) 除非本节以及第4553、4554、4557和4558节另有规定,并且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给尚存受抚养人、个人代表、继承人或有权获得已故雇员应计未付赔偿金的其他人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在完全受抚养情况下,死亡抚恤金应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4702(a)(1) 在有两名完全受抚养人且无论部分受抚养人数量的情况下,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九万五千美元 ($95,000);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三万五千美元 ($135,000);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四万五千美元 ($145,000);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二十九万美元 ($29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4702(a)(2) 在有一名完全受抚养人及一名或多名部分受抚养人的情况下,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七万美元 ($70,000);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九万五千美元 ($95,000);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加上每年用于供养部分受抚养人的金额的四倍,但不得超过以下金额: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总计九万五千美元 ($95,000);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四万五千美元 ($145,000);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二十九万美元 ($290,000)。
(3)CA 劳动法 Code § 4702(a)(3) 在有一名完全受抚养人且无部分受抚养人的情况下,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七万美元 ($70,000);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九万五千美元 ($95,000);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4)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2(a)(4)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2(a)(4)(A) 在无完全受抚养人且有一名或多名部分受抚养人的情况下,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为每年用于供养部分受抚养人的金额的四倍,但不得超过七万美元 ($70,000);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总计九万五千美元 ($95,000);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一万五千美元 ($115,000);以及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B)CA 劳动法 Code § 4702(a)(4)(A)(B) 在无完全受抚养人且有一名或多名部分受抚养人的情况下,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为每年用于供养部分受抚养人的金额的八倍,但不得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5)CA 劳动法 Code § 4702(a)(5) 在有三名或更多完全受抚养人且无论部分受抚养人数量的情况下,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五万美元 ($150,000);对于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十六万美元 ($160,000);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三十二万美元 ($320,000)。
(6)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2(a)(6)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2(a)(6)(A) 在没有完全受抚养人且没有部分受抚养人的警官情况下,对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支付给已故警官的遗产。
(B)CA 劳动法 Code § 4702(a)(6)(A)(B) 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在没有完全受抚养人且没有部分受抚养人的情况下,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支付给已故雇员的遗产。
(b)CA 劳动法 Code § 4702(b) 在所有情况下,死亡抚恤金应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其方式和金额应与向雇员支付临时完全伤残赔偿金的方式和金额相同,除非上诉委员会另有命令。但是,每周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二百二十四美元 ($224)。
(c)CA 劳动法 Code § 4702(c) 伤残赔偿金不得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且当导致死亡的伤害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之后时,应在死亡抚恤金之外另行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4702(d) 本条项下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所有权利,应继续有效。

Section § 4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分配死亡抚恤金。如果只有一人完全依赖已故雇员,他们将获得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全部死亡抚恤金。任何额外的部分受抚养人将获得一部分,最高限额为25,000美元。

如果有多名完全受抚养人,他们将平均分享总抚恤金,而部分受抚养人则无法获得其中任何部分。然而,如果只有部分受抚养人而没有完全受抚养人,死亡抚恤金将根据他们对已故雇员的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遵照第4704条的规定,本节应确定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权利。
如果有任何人员完全依赖已故雇员供养,该人员应获得第4702条规定的一名完全受抚养人的全部死亡抚恤金,任何额外的部分受抚养人应获得第4702条 (b) 款规定的死亡抚恤金,最高总额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如果有两名或以上人员完全依赖已故雇员供养,这些人员应获得第4702条 (a) 款规定的死亡抚恤金,任何部分受抚养人不得获得其中任何部分。
如果有不止一名人员完全依赖已故雇员供养,死亡抚恤金应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
如果有不止一名人员部分依赖已故雇员供养,且没有人员完全依赖供养,则作为死亡抚恤金的金额应按其依赖程度的相对比例在这些部分受抚养人之间分配。

Section § 4703.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何向完全依赖已故工人的子女支付死亡抚恤金。通常,这些抚恤金会持续到最小的子女年满18岁,但如果子女仍在高中就读,并且其父母是在执行公务中殉职的在职警察、消防员或类似公共安全人员,则可以延长到19岁。支付金额与死者本应获得的临时完全伤残福利相同,但每周至少为224美元。但是,如果父母的工作主要是文书或办公室性质,则不适用这些延长的福利。

(a)CA 劳动法 Code § 4703.5(a) 对于一名或多名完全受抚养子女,如第3501条所定义,在支付第4702条规定的金额后,并且尽管有第4702条和第4703条规定的最高限额,死亡抚恤金的支付应持续到最小的子女年满18岁,或直到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谋生的子女死亡,其方式和金额应与支付给雇员的临时完全伤残赔偿金相同,但每周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二百二十四美元 ($224)。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3.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3.5(b)(1) 尽管有 (a) 款中的年龄限制,如果子女仍在高中就读,并且是以下人员的子女而获得死亡抚恤金,则死亡抚恤金的支付应持续到最小的子女年满19岁:治安官办公室的在职成员;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的警察或消防部门的在职成员;《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述的,主要从事积极执法活动的个人;林业和消防局的在职消防员;或在执行公务中殉职的任何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的在职成员。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3.5(b)(2)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3.5(b)(2)(1) 款不适用于主要职责是文书工作或其职责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或积极消防服务范围的人员的子女,例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

Section § 47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如果某些地方或巡逻安全成员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因公殉职,其任何完全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福利。这适用于不从事少年拘留所辅导或团体监督工作的特定安全成员,并且包括受任何公共退休制度约束的成员。所提及的福利在第4703.5条中有所规定。

第4703.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以下人员的完全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5部第3编第4章第4条(自第20420条起)定义的当地安全成员,或根据《政府法典》第31469.3条定义的(但不包括履行与少年拘留所团体辅导和团体监督相关职责的)安全成员,或受任何公共退休制度约束的安全成员,或根据《政府法典》第20390条定义的巡逻成员,如果该成员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因公殉职,且该完全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第4703.5条另有权获得福利。

Section § 4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根据受抚养人的需求和公平原则,将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分配给一名或多名受抚养人。如果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决定向通常不优先获得抚恤金的受抚养人支付。款项可以直接支付给受抚养人,也可以支付给委员会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以保障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的利益。

Section § 47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死亡抚恤金并需要将其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那么在分配时,他们必须遵守上诉委员会的任何指示或决定。

Section § 4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已故雇员的受抚养受益人也去世了,其死亡抚恤金将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其他受抚养人,累积的抚恤金将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支付给最后一位受抚养人的继承人,或者支付给已故雇员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委员会可以使用这笔抚恤金来支付已故雇员的丧葬费,但有金额上限。

(a)CA 劳动法 Code § 4706(a) 如果任何已故雇员的受抚养受益人死亡且没有在世的受抚养人,则在唯一剩余的受抚养人死亡时已累积且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命令支付给该受抚养人的继承人,如果无继承人,则支付给已故雇员的继承人,无需遗产管理。
(b)CA 劳动法 Code § 4706(b) 如果没有在世的受抚养人且没有在世的继承人,上诉委员会可命令将已故雇员的丧葬费(不超过第4701条规定的金额)支付给适当的人,无需遗产管理。

Section § 4706.5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因伤死亡,而该伤害本可使其获得工伤赔偿,但没有受抚养人可以领取死亡赔偿金,雇主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支付一笔与该赔偿金等额的款项。这笔钱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用于其他工伤赔偿。如果没有幸存者可以领取任何未支付的赔偿金,这笔钱也归该部门所有。除非已知有受抚养人,否则雇主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雇员死亡事件。如果雇主经过仔细核查后发现没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他们可以自愿支付款项。如果后来发现确实有幸存者,已支付的款项可以退还给雇主。

本法律不适用于已根据第4702条的某些条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4706.5(a) 凡雇员遭受致命伤害,且该伤害本可使其获得赔偿金福利,但因其死亡而未能获得赔偿金福利,同时该雇员未留下任何有权获得抚养死亡赔偿金的人,则雇主应向工业关系部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同于本应支付给无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世配偶的全部抚养死亡赔偿金。
(b)CA 劳动法 Code § 4706.5(b) 当已故雇员未留下任何在世受抚养人、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有权获得第4700条所指的应计未付赔偿金的人时,该应计未付赔偿金应由雇主支付给工业关系部。
(c)CA 劳动法 Code § 4706.5(c) 根据 (a) 和 (b) 款规定应向工业关系部支付的款项,应存入普通基金,并应作为报销款项,记入工业关系部在主计长签发收据的财政年度内,用于支付第5条(从第4751条开始)规定的后续伤害的额外赔偿金的任何拨款。
(d)CA 劳动法 Code § 4706.5(d) 根据 (a) 款规定应向工业关系部支付的款项,应以一次性总付方式支付给该部门,支付方式应按照第5101条 (b) 款的规定。
(e)CA 劳动法 Code § 4706.5(e) 工业关系部应保存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给州的所有款项的记录,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收取这些款项。
(f)CA 劳动法 Code § 4706.5(f) 每位雇主或雇主的保险承运人,应以行政主管可能规定的任何形式,通知行政主管每位雇员的死亡情况,除非雇主实际知晓或收到通知,表明已故雇员留有在世受抚养人。
(g)CA 劳动法 Code § 4706.5(g) 经合理调查后,当雇主认定已故雇员未留下任何有权获得抚养死亡赔偿金的在世人员,并认定该死亡发生的情形本可使该雇员获得赔偿金福利时,雇主可自愿支付 (a) 款所指的款项。如此支付的款项应被视为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和裁决所支付的款项。此后,如果上诉委员会认定已故雇员确实留有有权获得抚养死亡赔偿金的在世人员,则根据该认定,所有已支付的 (a) 款所指款项应立即退还给雇主,或者如果已投保,则退还给为雇主赔偿损失的雇主工伤赔偿承运人。
(h)CA 劳动法 Code § 4706.5(h) 如果根据第4702条 (a) 款 (6) 项向任何人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则本条不适用于没有有权获得抚养死亡赔偿金或应计未付赔偿金的在世人员的情况。

Section § 4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的死亡抚恤金规则。通常,除了最高1000美元的丧葬费外,死亡抚恤金不会发放,除非退休系统没有向在世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支付特殊死亡抚恤金。

如果支付给配偶和子女的死亡津贴总额低于其他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他们可以获得差额。然而,(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地方安全成员、州安全成员以及某些和平官员和消防员,这些例外情况将追溯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470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除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合理丧葬费外,本分部不应因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活跃成员的雇员死亡而授予任何福利,除非确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不会因该雇员死亡而向其在世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支付《公共雇员退休法》中定义的特殊死亡抚恤金,或《政府法典》第21547条和第21548条中规定的替代特殊死亡抚恤金的福利;但如果支付给在世配偶和子女的死亡津贴总额低于本分部另行应付的福利,则在世配偶和子女有权根据本分部获得差额。
本条在1977-78届常会期间的修订应追溯适用于1976年7月1日。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7(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7(b)(a)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地方安全成员或巡逻成员,如《政府法典》第20390条所定义。本款应追溯适用。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7(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707(c)(a)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政府法典》第20400条所定义的州安全成员、《刑法典》第830、830.1、830.2条、第830.3条(e)款、第830.4条和第830.5条所定义的和平官员,以及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第8谈判单位成员的林业和消防局消防员。本款应追溯适用于2019年1月1日,针对此前未提出索赔或未解决的伤害,且不应取代《劳动法典》另行规定的任何诉讼时效。

Section § 4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为一名已故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雇员申请死亡抚恤金时,该退休系统必须作为被告方参与诉讼程序。

上诉委员会将裁定该雇员的死亡是否因与其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造成。这一裁定有助于委员会适用本法律和《公共雇员退休法》中的相关规定。

任何利害关系方就本分部规定的、因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雇员死亡而产生的死亡抚恤金提出申请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被列为被告,且上诉委员会应裁定该死亡是否因源于其雇佣关系并发生在其雇佣期间的受伤或疾病引起,旨在使上诉委员会能够适用本分部的规定,并使管理委员会能够适用《公共雇员退休法》的规定。

Section § 4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因公殉职、死亡或完全残疾的特定公职人员(如执法人员、消防员或惩教人员)的受抚养人(子女或配偶)提供教育奖学金。如果这些受抚养人有经济需求,并且相关事件符合工人赔偿法的赔偿条件,他们可以获得类似于加州助学金(Cal Grants)的大学资助。这不保证大学录取,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其他助学金或费用减免。奖学金的支付来自州预算中拨给学生资助委员会的资金。

(a)CA 劳动法 Code § 47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刑法典》第 830.1 条、830.2 条、830.3 条、830.31 条、830.32 条、830.33 条、830.34 条、830.35 条、830.36 条、830.37 条、830.38 条、830.39 条、830.4 条、830.5 条或 830.6 条定义的执法人员,或橙县警长特别警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执法人员或警员因公殉职,或因公遭遇外部暴力或物理力量造成的事故或伤害而死亡或完全残疾,且该死亡、事故或伤害可根据本分部或第 4.5 分部(自第 6100 条起)获得赔偿,则应有权获得《教育法典》第 69432.7 条 (l) 款所述的合格机构的奖学金。该奖学金的金额应与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 1.7 章(自第 69430 条起)规定获得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学生所获得的金额相等。
(b)CA 劳动法 Code § 4709(b) 根据《政府法典》第 20403 条所述的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官员或雇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官员或雇员因公殉职,或因公遭遇事故或伤害而死亡或完全残疾,且该死亡、事故或伤害是由囚犯的直接行为造成,并可根据本分部或第 4.5 分部(自第 6100 条起)获得赔偿,则也应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
(c)CA 劳动法 Code § 470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雇于县、市、市县、区或州其他政治分区的消防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消防员因公殉职,或因公遭遇事故或伤害而死亡或完全残疾,且该死亡、事故或伤害可根据本分部或第 4.5 分部(自第 6100 条起)获得赔偿,则也应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
(d)CA 劳动法 Code § 4709(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雇于部落消防部门的消防员的受抚养人,如果该消防员因公殉职,或因公遭遇事故或伤害而死亡或完全残疾,则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
(e)CA 劳动法 Code § 4709(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允许受抚养人进入学院或大学,除非该受抚养人另行符合进入该学院或大学的资格。
(f)CA 劳动法 Code § 4709(f) 本条规定的奖学金应从《预算案》每年拨付给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二章第二条(自第 69510 条起)设立的学生资助委员会的资金中支付。
(g)CA 劳动法 Code § 4709(g) 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不应妨碍受抚养人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 1.7 章(自第 69430 条起)获得加州助学金(Cal Grant),或获得任何其他助学金,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提供的任何费用减免。获得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 1.7 章(自第 69430 条起)获得的加州助学金(Cal Grant),任何其他助学金,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提供的任何费用减免,不应妨碍受抚养人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
(h)CA 劳动法 Code § 4709(h) 在本条中,“受抚养人”指执法人员、警务人员或消防员在死亡或受伤时的子女(亲生或收养)或配偶。
(i)CA 劳动法 Code § 4709(i) 根据本条获得奖学金的资格仅限于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二章第 1.5 条(自第 69503 条起)由学生资助委员会确定的,证明有经济需求的人。为确定经济需求之目的,受抚养人收到的死亡抚恤金,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获得的持续收入、联邦公共安全官员福利法案的收益、人寿保险单、第 4702 条和第 4703.5 条的收益、如果获得私人奖学金的前提是受领人是已故公共安全官员的幸存者、根据《教育法典》第 68120 条授予的奖学金,以及从这些福利中获得的任何利息,均不应被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