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附表医疗与住院治疗
Section § 4600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为因工受伤的工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治疗,包括手术、脊椎治疗和针灸等服务。如果雇主未能这样做,他们必须承担雇员因此类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雇员在受伤前已选择私人医生并拥有医疗保健覆盖,他们可以立即由该医生治疗。如果雇主没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雇员在受伤报告一定期限后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生。
对于当局要求的医学检查,如果需要,雇员有权获得交通费和翻译服务。雇主也必须承担这些费用。
居家医疗服务需要医生处方,并且只有在雇主收到处方后两周内提供才会被覆盖。
Section § 4600.1
本条规定,任何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品的个人或实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分发药物的通用版本。但有两种例外情况:如果通用版本不可用,或者医生书面明确要求使用非通用药物。“分发”一词的定义参照另一部法典,且此要求仅适用于在特定药物处方集生效之前分发的药物。此外,同时也是分发药物的医生可以选择提供通用药物。
Section § 4600.2
这项法律规定,自保雇主或有保险的雇主可以与药房签订合同,为其受伤员工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用品。这些协议应遵循预先设定的药品清单(称为处方集)的规定,并且不能根据药房在网络内的位置来限制药品的可用性。这不影响员工选择的医生开具必要处方的能力。此外,所有药房合同都必须遵守行政主管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旨在降低成本,并确保受伤员工在其住所附近能方便地获得药品。
Section § 460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受伤雇员如何通过雇主的医疗保健组织获得医疗治疗。雇员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生、脊椎治疗师或针灸师,并且必须在入职时和此后每年以书面形式做出此选择。如果他们不选择,雇主的医疗保健组织将负责他们的护理。
无论选择如何,医疗保健组织都必须承担所有必要的治疗费用,不得向雇员收费。如果雇员是工会成员,则适用特殊规定;协议需要工会的同意。雇员可以在90天或180天后从医疗保健组织转到自己的提供者,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有非工作相关的医疗保险。
雇员可以在医疗保健组织内更换医生并寻求第二意见。如果雇主停止与特定医疗保健提供者签订合同,雇员可以在30天后继续使用该提供者或选择新的提供者。
Section § 4600.4
如果您正在与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机构打交道,处理与工伤或疾病相关的医疗治疗,他们必须确保在正常工作日的太平洋时间上午9点到下午5点30分之间,提供获取治疗批准或审查的服务。这不包括周末、州假日,或州长正式宣布的任何假日,或人力资源部网站上列出的假日。
Section § 4600.05
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国内恐怖主义受伤,其雇主必须立即提供护士个案经理的帮助,以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这种帮助仅在州长因国内恐怖主义宣布紧急状态时才需要。
一旦提出索赔,雇主必须在三天内通知雇员可获得的医疗服务。该通知应遵循行政主管设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项法律不改变确定伤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的规则。
Section § 4600.5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工人赔偿制度下,医疗保健组织获得认证为受伤工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流程。医疗保健计划、保险公司或实体必须申请并支付费用才能获得认证。认证要求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促进工作场所健康以及报告各种衡量指标。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遵守患者申诉程序,并满足行政主管设定的其他标准。对于脊椎按摩和针灸治疗,组织必须应要求提供这些服务并遵循既定指南。患者的保密信息受到保护,不受公共记录法的约束。
此外,经认证的组织按服务收费,某些组织不能承担风险或采用预付费模式运营。如果未能满足要求,或者医疗组织与其许可机构没有保持良好信誉,认证可能会被撤销。行政主管负责制定规则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遵守。
Section § 4600.6
本法律规定了寻求工人赔偿医疗保健机构认证的实体的规则。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文件,包括组织结构、财务报表和合同。申请必须确保广告和披露真实且不误导。法律禁止歧视并规定了名称的适当使用。机构必须提供持续、可及和高质量的护理,建立申诉和质量审查系统,并定期接受行政主管的检查。还要求强制披露服务区域、营销方法和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它还详细规定了广告审查程序,强制要求公平条款,并要求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认证。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调查结果,维护详细记录,并通过定期的行政和质量评估。违规或误导性行为可能导致纠正措施。
Section § 4600.7
这项法律设立了工伤赔偿管理式医疗基金,由工伤赔偿司负责管理特定的工伤赔偿条款。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向医疗保健组织收取的费用,且这些资金仅用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1998年7月1日之后,为此目的从普通基金获得的任何贷款,必须在一定数量的财政年度内通过对注册费征收附加费来偿还。如果这些附加费不足以偿还贷款,它们将被调整以确保贷款得到偿还。
Section § 4600.35
Section § 4601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随时向雇主申请一次性更换医生。雇主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名替代医生,或者如果员工要求,安排一名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在严重情况下,员工还可以选择自己指定的会诊医生、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费用由雇主承担。
如果员工在受伤前已书面通知雇主他们有私人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他们可以在更换医生后要求继续看这些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按摩师”或“私人针灸师”指的是持有执照、曾为员工治疗过并保留其治疗记录的常驻执业者。
Section § 4603
Section § 4603.2
本节详细说明了员工选择医生治疗工伤时需要采取的步骤,包括通知雇主和提交医疗报告。如果雇主因网络问题对选择提出异议,并且最终确定员工有权选择该医生,则雇主需支付治疗费用。服务提供者必须在12个月内提交详细的服务账单,包括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付款请求可能会被禁止。
付款应在45天内按标准费率支付,政府雇主则为60天。如果付款延迟,可能会产生额外利息或罚款,除非雇主遵循特定程序。如果服务提供者对付款金额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雇主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
如果需要账单复核,必须提供所有文件,复核结果应明确说明服务代码或付款金额的任何变更。关于账单金额的争议可能导致第二次复核,并可能进行独立账单复核。上诉委员会对本节引起的冲突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4603.3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支付、调整或拒绝医疗服务账单时,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该说明必须包括已开具账单的项目、要求支付的金额、已支付的金额、任何更改的原因、不完整账单所需的额外信息,以及如果不是费用问题,拒绝支付的原因。它还应告知提供方如何对索赔提出异议并寻求独立审查。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规则,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这些说明。
Section § 4603.4
本节要求行政主管为提交与工伤赔偿相关的医疗账单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包括使用标准化表格、接受电子索赔、确保医疗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及时提交账单。雇主必须接受电子索赔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账单受到质疑或不完整,雇主仍必须及时支付无争议的金额。这些规定应尽可能与现有的联邦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4603.5
本法律条款要求行政主管制定关于通知应如何以及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应包含什么内容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地理区域和时限。雇主还必须确保员工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4603.6
如果工伤赔偿中的医疗提供方对支付金额有争议,且在第二次审查后仍不满意,他们可以在30天内请求独立审查。他们必须填写特定表格,支付费用,并提供详细的账单文件。如果有额外款项应付,雇主将报销该费用。独立审查员评估文件并作出决定,该决定具有最终效力,除非因欺诈或利益冲突等特定理由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成功推翻了该决定,案件将由另一位独立审查员重新审查。任何确定的额外款项必须由雇主及时支付。
Section § 4604
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根据这套具体规定发生争议,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上诉委员会就会裁决结果,除非第 (4610.5) 条中规定了其他处理程序。
Section § 460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受伤工人使用医疗治疗指南。它指出,这些指南通常被推定为正确,但如果存在强有力的科学证据表明工人康复需要不同的治疗,则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指南应以证据为基础,并获得全国认可,以帮助评估和治疗伤害。
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每起伤害的脊椎按摩治疗、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的就诊次数通常限制为各24次,除非雇主书面批准更多次数。然而,如果术后治疗遵循特定指南,则此限制不适用。
对于未被这些官方指南涵盖的伤害,应遵循其他公认的循证治疗指南。
Section § 4605
Section § 4606
如果加州的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曾根据1913年的一项旧工人赔偿法自保,它可以选择为在该法案覆盖期间受伤的前雇员提供医疗服务。这可以包括药品、住院治疗和人造肢体等,而且无需担心旧法中提到的90天治疗期限。但是,这些福利只有在该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正式决定通过决议采纳后才能提供。
Section § 4607
Section § 4608
Section § 4609
本法律主要关注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及其名单和报销费率被出售、租赁或转让给其他付款人时的处理方式。它旨在防止合同的不当出售、租赁或转让。承包代理人必须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其签约费率是否可能转让给付款人,特别是如果涉及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汽车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法律要求付款人积极鼓励员工使用这些签约提供者,除非另有协议。
提供者签订合同时,必须被告知其费率协议可能被转让,并且他们有权拒绝被列入那些不鼓励员工使用的名单中。付款人需要维护关于签约提供者的可访问信息,并及时披露这些合同的任何变更。他们还必须根据请求提供所有有资格要求提供者签约费率的付款人摘要。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本法规定了承包代理人和付款人在提供者协议和员工通知方面的各种责任。
Section § 4610
本节涵盖利用审查,即审查并决定工伤医疗治疗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应予报销的过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紧急治疗和其他在 30 天内的初步治疗可以在没有事先审查的情况下提供,除非有例外情况。然而,某些服务,如非紧急手术和昂贵设备,仍必须经过前瞻性审查。雇主必须确保一个公平透明的审查过程,涉及合格的医生,并且不受可能影响决定的经济激励的影响。如果医生持续未能遵守治疗指南,他们提供治疗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雇主必须保持一个经认可的审查流程,并公开所有政策。所有治疗决定都必须及时与医生和雇员沟通,并且必须遵循具体指南以确保公平操作。雇主必须保持授权请求的沟通渠道畅通,并确保其流程符合行政法规。如果雇主未能遵守,可能会处以罚款。此外,一份评估 2017 年至 2021 年索赔后最初 30 天内治疗情况的报告,应在 2023 年前进行审查。
Section § 4610.1
Section § 4610.3
如果雇主批准了受伤雇员的医疗治疗,那么在治疗提供后,即使雇主后来认为医生不符合资格,也不能撤销或修改该批准。如果治疗是一系列服务,雇主只能修改或撤销尚未提供的治疗的批准。
这项法律不改变与健康相关的合同的福利或条款,也不阻止雇主将雇员的护理转移到特定的医疗网络。此外,获得批准的治疗并不意味着该医生负责所有关于赔偿资格的医疗决定。
Section § 4610.5
本节涵盖因“利用审查”(即保险公司或雇主评估医疗治疗必要性)而被拒绝或修改的医疗治疗决定的争议。这对于与工伤相关的治疗或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7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处方至关重要。争议必须通过此处概述的独立医疗审查(IMR)程序解决。
如果治疗建议被拒绝,雇员可以使用雇主提供的表格请求独立医疗审查,该表格也会解释他们的权利。此过程涉及大量文件、雇主的及时沟通,有时还有紧急的时间限制。如果雇主延迟此审查过程,可能会面临处罚。雇员可以指定某人协助此过程,所有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程序,包括及时交换相关医疗记录。
Section § 4610.6
本节概述了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如何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治疗医疗必要性的争议。收到案件后,该机构会审查所有相关病历,并根据员工的医疗需求决定有争议的治疗是否必要。
决定必须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在特定时间内作出,根据紧急程度从3天到30天不等。如果因严重健康风险而需要快速判断,则会加快作出决定。
审查员的决定基于多数意见;如果意见均等,则有利于员工。结果具有约束力,只有在欺诈或利益冲突等特定条件下才能上诉。雇主必须迅速执行最终决定,否则将面临处罚。审查和系统管理的费用由雇主支付。
Section § 4611
如果一个中间人(法律上称为“签约代理人”)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出售、租赁或转让给一个支付服务费用的公司(法律上称为“付款人”),那么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将取决于他们最初与该中间人签订的协议。本条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解释。
Section § 4614
本节解释了当雇员因工伤接受治疗时,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如何确定的。如果同一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工伤赔偿计划和雇员健康福利计划下的服务,则与工作相关的治疗费用不应超过健康计划为非工作相关问题支付的费用。如果提供者未与雇员的主要健康计划签订合同,则支付费用应与该地区最大的几家健康保险公司的平均费率相符。此外,只要能带来总体节省,雇主可以协商不同的支付费率。本节还阐明了“组织提供者”的角色以及他们如何与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
Section § 4614.1
Section § 4615
本法规解释了当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被指控犯有某些刑事罪行时会发生什么。当指控被提起时,他们与医疗服务或法律服务相关的任何财务索赔(留置权)将被暂停,即“中止”。这种中止会持续到刑事案件解决为止。如果提供者被定罪,中止将继续,直到启动处理这些留置权的特定程序。提供者可以请求驳回其留置权,法官可以批准。法律要求公开通知其索赔被暂停的提供者,并允许官员检查留置权是否应受影响。此外,即使指控与被暂停执业的提供者有关,本法规也不妨碍对案件的持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