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为因工受伤的工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治疗,包括手术、脊椎治疗和针灸等服务。如果雇主未能这样做,他们必须承担雇员因此类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雇员在受伤前已选择私人医生并拥有医疗保健覆盖,他们可以立即由该医生治疗。如果雇主没有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雇员在受伤报告一定期限后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生。

对于当局要求的医学检查,如果需要,雇员有权获得交通费和翻译服务。雇主也必须承担这些费用。

居家医疗服务需要医生处方,并且只有在雇主收到处方后两周内提供才会被覆盖。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a) 医疗、外科、脊椎治疗、针灸、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和医院治疗,包括护理、药物、医疗和外科用品、拐杖以及器械,包括矫形和假肢设备和服务,为治愈或减轻受伤工人伤情影响而合理必需的,应由雇主提供。如果雇主合理地疏忽或拒绝这样做,雇主应承担雇员为获得治疗而产生或代表雇员产生的合理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b) 在本分部中,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治愈或减轻受伤工人伤情影响而合理必需的医疗治疗,指根据行政主管依照第 5307.27 条采纳的指南进行的治疗。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c) 除非雇主或雇主的保险公司已按照第 4616 条的规定建立或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自受伤报告之日起 30 天后,雇员可以在合理的地理区域内选择自己的医生或选择自己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在雇员接受了第 4604.5 条 (c) 款允许的最大脊椎治疗次数后,脊椎治疗师不得再作为主治医生。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d)(1) 如果雇员在受伤日期之前书面通知雇主其有私人医生,且雇员在受伤日期拥有第 4616.7 条 (b)、(c) 和 (d) 款所述的计划、保单或基金中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的医疗保健覆盖,则雇员有权自受伤之日起由该医生治疗。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d)(2) 就第 (1) 款而言,私人医生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d)(2)(A) 是雇员的常驻医生和外科医生,依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自第 2000 条起)获得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d)(2)(B) 是雇员的初级保健医生,且此前曾指导雇员的医疗治疗,并保留雇员的医疗记录,包括雇员的病史。“私人医生”包括医疗团体,如果该医疗团体是由执业医学博士或骨科医生组成的单一公司或合伙企业,且该团体运营一个综合多专科医疗团体,主要为非职业性疾病和伤害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d)(2)(C) 该医生同意被预先指定。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d)(3) 如果雇员在受伤日期拥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2 章(自第 1340 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中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的医疗保健覆盖,且雇主已根据第 (1) 款收到通知,则所有医疗治疗、医疗治疗利用审查、医疗治疗获取以及其他医疗治疗问题均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2 章(自第 1340 条起)的管辖。有关医疗治疗提供的争议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2 章第 5.55 条(自第 1374.30 条起)解决。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d)(4) 如果雇员在受伤日期拥有第 4616.7 条所述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中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的医疗保健覆盖,则所有医疗治疗、医疗治疗利用审查、医疗治疗获取以及其他医疗治疗问题均应受《保险法典》适用条款的管辖。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d)(5)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对任何非紧急治疗或诊断服务进行事先授权,并可以根据第 4610 条进行合理必要的利用审查。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d)(6) 雇员有权获得私人医生在非职业医疗保健计划内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所有医学上适当的转诊。雇员有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2.2 章第 5 条(自第 1367 条起)中规定的标准,接受非职业医疗保健计划之外的医生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治疗。

Section § 46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品的个人或实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分发药物的通用版本。但有两种例外情况:如果通用版本不可用,或者医生书面明确要求使用非通用药物。“分发”一词的定义参照另一部法典,且此要求仅适用于在特定药物处方集生效之前分发的药物。此外,同时也是分发药物的医生可以选择提供通用药物。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1(a) 受限于 (b) 款,任何依照第 4600 条规定分发药品和医疗用品的个人或实体,应当分发通用名药物等效品。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1(b)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个人或实体无需分发通用名药物等效品: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1(b)(1) 当通用名药物等效品不可用时。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1(b)(2) 当处方医生明确书面规定必须分发非通用名药物时。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1(c) 就本条而言,“分发”的含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4024 条所载的定义相同。
(d)CA 劳动法 Code § 4600.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既是处方医生又是分发医生的医生分发通用名药物等效品。
(e)CA 劳动法 Code § 4600.1(e) 本条仅适用于在依照第 5307.27 条通过的药物处方集生效日期之前分发的药品。

Section § 4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保雇主或有保险的雇主可以与药房签订合同,为其受伤员工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用品。这些协议应遵循预先设定的药品清单(称为处方集)的规定,并且不能根据药房在网络内的位置来限制药品的可用性。这不影响员工选择的医生开具必要处方的能力。此外,所有药房合同都必须遵守行政主管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旨在降低成本,并确保受伤员工在其住所附近能方便地获得药品。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2(a) 尽管有第4600条的规定,如果自保雇主、自保雇主团体、雇主保险人或保险人团体与药房、药房团体或药房福利网络签订合同,以提供本条规定应向受伤雇员提供的药品和医疗用品,则受该合同约束的受伤雇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获得药品和医疗用品,只要药品或医疗用品是合理需要用于治愈或缓解受伤雇员的伤情影响。根据合同提供的药品应遵守行政主管根据第5307.27条通过的药品处方集,并且此类合同不得根据药房服务是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内部还是外部提供,而限制根据处方集另行开具的药品的可用性。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2(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雇员选择的医生继续开具处方,并由雇主提供受药品处方集约束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的能力,这些药品和医疗用品是医生认为合理需要用于治愈或缓解受伤雇员的伤情影响的。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2(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2(c)(a)款所述的每份合同均应符合行政主管通过的标准。在通过这些标准时,行政主管应力求降低药品成本,并可参考其他州的任何相关研究或实践。这些标准应规定受伤雇员在其住所附近合理地理距离内可获得药房服务。

Section § 46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受伤雇员如何通过雇主的医疗保健组织获得医疗治疗。雇员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生、脊椎治疗师或针灸师,并且必须在入职时和此后每年以书面形式做出此选择。如果他们不选择,雇主的医疗保健组织将负责他们的护理。

无论选择如何,医疗保健组织都必须承担所有必要的治疗费用,不得向雇员收费。如果雇员是工会成员,则适用特殊规定;协议需要工会的同意。雇员可以在90天或180天后从医疗保健组织转到自己的提供者,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有非工作相关的医疗保险。

雇员可以在医疗保健组织内更换医生并寻求第二意见。如果雇主停止与特定医疗保健提供者签订合同,雇员可以在30天后继续使用该提供者或选择新的提供者。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3(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3(a)(1) 尽管有第4600条规定,当自保雇主、自保雇主团体或雇主的保险人与根据第4600.5条认证的医疗保健组织签订合同,以向受伤雇员提供本条规定要求的医疗保健服务时,受该合同约束的雇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接受医疗服务,但雇员可以选择由其在受伤前指定的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治疗师或私人针灸师进行治疗,在此情况下,雇员不应由医疗保健组织治疗。每位雇员在受雇时以及此后至少每年应获得明确选择权,以指定或更改医疗保健组织或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治疗师或私人针灸师的指定。该选择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在雇员的人事档案中。已指定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治疗师或私人针灸师的雇员可在受伤前随时更改其指定的护理提供者。任何未能指定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治疗师或私人针灸师的雇员,应由雇主选择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治疗。如果雇主提供的医疗保健组织是为该雇员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人,或者是根据《保险法》第1215条定义受该保险人控制或控制该保险人的实体,则此信息应包含在与医疗保健组织签订合同的通知中。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3(a)(2) 第 (1) 款所述的每份合同应符合第4600.5条规定的认证标准,并应提供本分部要求的所有医疗、外科、脊椎治疗、针灸、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和医院治疗,包括护理、药物、医疗和外科用品、拐杖以及器械(包括人造肢体),这些治疗是合理需要以治愈或缓解伤害影响的,且雇员无需支付免赔额、共付额或任何保费份额。但是,雇员可以从非医疗保健组织成员的医疗服务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处获得可赔偿的紧急医疗治疗。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3(a)(3) 与医疗保健组织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受保雇主、自保雇主团体或自保雇主,应向雇员发出关于合格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以及行政主管可能规定的关于合同和接受医疗服务的任何其他信息。雇员应被正式告知,如果他们选择从医疗保健组织接受护理,则必须按照本条规定接受所有职业伤害和疾病的治疗。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3(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任何根据州或联邦雇主-雇员关系法被要求与代表其雇员的专属或经认证的谈判代理人进行谈判的雇主,不得就谈判代理人根据州或联邦雇主-雇员关系法被认可或认证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雇员,为第4600.5条的目的与医疗保健组织签订合同,除非经谈判代理人和雇主之间相互同意授权。如果集体谈判协议受《国家劳动关系法》管辖,则在雇主和谈判代理人已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谈判陷入僵局的任何时候,雇主可以为第4600.5条的目的与医疗保健组织签订合同。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3(c)(1) 当雇员未获得或无资格获得雇主提供的非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医疗保健覆盖时,如果在伤害报告之日起90天后,一直从医疗保健组织或其医生、脊椎治疗师、针灸师或其他代理人处接受治疗的雇员书面通知其雇主,表示雇员希望停止由医疗保健组织进行的治疗,他们应有权在合理地理区域内选择由医生、脊椎治疗师或针灸师或在他们自己选择的机构接受治疗。

Section § 460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与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机构打交道,处理与工伤或疾病相关的医疗治疗,他们必须确保在正常工作日的太平洋时间上午9点到下午5点30分之间,提供获取治疗批准或审查的服务。这不包括周末、州假日,或州长正式宣布的任何假日,或人力资源部网站上列出的假日。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4(a) 工伤赔偿保险公司、第三方管理机构或其他实体,如果要求或根据法规要求主治医生获得利用审查或事先授权以诊断或治疗根据本条可获得赔偿的损伤或疾病,则应确保在每个正常工作日的太平洋标准时间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提供这些服务。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4(b) 就本条而言,“正常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州长宣布为官方州假日或人力资源部网站上列出的任何假日。

Section § 4600.05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国内恐怖主义受伤,其雇主必须立即提供护士个案经理的帮助,以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这种帮助仅在州长因国内恐怖主义宣布紧急状态时才需要。

一旦提出索赔,雇主必须在三天内通知雇员可获得的医疗服务。该通知应遵循行政主管设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项法律不改变确定伤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的规则。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a) 雇主,如第3300条所定义,应为因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31条所定义的国内恐怖主义行为而受伤的雇员提供护士个案经理的即时支持,其伤害产生于并发生于雇佣期间,以协助受伤雇员获得根据第5307.27条通过的医疗治疗利用计划所定义的医疗必需的医疗治疗,并协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寻求医疗治疗的授权。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b)(1) 本条仅适用于州长已根据政府法典第8558条 (b) 款就国内恐怖主义行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b)(2) 根据 (1) 款发布声明后,已收到因导致该声明的行为而产生的赔偿索赔通知的雇主,应在三天内向索赔人提供通知,告知索赔人根据 (a) 款提供的医疗必需服务。对于在本声明发布后提交的受本条约束的赔偿索赔,雇主应在三天内向索赔人提供通知。该通知应采用行政主管根据 (d) 款通过的格式。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c) 本条不应改变第3208.3条和第3600条所述的伤害可赔偿条件。
(d)CA 劳动法 Code § 4600.05(d) 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包括但不限于护士个案经理的资格定义、护士个案经理即时支持的范围和时间,以及雇主应向索赔人提供的通知内容。

Section § 460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工人赔偿制度下,医疗保健组织获得认证为受伤工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流程。医疗保健计划、保险公司或实体必须申请并支付费用才能获得认证。认证要求包括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促进工作场所健康以及报告各种衡量指标。医疗保健计划还必须遵守患者申诉程序,并满足行政主管设定的其他标准。对于脊椎按摩和针灸治疗,组织必须应要求提供这些服务并遵循既定指南。患者的保密信息受到保护,不受公共记录法的约束。

此外,经认证的组织按服务收费,某些组织不能承担风险或采用预付费模式运营。如果未能满足要求,或者医疗组织与其许可机构没有保持良好信誉,认证可能会被撤销。行政主管负责制定规则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遵守。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5(a) 任何根据《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由保险部许可的残疾保险公司,或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经行政主管根据 (e) 款授权的工人赔偿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均可向行政主管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认证成为医疗保健组织,为受伤雇员提供针对本条规定可获得赔偿的伤害和疾病的医疗保健。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5(b) 每份认证申请应附有行政主管规定的合理费用,足以支付处理申请的实际成本。证书在主管可能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除非提前被撤销或暂停。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5(c) 如果医疗保健组织是根据《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并已向工人赔偿部门的受管理医疗单位提供了符合本款规定的必要文件,则该组织应被视为能够根据第 4600.3 节提供医疗保健的医疗保健组织,无需再提交与已向受管理医疗保健部提交的文件重复的申请。这些计划必须保持与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良好信誉,并应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5(c)(1) 提议提供本条可能要求的所有医疗和保健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5(c)(2) 提供一项涉及雇员、雇主和医疗计划合作努力的方案,以促进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咨询及其他服务,以及受伤雇员的早期复工。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5(c)(3) 提议一种及时准确的方法来满足行政主管设定的要求,要求所有工人赔偿保险承保人报告有关医疗和保健服务成本与利用、复工率、平均治疗时间以及行政主管确定的其他衡量标准所需的信息,以使主管能够确定该计划的有效性。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5(c)(4) 同意应行政主管要求,向其提供根据《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编制并提交给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信息、报告和记录,这些信息、报告和记录涉及财务偿付能力、提供者可及性、同行评审、利用审查和质量保证,如果行政主管认定这些信息对于核实该计划是否按照本法典的要求向受伤雇员提供医疗治疗是必要的。
向行政主管披露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不应改变这些程序或记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0 节和第 1370.1 节作为特权和保密通信的地位。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5(5) 证明有能力提供职业医学及相关学科服务。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5(6) 遵守行政主管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要求,以符合本条宗旨的方式向受伤雇员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患者申诉政策。
(d)CA 劳动法 Code § 4600.5(d) 如果医疗保健组织是由保险部许可的残疾保险公司,并符合《保险法典》第 10133 节和第 10133.5 节的 (d) 款规定,则如果主管发现该计划与保险部保持良好信誉并满足以下附加要求,行政主管应认证该组织根据第 4600.3 节提供医疗保健: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5(d)(1) 提议提供本条可能要求的所有医疗和保健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5(d)(2) 提供一项涉及雇员、雇主和医疗计划合作努力的方案,以促进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咨询及其他服务,以及受伤雇员的早期复工。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5(d)(3) 提议一种及时准确的方法来满足行政主管设定的要求,要求所有工人赔偿保险承保人报告有关医疗和保健服务成本与利用、复工率、平均治疗时间以及行政主管确定的其他衡量标准所需的信息,以使主管能够确定该计划的有效性。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5(d)(4) 同意应要求向行政主管提供根据《保险法》编制并提交给保险部的信息、报告和记录,这些信息、报告和记录涉及财务偿付能力、提供者可及性、同行评审、利用审查和质量保证,如果行政主管认定该信息对于核实该计划是否按照本条的宗旨向受伤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是必要的。
向行政主管披露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不应改变这些程序或记录根据《保险法》第10133条(d)款的规定作为特权和保密通信的地位。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5(5) 证明有能力提供职业医学及相关学科服务。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5(6) 符合行政主管为按照本条的宗旨向受伤员工提供医疗服务而确定的任何其他必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患者申诉政策。
(e)CA 劳动法 Code § 4600.5(e) 如果医疗保健组织是工人赔偿保险公司、第三方管理机构,或行政主管认定符合第4600.6条要求的任何其他实体,则如果主管发现其符合以下附加要求,行政主管应根据第4600.3条认证该组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5(e)(1) 提议提供本条可能要求的所有医疗和保健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5(e)(2) 提供一个涉及员工、雇主和医疗计划之间合作努力的计划,以促进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咨询及其他服务,以及受伤员工的早期复工。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5(e)(3) 提议一种及时准确的方法,以满足行政主管为所有工人赔偿保险承保人设定的要求,报告关于医疗和保健服务成本和利用率、复工率、平均医疗治疗时间以及行政主管确定的其他措施的必要信息,以使主管能够确定该计划的有效性。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5(e)(4) 同意应要求向行政主管提供信息、报告和记录,这些信息、报告和记录涉及提供者可及性、同行评审、利用审查、质量保证、广告、披露、医疗和财务审计以及申诉系统,如果行政主管认定该信息对于核实该计划是否按照本条的宗旨向受伤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是必要的。
向行政主管披露同行评审程序和记录,不应改变这些程序或记录根据《保险法》第10133条(d)款的规定作为特权和保密通信的地位。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5(5) 证明有能力提供职业医学及相关学科服务。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5(6) 符合行政主管为按照本条的宗旨向受伤员工提供医疗服务而确定的任何其他必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患者申诉政策。
(7)CA 劳动法 Code § 4600.5(7) 符合以下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5(7)(A) 根据本款由行政主管认证的组织,不得向员工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支付或报销该医疗保健的任何部分费用,以换取由这些员工支付或代表这些员工支付的预付或定期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5(7)(B) 根据本款认证的每个组织应按服务收费方式运营。在本节中,“服务收费”是指雇主向组织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支付的报销金额,由该组织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医疗保健的数量和类型决定。
(C)CA 劳动法 Code § 4600.5(7)(C) 根据本款认证的组织被禁止承担风险。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5(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5(f)(1) 1997年12月31日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授权的工人赔偿医疗保健提供者组织,应有资格根据(e)款被认证为医疗保健组织。

Section § 46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寻求工人赔偿医疗保健机构认证的实体的规则。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文件,包括组织结构、财务报表和合同。申请必须确保广告和披露真实且不误导。法律禁止歧视并规定了名称的适当使用。机构必须提供持续、可及和高质量的护理,建立申诉和质量审查系统,并定期接受行政主管的检查。还要求强制披露服务区域、营销方法和保险覆盖范围。

此外,它还详细规定了广告审查程序,强制要求公平条款,并要求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认证。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调查结果,维护详细记录,并通过定期的行政和质量评估。违规或误导性行为可能导致纠正措施。

任何寻求根据第4600.5条(e)款认证为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人赔偿保险公司、第三方管理机构或其他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则和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 根据第4600.5条(e)款申请作为机构授权的每份申请,应由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核实,并应采用行政主管规定的格式。申请应附有规定的费用,并应列明或附有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1) 申请人的基本组织文件,例如公司章程、协会章程、合伙协议、信托协议或其他适用文件及其所有修订。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2) 申请人管理内部事务的章程、规则和规章,或类似文件的副本。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3) 负责申请人事务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职务清单,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主要高级职员、公司中持有超过5%股权的每位股东,以及合伙企业或协会中的所有合伙人或成员,以及为申请人业务运营提供资金的每位贷款人。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4) 申请人与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或第(3)款所列人员、或任何其他同意为该计划执行行政职能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已订立或将订立的任何合同的副本。行政主管可通过规定确定排除此要求的合同,并规定提交格式合同。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款项应被视为机密信息,行政主管不得泄露,但该款项可在任何立法、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调查中披露并成为公共记录。该机构还应提交受雇于或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的每位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执照号码。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5) 一份说明该机构、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方法及其物理设施的声明。如果适用,该声明应包括该机构的医疗保健提供能力,包括根据第3209.3条的全职和兼职医生人数、获得许可或州认证的医疗保健支持人员的数量和类型、已签约的医院床位数,以及根据行政主管在第4600.3条和第4600.5条下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安排和方法。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6) 将向员工发放的披露表格或材料的副本。
(7)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7) 将向任何雇主、雇主保险公司或一组自保雇主发放的合同格式副本。
(8)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8) 附有独立注册会计师报告、证明或意见的财务报表。但是,如果州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符合行政主管可能通过法规设定的任何要求,则无需包含独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
(9)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9) 对该机构拟议营销方法的描述,以及与任何人为该机构招揽业务而签订的任何合同的副本,或所使用的协议格式副本和合同方清单。
(10)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10) 一份说明将服务的服务区域的声明,包括代表该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每个提供者的服务地点,以及行政主管要求的任何其他机构设施的地点。
(11)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11) 按照本部分要求使用的机构申诉程序的描述,以及第(j)款(3)项规定的表格副本。
(1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12)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要求,对医疗保健质量进行内部审查的程序和计划的描述。
(1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a)(13) 足够的保险覆盖或自保证据,以应对因提供工人赔偿医疗保健而产生的损害索赔。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e)(1) 行政主管应要求每个组织使用披露表格或材料,其中包含行政主管可能要求的关于医疗保健和工人赔偿医疗保健合同条款的任何信息,以便向公众、雇主和雇员提供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清晰组织的方式全面、公正地披露合同条款。行政主管可以要求这些材料以合理统一的方式呈现,以便于比较相同或不同类型组织之间的合同。披露表格应描述行政主管根据第4600.3节和第4600.5节要求的医疗保健,并应规定所有信息均应以简洁明了的特定条款呈现,与合同相关,并附带行政主管可能要求的与该组织或合同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e)(2) 所有工人赔偿医疗保健提供者组织的组织、招揽者和代表,在向潜在雇员提交任何合同供审查或出售时,应向该雇员提供一份根据本节由行政主管规定的、正确填写的披露表格,适用于每份经审查或出售的合同。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e)(3) 除了本节要求的其他披露外,每个组织及其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在代表组织向任何个人购买者或由25个或更少个人组成的团体代表进行审查或出售时,应书面披露该组织上一财政年度与个人以及相同或类似规模团体签订的合同中,保费成本与已支付医疗保健费用之比。组织可以按地理区域报告该信息,前提是该组织明确识别地理区域并报告适用于该地理区域的信息。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6(e)(4) 如果行政主管认为为了全面、公正披露的利益有必要,组织为影响他人成为组织成员而传播的所有广告和其他消费者信息应包含行政主管可能要求的任何补充披露信息。
(f)CA 劳动法 Code § 4600.6(f) 当行政主管认为为了全面、公正披露的利益有必要时,组织为影响他人成为组织成员而传播的所有广告和其他消费者信息应包含行政主管可能要求的任何补充披露信息。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g)(1) 组织不得因任何合同当事方、潜在合同当事方或合理预期将作为雇员或其他方式从该合同中受益的人的年龄或《民法典》第51节(b)或(e)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拒绝签订任何合同,或取消、拒绝续订或恢复任何合同。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g)(2) 任何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任何合同的福利或覆盖范围不得因任何合同当事方、潜在合同当事方或合理预期将作为雇员或其他方式从该合同中受益的人的年龄或《民法典》第51节(b)或(e)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受到任何限制、例外、排除、减少、共同支付、共同保险、免赔额、保留、保费、价格或费用差异,或其他修改;但基于客观、有效和最新的统计和精算数据而产生的因个人性别或年龄造成的保费、价格或费用差异不在此限。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组织仅基于雇员的性别而对同一团体内的个体雇员收取不同的费率。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g)(3) 任何组织为确定性取向而利用婚姻状况、居住安排、职业、性别、受益人指定、邮政编码或其他地域分类,或其任何组合,均应被视为违反(a)款。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改变现有法律,该法律禁止组织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证据的检测。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6(g)(4)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行政主管制定或执行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性取向歧视的法规的权力。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h)(1) 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意外险”、“医疗服务计划”、“医疗计划”、“担保”、“互助”等词语,或任何其他描述医疗计划、保险、意外险或担保业务的词语,或使用与在本州经营的任何医疗服务计划、保险或担保公司名称或描述相似的名称,除非该组织控制或受控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或《保险法典》获得医疗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许可的实体,并且该组织使用的名称与受控或控制实体的名称相关。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h)(2) 《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415节中关于虚构名称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组织。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h)(3) 任何组织或招揽公司不得采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样式,或可能导致公众认为该组织与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有关联或受其推荐的名称样式,除非这种关联或认可确实存在。
(i)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 每个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1) 组织将使用的所有位于本州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诊所、医院和专业护理机构,如果法律要求获得许可,则应由州卫生服务部许可。不位于本州的设施应符合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所有许可和其他要求。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2) 组织雇佣或签约的所有人员,如果法律要求获得许可或认证,则应由其各自的委员会或机构许可或认证。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3) 所有法律要求获得许可或注册的设备均应获得许可或注册,且该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法律要求获得许可或认证。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4) 组织应以提供持续护理和在任何时候适时且符合良好专业实践的情况下及时将患者转诊给其他提供者的方式提供服务。
(5)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5) 所有员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随时获得医疗保健。在可行范围内,组织应使所有员工能够方便地获得医疗保健。
(6)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6) 组织应在法律允许且符合良好医疗实践的范围内,雇佣和利用辅助医疗人员提供医疗保健。
(7)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7) 组织应具备向员工提供服务的组织和行政能力。组织应能够向部门证明医疗保健决策是由合格的提供者做出的,不受财政和行政管理的影响。
(8)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8) 与雇主、雇主保险公司和自保雇主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与提供者和其他向工人赔偿医疗保健组织提供服务、设备或设施或与之相关的个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部分的宗旨。
(9)CA 劳动法 Code § 4600.6(i)(9) 每个组织应向员工提供本法典要求的所有工人赔偿医疗保健。行政主管不得决定组织应提供的工人赔偿医疗保健的范围。
(j)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j)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j)(1) 每个组织应建立并维护一个经行政主管批准的申诉系统,员工可通过该系统向组织提交申诉。每个系统应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法规提供合理的程序,以确保充分考虑员工申诉并在适当时予以纠正。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j)(2) 每个组织应在员工入职时以及此后每年告知员工处理和解决申诉的程序。该信息应包括提交申诉的地点和电话号码。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j)(3) 每个组织应提供投诉表格,供希望提交书面投诉的员工使用。组织使用的表格的格式应事先经行政主管批准。
(4)CA 劳动法 Code § 4600.6(j)(4) 组织应将其所有投诉副本及其回复保存五年。
(k)CA 劳动法 Code § 4600.6(k) 每个组织应根据行政主管的规定,建立持续审查护理质量、医务人员表现、服务和设施利用情况以及成本的程序。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主要由第3209.3条定义的医生组成的同行评审委员会在护理质量或利用审查期间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如果该人员行为无恶意,已合理努力获取事实,并相信所采取的行动有事实依据,则参与审查的任何人员不承担任何金钱责任,且不产生任何损害赔偿诉讼事由;审查的程序和记录均不得被发现(取证),审查的任何参与人员也不得被要求就审查中发生的事情作证。向组织的管理机构或组织指定审查委员会活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程序或记录,不应改变记录或程序作为特权通信的地位。
上述关于发现(取证)或作证的禁令不适用于审查中作为所审查事项的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的任何人员所作的陈述,也不适用于任何申请医院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不适用于任何指控保险公司恶意拒绝接受保单限额内和解提议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或不适用于行政主管根据(o)款进行调查的情况。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赋予任何工人赔偿医疗保健组织免除责任的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本节前述条款的颁布,本应针对某个组织产生诉讼事由,则该诉讼事由应存在,尽管有本节的规定。
(l)CA 劳动法 Code § 4600.6(l)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组织利用小组委员会参与同行评审活动,也不应阻止组织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将(i)款要求的职责委托给小组委员会,包括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许可的多数非医生医疗保健提供者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只要组织控制所委托权限的范围,并可随时撤销全部或部分权限。参与小组委员会的人员应享有与根据(i)款参与组织或提供者同行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相同的金钱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豁免权。
(m)CA 劳动法 Code § 4600.6(m) 每个组织都应具备并向行政主管证明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4600.6(m)(1) 充分的护理连续性保障。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m)(2) 及时支付和拒绝提供者索赔的程序。
(n)CA 劳动法 Code § 4600.6(n) 组织与雇主或雇主保险公司之间的每份合同,以及任何组织与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的每份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o)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0.6(o)(1) 行政主管应定期对每个组织的医疗保健提供系统进行现场医疗调查。调查应包括审查获取医疗保健的程序、规范利用的程序、同行评审机制、确保护理质量的内部程序,以及组织在提供医疗保健和满足员工健康需求方面的整体表现。
(2)CA 劳动法 Code § 4600.6(o)(2) 调查应由一组在评估工人赔偿医疗保健提供方面经验丰富的合格健康专业人员进行。行政主管应有权与专业组织或外部人员签订合同进行医疗调查。这些组织或人员应已证明其能够客观评估此医疗保健的提供情况。
(3)CA 劳动法 Code § 4600.6(o)(3) 根据本节进行的调查应由行政主管根据确保员工保护的需要,尽可能频繁地进行,但至少每三年一次。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调查团队访问组织的每个诊所、医院、办公室或设施。

Section § 46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工伤赔偿管理式医疗基金,由工伤赔偿司负责管理特定的工伤赔偿条款。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向医疗保健组织收取的费用,且这些资金仅用于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1998年7月1日之后,为此目的从普通基金获得的任何贷款,必须在一定数量的财政年度内通过对注册费征收附加费来偿还。如果这些附加费不足以偿还贷款,它们将被调整以确保贷款得到偿还。

(a)CA 劳动法 Code § 4600.7(a) 特此在州金库设立工伤赔偿管理式医疗基金,用于工伤赔偿司对第4600.3条和第4600.5条的行政管理。行政主管应制定向经认证的医疗保健组织和认证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和收入表,以全额资助这些规定的行政管理,并偿还从普通基金获得的贷款金额。所有费用和收入应存入工伤赔偿管理式医疗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仅用于履行工伤赔偿司根据第4600.3条或第4600.5条承担的职责。
(b)CA 劳动法 Code § 4600.7(b) 自1998年7月1日起,从普通基金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第4600.3条和第4600.5条的行政管理。贷款金额应通过在接下来的五个财政年度中对注册费征收附加费的方式偿还给普通基金。如果在此期间附加费未能产生足够的收入,附加费应进行调整,以便在接下来的三个财政年度内全额偿还贷款,最终评估通过将贷款余额除以最终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注册人数来计算。

Section § 4600.3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希望每月按固定金额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治疗受伤工人的费用,它必须根据加州的《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获得许可。

Section § 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随时向雇主申请一次性更换医生。雇主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名替代医生,或者如果员工要求,安排一名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在严重情况下,员工还可以选择自己指定的会诊医生、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费用由雇主承担。

如果员工在受伤前已书面通知雇主他们有私人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他们可以在更换医生后要求继续看这些私人医生。“私人脊椎按摩师”或“私人针灸师”指的是持有执照、曾为员工治疗过并保留其治疗记录的常驻执业者。

(a)CA 劳动法 Code § 4601(a) 如果员工提出要求,雇主应向员工提供一次更换医生的机会。员工可随时要求雇主提供这次一次性更换医生的机会。员工提出更换医生的请求后,法律允许雇主或保险公司向员工提供替代医生,或者如果员工要求,提供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的最长时间为自请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尽管第4600条规定了30天的时限,但根据本节提出的更换医生的请求可随时提出。在任何严重情况下,员工有权根据请求,选择其指定的会诊医生、脊椎按摩师或针灸师的服务,费用由雇主承担。治疗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b)CA 劳动法 Code § 4601(b) 如果员工根据 (a) 款请求更换医生,且在受伤日期之前已书面通知雇主其有私人脊椎按摩师,则雇主向员工提供的替代医生,如果员工提出要求,应为该员工的私人脊椎按摩师。就本条而言,“私人脊椎按摩师”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000条起)获得执照的员工的常驻脊椎按摩师,该脊椎按摩师曾指导过员工的治疗,并保留员工的脊椎按摩治疗记录,包括其脊椎按摩病史。
(c)CA 劳动法 Code § 4601(c) 如果员工根据 (a) 款请求更换医生,且在受伤日期之前已书面通知雇主其有私人针灸师,则雇主向员工提供的替代医生,如果员工提出要求,应为该员工的私人针灸师。就本条而言,“私人针灸师”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十二章(自第4935条起)获得执照的员工的常驻针灸师,该针灸师曾指导过员工的治疗,并保留员工的针灸治疗记录,包括其针灸病史。

Section § 4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提出要求,他们的雇主必须从行政主管或上诉委员会那里获得官方确认,以核实所涉及的咨询医生或额外医生在特定案件中是合格的。

Section § 4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希望员工去看不同的医生或脊椎按摩师,他们需要向行政主管提出申请。雇主必须说明更换的充分理由。如果获得批准,雇主必须提供一个由五名有能力的医生组成的名单,或者四名医生和一名脊椎按摩师,员工将从中选择一名来为他们治疗。

Section § 4603.2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员工选择医生治疗工伤时需要采取的步骤,包括通知雇主和提交医疗报告。如果雇主因网络问题对选择提出异议,并且最终确定员工有权选择该医生,则雇主需支付治疗费用。服务提供者必须在12个月内提交详细的服务账单,包括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付款请求可能会被禁止。

付款应在45天内按标准费率支付,政府雇主则为60天。如果付款延迟,可能会产生额外利息或罚款,除非雇主遵循特定程序。如果服务提供者对付款金额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雇主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

如果需要账单复核,必须提供所有文件,复核结果应明确说明服务代码或付款金额的任何变更。关于账单金额的争议可能导致第二次复核,并可能进行独立账单复核。上诉委员会对本节引起的冲突拥有管辖权。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a)(1) 员工根据第4600条选择医生后,员工或医生应将医生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包括医疗组的名称)通知雇主。医生应在初次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雇主提交报告,如第6409条所要求,并应按照行政主管通过的规章制度可能规定的间隔提交定期报告。
(2)CA 劳动法 Code § 4603.2(a)(2) 如果雇主以医生不在其使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内为由反对员工选择该医生,并且最终裁定员工有权根据第4600条选择该医生,则员工有权根据本分部继续由该医生治疗,费用由雇主承担,尽管有第4616.2条的规定。如果医生的报告在初次检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雇主应从初次检查之日起支付费用。如果医生的报告在初次检查后超过五个工作日提交,则雇主和员工无需支付医生报告提交日期之前的任何服务费用。
(3)CA 劳动法 Code § 4603.2(a)(3) 如果雇主以医生不在其使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内为由反对员工选择该医生,并且最终裁定员工无权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之外的医生,则雇主不对该医生提供或指示的治疗以及在网络外获得的治疗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1) (A) 根据第4600条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医院、药房、口译员、复印服务、交通服务和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应提交其付款请求,其中包含所提供服务的明细和每项服务的费用、显示所执行服务的所有报告副本、如果服务由非主要治疗医生的人员执行,则需提供主要治疗医生的处方或转诊单,以及可能已收到的服务授权证据。本节不禁止雇主、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索赔管理人通过书面协议,与服务提供者就根据第4600条提供的服务建立替代的手动或电子付款请求。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1)(B)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包含所提供服务明细和每项服务费用的付款请求应在服务日期起12个月内或住院设施服务出院日期起12个月内提交给雇主。行政主管应制定规则以实施12个月的限制期。这些规则应界定构成12个月期限例外情况的充分理由,包括处理后来被认定为可赔偿伤害或疾病的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情况的规定。除非及时提交,否则付款请求将被禁止。
(C)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1)(C) 包含所提供服务明细和每项服务费用的付款请求应与提供服务的医生或服务提供者的全国医疗服务提供者识别码 (NPI) 号码一并提交给雇主,并应符合行政主管根据第4603.4条通过的规则。未能包含医生或服务提供者的NPI将导致付款请求被禁止,直到医生或服务提供者的NPI与付款请求一并提交。本分段不排除雇主、保险公司、药房福利管理人或第三方索赔管理人要求医生或服务提供者提前提供NPI。本分段声明现有法律。
(D)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1)(D) 尽管有本段的要求,药房服务的付款请求无需附带处方副本,除非服务提供者已根据本段规定签订书面协议,要求提供药房服务的处方副本。
(E)CA 劳动法 Code § 4603.2(b)(1)(E) 本节不排除雇主、保险公司、药房福利管理人或第三方索赔管理人在审查药房配发的任何处方药记录时要求提供处方副本。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d)(1) 当雇主或保险公司雇用个人或与实体签订合同,对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明细账单进行审查时,雇主或保险公司应向该个人或实体提供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随该明细账单提交的所有文件。当进行明细账单审查的个人或实体确定需要额外信息或文件来审查该明细账单时,该个人或实体应联系索赔管理人或保险公司,以获取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 (b) 款提交的必要信息或文件。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d)(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d)(2)(A) 审查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第 4616.5 条所定义的提供辅助服务的实体,或代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其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实体)提交的服务明细账单的个人或实体,不得更改所列程序代码或建议减少支付金额,除非该个人或实体已审查了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随服务明细账单提交的文件。如果审查员不建议按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列出的明细支付服务费用,审查说明应向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具体解释,说明审查员为何更改了程序代码或更改了明细账单的其他部分,以及明细账单或文件中导致审查员得出结论认为更改后的程序代码或建议支付金额更能准确代表所执行服务的具体缺陷。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2(d)(2)(A)(B) 通过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 (A) 分段所作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1) 如果提供者对已支付的金额有异议,提供者可在收到审查说明或上诉委员会根据第 4603.3 条 (a) 款 (5) 项在审查说明中阐明的解决门槛问题的命令之日起 90 天内请求第二次审查。第二次审查请求应以行政主管规定的表格提交给雇主,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1)(A) 审查说明的日期以及审查说明上提供的索赔编号或其他唯一识别编号。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1)(B) 有争议的项目和金额。
(C)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1)(C) 请求的额外付款金额及其理由。
(D)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1)(D) 为回应第一次审查说明中的请求而提供的额外信息,或为支持请求的额外付款而提供的任何其他额外信息。
(2)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2) 如果唯一争议是支付金额,且提供者未在 90 天内请求第二次审查,则该账单应被视为已结清,雇主和雇员均无需承担任何进一步的付款责任。
(3)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3) 在收到第二次审查请求后的 14 天内,雇主应就每个有争议的项目或金额作出最终书面决定。任何无争议余额的支付应在收到第二次审查请求后的 21 天内完成。此时间限制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延长。
(4)CA 劳动法 Code § 4603.2(e)(4) 如果提供者在收到第二次审查后对已支付的金额提出异议,提供者应按照第 4603.6 条的规定请求独立账单审查。
(f)CA 劳动法 Code § 4603.2(f) 除 (e) 款 (4) 项另有规定外,上诉委员会应根据第 5304 条对因本条引起的争议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46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支付、调整或拒绝医疗服务账单时,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该说明必须包括已开具账单的项目、要求支付的金额、已支付的金额、任何更改的原因、不完整账单所需的额外信息,以及如果不是费用问题,拒绝支付的原因。它还应告知提供方如何对索赔提出异议并寻求独立审查。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规则,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这些说明。

(a)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 在支付、调整或拒绝完整或不完整的医疗服务明细时,雇主应以行政主管规定的方式提供一份审查说明,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1) 所开具账单的项目或程序的说明,以及提供方要求支付的金额。
(2)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2) 已支付的金额。
(3)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3) 调整、更改或拒绝所开具账单的项目或程序的依据。
(4)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4) 针对不完整的明细做出决定所需的额外信息。
(5)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5) 如果拒绝支付的原因并非费用争议,则说明拒绝的原因。
(6)CA 劳动法 Code § 4603.3(a)(6) 如果就账单支付发生争议,应联系雇主方面的何人。审查说明应告知医疗服务提供方提出对已支付或有争议的项目或程序的异议的时限,以及如何根据Section 4603.6获取医疗账单的独立审查。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3(b)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法规,要求使用电子审查说明。

Section § 4603.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行政主管为提交与工伤赔偿相关的医疗账单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包括使用标准化表格、接受电子索赔、确保医疗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及时提交账单。雇主必须接受电子索赔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账单受到质疑或不完整,雇主仍必须及时支付无争议的金额。这些规定应尽可能与现有的联邦标准保持一致。

(a)CA 劳动法 Code § 4603.4(a) 行政主管应制定规则和规章,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4603.4(a)(1) 确保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机构使用标准化表格提交医疗费用账单。
(2)CA 劳动法 Code § 4603.4(a)(2) 要求雇主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电子索赔。
(3)CA 劳动法 Code § 4603.4(a)(3) 确保通过电子索赔提交的医疗服务费用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4)CA 劳动法 Code § 4603.4(a)(4) 要求按照第4603.2条(b)款(1)项(B)分项的规定及时提交纸质或电子账单。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4(b) 在可行范围内,根据(a)款通过的标准应与1996年联邦医疗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下的现有标准保持一致。
(c)CA 劳动法 Code § 4603.4(c) 要求所有雇主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电子索赔。
(d)CA 劳动法 Code § 4603.4(d) 由雇员选择或雇主指定的治疗医生提供或开具的医疗治疗费用,雇主应在电子收到服务明细电子账单(费用不高于根据第5307.1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规定的最高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附带审查说明进行支付。如果账单存在争议、被拒绝或不完整,则应在电子收到账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附带对任何无争议金额的审查说明进行支付,余额的支付应按照第4603.2条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46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行政主管制定关于通知应如何以及何时发出、以及通知应包含什么内容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地理区域和时限。雇主还必须确保员工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

行政主管应制定关于本条所要求的通知的格式和内容的规则;为第4600条的目的界定合理的地理区域;规定所有此类通知及其回复的时限;并制定使本条要求生效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则。
雇主应将本节规定的权利告知所有员工。

Section § 4603.6

Explanation

如果工伤赔偿中的医疗提供方对支付金额有争议,且在第二次审查后仍不满意,他们可以在30天内请求独立审查。他们必须填写特定表格,支付费用,并提供详细的账单文件。如果有额外款项应付,雇主将报销该费用。独立审查员评估文件并作出决定,该决定具有最终效力,除非因欺诈或利益冲突等特定理由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成功推翻了该决定,案件将由另一位独立审查员重新审查。任何确定的额外款项必须由雇主及时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4603.6(a) 如果唯一争议是支付金额,且提供方已收到第二次审查但未能解决争议,提供方可在第二次审查送达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根据第4603.2条或第4622条请求独立账单审查。如果提供方未能在30天内请求独立账单审查,该账单应被视为已结清,且雇主和雇员均无需承担任何进一步的支付责任。如果雇主对除服务合理应付金额之外的任何问题提出责任异议,该问题应在提交独立账单审查请求之前解决,且请求独立账单审查的时限应在该问题解决最终确定后方开始计算,除非第4622条另有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4603.6(b) 独立审查请求应使用行政主管规定的表格提出,并应包括原始账单明细的副本、随原始账单提供的任何支持文件、审查说明、第二次审查请求以及随该请求提交的任何支持文件,以及第二次审查的最终说明。行政主管可要求独立账单审查请求以电子方式提交。请求副本连同所有所需文件应送达雇主。只有请求表格和(c)款规定的费用支付证明应提交给行政主管。在收到独立账单审查员指派通知后,请求方应在10天内将本款所列文件提交给独立账单审查员。
(c)CA 劳动法 Code § 4603.6(c) 提供方应向行政主管支付一笔由行政主管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独立账单审查和独立账单审查计划管理的合理估计成本。行政主管可根据账单项目数量或行政主管通过法规确定的其他标准规定不同的费用。如果发现雇主应向医疗提供方支付任何额外款项,雇主应在应付款项之外,向提供方报销该费用。
(d)CA 劳动法 Code § 4603.6(d) 在收到独立账单审查请求和所需费用后,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在30天内将该请求指派给一名独立账单审查员,并将指派的独立审查员告知医疗提供方和雇主。
(e)CA 劳动法 Code § 4603.6(e) 独立账单审查员应审查各方提交的材料,并书面裁定应向医疗提供方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说明裁定理由。如果独立账单审查员认为有必要,可向医疗提供方或雇主索取额外文件。除非独立账单审查员要求,否则雇主没有义务向提供方送达医疗报告。如果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各方应在3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并应向另一方提供提交给独立审查员的任何文件的副本,独立审查员应在收到行政主管指派后60天内,书面裁定应向医疗提供方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并说明裁定理由。独立账单审查员的书面裁定应送交行政主管,并提供给医疗提供方和雇主。
(f)CA 劳动法 Code § 4603.6(f) 独立账单审查员的裁定应被视为行政主管的裁定和命令。该裁定对所有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除非受害方在裁定送达之日起20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经核实的、针对行政主管医疗账单审查裁定的上诉。行政主管的医疗账单审查裁定应被推定为正确,且仅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上诉理由时方可撤销:
(1)CA 劳动法 Code § 4603.6(f)(1) 行政主管越权或滥用职权。
(2)CA 劳动法 Code § 4603.6(f)(2) 行政主管的裁定系通过欺诈取得。
(3)CA 劳动法 Code § 4603.6(f)(3) 独立账单审查员存在违反第139.5条的重大利益冲突。

Section § 4604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根据这套具体规定发生争议,只要任何一方提出请求,上诉委员会就会裁决结果,除非第 (4610.5) 条中规定了其他处理程序。

根据本章产生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争议,应经任何一方请求,由上诉委员会裁定,但第 (4610.5)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46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受伤工人使用医疗治疗指南。它指出,这些指南通常被推定为正确,但如果存在强有力的科学证据表明工人康复需要不同的治疗,则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指南应以证据为基础,并获得全国认可,以帮助评估和治疗伤害。

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每起伤害的脊椎按摩治疗、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的就诊次数通常限制为各24次,除非雇主书面批准更多次数。然而,如果术后治疗遵循特定指南,则此限制不适用。

对于未被这些官方指南涵盖的伤害,应遵循其他公认的循证治疗指南。

(a)CA 劳动法 Code § 4604.5(a) 行政主管根据第5307.27条采纳的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中所列的建议指南,在医疗治疗的范围和广度问题上应推定为正确。该推定是可反驳的,并且可以通过优势科学医学证据来推翻,该证据证明合理需要偏离指南以治愈或缓解受伤工人所受伤害的影响。所产生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劳动法 Code § 4604.5(b) 根据(a)款采纳的时间表中所列的建议指南,应反映基于证据和科学、全国公认并经过同行评审的实践。这些指南应旨在通过提供评估和治疗受伤工人的分析框架来协助提供者,并应构成根据第4600条对所有诊断为工伤状况的受伤工人提供的护理。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1) 尽管有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对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每起工伤,雇员有权获得的脊椎按摩治疗、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的就诊次数不得超过24次。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2)(A) 当雇主书面授权医疗保健从业者提供额外的物理医学服务就诊时,第(1)款不适用。支付或授权超出第(1)款规定限制的治疗,不应被视为放弃第(1)款就未来授权请求所规定的限制。
(B)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2)(A)(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通过增加本分段的法案对(A)分段所作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3)CA 劳动法 Code § 4604.5(c)(3) 第(1)款不适用于根据行政主管根据第5307.27条制定的术后治疗利用时间表提供的术后物理医学和术后康复服务的就诊。
(d)CA 劳动法 Code § 4604.5(d) 对于所有未被根据第5307.27条采纳的官方利用时间表涵盖的伤害,授权的治疗应符合其他普遍为国家医学界认可且基于科学的循证医疗治疗指南。

Section § 4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在需要时自行聘请医生,但费用需自理。然而,这些医生出具的任何报告不能作为发放赔偿金的唯一依据。另一位经认可的医生也必须审查并评论这份报告,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并解释原因。

Section § 46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曾根据1913年的一项旧工人赔偿法自保,它可以选择为在该法案覆盖期间受伤的前雇员提供医疗服务。这可以包括药品、住院治疗和人造肢体等,而且无需担心旧法中提到的90天治疗期限。但是,这些福利只有在该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正式决定通过决议采纳后才能提供。

州内的任何县、市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法人,凡曾是根据1913年《法规》第176章颁布的《工人赔偿、保险和安全法》的自保雇主,可提供此类医疗和住院治疗,包括护理、药品、医疗和外科用品、拐杖和器械,包括人造肢体,这些是合理需要以治愈或减轻根据该法案受保的前雇员所受伤害的影响的,且不受该法案第15条 (a) 款关于医疗治疗的90天限制的约束。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县、市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法人,除非经该公共实体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采纳。

Section § 46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停止上诉委员会已批准的持续医疗福利,但未能成功,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申请人为争取保留这些福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上诉委员会将决定这笔律师费的合理金额。

Section § 4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药房使用的索赔表格是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雇主提供的表格的精确副本,那么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该表格是复制件而拒绝支付药房福利。要适用此规定,复制的表格必须与原件完全一致。

Section § 4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及其名单和报销费率被出售、租赁或转让给其他付款人时的处理方式。它旨在防止合同的不当出售、租赁或转让。承包代理人必须告知医疗服务提供者,其签约费率是否可能转让给付款人,特别是如果涉及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汽车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法律要求付款人积极鼓励员工使用这些签约提供者,除非另有协议。

提供者签订合同时,必须被告知其费率协议可能被转让,并且他们有权拒绝被列入那些不鼓励员工使用的名单中。付款人需要维护关于签约提供者的可访问信息,并及时披露这些合同的任何变更。他们还必须根据请求提供所有有资格要求提供者签约费率的付款人摘要。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本法规定了承包代理人和付款人在提供者协议和员工通知方面的各种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4609(a) 为防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的不当出售、租赁或转让,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凡导致任何付款人基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某个网络或小组而向其支付降低费率的医疗服务安排,承包代理人均应提前向提供者披露,并应积极鼓励员工使用该网络,除非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意在没有这种积极鼓励的情况下提供折扣。
(b)CA 劳动法 Code § 4609(b) 自2000年7月1日起,每一个将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及其签约报销费率出售、租赁、转让、转移或让渡给付款人(定义见 (d) 款 (3) 项 (A) 目)或另一个承包代理人的承包代理人,在签订或续签提供者合同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4609(b)(1) 披露签约提供者名单是否可以出售、租赁、转让或让渡给其他付款人或其他承包代理人,并指明这些付款人或承包代理人是否包括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或汽车保险公司。
(2)CA 劳动法 Code § 4609(b)(2) 披露付款人采用哪些具体做法(如有)来积极鼓励员工在获得使付款人有权要求签约费率的医疗服务时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就本项而言,如果雇主在拥有医疗控制权期间直接向员工提供信息,告知他们签约提供者名单的存在,并通过使用各种广告或营销方法向员工提供签约提供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则付款人被视为已积极鼓励员工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或在工作场所受伤之前,或在员工受伤或提出索赔时,这些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提供者名录;使用在地理上可达张贴地点的所有签约提供者名单;使用指示员工在与墙卡相同位置查阅这些提供者易于获取的列表的墙卡;使用指示员工拨打免费电话号码或访问互联网网站地址的墙卡;或在雇主拥有医疗控制权期间直接提供的免费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站地址。但是,仅凭互联网网站地址不应被视为满足本项要求。本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承包代理人或付款人仅提供位于员工合理地理范围内的提供者列表。无论雇主根据第4600条和第4600.3条控制医疗治疗的能力如何,符合本项其他要求的付款人均被视为已满足本项要求。
(3)CA 劳动法 Code § 4609(b)(3) 披露签约提供者名单可能被出售、租赁、转让或让渡给的付款人,是否可以在不积极鼓励员工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的情况下,支付提供者的签约费率。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付款人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医疗服务时积极鼓励员工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
(4)CA 劳动法 Code § 4609(b)(4) 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以及在收到提供者或提供者小组书面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所有目前有资格要求提供者签约费率的付款人摘要,此资格是由于提供者和付款人各自与任何承包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所致。
(5)CA 劳动法 Code § 4609(b)(5) 允许提供者在首次签订、续签或修订提供者合同时,拒绝被列入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让渡给未积极鼓励员工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如 (2) 项所述)的付款人的签约提供者名单中。提供者根据本项做出的选择,应对与该提供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代理人以及任何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签约提供者名单的其他承包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提供者不得因其拒绝被纳入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转送给未积极鼓励员工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该合同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名单,而被排除在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转送给积极鼓励员工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该合同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名单之外。
(6)CA 劳动法 Code § 4609(6) 如果付款人的福利说明或审查说明未指明与提供者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络名称,且根据该协议付款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优惠费率,则签约代理人应执行以下操作:
(A)CA 劳动法 Code § 4609(6)(A) 维护一个所有合同提供者均可访问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的网站,并维护一个所有合同提供者均可拨打的免费电话号码,以便提供者可以访问付款人摘要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4609(6)(B) 在30天内,通过互联网网站、免费电话号码或通过递送或邮寄服务向其合同提供者披露任何合同报销费率出售、租赁、转让或转送给其他签约代理人或付款人的情况。
(7)CA 劳动法 Code § 4609(7)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分款 (d) 第 (3) 段 (A) 项所定义的付款人施加要求或规定。
(c)CA 劳动法 Code § 4609(c) 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款 (d) 第 (3) 段 (B) 项所定义的付款人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劳动法 Code § 4609(c)(1) 提供福利说明或审查说明,其中指明付款人与其签订协议的网络名称,该协议使其有权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优惠费率。
(2)CA 劳动法 Code § 4609(c)(2) 在收到已从付款人处获得索赔付款的提供者提出的书面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证明其有权支付合同费率。提供者应在请求中说明为何付款未按所提供服务的正确合同费率支付。提供者未能提供说明的,应免除付款人证明其有权支付争议合同费率的责任。付款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供者妥善记录的请求作出证明的,应由付款人承担提供者实际费用或(如适用)根据本分部规定的任何费用表中的较低者,该金额应在收到提供者书面通知后10天内到期并支付,并且在付款人能够向提供者证明其有权按照本分款规定支付合同费率之前,应禁止付款人未经提供者明确书面同意而向该提供者收取任何未来折扣。如果付款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视为已证明其有权支付合同费率:
(A)CA 劳动法 Code § 4609(c)(2)(A) 描述付款人用于遵守分款 (b) 第 (2) 段的具体做法,并证明符合第 (1) 段。
(B)CA 劳动法 Code § 4609(c)(2)(B) 指明付款人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的签约代理人,根据该协议,付款人无需根据分款 (b) 第 (5) 段积极鼓励员工使用合同提供者名单。
(d)CA 劳动法 Code § 4609(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4609(d)(1) “签约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法》获得许可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优选提供者组织或自保雇主,其为金钱或其他对价,从事出售、租赁、转让、指定或转送提供者或提供者小组以向员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4609(d)(2) “员工”是指有权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寻求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
(3)CA 劳动法 Code § 4609(d)(3)(A) 就分款 (b) 而言,“付款人”是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保险法》获得许可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残疾保险、汽车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负责支付向受益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自保雇主。

Section § 4610

Explanation

本节涵盖利用审查,即审查并决定工伤医疗治疗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应予报销的过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紧急治疗和其他在 30 天内的初步治疗可以在没有事先审查的情况下提供,除非有例外情况。然而,某些服务,如非紧急手术和昂贵设备,仍必须经过前瞻性审查。雇主必须确保一个公平透明的审查过程,涉及合格的医生,并且不受可能影响决定的经济激励的影响。如果医生持续未能遵守治疗指南,他们提供治疗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雇主必须保持一个经认可的审查流程,并公开所有政策。所有治疗决定都必须及时与医生和雇员沟通,并且必须遵循具体指南以确保公平操作。雇主必须保持授权请求的沟通渠道畅通,并确保其流程符合行政法规。如果雇主未能遵守,可能会处以罚款。此外,一份评估 2017 年至 2021 年索赔后最初 30 天内治疗情况的报告,应在 2023 年前进行审查。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a) 就本节而言,“利用审查”指预先、追溯或同时审查并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生(定义见第 3209.3 节)的治疗建议,其全部或部分基于治愈和缓解的医疗必要性,并在根据第 4600 节提供医疗治疗服务之前、追溯或同时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b) 对于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所有受伤日期,雇主接受为可赔偿的身体部位或状况所提供的紧急治疗服务和医疗治疗,且该治疗符合根据第 5307.27 节通过的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由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医疗保健组织的成员,或由根据第 4600 节 (d) 款预先指定的医生提供,在最初受伤日期后的 30 天内,应在没有前瞻性利用审查的情况下获得授权,但 (c)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款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如果雇员不受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医疗保健组织或根据第 4600 节 (d) 款预先指定的医生的治疗,则如果治疗由雇主选择的医生或机构提供,雇员应在最初受伤日期后的 30 天内有资格根据本节接受治疗。对于由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医生、医疗保健组织医生、根据第 4600 节 (d) 款预先指定的医生或雇主选择的医生提供的治疗,医生应在雇员首次就诊和评估后的五天内提交第 6409 节要求的报告和完整的授权请求。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c) 除非经雇主授权或作为紧急医疗治疗提供,以下医疗治疗服务(定义见行政主管通过的规则),通过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医疗保健组织的成员、预先指定的医生、雇主选择的医生或雇主选择的机构提供,在最初受伤日期后的 30 天内,应根据本节接受前瞻性利用审查: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c)(1) 药品,只要它们既未明确豁免于前瞻性审查,也未获得根据第 5307.27 节通过的药品处方集的授权。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c)(2) 非紧急住院和门诊手术,包括所有术前和术后服务。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c)(3) 心理治疗服务。
(4)CA 劳动法 Code § 4610(c)(4) 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5)CA 劳动法 Code § 4610(c)(5) 影像和放射服务,不包括 X 射线。
(6)CA 劳动法 Code § 4610(c)(6) 所有耐用医疗设备,其总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由官方医疗费用表确定。
(7)CA 劳动法 Code § 4610(c)(7) 电诊断医学,包括但不限于肌电图和神经传导研究。
(8)CA 劳动法 Code § 4610(c)(8) 行政主管通过规则指定和定义的任何其他服务。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d)(1) 除紧急治疗服务外,根据 (b) 款提供的治疗的任何付款请求应符合第 4603.2 节,并在服务提供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给雇主或其保险公司或索赔管理人。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d)(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d)(2)(A) 对于紧急治疗服务,根据 (b) 款提供的治疗的任何付款请求应符合第 4603.2 节,并在服务提供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给雇主或其保险公司或索赔管理人。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d)(2)(A)(B) 就本款而言,“紧急治疗服务”指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17.1 节 (b) 款定义的紧急医疗状况的治疗,并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定义的持牌综合急症医院中提供。
(e)CA 劳动法 Code § 4610(e) 如果医生未能提交第 6409 节要求的报告和 (b) 款所述的完整授权请求,雇主可以根据本款取消该医生向雇员提供免于前瞻性利用审查的进一步医疗治疗的能力。
(f)CA 劳动法 Code § 4610(f) 雇主可以对根据 (b) 款提供的任何治疗进行回溯性利用审查,目的仅是为了确定医生开具的治疗是否符合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5307.27 条通过的药物处方集。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f)(1) 如果在回溯性利用审查后发现医生或服务提供者存在未能提供符合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包括药物处方集)的治疗的模式和惯例,雇主可以取消本款项下预先指定医生、雇主选择的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医疗保健组织的成员向任何免于前瞻性利用审查的员工提供进一步医疗治疗的能力。雇主应将回溯性利用审查的结果以及对所有后续医疗治疗进行前瞻性利用审查的要求通知医生或服务提供者。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f)(2) 回溯性利用审查的结果可以构成雇主根据第 4603 条请求更换医生或服务提供者的请愿的正当理由,并可作为终止医生或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医疗保健组织中资格的理由。
(g)CA 劳动法 Code § 4610(g) 每个雇主应直接或通过其保险公司或雇主或保险公司就这些服务签订合同的实体,建立符合本节规定的利用审查流程。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g)(1) 每个修改或拒绝医疗治疗授权请求的利用审查流程应受书面政策和程序的管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基于治愈和缓解的医疗必要性对拟议医疗治疗服务所做的决定符合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包括根据第 5307.27 条通过的药物处方集。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2)(A) 除非本节另有说明,根据第 4600 条提供治疗的医生应将任何医疗治疗授权请求连同支持文件,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规则,发送给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的索赔管理人。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应聘用或指定一名医疗主任,该主任须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050 或 2450 条在本州颁发的无限制行医执照。医疗主任应确保雇主或其他实体在提供医疗治疗服务之前、回溯性地或同时审查、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生请求的流程符合本节的要求。本节不限制加州医学委员会的现有权力。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g)(2)(A)(B) 除请求医生或服务提供者外,任何实体不得在根据 (A) 项将授权请求提交给索赔管理人之前,更改或修改该授权请求及其支持文件。本项声明现有法律。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A) 除有能力评估医疗治疗服务中涉及的具体临床问题的执业医师以外的任何人(如果这些服务属于医生执业范围,且由医生请求),不得因治愈和缓解的医疗必要性或根据 (i) 和 (j) 款信息不完整或不足而修改或拒绝医疗治疗授权请求。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A)(B)(i) 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进行利用审查的实体,不得根据医生根据本节进行的修改或拒绝的数量,向医生提供任何经济激励或对价。
(ii)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A)(B)(i)(ii) 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不得将根据本节代表雇主进行的利用审查服务转介给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根据第 139.32 条定义具有经济利益的实体。如果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向雇主和行政主管提供以下两项的预先书面披露,则此禁令不适用:
(I)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A)(B)(i)(ii)(I) 进行利用审查服务的实体。
(II) 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在该实体中的经济利益。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g)(1) 除根据处方集提出的治疗请求外,前瞻性或同期性决定应以 及时的方式作出,并与员工病情的性质相符,自收到医疗治疗授权请求和作出决定合理所需的支持信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但在任何情况下,自医生提出医疗治疗建议之日起不得超过14天。关于处方集所涵盖治疗请求的前瞻性决定,自收到医疗治疗请求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正常工作日作出。授权请求和支持文件可根据行政主管采纳的规则以电子方式提交。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g)(2) 在追溯性审查的情况下,导致全部或部分医疗治疗服务被拒绝的决定应告知接受服务者或其指定人,自收到 作出此决定合理所需的信息之日起30天内。如果在第 (4603.2) 条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医疗治疗服务的费用,则无需另行告知批准该服务的追溯性决定。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g)(3) 如果员工的病情对员工的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丧失生命、肢体或其他主要身体功能,或者第 (1) 款所述的正常决策时间框架将对员工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或可能危及员工恢复最大功能的能力,则在向员工提供医疗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生请求的决定应及时作出,并与员工病情的性质相符,但自收到作出决定合理所需的信息之日起不得超过 (72) 小时。
(4)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4)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g)(4)(A) 在向员工提供医疗治疗服务之前或同时,批准、修改或拒绝医生授权请求的最终决定,应在决定作出后 (24) 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如果双方同意)安全电子邮件告知请求医生。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g)(4)(A)(B) 导致所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医疗保健服务被修改或拒绝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如果根据 (A) 项的首次沟通是通过电话进行的,则也应告知医生,对于同期审查,应在 (24) 小时内;对于前瞻性审查,应在决定作出后两个正常工作日内,具体由行政主管规定。如果请求被修改或拒绝, 争议应根据第 (4610.5) 条(如适用)或根据第 (4062) 条解决。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g)(4)(A)(C) 在同期审查的情况下,除非员工的医生已收到决定通知并已就适合员工医疗需求的护理计划达成一致,否则不得中断医疗护理。同期审查期间提供的医疗护理应是为治疗和缓解病情而医学上必需的护理,并且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仅对被确定为为治疗和缓解病情而医学上必需的服务负责。如果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对一项或多项与利用审查同时提供的服务是否为治疗和缓解病情而医学上必需存在争议,争议应根据第 (4610.5) 条(如适用)或根据第 (4062) 条解决。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认为可能导致支付非为治疗和缓解病情而医学上必需的服务费用的双方妥协,应由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报告给收取款项的提供者或提供者的执照委员会,以各自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并以尽量减少委员会和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报告成本的方式,以评估是否可能违反了管理适当专业实践的法规。不得向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报告的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征收费用。
(5)CA 劳动法 Code § 4610(g)(5) 关于批准医生请求的决定通知,应明确说明获批的具体医疗服务。对于修改或拒绝医生请求的医疗服务决定的回复,应包括对雇主决定的清晰简洁的解释、所使用的标准或指南的描述,以及关于医疗必要性决定的临床理由。如果因信息不完整或不足而拒绝医疗服务的利用审查决定,该决定应明确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g)(5)(A) 决定的理由。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g)(5)(B) 所需信息的具体描述。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g)(5)(C) 为获取必要信息而联系医生的尝试日期和时间。
(D)CA 劳动法 Code § 4610(g)(5)(D) 请求的沟通方式描述。
(j)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j)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j)(1)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根据第4600节提供治疗的医生应将任何医疗治疗授权请求连同支持文件,按照行政主管制定的规则发送给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的索赔管理人。如果受本节约束的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向医生请求医疗信息,以决定是否批准、修改或拒绝授权请求,该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应仅请求做出决定合理必要的信息。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j)(2) 如果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因未收到或未掌握做出决定合理必要的所有信息而无法在分节(i)的第(1)、(2)或(3)款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定,雇主应立即书面通知医生和员工,说明雇主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并明确医生必须提供哪些信息才能做出决定。在收到雇主合理必要且请求的所有信息后,雇主应在分节(i)的第(1)、(2)或(3)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准、修改或拒绝授权请求。
(k)CA 劳动法 Code § 4610(k) 修改或拒绝治疗建议的利用审查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雇主无需就同一医生或请求医生执业组内其他医生提出的相同治疗的进一步建议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该进一步建议有文件证明的、对利用审查决定依据至关重要的事实发生变化。
(l)CA 劳动法 Code § 4610(l) 根据第4062节,当雇主正在争议伤害责任或建议治疗的病症的治疗责任时,无需对治疗建议进行利用审查。
(m)CA 劳动法 Code § 4610(m) 如果利用审查根据分节(l)被推迟,并且最终确定雇主对建议治疗的病症负有治疗责任,则雇主根据分节(i)第(2)款进行回顾性利用审查的时间应从雇主责任确定最终之日起计算,而雇主进行前瞻性利用审查的时间应从雇主责任确定后收到治疗建议之日起计算。
(n)CA 劳动法 Code § 4610(n) 受本节约束的每个雇主、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应在加州工作时间内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医生请求医疗服务授权,并进行同行间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所请求治疗的适当性、治疗请求的修改,或获取做出医疗必要性决定所需的额外信息。
(o)CA 劳动法 Code § 4610(o) 行政主管应开发一个系统,用于强制性电子报告每个雇主进行的每次利用审查相关文件,该系统将由工人赔偿部门管理。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明确雇主应提交的文件以及提交的授权传输格式和时限。就本分节而言,“雇主”指雇主、受保雇主的保险公司、索赔管理人、利用审查组织,或代表其中任何一方行事的其他实体。
(p)CA 劳动法 Code § 4610(p) 如果行政主管确定雇主、保险公司或受本条约束的其他实体未能遵守本条中的任何时限,或未能满足本条的任何其他要求,行政主管可以命令形式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发布行政罚款命令的程序应向受影响人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其听证机会。行政罚款不应被视为行政主管的唯一补救措施。这些罚款应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
(q)CA 劳动法 Code § 4610(q) 行政主管应与一个外部独立研究机构签订合同,以评估在索赔提交后最初30天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影响,适用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2021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索赔。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提交给行政主管、参议院劳工和工业关系委员会以及众议院保险委员会。

Section § 4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医疗治疗所需的审查程序正在进行且符合规定,雇员就不能因为治疗延迟而获得额外赔偿。即使权威机构后来裁定治疗是必要的,这也不自动意味着延迟是错误的,从而导致罚款。但是,如果雇主在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拒绝治疗,雇员仍可能有资格获得赔偿增加。

Section § 4610.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批准了受伤雇员的医疗治疗,那么在治疗提供后,即使雇主后来认为医生不符合资格,也不能撤销或修改该批准。如果治疗是一系列服务,雇主只能修改或撤销尚未提供的治疗的批准。

这项法律不改变与健康相关的合同的福利或条款,也不阻止雇主将雇员的护理转移到特定的医疗网络。此外,获得批准的治疗并不意味着该医生负责所有关于赔偿资格的医疗决定。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3(a) 无论雇主是否已根据第4616条建立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根据第4600.5条与医疗保健组织签订了合同,授权医疗治疗的雇主不得在医疗治疗已根据该授权提供后,以任何理由撤销或修改该授权,包括但不限于雇主随后认定治疗该雇员的医生不具备治疗该受伤雇员的资格。如果授权的医疗治疗包括一系列治疗或服务,雇主只能撤销或修改尚未提供的治疗或服务的授权。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3(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或改变任何合同项下可获得的福利,或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和医疗保健组织合同。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3(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雇主将受伤雇员的治疗转移到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或医疗保健组织的能力。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声明。
(d)CA 劳动法 Code § 4610.3(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确立授权医疗治疗的提供者是主要负责管理受伤雇员护理的医生,以就确定赔偿资格所需的所有医疗问题发表意见。

Section § 4610.5

Explanation

本节涵盖因“利用审查”(即保险公司或雇主评估医疗治疗必要性)而被拒绝或修改的医疗治疗决定的争议。这对于与工伤相关的治疗或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7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处方至关重要。争议必须通过此处概述的独立医疗审查(IMR)程序解决。

如果治疗建议被拒绝,雇员可以使用雇主提供的表格请求独立医疗审查,该表格也会解释他们的权利。此过程涉及大量文件、雇主的及时沟通,有时还有紧急的时间限制。如果雇主延迟此审查过程,可能会面临处罚。雇员可以指定某人协助此过程,所有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程序,包括及时交换相关医疗记录。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5(a) 本节适用于以下争议: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5(a)(1) 任何关于对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治疗的利用审查决定的争议。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5(a)(2) 任何关于利用审查决定的争议,如果该决定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传达给请求医生,无论伤害发生日期如何。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5(a)(3) 任何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关于根据第5307.27节通过的药物处方集开具药物的争议。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5(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5(b)(a)款所述的争议应仅根据本节解决。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 就本节和第4610.6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1) “争议医疗治疗”指因医疗必要性而被利用审查决定修改或拒绝的医疗治疗。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 “医疗必要”和“医疗必要性”指为治愈或缓解受伤雇员的伤害影响而合理需要的医疗治疗,并基于以下标准,这些标准应按照行政主管根据第5307.27节通过的医疗治疗利用计划(包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应用: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A) 行政主管根据第5307.27节通过的指南,包括药物处方集。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B) 关于争议服务有效性的同行评审科学和医学证据。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C) 全国公认的专业标准。
(D)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D) 专家意见。
(E)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E) 普遍接受的医疗实践标准。
(F)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2)(F) 对于其他治疗临床无效的病症,可能对患者有益的治疗。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3) “利用审查决定”指根据第4610节作出的决定,即在根据第4600节或第5402节(c)款提供医疗治疗服务之前、之后或同时,基于全部或部分医疗必要性以治愈或缓解,修改或拒绝医生的一项或多项治疗建议。“利用审查决定”也可指医生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就根据第5307.27节通过的药物处方集开具药物的医疗必要性所作的决定。
(4)CA 劳动法 Code § 4610.5(c)(4)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雇主”指雇主、被保险雇主的保险人、索赔管理人、利用审查组织,或代表其中任何一方行事的其他实体。
(d)CA 劳动法 Code § 4610.5(d) 如果利用审查决定基于医疗必要性拒绝或修改了治疗建议,雇员可以根据本节规定请求独立医疗审查。
(e)CA 劳动法 Code § 4610.5(e) 利用审查决定只能根据本节通过独立医疗审查进行审查或上诉。如果治疗被利用审查决定修改或拒绝,则雇员和雇主均不对未经雇主授权提供的医疗治疗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利用审查决定根据本节被独立医疗审查推翻。
(f)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 作为其向雇员发出的关于基于医疗必要性拒绝或修改治疗建议的初步利用审查决定的通知的一部分,雇主应向雇员提供一份由行政主管规定的单页表格,以及一个已写好地址的信封,雇员可将其寄回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的指定人员以启动独立医疗审查。雇员也可以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规则以电子方式请求独立医疗审查。雇主应在表格中包含行政主管要求的任何信息,以方便完成独立医疗审查。该表格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1) 通知,说明利用审查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雇员请求独立医疗审查。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2) 一份声明,表明雇员同意从雇主或保险人以及雇员可能就此事咨询过的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取任何必要的医疗记录,并由雇员签署。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3) 通知雇员有权直接或通过其医生提供有关以下事项的信息或文件: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3)(A) 主治医师的建议,表明有争议的医疗治疗对员工的医疗状况而言是医疗上必需的。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3)(B) 医疗信息或证明,表明有争议的医疗治疗在紧急护理或急诊情况下对员工的医疗状况而言曾是医疗上必需的。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5(f)(3)(C) 支持员工立场(即有争议的医疗治疗对员工的医疗状况而言是或曾是医疗上必需的)的合理信息,包括雇主或主治医师提供给员工、且仍由员工持有的所有关于雇主或医师就争议医疗治疗所做决定的信息,以及员工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材料。
(g)CA 劳动法 Code § 4610.5(g) 独立医疗审查程序可在雇主书面授权有争议的医疗治疗后随时终止。雇主应在五日内将授权通知、任何可能解决医疗治疗争议的和解或裁决,或申请医师撤回治疗申请的情况告知独立医疗审查机构。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1) 员工可向该部门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申请。该申请可根据行政主管采纳的规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提交时间不得迟于以下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1)(A) 对于处方集争议,在利用审查决定送达员工后10天内。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1)(B) 对于所有其他医疗治疗争议,在利用审查决定送达员工后30天内。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2) 如果在利用审查决定时,雇主除医疗必要性之外,还因任何其他原因对治疗责任提出异议,则员工向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指定人员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申请的时间将延长至在向员工送达通知(表明其他责任争议已解决)后30天内。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3) 如果雇主在通知其利用审查决定时未能遵守 (f) 款规定,则员工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申请的时限将不开始计算,直到雇主向员工提供所需通知。
(4)CA 劳动法 Code § 4610.5(h)(4) 当员工面临对其健康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丧失生命、肢体或其他主要身体功能,紧急医疗治疗提供者可自行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申请。提供者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应在适用于员工提交独立医疗审查申请的时限内提交给行政主管或行政主管指定人员。
(i)CA 劳动法 Code § 4610.5(i) 雇主不得从事任何具有拖延独立审查程序效果的行为。从事该行为或雇主未能及时遵守本节规定即构成对本节的违反,除行政主管可采取的任何其他罚款、处罚和其他补救措施外,雇主还应处以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行政主管将采纳的法规确定,每次向员工发出适当通知延迟的每日罚款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行政处罚金应支付给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
(j)CA 劳动法 Code § 4610.5(j) 就本节而言,员工可指定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亲属或员工的其他指定人员作为代理人代其行事。在利用审查决定之前执行的代理人指定无效。申请医师可与员工一同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员工寻求独立医疗审查,并可代表员工进行辩护。
(k)CA 劳动法 Code § 4610.5(k) 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应迅速审查请求,并立即书面通知员工和雇主,独立医疗审查请求是否已获批准,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如果未获批准,则说明理由。如果出现任何医疗必要性问题,争议应根据独立医疗审查解决,但除非雇主同意该案件符合独立医疗审查的条件,否则如果在利用审查决定时,雇主也因医疗必要性以外的任何原因对治疗责任提出异议,独立医疗审查请求应予推迟。
(l)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 在收到行政主管关于已指定独立审查机构的通知后,雇主应在收到指定通知后的 (10) 天内,根据行政主管采纳的规则,以电子方式向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提供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1) 雇主持有或在雇主控制之下的,与以下各项相关的员工所有医疗记录的副本: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1)(A) 员工当前的医疗状况。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1)(B) 雇主正在提供的医疗治疗。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1)(C) 授权请求和利用审查决定。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2) 雇主就争议治疗的雇主和提供者决定向员工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副本。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3) 员工或员工的提供者为支持员工对争议治疗的请求而提交给雇主的任何材料的副本。
(4)CA 劳动法 Code § 4610.5(l)(4) 雇主或其利用审查机构在确定是否应提供争议治疗时使用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雇主或其利用审查机构解释基于医疗必要性拒绝或修改建议治疗决定的理由的任何声明。雇主应同时向员工和请求医生提供本款要求的文件副本,但如果已提供这些文件的清单,则无需再次提供先前已提供给员工或医生的文件。
(m)CA 劳动法 Code § 4610.5(m) 雇主在向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提供初始文件后持有的任何新产生或发现的相关医疗记录,应立即转交独立医疗审查机构。雇主应同时向员工或员工的主治医生提供本款要求的医疗记录副本,除非医疗记录的提供被拒绝或法律另有禁止。医疗记录的保密性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予以维护。
(n)CA 劳动法 Code § 4610.5(n) 如果对员工的健康存在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74.33) 条 (c) 款所规定,(l) 款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应在审查请求批准后的 (24) 小时内送达独立医疗审查机构。
(o)CA 劳动法 Code § 4610.5(o) 雇主应在向独立医疗审查机构提交所有所需材料后,立即向员工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列出已提交的文件,并包含先前未提供给员工或员工指定人员的材料副本。
(p)CA 劳动法 Code § 4610.5(p) 对争议的利用审查决定作出裁决的理赔管理人,如果负责该索赔的理赔管理人发生变更,应通知独立医疗审查机构。通知应在管理人变更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独立医疗审查机构。

Section § 461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如何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治疗医疗必要性的争议。收到案件后,该机构会审查所有相关病历,并根据员工的医疗需求决定有争议的治疗是否必要。

决定必须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在特定时间内作出,根据紧急程度从3天到30天不等。如果因严重健康风险而需要快速判断,则会加快作出决定。

审查员的决定基于多数意见;如果意见均等,则有利于员工。结果具有约束力,只有在欺诈或利益冲突等特定条件下才能上诉。雇主必须迅速执行最终决定,否则将面临处罚。审查和系统管理的费用由雇主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6(a) 收到根据 Section 4610.5 提交的案件后,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以及行政主管的任何规章或命令进行审查。该机构的审查应限于对有争议的医疗治疗的医疗必要性进行检查。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6(b) 收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后,由独立医疗审查机构选定进行审查的医疗审查员或审查小组应立即审查员工的所有相关病历、医疗服务提供者报告,以及提交给该机构或审查员向争议任何一方索取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审查员向任何一方索取信息,请求副本和回复应提供给所有各方。审查员或审查小组还应审查与 (c) 款中规定的标准相关的资料。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6(c) 审查结束后,审查员或审查小组应根据员工的具体医疗需求以及 Section 4610.5 (c) 款中定义的医疗必要性标准,确定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1) 该机构应完成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在最大程度上使用非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且该决定应按以下方式发布:
(A)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1)(A) 对于根据 Section 4610.5 (h) 款提交的药物处方集所规定的药物争议,自收到审查请求和支持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政主管规定的更短时间内。
(B)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1)(B) 对于根据 Section 4610.5 (h) 款提交审查的所有其他医疗治疗争议,自收到审查请求和支持文件之日起30天内,或在行政主管规定的更短时间内。
(C)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1)(C) 如果争议的医疗治疗尚未提供,且员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行政主管书面证明员工健康可能面临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剧烈疼痛、可能危及生命、肢体或主要身体功能丧失,或员工健康状况立即严重恶化,则审查员的分析和决定应加快,并在收到信息后三天内作出。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6(d)(2) 经行政主管批准,在特殊情况或有正当理由时,涉及常规和加急审查的分析和决定截止日期可延长最多三天。
(e)CA 劳动法 Code § 4610.6(e) 医疗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决定应说明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否具有医疗必要性。每项分析应引用员工的医疗状况、记录中的相关文件以及与 (c) 款规定相关的调查结果,以支持该决定。如果多名医疗专业人员审查案件,多数人的建议应占主导地位。如果审查案件的医疗专业人员对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是否应提供意见均等,决定应有利于提供该服务。
(f)CA 劳动法 Code § 4610.6(f)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向行政主管、雇主、员工和员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审查案件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决定,以及医疗专业人员的资格描述。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在与独立医疗审查机构以外的实体或个人进行的所有沟通中,应保密审查员的姓名。如果多名医疗专业人员审查了案件且结果是不同的决定,独立医疗审查机构应提供每位独立审查员的分析和决定。
(g)CA 劳动法 Code § 4610.6(g) 独立医疗审查机构的决定应被视为行政主管的决定,并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
(h)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 行政主管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决定,只能通过针对行政主管医疗复审决定的经核实上诉进行复审,该上诉须根据第4部分第3章(自第550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申诉委员会进行听证,并在决定邮寄给受害雇员或受害雇主之日起30天内送达所有相关方。行政主管的决定应被推定为正确,且只有在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上诉理由时方可撤销:
(1)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1) 行政主管越权或滥用职权。
(2)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2) 行政主管的决定系通过欺诈取得。
(3)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3) 独立医疗复审员存在违反第139.5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冲突。
(4)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4) 该决定是基于种族、民族血统、族群身份、宗教、年龄、性别、性取向、肤色或残疾的偏见所致。
(5)CA 劳动法 Code § 4610.6(h)(5) 该决定是由于明显错误的明示或暗示事实认定所致,但该事实错误必须是基于根据第4610.5条提交的审查信息所能获得的常识性问题,而非需要专家意见的问题。
(i)CA 劳动法 Code § 4610.6(i) 如果行政主管的决定被推翻,争议应发回行政主管,由其将争议提交给不同的独立复审机构进行独立医疗复审。如果发回后没有不同的独立医疗复审机构可用,行政主管应将争议提交给原医疗复审机构,由该机构内不同的复审员进行复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申诉委员会或任何上级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独立医疗复审机构的决定相悖的医疗必要性决定。
(j)CA 劳动法 Code § 4610.6(j) 雇主在收到行政主管关于有争议的医疗保健服务具有医疗必要性的决定后,应根据本条规定迅速执行该决定,除非雇主还因医疗必要性以外的任何原因对责任提出异议。对于已提供的服务报销,雇主应在20天内向提供者或雇员(视情况而定)报销,但须根据第4603.2条至第4603.6条(含)解决任何剩余的支付金额问题。对于尚未提供的服务,雇主应在收到独立医疗复审机构的书面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授权服务,如果根据雇员的医疗状况性质需要更快,则应更快授权,并应将授权情况告知雇员和提供者。
(k)CA 劳动法 Code § 4610.6(k) 未能在(l)款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已提供的服务费用或授权尚未提供的服务,即违反本条规定,除行政主管可采取的任何其他罚款、处罚和其他补救措施外,雇主还应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根据行政主管将要通过的法规确定,对于决定未执行的每一天,罚款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行政处罚应支付给工伤赔偿行政周转基金。
(l)CA 劳动法 Code § 4610.6(l) 独立医疗复审的费用以及独立医疗复审系统的管理费用应由雇主通过行政主管建立的收费系统承担。在考虑了有关项目成本的任何相关信息后,行政主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按病例报销时间表,以支付独立医疗复审机构复审的费用和管理独立医疗复审系统的费用,该费用可能因所复审的医疗状况类型和其他相关因素而异。
(m)CA 劳动法 Code § 4610.6(m) 行政主管可在删除个人可识别信息后公布独立医疗复审决定的结果。
(n)CA 劳动法 Code § 4610.6(n)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本条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46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中间人(法律上称为“签约代理人”)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出售、租赁或转让给一个支付服务费用的公司(法律上称为“付款人”),那么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将取决于他们最初与该中间人签订的协议。本条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解释。

(a)CA 劳动法 Code § 4611(a) 当签约代理人向付款人出售、租赁或转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时,该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医疗服务提供者与签约代理人之间基础合同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4611(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4611(b)(1) “签约代理人”的含义见第4609条(d)款第(2)项。
(2)CA 劳动法 Code § 4611(b)(2) “付款人”的含义见第4609条(d)款第(3)项。

Section § 46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雇员因工伤接受治疗时,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如何确定的。如果同一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工伤赔偿计划和雇员健康福利计划下的服务,则与工作相关的治疗费用不应超过健康计划为非工作相关问题支付的费用。如果提供者未与雇员的主要健康计划签订合同,则支付费用应与该地区最大的几家健康保险公司的平均费率相符。此外,只要能带来总体节省,雇主可以协商不同的支付费率。本节还阐明了“组织提供者”的角色以及他们如何与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4(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4(a)(1) 尽管有第5307.1条规定,如果雇员根据本分部规定获得并按服务收费制支付的医疗服务,其个人或组织提供者同时也是与雇员的健康福利计划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且所提供的服务或治疗属于雇员健康福利计划的福利范围,并按服务收费制支付,则根据本分部规定为与工作相关的事件或疾病提供的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在健康福利计划下为非工作相关的事件或疾病提供相同服务所应支付的金额。
(2)CA 劳动法 Code § 4614(a)(2) 根据本分部规定通过合同安排向雇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且同时是雇员非职业性伤害和疾病的组织提供者,但专门与某个医疗团体签订合同,在指定地理区域内为其参保人提供或安排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计划除外,雇主应仅按人头付费制向其支付根据本分部规定提供的服务费用。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4(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14(b)(1) 如果雇员根据本分部规定获得医疗服务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者并非根据合同提供服务,且并非与雇员的健康福利计划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者根据本分部规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雇主赞助的健康福利计划所提供的福利范围,则该提供者获得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五家最大优选提供者组织所应支付的平均金额。医生,如第3209.3条所定义,无论其执照如何,在提供相同程序代码下的服务时,应按相同的平均费率获得报销。本款不适用于按人头付费制提供服务的医疗服务计划。
(2)CA 劳动法 Code § 4614(b)(2) 行政主管应确定各区域以及每个区域内五家最大的承运商。承运商应以行政主管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行政主管提供必要信息。行政主管应每年向受影响的提供者公布此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4614(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雇主、保险公司、代表雇主的第三方管理人或代表雇主或保险公司的优选提供者组织向个人或组织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与官方医疗费用表中规定的费用不同的费用,但前提是行政主管已确定,组织或个人提供者与付款人、代表雇主的第三方管理人或优选提供者组织之间替代性协商费率,总体上将比按规定费率收取账单上每项费用产生更大的节省。
(d)CA 劳动法 Code § 4614(d) 就本条而言,“组织提供者”是指安排由个体护理人员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组织提供者可以是医疗服务计划、残疾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优选提供者组织或通过管理式医疗网络或按服务收费制安排护理的工伤赔偿保险公司。个人提供者是指直接向受伤工人提供护理的个人或机构。

Section § 4614.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根据加州特定法律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以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接受自保雇主或其保险公司的付款。但这仅限于该计划并非同时是为雇员提供常规医疗福利的机构。

Section § 461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当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被指控犯有某些刑事罪行时会发生什么。当指控被提起时,他们与医疗服务或法律服务相关的任何财务索赔(留置权)将被暂停,即“中止”。这种中止会持续到刑事案件解决为止。如果提供者被定罪,中止将继续,直到启动处理这些留置权的特定程序。提供者可以请求驳回其留置权,法官可以批准。法律要求公开通知其索赔被暂停的提供者,并允许官员检查留置权是否应受影响。此外,即使指控与被暂停执业的提供者有关,本法规也不妨碍对案件的持续审查。

(a)CA 劳动法 Code § 4615(a) 针对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提起第139.21条(a)款(1)项(A)分项所述的任何罪行刑事指控后,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4615(a)(1) 由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或代表其提交的、或由该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控制的任何实体(定义见第139.21条(a)款(3)项)针对第4600条规定的医疗服务或第4621条规定的医疗法律服务提交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与该留置权相关的任何利息累积,应自动中止。
(2)CA 劳动法 Code § 4615(a)(2) 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外,中止应自指控提起之时起生效,直至刑事诉讼程序终结。
(b)CA 劳动法 Code § 4615(b) 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被定罪后(定义见第139.21条(a)款(4)项),针对第139.21条(a)款(1)项(A)分项所述的任何罪行,自动中止应对未根据第139.21条(e)款(1)项驳回的任何留置权保持有效,直至根据第139.21条(e)款(2)项启动留置权合并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4615(c) 本条规定的自动中止不应阻止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请求永久驳回并没收受中止影响的任何留置权中主张的款项。收到该请求并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劳工赔偿部门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可解除对其中一项或多项留置权的中止,并命令将其永久驳回。
(d)CA 劳动法 Code § 4615(d) 行政主管应立即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本条规定其留置权被中止的任何医生、执业者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
(e)CA 劳动法 Code § 4615(e) 本条规定的自动中止不应阻止上诉委员会在劳工赔偿程序中调查并确定留置权是否根据(a)款被中止,或留置权申请人是否受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控制。
(f)CA 劳动法 Code § 4615(f) 行政主管可为本条的实施制定规则。
(g)CA 劳动法 Code § 4615(g) 尽管有本条规定,针对已根据第139.21条(a)款(1)项(A)分项被暂停执业的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提起新的或额外的刑事指控,不应中止根据第139.21条(e)款至(i)款(含)规定应进行合并和裁决的留置权,除非已根据第139.21条(i)款确定该留置权并非源于导致该医生、执业者或提供者被暂停执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