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是指除总统或副总统以外的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选举或任命担任联邦、州、地方或特别区职务。“暗杀”是指因公职人员的职务而将其杀害,无论是为了阻止或报复其履行职责,还是出于与其公职相关的个人原因。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劳动法 Code § 4720(a) “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指除美国总统或副总统以外的任何人,其因在加利福尼亚州赢得选举而担任任何联邦、州、地方或特别区的民选职务,或被任命填补该职务空缺。
(b)CA 劳动法 Code § 4720(b) “暗杀”指杀害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其直接原因是个人或多个人实施的故意行为,这些行为旨在阻止或报复其履行公务,或因该公职人员所担任的公职,或因病态原因而实施。

Section § 47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被暗杀,他们的遗属配偶或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有资格获得一项特别死亡抚恤金。这项福利是他们根据指定部门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福利之外的额外福利。

Section § 4722

Explanation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去世,其特别死亡抚恤金首先支付给在世配偶,无论是否有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配偶,但有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抚恤金将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管理。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抚恤金将支付给亡故官员的任何受抚养父母。

如果亡故的民选公职人员遗有配偶,无论是否遗有受抚养未成年子女,该特别死亡抚恤金应支付给在世配偶。如果亡故的民选公职人员未遗有在世配偶但遗有一名或多名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抚恤金应支付给由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为该子女或该等子女指定的诉讼监护人兼受托人。在没有在世配偶和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抚恤金应支付给亡故民选公职人员的任何经法律认可的受抚养父母。

Section § 4723

Explanation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去世,指定的受益人有一年时间选择两种特殊死亡抚恤金领取方式。他们可以选择领取相当于该官员平均工资一半的年度付款,这种付款会持续到配偶再婚或最年幼子女成年等特定条件满足为止,或者选择一次性领取十五万美元($150,000)的总付金额。这些抚恤金会扣除受益人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类似福利,但法律其他部分中提及的特定福利除外。

根据第4722条应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的人员,应在民选公职人员死亡之日起一年内,选择以下任一抚恤金:
(a)CA 劳动法 Code § 4723(a) 一项年度抚恤金,金额相当于该民选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获平均年薪的一半,减去根据现有法律或公共资金提供的任何其他死亡抚恤金,但根据本部或第4.5部(自第6100条起)应支付的抚恤金除外。支付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并应自死亡之日起支付,直至配偶死亡或再婚,或直至最年幼的未成年受抚养子女达到18岁,以最晚发生者为准。如果抚恤金支付给受抚养的父母,则在受抚养期间持续支付。
(b)CA 劳动法 Code § 4723(b) 一笔十五万美元($150,000)的一次性总付抚恤金,减去根据现有法律或公共资金提供的任何其他死亡抚恤金,但根据本部或第4.5部(自第6100条起)应支付的抚恤金除外。

Section § 47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资格领取特别死亡抚恤金,您需要向总服务部提交一份申请。您的申请将根据《政府法典》中从第900条开始的特定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4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定州立补偿保险基金为负责处理本条规定下支付款项的实体。他们将通过与总务部商定的费用获得服务报酬。除非另有说明,支付必须遵循本分部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4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务部和劳工赔偿司的行政主管共同制定所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本条规定能够顺利执行。

Section § 4727

Explanation
任何被判犯有与杀害民选官员有关的罪行的人,都不能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福利。

Section § 472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因履行公务而被蓄意杀害,其受抚养人(如子女或配偶)有经济需求,他们可以获得与加州助学金(Cal Grant)金额类似的奖学金。这适用于该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的情况。

这项奖学金的资金来自州预算中拨给学生资助委员会的部分。获得这项奖学金不影响受抚养人同时获得加州助学金或任何其他经济援助,反之亦然。如果新法律的实施会导致学生的奖学金金额减少或条件变得更差,他们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条款获得奖学金。

(a)CA 劳动法 Code § 4728(a) 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受抚养人,如该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报复或阻止其履行公务而被蓄意杀害,则应有权获得《教育法典》第69535条(k)款所述的任何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该奖学金的金额应与根据《教育法典》第4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69530条起)规定获得加州助学金(Cal Grant)的学生所获得的金额相等。根据本条获得奖学金的资格仅限于由学生资助委员会根据《教育法典》第42部分第2章第1.5条(自第69503条起)确定证明有经济需求的人。
(b)CA 劳动法 Code § 4728(b) 本条规定的奖学金应从《预算案》每年拨付给根据《教育法典》第4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69510条起)设立的学生资助委员会的资金中支付。
(c)CA 劳动法 Code § 4728(c) 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不应妨碍受抚养人根据《教育法典》第4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69530条起)获得加州助学金、任何其他助学金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提供的任何费用减免。获得根据《教育法典》第42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69530条起)获得的加州助学金、任何其他助学金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提供的任何费用减免,不应妨碍受抚养人获得本条规定的奖学金。
(d)CA 劳动法 Code § 4728(d) 本条应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除非该适用会导致学生以更不利的条件或更少的金额获得奖学金,在此情况下,学生应继续按照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获得奖学金。
(e)CA 劳动法 Code § 4728(e) 在本条中,“受抚养人”指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在死亡或受伤时的子女(亲生或收养)或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