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附表公职人员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4720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是指除总统或副总统以外的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选举或任命担任联邦、州、地方或特别区职务。“暗杀”是指因公职人员的职务而将其杀害,无论是为了阻止或报复其履行职责,还是出于与其公职相关的个人原因。
Section § 4721
Section § 4722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去世,其特别死亡抚恤金首先支付给在世配偶,无论是否有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配偶,但有受抚养未成年子女,抚恤金将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管理。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抚恤金将支付给亡故官员的任何受抚养父母。
Section § 4723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去世,指定的受益人有一年时间选择两种特殊死亡抚恤金领取方式。他们可以选择领取相当于该官员平均工资一半的年度付款,这种付款会持续到配偶再婚或最年幼子女成年等特定条件满足为止,或者选择一次性领取十五万美元($150,000)的总付金额。这些抚恤金会扣除受益人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类似福利,但法律其他部分中提及的特定福利除外。
Section § 4725
Section § 4728
如果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因履行公务而被蓄意杀害,其受抚养人(如子女或配偶)有经济需求,他们可以获得与加州助学金(Cal Grant)金额类似的奖学金。这适用于该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的情况。
这项奖学金的资金来自州预算中拨给学生资助委员会的部分。获得这项奖学金不影响受抚养人同时获得加州助学金或任何其他经济援助,反之亦然。如果新法律的实施会导致学生的奖学金金额减少或条件变得更差,他们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条款获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