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第96条中提到的特定情况外,赔偿请求在支付前不能转让给他人。然而,即使一个人不能转让他们的请求,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他们去世,他们的请求就会消失。

除第96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赔偿请求在付款前均不可转让,但本规定不影响其存续。

Section § 49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本条有权获得索赔补偿,该补偿不得被扣押或用于偿还其债务,除非稍后详细说明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4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索赔的补偿金必须直接支付给有权获得该补偿金的人,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律师或代理人。只有在上诉委员会另有决定时,这项规定才能改变。如果雇主违反这项规定,错误地将款项支付给了律师或代理人,那么这笔付款将不能计入雇主的抵扣额。

Section § 490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可以对工人赔偿金施加的留置权类型。申诉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留置权被允许以及它们的优先顺序。

留置权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伤雇员的医疗和法律相关费用,以及生活和丧葬费。如果雇员遗弃了家人,留置权还可以包括对其家人的抚养费。

如果之前因类别错误而支付了失业或临时残疾等福利,留置权也可以用于追回这些需要报销的福利。最后,加州犯罪受害者计划提供的赔偿金也可能受到这些留置权的影响。

申诉委员会可以确定并允许将下文 (a) 至 (i) 款所确定的任何金额作为留置权,对抗任何应支付的赔偿金。如果允许一个以上的留置权,申诉委员会可以确定所允许留置权之间的优先顺序(如有)。根据本条可允许的留置权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a) 与任何赔偿金索赔相关的合理律师费,无论是在申诉委员会前还是在任何上诉法院前,以及与此相关的合理支出。任何非律师的代表均不得获得法律服务费,但对于根据第 5501 条规定,已于 199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请的赔偿金索赔,或对于根据第 4906 条规定,已于 199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已将披露表发送给雇主、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如果已知其中任何一方)的赔偿金索赔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b) 受伤雇员或其代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依照第 2 条(自第 4600 条起)的规定;以及在雇员有权根据第 4621 条获得报销的范围内,依照第 2 部分第 2 章第 2.5 条(自第 4620 条起)规定的医疗法律费用,但受独立医疗审查或独立账单审查约束的争议除外。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c) 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伤后的合理生活费用价值。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d) 已故雇员的合理丧葬费,不得超过第 4701 条规定的金额。
(e)CA 劳动法 Code § 4903(e) 受伤雇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两者)伤后的合理生活费用,在雇员遗弃或疏忽其家庭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应按申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比例予以允许,根据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477 条 (a) 款规定的配偶、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受让人提出的申请。因根据本款对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而对工人赔偿金裁决施加的留置权所收到的款项,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695.221 条的规定予以贷记。
(f)CA 劳动法 Code § 4903(f) 在根据本分部待决裁定期间,不确定该福利金是根据《失业保险法典》支付还是根据本法支付的案件中,根据或依照《失业保险法典》已支付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的金额;但根据本款的任何留置权应按照第 4904 条的规定予以允许和支付。
(g)CA 劳动法 Code § 4903(g) 支付给受伤雇员的失业补偿福利金和延长期间福利金的金额,与其根据本分部获得或有权获得的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支付的同一天或多天相对应;但根据本款的任何留置权应按照第 4904 条的规定予以允许和支付。
(h)CA 劳动法 Code § 4903(h) 根据《失业保险法典》支付给受伤雇员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金的金额,与其根据本分部获得或有权获得的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支付的同一天或多天相对应,但根据本款的任何留置权应按照第 4904 条的规定予以允许和支付。
(i)CA 劳动法 Code § 4903(i) 加州犯罪受害者计划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4 部分第 5 章第 1 条(自第 13959 条起)授予的赔偿金金额。

Section § 49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保险计划存在留置权或报销请求时,如何处理工伤赔偿索赔。如果确认是工伤,申诉委员会需要确保将这些实体支付的任何医疗或伤残费用考虑在内。他们可以报销费用,也可以对员工的赔偿金设定留置权。

如果案件达成和解,并且对留置权金额存在异议(医疗服务提供者除外),则留置权的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如果提供者已知或应已知所治疗的状况与工作相关,则不允许报销,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紧急情况或雇主拒绝提供治疗。

该法律还明确,近期立法所做的修改不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留置权的权利、付款方审查治疗的权利,或遵守其他特定条款的任何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 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或批准任何索赔和解之前,应根据依照第4903.05条向其提交的留置权,确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团体伤残保险单(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是否已支付任何福利或提供了服务,并且其裁决或批准应规定对根据这些计划已支付的福利或已提供的服务进行报销,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1) 如果申诉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伤害或疾病是因工作而起且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但仅因未通知申请人的雇主其需要住院、手术或医疗护理而拒绝向申请人报销自行获得的医疗费用,申诉委员会仍应裁定对员工的赔偿金设定留置权,范围为已支付的福利或已提供的服务,用于工业伤害或疾病的影响,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团体伤残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受制于(b)款所述的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2) 如果申诉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伤害或疾病是因工作而起且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并裁定报销自行获得的医疗费用,申诉委员会应允许设定留置权,范围为已支付的福利或已提供的服务,用于工业伤害或疾病的影响,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计划、团体伤残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受制于(b)款的规定。就本款而言,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支付的福利或提供的服务应在不考虑根据第5307.1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的情况下确定。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3)(A) 如果申诉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伤害或疾病是因工作而起且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并裁定临时伤残赔偿金,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第4903条允许设定作为生活费用的留置权,用于团体伤残保险单提供的停工福利以及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支付的停工福利。留置权应在福利已支付的日期与临时伤残赔偿金裁定的日期相同且不超过临时伤残赔偿金裁定金额的范围内被允许。除非团体伤残保险单或自保员工福利计划规定因工伤赔偿福利而减少、排除或协调停工福利,否则不应允许设定本条下的留置权。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3)(A)(B) 就本款而言,“自保员工福利计划”是指由雇主或员工组织或两者共同设立或维持的任何计划、基金或项目,只要该计划、基金或项目是为了向其参与者或其受益人提供以下任一福利而设立或维持的,而非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
(i)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3)(A)(B)(i) 医疗、外科或住院护理或福利。
(ii)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3)(A)(B)(ii) 在疾病、事故、伤残、死亡或失业情况下的金钱或其他福利。
(4)CA 劳动法 Code § 4903.1(a)(4) 如果当事方提议通过和解与免责协议结案,在留置权申请人(医疗服务提供者除外)不同意分配给其的金额的情况下,则申诉委员会应确定潜在赔偿金额,并按照申请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金与潜在赔偿金的比例减少留置权金额,以完全满足其留置权主张。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对于根据第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4600条开始)产生的任何费用,无论是雇主支付还是作为对员工赔偿金的留置权支付,均不应允许支付或报销,员工也不应对该费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费用发生时,提供者已知或在合理勤勉下应已知所治疗的状况是由员工当前或以前的雇佣关系引起的,除非在费用发生时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1(b)(1) 该费用是为雇主授权的服务而产生的。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1(b)(2) 该费用是为在雇主未能或拒绝按照第5402条(c)款要求提供治疗时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

Section § 49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律师可以从留置权申请人的追回款中获得律师费。如果留置权申请人(已获得已支付福利或已提供服务的补偿)未参与关于其留置权的听证会,并且存在关于留置权或相关赔偿问题的真实争议,上诉委员会可以指示将留置权追回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律师费。这些费用必须与申请人律师为追回留置权所做的努力相关。重要的是,律师费与留置权追回款的比例不能高于申请人裁定款的费用比例。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已收到关于听证会和可能裁定律师费的通知。

如果留置权申请人根据第4903条 (f) 或 (g) 款或第4903.1条获得已支付福利或已提供服务的补偿,且上诉委员会认定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则上诉委员会可以从留置权申请人的追回款中向申请人的律师裁定律师费: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2(a) 留置权申请人在留置权提交后收到了所有听证会的通知,并收到了拟向申请人律师裁定律师费的通知。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2(b) 留置权申请人的律师或其他代表未就留置权主张参与上诉委员会的诉讼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2(c) 存在关于可赔偿性或留置权可允许性的真实争议,因此合理需要律师服务以实现留置权主张的追回,并且律师服务在实现追回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2(d) 案件未通过和解与免除方式结案。
从留置权申请人的追回款中支付的律师费金额应基于申请人律师代表留置权申请人所付出的努力程度。针对留置权申请人追回款裁定的律师费金额与该追回款的比例,不得超过针对申请人裁定款裁定的律师费金额与该裁定款的比例。

Section § 4903.3

Explanation
负责无保险雇主基金的局长可以选择在正式裁决发布之前,向受伤工人提供赔偿和医疗待遇,如果他们尚未获得这些福利。此外,上诉委员会将优先向局长支付这些费用,作为对受伤方裁决的任何赔偿款项的第一索赔。

Section § 49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解决与受伤雇员费用相关的留置权争议。如果对这些费用存在分歧,上诉委员会可以单独处理这个问题。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他们可能会采用有约束力的仲裁。这包括雇主、提出索赔的人,以及如果雇员仍是争议方,也可能包括雇员。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单独的争议听证会将由上诉委员会根据其可用资源和判断来安排,而不必遵循另一特定条款的指导方针。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4(a) 如果就受伤雇员产生或代表其产生的费用留置权发生争议,依照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条(自第4600节开始)的规定,上诉委员会可在单独的程序中解决该争议,如果雇员仍是争议方,经雇主、留置权申请人以及雇员同意,该程序可包括有约束力的仲裁,依照执业和程序规则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4(b) 如果争议在单独的程序中审理,应由上诉委员会根据其可用资源和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考量来确定听证会的排期,且不受第5501.5节的约束。

Section § 490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申请人如何提交与工人赔偿案件相关的留置权。留置权必须使用上诉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提交,并附有详细文件和送达所有相关方的证明。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留置权,申请必须包含原始账单及支持文件,且医疗记录仅在相关时才需提交。某些留置权需要电子提交,并附有关于资格标准的宣誓声明(谎报将受伪证罪处罚),例如作为主治医生或提供紧急护理。

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留置权,需要缴纳150美元的申请费,且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如果留置权不符合此要求,则无效。多个服务提供者不能将索赔合并为一份留置权,不当的留置权可能会被驳回且不退还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a) 每一留置权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使用上诉委员会批准的表格,向上诉委员会提交其留置权。该留置权应附有一份完整声明或明细凭证,以支持该留置权并证明其报销权,以及送达给受伤工人(或,如果已故,送达给工人的受抚养人)、雇主、保险公司以及各自的律师或其他备案代理人的送达证明。对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留置权,除了支持该留置权的完整声明或明细凭证之外,该留置权还应附有原始账单。医疗记录仅在与留置权所提出的问题相关时才应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b) 根据第4903条(b)款提出的任何费用留置权申请或费用索赔,应以电子方式使用上诉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提交给上诉委员会。该留置权应附有送达证明以及上诉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第4603.2条的送达要求不受本条修改。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留置权,根据第4903条(b)款提出的任何费用留置权申请,且根据本条需缴纳申请费的,在提交时应附有一份宣誓声明(谎报将受伪证罪处罚),声明该争议不受第4603.6条和第4610.5条规定的独立账单审查和独立医疗审查的约束,且留置权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A) 是通过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提供护理的员工主治医生。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B) 是经同意的医疗评估员或合格的医疗评估员。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C) 已根据第4610条提供由雇主或索赔管理人授权的治疗。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D) 已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雇主未设立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
(E)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E) 拥有证明根据第4600条规定,医疗治疗已被忽视或无故拒绝提供给员工的文件。
(F)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F) 能证明该费用是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7.1条(b)款所定义的紧急医疗状况而产生。
(G)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1)(G) 是在医疗法律检查期间提供服务的认证口译员、提供医疗法律服务的复印服务机构,或根据行政主管制定的规则,其费用被允许作为留置权。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2)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任何留置权申请,涉及根据第4903条(b)款产生的费用且根据本条需缴纳申请费的,留置权申请人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根据第(1)款提交声明。
(3)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c)(3) 未能根据本款提交签署声明,将导致该留置权依法被永久驳回。提交虚假声明应在通知后成为永久驳回的理由。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 所有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留置权,涉及根据第4903条(b)款产生的费用或费用索赔的,均应按照本款规定缴纳申请费。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1) 留置权申请人应在提交留置权之前向工人赔偿司支付一百五十美元($150)的申请费,并应附上已支付申请费的证明。该费用应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收取,该系统接受主要信用卡和行政主管选择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电子支付。如果行政主管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处理电子支付,任何处理费应由该司承担,且不应加到向留置权提交人收取的费用中。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2)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留置权若不符合第(1)款规定,即为无效,即使已提交给上诉委员会,且不应起到保留或延长提交留置权的任何时限的作用。
(3)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3) 两个或更多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索赔不得合并为一份留置权。
(4)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4) 申请费应由行政主管收取。所有费用应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并用于该基金的用途。
(5)CA 劳动法 Code § 4903.05(d)(5) 行政主管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申请费的收取程序,包括为实施本条而必要的紧急规定。

Section § 490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为受伤工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申请付款,他们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通常,此类申请不得在服务提供之日起三年后提交,如果服务是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提供的,则不得在18个月后提交。但是,某些医疗计划和保险公司可以在知道是工伤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但不得迟于服务提供之日起五年。

如果申请未及时提交,受伤工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此外,在案件的主要问题解决之前,留置权申请人通常不能要求开庭审理。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与不公平商业行为或腐败相关的民事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5(a) 依照第4903条(b)款的规定,费用留置权申请不得在服务提供之日起三年后提交;如果服务是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则不得在服务提供之日起18个月后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5(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9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计划、根据《保险法典》第10270.5条的规定在本州签发的保单下的团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典》第10121条的定义在本州签发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塔夫脱-哈特利健康与福利基金,或提供非工伤医疗福利的公共资助项目,可以在该实体首次知道或通过合理尽职调查应已知道正在主张工伤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第4903条(b)款的规定提交费用留置权申请,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向员工提供服务之日起五年。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5(c) 如果留置权申请未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交并送达,受伤工人不承担任何基础义务。除非留置权申请人是第5501条规定的申请人,或上诉委员会通过的执业和程序规则另有允许,留置权申请人不得在任何案件中提交准备开庭声明,直到主案得到解决。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5(d)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卡特赖特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2章(第16700条起))、《不公平竞争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4章(第17000条起)),或联邦《受敲诈勒索影响和腐败组织法案》(《美国法典》第18卷第96章(第1961条起))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这些诉讼是基于与未参与留置权或索赔案件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协同行动。

Section § 490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了某些与工人赔偿相关的留置权的人,必须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支付100美元的激活费,除非他们之前已经按要求支付了申请费。这笔费用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并且在推进留置权申请时应附上支付凭证。如果未支付费用,留置权可能会被驳回。但是,某些特定群体,如医疗保健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则免除此项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 任何根据第4903条(b)款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留置权,以及任何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作为留置权提交的费用,均须缴纳留置权激活费,除非留置权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2003年第639章所增补的原第4903.05条的规定支付了申请费。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1) 留置权申请人应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工人赔偿司支付一百美元($100)的留置权激活费。该费用应通过接受主要信用卡和行政主管选定的任何其他电子支付形式的电子支付系统收取。如果行政主管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处理电子支付,任何处理费应由该司承担,不得加到向留置权提交人收取的费用中。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2) 留置权申请人应在提交“准备就绪声明”时附上申请费或留置权激活费的支付凭证。
(3)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3) 留置权激活费应由行政主管收取。所有费用应存入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并用于该基金的用途。行政主管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留置权激活费的收取程序并实施本条规定,包括必要的紧急规定。
(4)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4) 所有未提交“准备就绪声明”且在留置权会议时仍为备案留置权申请人者,应在留置权会议上提交激活费的支付凭证。如果费用未支付或无法提供支付凭证,该留置权应被驳回,且不得重新提交。
(5)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a)(5) 任何根据第4903条(b)款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留置权,以及任何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作为留置权提交的费用,如果其申请费或留置权激活费未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支付,则依法予以驳回。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06(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机构提交的任何留置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49条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保险法典》第10270.5条的规定在本州签发的保单下的团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典》第10121条定义并于本州签发的自保员工福利计划,塔夫脱-哈特利健康与福利基金,或提供非工伤医疗福利的公共资助项目。

Section § 49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与工人赔偿案件相关的留置权申请或裁决申请的规则。它指出,此类申请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提交:即在责任决定作出后必须经过60天,并且医疗费用或法律费用的支付期限必须已届满,且任何争议都已解决。所有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他们的法律代表情况通知相关方。除非申请人选择不继续其案件,否则在主案件解决之前,不得提交准备就绪声明。除医生外,留置权申请人未经上诉委员会批准,不得获取受伤工人的医疗信息;上诉委员会将确保遵守规定,并可能施加制裁。本法律不适用于由雇员或雇主直接提交的申请。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6(a) 除为满足第4903.5条的要求所必需外,在以下两项均已发生之前,不得根据第4903条(b)款提交或送达留置权申请或裁决申请: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6(a)(1) 自索赔责任接受或拒绝之日起,或根据第5402条(b)款规定的责任调查期限届满之日起,两者中较早的日期起算,已满六十天。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6(a)(2) 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6(a)(2)(A) 根据第4603.2条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期限已届满,并且,如果雇主对账单金额提出异议,则已根据第4603.6条确定了合理费用,并且,如果根据第4610条对医疗授权存在争议,则已根据第4610.5条和第4610.6条确定了医疗的必要性。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6(a)(2)(B) 根据第4622条规定的医疗法律费用支付期限已届满,并且,如果雇主对账单金额提出异议,则已根据第4603.6条确定了合理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6(b) 第4903条项下的所有留置权申请人应在获得、变更或解除律师或非律师代表的代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雇主及其代表(如有)、雇员及其代表(如有)以及上诉委员会。该通知应载明律师或非律师代表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6(c) 在基础案件已解决或申请人选择不继续其案件之前,不得根据第4903条(b)款为留置权提交准备就绪声明。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6(d) 除根据第3209.3条定义的医生提供的服务留置权外,未经上诉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留置权申请人无权获取关于受伤工人的任何医疗信息(如《民法典》第56.05条(i)款所定义)。任何授权向非医生留置权申请人披露医疗信息的命令,应明确规定提供给留置权申请人的信息,并应包含一项认定,即该信息与寻求该信息所涉事项的证明相关。上诉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规定以确保遵守本条,并应采取任何进一步必要的措施来执行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813条施加制裁。
(e)CA 劳动法 Code § 4903.6(e) 本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由雇员或代表雇员提交的留置权申请、裁决申请或准备就绪声明,也不适用于由雇主或代表雇主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490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三个条件,提交留置权的人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某些费用和利息的报销。首先,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留置权或准备就绪声明之前至少30天,书面要求一个具体的和解金额。其次,雇主必须在20天内未书面接受和解提议。第三,委员会或仲裁员的最终裁决必须有利于留置权申请人,裁决金额等于或大于所要求的金额,不包括利息或费用。此外,这不排除通过双方同意的留置权争议和解来报销。

(a)CA 劳动法 Code § 4903.07(a) 留置权申请人有权获得命令或裁决,要求雇主报销留置权申请费或留置权启动费,连同民事判决允许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但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07(a)(1) 在提交已支付申请费的留置权或提交已支付留置权启动费的准备就绪声明之前,留置权申请人已至少提前30天书面要求解决留置权主张,要求明确说明的金额应包括所有债务、利息、罚金或其他可能通过留置权追偿的主张。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07(a)(2) 被告未能在收到和解要求后20天内,或在书面要求可能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内,书面接受和解要求。
(3)CA 劳动法 Code § 4903.07(a)(3) 在将留置权争议提交给上诉委员会或仲裁员后,作出有利于留置权申请人的最终裁决,裁决的特定金额等于或大于和解要求的金额。在确定裁决是否等于或大于要求时,不应考虑利息和申请费或留置权启动费的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07(b) 本节不排除根据留置权争议的约定处置的明确条款,作出报销申请费或启动费的命令或裁决。

Section § 490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工伤赔偿相关留置权的处理方式。当因费用提交留置权时,款项应仅支付给最初有权获得款项的个人或实体,除非他们已将其权利完全转让给另一方并停止经营业务。如果留置权转让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则受到严格限制,并有关于何时以及如何记录这些转让的具体规定。如果一项留置权被多次转让,可能会因不良行为而受到调查。此外,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提交留置权时,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所开具账单的服务已实际提供给受伤员工。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留置权均被视为无效。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1) 依据第4903条(b)款提交的任何留置权支付命令或裁决,应仅支付给在发生费用时根据第4903条(b)款有权获得费用支付的人,即留置权所有人,而非受让人,除非该人在发生费用时所从事的业务已停止,并且已将其在剩余应收账款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2) 依据第4903条(b)款提交的所有留置权,应仅以留置权所有人的名义提交,且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该留置权所有人之前,不得向任何留置权申请人支付款项。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3)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3)(1)款不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转让,或根据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合同所要求的转让。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4)CA 劳动法 Code § 4903.8(a)(4) 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留置权,除非该人在发生费用时所从事的业务已停止,并且已将其在剩余应收账款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否则不得转让该留置权。违反本款规定的留置权转让,依法无效。
(b)CA 劳动法 Code § 4903.8(b) 如果存在留置权转让,无论是作为应收账款中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让,还是作为代收转让,均应提交并送达一份真实准确的转让副本。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8(b)(1) 如果留置权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且转让发生在留置权提交之前,则转让副本应在留置权提交时送达。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8(b)(2) 如果留置权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且转让发生在留置权提交之后,则转让副本应在转让日期起20天内送达。
(3)CA 劳动法 Code § 4903.8(b)(3) 如果留置权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则转让副本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送达,或在提交准备就绪声明时,或在留置权听证会时送达,以最早者为准。
(c)CA 劳动法 Code § 4903.8(c) 如果同一应收账款或账单存在多次转让,上诉委员会可就多次转让是否构成轻率、骚扰或旨在造成不必要延迟或费用的恶意行为或策略进行听证。如果上诉委员会认定属实,可对转让人、受让人及其各自的律师处以适当的制裁,包括费用和律师费。
(d)CA 劳动法 Code § 4903.8(d)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留置权时,或对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留置权,在提交准备就绪声明、留置权听证会或2014年1月1日中最早的时间,应提交支持文件,包括一份或多份由具备作证所述事实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伪证罪处罚声明,声明以下两点:
(1)CA 劳动法 Code § 4903.8(d)(1) 服务或产品账单中描述的服务或产品已实际提供给受伤员工。
(2)CA 劳动法 Code § 4903.8(d)(2) 附在留置权上的账单真实准确地描述了提供给受伤员工的服务或产品。
(e)CA 劳动法 Code § 4903.8(e)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用于第4903条(b)款规定的费用的留置权,如果不符合本节要求,无论上诉委员会是否接受提交,均应被视为无效,且不得保留或延长提交留置权的任何时限。
(f)CA 劳动法 Code § 4903.8(f) 本节无需监管行动即可生效。上诉委员会和行政主管可颁布本节的实施细则和表格。

Section § 49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就业发展部(EDD)如何就已支付的福利(如失业或家庭临时残疾福利)对受伤工人未来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主张留置权。它要求保险公司或雇主在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索赔时通知EDD。上诉委员会负责根据留置权所涵盖的相同残疾日已支付的福利金额来确定和批准留置权金额。

如果在和解中对留置权金额存在争议,上诉委员会将裁定公平的偿还金额。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可要求直接向有权方支付款项。但是,如果相关方同意,委员会可以推迟留置权决定。

本法律的修订旨在澄清现有规则,而不改变过去的决定。此外,如果在上诉过程中已支付福利,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后最终确定留置权金额。

(a)CA 劳动法 Code § 4904(a) 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或(如果未投保)雇主,阐明任何可作为有利于就业发展部(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的留置权的索赔的性质和范围,则该索赔构成对之后应支付的任何临时或永久残疾赔偿金的留置权,但须经上诉委员会(appeals board)确定金额并批准该留置权。当就业发展部已向保险公司或雇主送达留置权索赔时,保险公司或雇主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就业发展部,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开始支付残疾赔偿金后的15个工作日。当就业发展部已向保险公司或雇主送达留置权时,保险公司或雇主应在向上诉委员会提交裁决申请、约定裁决或和解与免责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就业发展部。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4(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4(b)(1) 在根据第4903条 (f) 款确定应允许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留置权金额时,上诉委员会应允许留置权金额为其认定已支付的福利金额,这些福利是针对与以下情况相同的残疾日或多日支付的:针对因同一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任何永久残疾赔偿金或临时残疾赔偿金(或两者兼有)的赔偿裁决已作出,且雇主尚未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2629.1条向就业发展部偿还。
(2)CA 劳动法 Code § 4904(b)(2) 在根据第4903条 (g) 款确定应允许的失业补偿福利和延长期间福利留置权金额时,上诉委员会应允许留置权金额为其认定已支付的福利金额,这些福利是针对已作出临时完全残疾赔偿裁决的相同日或多日支付的。
(3)CA 劳动法 Code § 4904(b)(3) 在根据第4903条 (h) 款确定应允许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留置权金额时,上诉委员会应允许留置权金额为其认定已支付的福利金额,这些福利是针对已作出临时完全残疾赔偿裁决的相同日或多日支付的,且雇主尚未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2629.1条向就业发展部偿还。
(c)CA 劳动法 Code § 4904(c) 对于争议赔偿索赔的和解与免责协议,申请人和被告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议,作为和解与免责协议的一部分,从和解金中支付一笔款项给根据第4903条 (f)、(g) 或 (h) 款提出索赔的任何留置权索赔人。如果留置权索赔人反对在和解与免责协议或约定中提出的留置权支付金额,上诉委员会应确定留置权索赔人对其留置权获得偿还的权利范围,并根据第5313条就此争议所涉及的所有事实作出并提交裁定。上诉委员会可以批准一项提议全部或部分不予允许留置权的和解与免责协议或约定,但前提是被告已在上诉委员会采取行动前不少于15天,向留置权索赔人送达了所有医疗和康复文件以及拟议的和解与免责协议或约定的副本。上诉委员会关于根据第4903条 (f)、(g) 或 (h) 款允许的留置权金额的裁定,在可申请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权利下,无论是与赔偿裁决相关还是与和解与免责协议的批准相关,应约束留置权索赔人、申请人和被告,就其根据《失业保险法典》支付的福利(为此福利主张留置权)的权利而言。上诉委员会可以命令,由其确定和允许的任何留置权索赔金额,直接支付给有权获得的人,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4904(d) 如果在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复议待决或已获批准期间,已根据《失业保险法典》支付了失业补偿残疾福利,包括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上诉委员会应在委员会准备发布其决定(拒绝复议申请或确认、撤销、修改或修订原始裁定、命令、决定或裁决)之日,确定并允许留置权的最终金额。
(e)CA 劳动法 Code § 4904(e) 申诉委员会不得被禁止批准关于所有其他问题的和解与免责协议,并将确定留置权索赔人获得报销的权利延期至后续程序,如果任何此类程序中的被告同意支付随后确定根据留置权索赔应支付的金额。
(f)CA 劳动法 Code § 4904(f)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声明现有法律,且不构成重启、撤销或修改申诉委员会任何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的正当理由。

Section § 49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偿还留置权(即对资产的合法债权或权利)不会延迟向受伤人员支付款项的开始。如果已经决定该人员应获得残疾赔偿金,那么无论留置权的情况如何,这些款项都应立即开始支付。

Section § 4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应适用留置权(即因未偿债务而扣留财产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没有正式提出请求,委员会也可以命令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有权获得的人。这确保了该支付被视为具有正式请求的留置权。裁决将对裁决作出时任何未支付的赔偿金构成留置权。

除根据第4903条(b)款允许的留置权外,如果上诉委员会审理的任何程序中出现应允许留置权的情况,即使该留置权未由有权方正式请求,上诉委员会可以,在未收到任何此类留置权请求的情况下,命令将索赔款项直接支付给有权方,其方式和效力与留置权已正式请求时相同,且对该方的裁决应构成对裁决送达时应付未支付赔偿金的留置权。

Section § 4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工伤赔偿案件中法律费用和披露的规则。律师只能收取由上诉委员会确定的合理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向雇员索取或接受费用。任何费用协议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上诉委员会。在接手案件时,律师必须向雇员提供一份书面披露表,详细说明程序、费用范围和权利,并且该表格必须由双方签署。该表格还应包含一项关于不得为工伤赔偿目的作出虚假陈述的免责声明。此外,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他们没有参与非法转介或回扣。任何接手案件的新律师也必须完成这些步骤。

(a)CA 劳动法 Code § 4906(a) 对于第4903条(a)款所述的法律服务或支出,或第4903条(b)款所述的费用,其收费、索赔或协议中超过合理金额的部分不具强制执行力、效力或约束力。上诉委员会可确定何为合理金额,但根据第4903条(a)款或第5710条支付的款项,对于在向申诉委员会提交(e)款所述披露表以及律师将该表格发送给雇主,或(如果已知)发送给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之前发生的任何服务或费用,不得予以支付。
(b)CA 劳动法 Code § 4906(b) 律师或代理人不得向雇员或雇员的受抚养人要求或接受任何费用,以代表该雇员或雇员的受抚养人参与部门、上诉委员会的任何程序,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上诉程序,直到费用金额获得上诉委员会的批准或设定。
(c)CA 劳动法 Code § 4906(c) 任何费用协议应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提交给上诉委员会批准。
(d)CA 劳动法 Code § 4906(d) 在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时,应考虑律师承担的责任、在代理申请人时所付出的谨慎、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所取得的结果。
(e)CA 劳动法 Code § 4906(e) 在初次咨询时,律师应向雇员提供一份由行政主管颁布的书面披露表,该表格应清楚且显著地描述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可用的程序。披露表应描述本条、上诉委员会通常批准的律师费范围、第4064条的律师费规定以及雇员在不产生律师费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程度。披露表应包含行政主管的电话号码,并附带声明,说明雇员可以通过该号码获得有关赔偿资格或获得赔偿所需程序的答案。披露表副本应由雇员和律师签署,并提交给上诉委员会,且在雇员和律师签署后15天内,由律师发送给雇主,或(如果已知)发送给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管理人。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6(f)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6(f)(e)款所述的披露表应显著载明以下声明:
“任何为获取或拒绝工伤赔偿福利或款项而作出或导致作出任何明知故犯的虚假或欺诈性重要陈述或声明的人,均犯有重罪。”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6(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906(g)(1) (e)款所述的披露表还应包含一段,列明雇员案件将提交的上诉委员会地区办事处的确切地址。该段还应显著展示以下声明:
“雇员已被告知其案件将提交的地区办事处,并且他或她可能需要自费出席该地点的会议或听证会。”
(2)CA 劳动法 Code § 4906(2) 雇员不得签署披露表,除非他或她已被告知其案件将提交的地点,已会见或亲自与一名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许可、且受雇于将代表该雇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交谈,并已被告知(e)款和(1)项规定的权利。该个人的姓名应清晰可辨地列在披露表上。
(3)CA 劳动法 Code § 4906(3) 披露表应包含雇员和律师签署披露表的实际日期,并应由代表雇员的律师,或由受雇于其事务所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许可的律师,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雇员签署披露表时,应向其提供一份包含所有所需信息的披露表副本。

Section § 4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或其法官面前代表当事人的非律师,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能会失去其代表资格。这些理由可能包括未支付委员会裁定的费用。非律师代表应遵守与律师相同的专业行为标准。

Section § 4908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他们有权获得的赔偿请求将优先于雇主或其遗产可能拖欠的大多数其他债务。这类似于工资债权的处理方式。他们应得的全部金额将优先获得支付。重要的是,如果已经存在索赔或裁决,这项新规定不会损害这些现有索赔。

任何雇员因受伤或死亡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或就此作出的任何裁决或判决,对雇主、其遗产以及保险公司的其他债务具有与法律赋予工资债权同等的优先权。此类优先权适用于应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本条不应损害任何先前裁决的留置权。

Section § 4909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如果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在员工无法工作期间(或去世后)收到任何款项或福利,这不自动意味着雇主承认他们有责任支付赔偿金,除非有协议另有规定。这些款项可由仲裁委员会在决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接受这些款项并不意味着员工或其家属放弃向雇主索要更多赔偿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49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部和青年管理局的代表可以要求州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付款或福利。这些福利在另一项法律(第4909条)中有所规定。如果提出请求,该基金必须迅速有效地处理这些福利。

惩教部和青年管理局的授权代表可以请求州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第4909条所述的任何付款、津贴或福利。当经授权代表请求时,州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管理这些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