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规则或规章均不得免除雇主对本分部规定的赔偿金的责任,但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
(a)CA 劳动法 Code § 5000(a) 损害利害关系方就任何声称根据本分部因受伤或死亡而存在的责任达成和解的权利,但须遵守本法所载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5000(b) 赋予任何受伤雇员的受抚养人任何雇员不能通过和解放弃的权益,或在雇员达成此类和解时,雇员本人或其遗产无需向受抚养人承担责任的任何权益。
这项法律确保雇主不能通过合同、规则或规章来逃避支付工伤赔偿金。但是,它允许雇主和雇员就与受伤或死亡相关的索赔达成和解,只要他们遵守法律规定。此外,它明确指出,受伤工人的受抚养人不能就工人可以自行放弃或处理的和解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提出主张。
如果有人死亡并且存在和解或赔偿协议,该协议必须包含特定信息。这包括死者的死亡日期、寡妇的姓名以及任何子女的姓名和年龄。协议还应列出其他受抚养人,说明他们是完全还是部分依赖死者,并披露死亡抚恤金的金额以及谁将获得这笔款项。
本节规定了雇员与雇主或其保险公司之间如何解决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它允许双方签订一份和解与免责协议(类似于和解),以解决索赔的全部或部分。经上诉委员会或仲裁员批准后,该协议将免除雇主或保险公司对已解决索赔部分的责任,但不会阻止雇员就剩余索赔向其他有责任方寻求赔偿。
如果索赔的一部分已解决,雇员仍可就未涵盖的期间向其他雇主追讨赔偿。剩余被告的任何责任将根据已解决的金额进行调整,但如果他们支付的金额超过其实际评估的责任,则不会获得抵免。委员会或仲裁员必须审查并确保和解协议反映了潜在责任,而无需进行最终的责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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