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程序诉讼时效
Section § 5400
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并想申请赔偿,你需要在受伤后30天内书面通知你的雇主。这份书面通知可以由你本人发出,也可以由你的代表发出。如果受伤导致死亡,则必须由受抚养人或其代表发出通知。第5402条和第5403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5401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雇主在员工工伤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伤害需要请假或超出急救范围的医疗治疗,雇主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受伤员工提供索赔表和关于可用福利的通知。该通知应清晰明了,通常与索赔表合并,并且必须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该通知包括关于启动赔偿索赔、福利类型、提交后流程、医疗护理选项以及员工在治疗医师选择和反歧视保护方面的权利的信息。此外,它还必须告知员工有权对索赔决定提出异议、从州资源获得帮助以及咨询律师。索赔表应由员工或其受抚养人提交,并且雇主必须向保险公司和提交索赔表的人提供一份注明日期的副本。
Section § 5401.7
这项法律要求工人赔偿索赔表格上必须清楚地包含一项警告,即为获取或拒绝福利而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是重罪。此外,保险法中要求的其他声明也可以出现在表格上,但并非强制性。
Section § 5402
本节概述了雇主得知工人受伤时的情况。如果雇主或任何负责人员知晓某项伤害,则视为他们已收到正式通知,从而有时间进行调查。
如果雇主未能在90天内(或针对某些特定伤害在75天内)拒绝承担工人伤害索赔的责任,则该伤害将被推定为与工作相关。但是,如果在这些期限之后发现新证据,此推定可以被推翻。
一旦员工提交索赔,雇主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始提供医疗治疗,最高限额为10,000美元,直至索赔决定作出。支付此治疗费用并不意味着雇主承认责任。
工人赔偿部门必须追踪索赔解决的时间,以简化其数据处理流程,但这取决于立法机关的拨款。
Section § 5404
Section § 5404.5
这项法律规定了1994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某些工人赔偿索赔如何被驳回。如果索赔在180天内没有进展且雇主拒绝了索赔,雇主可以发出通知,告知索赔将被撤销,除非工人在180天内采取行动。如果雇主已经提供了福利,那么在180天内没有进展且已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索赔也可以被驳回,除非工人在受伤之日起五年内或最后一次获得福利之日起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申请裁决。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相关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影响上诉委员会的权力。这项规定仅适用于199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
Section § 5405
Section § 5406
Section § 5406.5
Section § 5406.6
本法律规定,如果医护人员、某些其他特定工作人员或根据《刑法典》第 830.5 条规定的工作人员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则提起福利诉讼的截止日期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要适用此截止日期,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伤害在一年内报告;已遵守通知规定且索赔未被拒绝;或在死亡前已提供或被要求提供工伤赔偿福利。此处“医护人员”定义为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的人员,包括护士、实验室技术员、牙科保健员、医生以及某些清洁工或客房服务人员等职位。
Section § 5406.7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群在工人受伤后240至420周内(但不得晚于工人死亡后一年)提出死亡福利索赔,前提是符合特定条件。索赔必须是为了那些在工人死亡时依赖该工人生活的人。伤害必须符合其他条款(3212.1、3212.6或3212.8)中定义的特定情况,并且发生在这些条款所述职务的现役期间。
此规定不适用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最终确定的索赔。此外,只有在受伤后240周内未提出任何索赔,或者如果在此期间内提出了索赔但最终裁定无人有权获得受抚养人福利的情况下,才能在240周后提出死亡福利索赔。
Section § 5407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员工希望因雇主的严重和故意不当行为(如第4553条所述)而启动程序追讨赔偿,他们必须在受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进行。重要的是,该截止日期不会因任何赔偿金支付、协议或根据工人赔偿法其他部分提交的索赔而延长。
Section § 5407.5
Section § 5408
Section § 5409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索赔,这可能会阻止你获得救济,但并不会完全消除你的权利。然而,如果对方在做出裁决前没有提出这项抗辩,就等同于他们选择了放弃使用(即“放弃抗辩权”)。
Section § 5410
Section § 5410.1
Section § 5411
本节定义了工伤赔偿申请中的“受伤日期”。它是指在工作中发生导致工人寻求赔偿的伤害或状况的具体事件或接触的日期。这不适用于随着时间推移或因持续接触而发生的伤害(称为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