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第4部另有规定,某些与工人赔偿相关的法律程序必须由申诉委员会处理。这包括追偿赔偿金、确定雇主或保险人的责任、决定如何在受抚养人之间分配赔偿金、确定已故工人的受抚养人,以及委员会被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这确保了所有相关问题,包括行政管理,都集中在工人赔偿部之下。

除第4部另有规定外,以下所有诉讼程序均应在申诉委员会而非其他地方提起:
(a)CA 劳动法 Code § 5300(a) 追偿赔偿金,或涉及由此产生或附带的任何权利或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5300(b) 对雇主或保险人强制执行本部为受伤雇员、其受抚养人或任何第三方利益而对雇主施加的任何赔偿责任。
(c)CA 劳动法 Code § 5300(c) 确定赔偿金在受抚养人或其他人员之间分配的任何问题。
(d)CA 劳动法 Code § 5300(d) 确定任何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是谁,或哪些人员有权根据本部的赔偿规定获得任何福利。
(e)CA 劳动法 Code § 5300(e) 获得第4部授权申诉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命令。
(f)CA 劳动法 Code § 5300(f) 确定任何其他事项,其管辖权由第4部赋予工人赔偿部,包括行政主管和申诉委员会。

Section § 5301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权限,可以对第5300条中列出的事项作出最终决定,但这些决定可以按照本分部的规定由法院审查。

Section § 5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规则都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它们将一直有效,除非上诉委员会自行更改,或者法院通过特定的审查程序更改或推翻它们。

上诉委员会的所有命令、规则、裁定、决定和裁决,应初步推定为合法,并最终推定为合理和合法,除非它们被上诉委员会修改或撤销,或在本分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经法院审查后被修改或撤销。

Section § 5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人在工作中受伤时,根据本部门的规定,该伤害只有一个法律索赔。经上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与该伤害相关的不同索赔,例如医疗费、伤残津贴或死亡赔偿金,合并到一个程序中。但是,每项伤害都应单独处理,不能与另一项伤害合并,无论是特定事件造成的伤害还是持续性问题造成的伤害。此外,针对持续性伤害的赔偿不能包含由特定伤害或其他持续性伤害造成的残疾。

本部门规定范围内的每项伤害,仅有一个诉讼事由。所有因该伤害而提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用、留置权或任何其他事项的索赔,经上诉委员会酌情决定,可随时合并到同一程序中;但是,无论是特定伤害还是累积伤害,均不得以任何目的合并或构成另一伤害的一部分;任何基于累积伤害的裁决,也不得包括由任何特定伤害或由任何其他造成或促成现有残疾、医疗需求或死亡的累积伤害所导致的残疾。

Section § 5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上诉委员会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与医疗、外科或住院治疗费用相关的争议的权力。但是,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与雇主或保险人之间已就这些治疗的支付金额达成协议,则上诉委员会对此类争议不具有管辖权。

上诉委员会对与第4600条至第4605条(含)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拥有管辖权,除非提供此类治疗的个人或机构与雇主或保险人之间已就这些条款所述的医疗、外科或住院治疗的支付金额达成明确协议。

Section § 53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居住在加州的人在加州以外工作时受伤,并且他是在加州被雇佣的,那么他可以在加州提起劳工赔偿案件。这意味着,即使伤害发生在州外,加州的劳工赔偿司和上诉委员会也可以处理他们的案件。受伤的工人或其家人仍然可以根据加州的劳工赔偿规定获得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

劳工赔偿司,包括行政主管,以及上诉委员会,对因在本州领土范围之外遭受的伤害而引起的所有争议拥有管辖权,但仅限于受伤雇员在伤害发生时是本州居民且雇佣合同在本州订立的案件。本条所述的任何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应有权获得本司规定的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53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工人受伤后雇主死亡,该工人仍可向雇主的遗产追讨其索赔。工人或其受抚养人无需将索赔提交给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即可保留其索赔权利。

Section § 5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申诉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关于其运作方式的规则,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其执业和程序、未成年人及心智不健全者如何出庭参与诉讼,以及证据和通知应如何管理。这些决定需要四名委员会成员的批准。

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如果有人请求修改规则,而申诉委员会未能在收到请求后的六个月内安排公开听证会,则该请求将被自动视为遭到拒绝。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a) 申诉委员会可由四名成员签署的命令,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5307(a)(1) 采纳合理且适当的执业和程序规则。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a)(2) 规范并规定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以及由谁在其面前出庭和被代表。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a)(3) 规范并规定通知的种类和性质(本分部未具体规定的),以及通知的送达。
(4)CA 劳动法 Code § 5307(a)(4) 规范并规定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b) 根据本条规定,申诉委员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未经公开听证会不得采纳、修订或废止。任何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请求,旨在寻求对其规则或规章的修改,如果申诉委员会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公开听证会,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被驳回。

Section § 530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工法典》条款规定了如何确定工伤索赔所涵盖的受伤员工所接受服务的医疗费用。行政主管主要根据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l)支付系统,为非医生服务、医生服务和药品制定官方医疗费用表。这些费用通常不得超过医疗保险费用的120%,并可包含药房服务和药品的特殊规定。门诊部和门诊手术中心等机构有特定的最高费用限制。此外,如果某项服务未被医疗保险涵盖,行政主管将根据可比较的服务来确定费用。

对于配制药物、医生配发的药房商品以及某些药品和器械报销,存在特殊规定。法律强调每年更新以反映医疗保险的变化,确保这些费率足以提供合理的护理标准。雇主可以与服务提供者协商不同的费率,某些服务(如医疗法律费用)则有费用表的例外情况。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1) 行政主管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应定期制定和修订官方医疗费用表,该费用表应规定医疗服务的合理最高收费,但不包括医生服务、药品和药房服务、医疗机构费用、家庭医疗护理以及第4600条所述并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其他治疗、护理、服务和物品。除医生服务外,所有费用应符合相关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l)支付系统的费用相关结构和规则,但雇主对医疗治疗的责任,包括合理性、必要性、频率和持续时间等问题,应根据第4600条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直至行政主管根据相关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的费用相关结构和规则制定官方医疗费用表之前,除(j)款所列组成部分外,最高合理费用应为相关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同类服务规定的估计总费用的120%,且不适用(g)款规定的通货膨胀因素,但对于医疗保险机构服务费用表支付未涵盖的药房服务和药品,最高合理费用应为相关医疗补助支付系统规定费用的100%。行政主管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官方医疗费用表后,支付的最高合理费用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同类服务规定的估计总费用的120%,且不适用(g)款规定的通货膨胀因素。药房服务和药品应受本条规定的约束,无论其是通过药房提供,还是由执业医师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24条(b)款直接配发。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 行政主管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应定期制定和审查基于资源相对价值量表(resource-based relative value scale)的官方医疗费用表,用于医生服务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由行政主管定义),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i) 雇主对医疗治疗的责任,包括合理性、必要性、频率和持续时间等问题,应根据第4600条确定。
(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ii) 费用表应每年更新,以反映程序代码、相对权重以及(g)款规定的调整系数的变化。
(i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iii) 支付的最高合理费用不得超过2012年7月1日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医生服务规定的估计年度总费用的120%,且不适用(g)款规定的调整系数。为计算最高合理费用,向受伤工人提供的任何未被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涵盖的服务,应按行政主管根据(d)款确定的支付费率计算。
(iv)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iv)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医生服务官方医疗费用表下的估计总最高允许金额与根据本条调整后的医疗保险转换系数的120%的资源相对价值量表下的最高允许金额之间,应有一个四年的过渡期。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B) 官方医疗费用表应包含与医疗保险支付基本规则不同的支付基本规则,包括(如适用)咨询代码的支付以及在手术全球期内提供的评估和管理服务的支付。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C) 自2014年1月1日起,直至行政主管根据资源相对价值量表制定官方医疗费用表之前,医生服务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助理、执业护士和物理治疗师服务)的最高合理费用应符合医疗保险支付系统针对医生服务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的费用相关结构和规则,但应适用全州平均地理调整系数1.078,以取代医疗保险的特定地区地理调整系数,并应包含以下转换系数:
(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C)(i) 对于2014年的服务日期,手术费用为四十九点五三一三美元 ($49.5313),放射科费用为五十六点二三二九美元 ($56.2329),麻醉费用为三十点零六四七美元 ($30.0647),所有其他费用为三十七点一七一二美元 ($37.1712),均在应用分项 (g) 中规定的调整系数之前。
(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C)(ii) 对于2015年的服务日期,手术费用为四十六点六三五九美元 ($46.6359),放射科费用为五一点一零三六美元 ($51.1036),麻醉费用为二十八点六零六七美元 ($28.6067),所有其他费用为三十八点三九五八美元 ($38.3958),均在应用分项 (g) 中规定的调整系数之前。
(i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C)(iii) 对于2016年的服务日期,手术费用为四十三点七四零五美元 ($43.7405),放射科费用为四十五点九七四四美元 ($45.9744),麻醉费用为二十七点一四八七美元 ($27.1487),所有其他费用为三十九点六二零五美元 ($39.6205),均在应用分项 (g) 中规定的调整系数之前。
(iv)CA 劳动法 Code § 5307.1(a)(2)(A)(C)(iv)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为根据分项 (g) 更新的2012年医疗保险转换系数的120%。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b) 为遵守分项 (f) 中规定的标准,行政主管可以采用不同于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中使用的转换系数、诊断相关组权重以及其他影响支付金额的因素,前提是估计的总费用不超过相关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中同类服务所支付的估计总费用的120%。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c)(1) 尽管有分项 (a) 和 (d) 的规定,在医院门诊部提供的服务的最高设施费,不得超过医疗保险为在医院门诊部提供的相同服务所支付费用的120%,在门诊手术中心提供的服务的最高设施费,不得超过医疗保险为在医院门诊部提供的相同服务所支付费用的80%。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1(c)(2) 该部门应研究为在门诊手术中心提供且不受医疗保险为门诊部服务所支付费用约束的服务设立设施费用的可行性,该费用应设定为医疗保险为在医院住院部提供的相同服务所支付的诊断相关组 (DRG) 费用的85%。该部门应不迟于2013年7月1日向参议院劳工委员会和众议院保险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1(d) 如果行政主管确定某项医疗治疗、设施使用、产品或服务未被医疗保险支付系统覆盖,行政主管应为该项目设定最高费用,但所支付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医疗保险为需要类似资源的服务所支付费用的120%。如果行政主管确定某项药房服务或药品未被Medi-Cal支付系统覆盖,行政主管应为该项目设定最高费用。但是,所支付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Medi-Cal为需要类似资源的药房服务或药品所支付费用的100%。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1) 在本节规定行政主管采纳医疗费用表之前,对于任何未被医疗保险支付系统覆盖的治疗、设施使用、产品或服务,包括针灸服务,所支付的最高合理费用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生效的官方医疗费用表中规定的费用,除非本分项另有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2) 任何配制药物产品应由配制药房或配药医生按成分级别开具账单,每种成分使用适用的国家药品代码 (NDC) 和相应数量进行识别,并符合加州药学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没有NDC的成分不得单独报销。成分级别报销应等于Medi-Cal支付系统允许报销金额的100%,支付应基于每种成分的允许费用总和,加上与Medi-Cal支付系统允许的配药费相同的配药费。如果配制药物产品由医生配发,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已记录支付成本的300%,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已记录支付成本的二十美元 ($20) 以上。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3) 对于由医生配发的、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成品危险药物,最高报销金额应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确定。
(4)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4) 对于由医生配发的危险器械,对医生的报销不得超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4)(A) 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允许的该器械的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4)(B) 已记录支付成本的120%,但不得低于已记录支付成本的100%加上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允许的处方药配发最低配药费,且不得超过已记录支付成本的100%加上二百五十美元 ($250)。
(5)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5) 对于由医生配发的、不受 (2)、(3) 或 (4) 款约束的任何药房商品,对医生配发的药房商品的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5)(A) 根据行政主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或根据 (2) 款(如适用)允许的该药房商品的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5)(B) 医生已记录支付成本的120%。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5)(C) 医生已记录支付成本的100%加上二百五十美元 ($250)。
(6)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 就本分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A) “施用”或“已施用”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16条所定义的含义。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B) “配制药物产品”指受《加州法规》第16篇第17部第4.5条(自第1735条起)约束的任何药物产品,或由州药学委员会通过的用于管理配制实践的其他法规。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C) “配发”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24条的规定,向患者提供或为患者提供,且不包括“施用”。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D) “危险药物”和“危险器械”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22条所定义的含义。
(E)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E) “已记录支付成本”指为特定产品或产品中使用的每种成分支付的单价,根据发票、付款凭证和库存记录(如适用)进行记录,或根据行政主管可能通过的法规进行记录,并扣除回扣、折扣以及任何其他即时或预期的成本调整。
(F)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6)(F) “药房商品”具有第139.3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7)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7) 在 (2) 至 (6) 款(含)的任何规定与行政主管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行政主管通过的规定为准。
(8)CA 劳动法 Code § 5307.1(e)(8) 尽管有 (7) 款的规定,本分款中关于医生配发的药房商品的规定,除非相关的官方医疗费用表规定明确适用于医生配发的药房商品,否则不得被行政主管通过的官方医疗费用表的任何规定取代。
(f)CA 劳动法 Code § 5307.1(f) 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的费率或费用应足以确保为受伤员工提供合理标准的服务和护理。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 (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官方医疗收费表应不迟于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l)支付系统相关变更生效之日起60天内进行调整以符合这些变更,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i) 急性护理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和医院门诊服务的设施费年度通货膨胀调整,应仅由前一公历年10月1日开始的12个月内医院市场篮子中估计的增长来确定。
(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ii) 被排除在医疗保险急性护理医院预付款系统之外的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的运营标准化金额和资本标准费率的年度更新,以及医院门诊服务的转换系数,应仅由前一公历年10月1日开始的12个月内被排除医院市场篮子中估计的增长来确定。
(ii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iii) 医生服务的年度调整系数应基于一加上医疗保险经济指数的百分比变化与任何相对价值量表调整系数的乘积。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B) 子段 (A) 中条款 (i) 和 (ii) 所包含的更新系数应自2003年12月31日之后医疗保险收费表支付金额的首次更新起适用,且子段 (A) 中条款 (iii) 的调整系数应自2012年12月31日之后医疗保险收费表支付金额的首次更新起适用。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1)(C) 药房服务和药品支付的最高合理费用不应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5.192条实施的相关医疗补助(Medi-Cal)支付系统中的任何削减。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2) 行政主管应确定变更的生效日期,并应发布一项命令,该命令免受第5307.3和5307.4条以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以告知公众这些变更及其生效日期。根据本款发布的所有命令应在工人赔偿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3) 就本分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3)(A) “医疗保险经济指数”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用于衡量根据基于资源的相对价值量表支付的医生和其他服务提供成本变化的投入价格指数。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3)(B) “医院市场篮子”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用于衡量纳入医疗保险预付款系统的急性护理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成本变化的投入价格指数。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3)(C) “被排除医院市场篮子”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用于衡量被排除在医疗保险预付款系统之外的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成本变化的投入价格指数。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1(g)(3)(D) “相对价值量表调整系数”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应用于医疗保险转换系数的年度系数,以使医生收费表的相对价值单位变化达到预算中性。
(h)CA 劳动法 Code § 5307.1(h) 本节不禁止雇主或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约定与官方医疗收费表中规定的报销费率不同的费率。
(i)CA 劳动法 Code § 5307.1(i) 除第4626条另有规定外,官方医疗收费表不适用于医疗法律费用,该术语由第4620条定义。
(j)CA 劳动法 Code § 5307.1(j) 以下医疗保险支付系统组成部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不应成为官方医疗收费表的一部分:
(1)CA 劳动法 Code § 5307.1(j)(1) 住院专业护理机构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1(j)(2) 家庭健康机构服务。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1(j)(3) 免于普通急性护理医院预付款系统的医院提供的住院服务。
(4)CA 劳动法 Code § 5307.1(j)(4) 门诊肾透析服务。
(k)CA 劳动法 Code § 5307.1(k) 除非行政主管修订,2012年12月31日生效的医生服务官方医疗收费表费率应保持有效至2014年1月1日。

Section § 53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主管每年聘请一家咨询公司,研究受伤工人获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如果研究发现受伤工人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包括处方药和药房服务)存在不足,主管可以调整这些服务的费用。如果存在严重的就医问题,主管还被允许将费用提高到超过某些限制。

行政主管应在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一家独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对受伤工人的医疗待遇可及性进行年度研究。该研究应分析受伤工人是否能充分获得优质医疗保健和产品,包括处方药和药房服务,并提出确保持续可及性的建议。如果行政主管根据这项研究确定受伤工人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或产品(包括处方药和药房服务)的可及性不足,行政主管可对医疗、处方药和药房服务以及设施费用进行适当调整。当确定存在重大可及性问题时,行政主管可根据第5307.1节的通知和听证要求,对适用服务或产品制定超过适用医疗保险支付系统费用120%的费用,或超过相关医疗补助支付系统规定费用100%的费用。

Section § 5307.3

Explanation

行政主管有权制定、修改或废除执行本分部所需的规则,除非此权力已赋予上诉委员会。但是,未经公开听证,他们不能进行这些变更。

如果有人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修改规则,而主管未在六个月内安排公开听证,则该请求将被视为被拒绝。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修订或废止为执行本分部而合理必要的任何规章制度,但此权力明确保留给上诉委员会的情况除外。
根据本条,行政主管的任何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或撤销,均不得未经公开听证。任何向行政主管提交的、旨在变更其规章制度的书面请求,如果行政主管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公开听证,则应被视为已被拒绝。

Section § 53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某些规则变更或法规相关的公开听证程序。当有拟议的规则要通过、修订或废止时,必须向感兴趣的商业和劳工团体或个人发出具体通知。此通知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以及拟议规则的摘要。受规则影响或对规则感兴趣的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意见。但是,与机构政策或组织相关的、且对公众没有影响的规则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发出。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4(a) 根据第5307条和第5307.3条要求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应受本条规定约束,但涉及上诉委员会或行政主管的管理、人事、公共财产、贷款、赠款、福利或合同相关事宜的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4(b) 拟议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则或规章的通知,应发送给已请求获得通知的商业和劳工组织以及公司或个人。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5307.4(b)(1) 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性质的说明。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4(b)(2) 拟议规则所依据的法律授权。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4(b)(3) 拟议规则的条款或实质内容,或所涉主题和问题的描述。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4(c) 除拟议规则或规章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外,本条不适用于解释性规则、一般政策声明或机构组织规则。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4(d) 在本条要求发出通知后,上诉委员会或行政主管应给予利害关系人通过提交书面数据、意见或论据并有机会进行口头陈述的方式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如果上诉委员会或行政主管在审议所提交的相关事项后通过一项规则,其应公布一份简明扼要的规则通过理由说明。该规则和理由说明应发送给已请求获得听证会通知的相同个人和组织。
(e)CA 劳动法 Code § 5307.4(e) 本条要求的通知应在公开听证会日期前至少30天发出。

Section § 530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工伤赔偿法官或申诉委员会任命受托人或监护人,以代表工伤赔偿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或无法自行代表的人。被任命的监护人必须提供一份担保金,其要求类似于法院任命的监护人所需。该担保金必须由申诉委员会批准,并且监护人需持续承担责任,直到他们提交财务报告并获得批准。监护人服务报酬由申诉委员会或法院决定。

本条还允许将工伤赔偿案件中的所有相关方,例如雇主、雇员、保险人、受抚养人或债权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

申诉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可以: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5(a) 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任命受托人或诉讼监护人,代表任何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出庭。监护人或受托人,如果申诉委员会要求,应提供担保金,其形式和性质应符合法律对高等法院任命的监护人的要求,金额由申诉委员会确定。担保金应由申诉委员会批准,监护人或受托人只有在向申诉委员会或高等法院提交账目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解除责任。受托人或监护人应获得由申诉委员会或高等法院确定和批准的服务报酬。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5(b) 规定将所有相关人员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作为雇主、保险人、雇员、受抚养人、债权人,还是其他身份。

Section § 53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行政主管为医疗法律费用(即用于法律目的的医学评估相关费用,例如工伤赔偿索赔)制定费用表。该费用表确保收费合理且与类似的医疗工作相当,同时考虑到评估的复杂性和所花费的时间。除非提供者因特殊情况证明更高的费用是正当的,否则不得收取超出这些费用的费用。雇主和雇员都可以对超出费用表的费用提出异议。如果发生费用争议,如果提供者的出庭作证被认为合理,则其可能会获得合理的作证费用。提供者不得接受超出规定费用的额外补偿,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许可委员会的纪律处分。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尚未制定费用表的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6(a) 行政主管应制定并修订第4620条所定义的医疗法律费用表,该费用表应作为所收取医疗法律费用合理性的初步证据,同时其应根据第5307.1条制定并修订医疗费用表。
该费用表应包含一系列程序代码、相对价值和换算系数,以产生向进行医疗法律评估的医生提供报酬的费用,其水平应与为合理可比工作提供给医生的报酬相当,并且还应承认各类评估的相对复杂性、医生与患者直接接触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准备书面报告的需要。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6(b) 提供者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费用表所列的费用,除非提供者提供费用明细和解释,表明该费用既合理,且与所评估医疗状况相关的特殊情况证明更高的费用是正当的;但无论如何,提供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得超过其常规费用。雇主和雇员有权对超出费用表所列的费用提出异议。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6(c) 如果提供者与雇主、雇员或承运人之间就所收取的费用发生争议,如果提供者根据雇主或承运人的传票作证,且法官或仲裁员认定所收取的费用合理且由特殊情况证明是正当的,则提供者可获得合理的作证费用。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6(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307.6(d)(1) 任何提供者均不得要求或接受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报酬、折扣、回扣、退款、股息、分配、补贴或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付款,无论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从任何来源获得的医疗法律费用,如果此类补偿是本条授权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除了根据第139.2条 (k) 款的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外,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提供者将受到相应许可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6(d)(2) 本款不适用于行政主管尚未制定费用表的医疗法律费用。

Section § 53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3年1月1日,应制定一份费用表,以确定职业专家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涵盖评估和专家证词等服务,这些服务需经上诉委员会认定为必要。

此外,职业专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被认定为合理或必要的范围,且费用必须与已制定的费用表保持一致。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7(a)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行政主管应在公开听证后,制定一份费用表,该费用表应规定职业专家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上诉委员会认定为合理、实际和必要的职业评估和专家证词。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7(b) 职业专家不得收取,且上诉委员会不得批准,超过合理、实际和必要范围的职业专家费用,或与行政主管制定的费用表不符的费用。

Section § 53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那些尚未被现有医疗保险或官方医疗费用表涵盖的家庭健康护理服务制定一个支付标准。该标准将在公开听证后确定,并可以州或联邦的家庭健康护理服务费用表为依据。 对于受伤人员的家庭在受伤前已经以相同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得进行支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批准追讨这些服务费用的律师费。

Section § 5307.9

Explanation
到2013年底,加州要求为工人赔偿案件中与复印和提供各种格式文件相关的服务制定一个标准化的费用表。这份费用表在公开听证后制定,旨在确保费用合理且具体。它禁止支付受伤工人或其代表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后30天内提供的副本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索赔,除非雇主与复印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特定合同。

Section § 530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以及雇主和保险公司,就医疗服务的报销费率达成协议,这些费率可以不同于官方医疗费用表中设定的费率。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协商自己的费率。当达成此类协议时,标准费用表不适用于这些协商的费率。然而,在这些协议之外,官方费用表规定了提供者可以对与工伤相关的服务收取的最高费率。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以及签约代理人、雇主或承保人,可以约定不同于根据第5307.1条通过和修订的费用表中的报销费率。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以及签约代理人、雇主或承保人约定不同于费用表中的报销费率时,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表不适用于约定的报销费率。除第5307.1条(b)款另有规定外,官方医疗费用表应为本分部规定的、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受本条约束的合同中规定的服务除外)设定最高报销费率。

Section § 5307.1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机构与网络服务实体签订合同,约定其服务(不包括商品和药品)的报销费率低于官方费用表20%以上,他们必须向付款人披露其报销费率。此披露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行政主管颁布的表格。

网络服务实体可以要求付款人签署保密协议,以对这些信息保密。然而,此类协议不能阻止相关部门获取这些信息。如果定价信息同时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付款人披露,则本法律不适用。本法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12(a) 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以及提供医生网络服务(如第4616.5条 (b) 款所定义)的实体,或提供辅助网络服务(如第4616.5条 (c) 款所定义)的实体,约定报销费率低于官方医疗费用表(不包括商品和药品)20%以上,则提供医生或辅助网络服务的实体应向付款人提供一份书面披露,使用由行政主管颁布的表格,披露支付给提供者的报销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12(b) 在提供根据 (a) 款要求的披露之前,提供医生或辅助网络服务的实体可以要求付款人与提供医生或辅助网络服务的实体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同意对披露的信息保密。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12(c) 根据 (b) 款签署的保密协议不得阻止该部门获取根据 (a) 款披露的信息。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12(d) 本条不适用于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机构以及为服务付款的个人或实体同时披露或安排披露相同定价和支付信息的提供医生或辅助网络服务的实体。
(e)CA 劳动法 Code § 5307.12(e) 本条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0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主管为工伤赔偿案件制定一份医疗治疗时间表。该时间表采用基于证据的、公认的护理标准来指导治疗的进行方式。在进行任何更新之前,公众必须有机会发表意见,并且这些更新将在网上公布。

截至2017年7月1日,该时间表还必须包含一份药物处方集,即一份基于科学证据的批准药物清单。不在清单上的药物如果理由充分,仍然可以获得批准。

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受伤的工人,将逐步引入该处方集,以确保平稳安全的过渡。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工伤赔偿制度内为受伤工人开药或配药的所有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27(a) 行政主管应在与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协商后,并在公开听证会后,采纳一份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该时间表应纳入委员会根据第77.5条推荐的、基于证据的、经同行评审的、全国公认的护理标准,并且应至少涵盖在工人赔偿案件中普遍进行的所有治疗程序和方式的频率、持续时间、强度和适当性。对利用时间表的基于证据的更新应通过一项命令进行,该命令豁免于第5307.3条和第5307.4条,以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但行政主管应至少留出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和一次公开听证会。行政主管应在更新生效日期之前对提交的意见作出回应。根据本款发布的所有命令应在工人赔偿司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27(b) 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行政主管采纳的医疗治疗利用时间表应包含一份使用循证医学的药物处方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在根据第4604.5条(a)款证明存在差异时,授权使用处方集中未列出的药物。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27(c) 药物处方集应包括对2017年7月1日之前受伤的工人分阶段实施,以确保受伤工人安全地过渡到根据处方集用药。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27(d) 本节适用于在工人赔偿制度下为受伤工人提供服务的所有药物处方者和配药者。

Section § 5307.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制定药品处方集(即另一条款所要求的、涵盖药物的清单)的过程。在最终确定此处方集之前,行政主管必须与雇主、保险公司、医生和受伤工人等各方团体开会,听取他们的意见。目标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发言权。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直到处方集到位,主管必须在线发布至少两份进展报告,向公众更新处方集的进展情况。这些报告将通过工人赔偿部门的网站提供查阅。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28(a)  在根据第5307.27条要求采纳药品处方集之前,行政主管应与利益相关者会面并协商处方集的制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雇主、保险公司、私营部门雇员代表、公营部门雇员代表、积极执业的治疗医生、药剂师、药房福利经理、代表申请人的律师以及受伤工人。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28(b) 自2016年7月1日起,直至处方集实施为止,行政主管应在工人赔偿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至少发布两份中期报告,描述处方集制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Section § 5307.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行政主管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药品处方集,以确保纳入所有合适的药物,包括新药。处方集的任何更改都必须在网上公开宣布并注明生效日期,且无需遵循某些程序性法律。一个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和药剂师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将监督处方集的更新。该委员会必须没有利益冲突,对专有信息保密,并将根据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提供指导。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a) 行政主管应规定对药品处方集进行至少每季度的更新,以允许提供所有适当的药物,包括市场上新出现的药物。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b) 对第5307.27节所述药品处方集中的药品清单所做的更改,应通过一项豁免于第5307.3节和第5307.4节以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的命令进行,并向公众告知这些更改及其生效日期。根据本款发布的所有命令应在工人赔偿司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 行政主管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药学和治疗委员会,以审查并就第5307.27节所要求的循证药品处方集更新中,某一类药物内各种药物的相对安全性、功效和有效性的现有证据,向行政主管提供咨询。
(1)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1) 委员会应由六名成员和工人赔偿司的执行医疗主任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五章(自第2000节起)持有医师和外科医生执照的内科医生或骨科医生,以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部第九章(自第4000节起)获得执照的药剂师。委员会成员应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领域具有知识或专长:
(A)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1)(A) 受保药物的临床适当处方。
(B)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1)(B) 受保药物的临床适当配发和监测。
(C)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1)(C) 药物使用审查。
(D)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1)(D) 循证医学。
(2)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2) 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受雇于制药商、药房福利管理公司或从事商业销售药品处方集开发的公司,且在其任命前12个月内也不得受雇于此类公司。
(3)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3) 委员会成员不得根据行政主管制定的标准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如果行政主管认定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行政主管可自行决定取消委员会潜在或现有成员的资格。
(4)CA 劳动法 Code § 5307.29(c)(4) 委员会成员应同意在现有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所有专有信息保密。

Section § 5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申诉委员会处理与自雇人士保险单相关的争议的权力。如果对此类保单存在分歧,相关方可以同意由申诉委员会裁决此事,这类似于仲裁过程。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行事,或者在一方申请且另一方接受其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它可以作为仲裁员,行使其在赔偿案件中拥有的相同权力,其决定同样具有约束力。重要的是,申诉委员会不为此仲裁服务收取费用。

申诉委员会拥有管辖权,可裁决因向自雇人士签发的保险单而产生的争议,这些保险单赋予的福利与本分部规定的福利相同。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9篇(自第1280条起)的规定,审理并裁决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根据本分部规定向自雇人士签发的保险所产生的争议。此类争议可由当事人签署协议提交,或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且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其管辖提交,无论是否明确请求仲裁。
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将根据本条可仲裁的所有争议提交给申诉委员会。
根据本条作为仲裁员行事时,申诉委员会拥有其在赔偿案件中可合法行使的所有权力,且其在此类仲裁中的裁定和裁决具有相同的终局性,并与赔偿案件一样,受相同的重新审理、复核和执行方式的约束。申诉委员会不得就根据本条提出的问题进行仲裁收取任何费用或成本。

Section § 5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申诉委员会在工伤赔偿案件方面的权力。它允许委员会指示工伤赔偿法官就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法官可以举行必要的听证会,以帮助委员会理解并决定程序或命令。法官还有权签发传票和逮捕令等法律文件,以处理直接和混合藐视法庭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发生在法官在场或不在场时。

申诉委员会可根据其将采纳的执业和程序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自行决定,有无通知,指示并命令一名工伤赔偿法官:
(a)CA 劳动法 Code § 5309(a) 审理其面前任何程序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并据此作出并提交调查结果、命令、裁决或裁定。
(b)CA 劳动法 Code § 5309(b) 举行听证会并查明必要事实,以使申诉委员会能够决定任何程序或作出申诉委员会根据第4或第5分部授权作出的任何命令、裁决或裁定,或为申诉委员会提供必要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5309(c) 以与记录法院相同的方式和程度,在直接和混合藐视法庭程序中发出传票或令状、扣押令、拘留令以及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书。就本节而言,“混合藐视法庭”指因发生在工伤赔偿法官在场时的事由,但其原因发生在工伤赔偿法官不在场时而产生的藐视法庭指控。

Section § 5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上诉委员会有权在任何需要的情况下任命工伤赔偿法官。委员会也可以选择自行处理案件,或将其分配给其中一名法官。此外,行政主管也可以任命此类法官。一旦被任命,这些法官将拥有法律和上诉委员会规则所规定的具体法律权力和权限。

Section § 53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工人赔偿案件,并且不希望由某位特定的法官来处理,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中列出的一些类似理由提出反对。上诉委员会将对你的反对意见作出裁决,并且你可以提交宣誓书或传唤证人来支持你的主张。

Section § 5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必须参加持续教育课程,以提高他们的技能。这些课程涵盖道德规范和处理利益冲突等主题。这些教育要求可以与州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类似要求保持一致。

行政主管应当要求所有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他们作为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的能力,包括道德规范和利益冲突方面的课程。主管可以协调这些要求与州律师协会对律师施加的要求,以使这些要求保持一致。

Section § 5312

Explanation

在开始工作之前,工伤赔偿法官必须宣誓,承诺诚实公正地审查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并根据他们的理解进行报告。

在履行职责之前,工伤赔偿法官应当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宣誓,忠实且公正地审理并裁决提交给其的事项和争议,作出公正的认定,并根据其理解进行报告。

Section § 5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工伤赔偿法官或上诉委员会必须在审查案件后30天内作出并提交他们的决定。他们需要包含对所有事实的裁定,以及关于当事人权利的裁决、命令或决定。案件的参与者还必须收到一份所考虑证据的摘要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上诉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应在案件提交后30天内,对争议所涉的所有事实作出并提交裁定,以及一份说明对当事人权利的裁决、命令或决定。裁定、决定、命令或裁决应连同所收到和所依据的证据摘要以及作出裁定的理由或依据,一并送达给诉讼的所有当事人。

Section § 5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工伤赔偿法官作出决定后,上诉委员会可以在60天内同意、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他们无需举行更多听证会或通知任何人,即可根据现有案件记录作出决定。

在裁定、决定、命令或裁决提交后60天内,上诉委员会可以确认、采纳、修改或撤销工伤赔偿法官的裁定、命令、决定或裁决,并且可以,无论是否进行进一步程序,也无论是否通知,根据案件记录作出其命令、裁定、决定或裁决。

Section § 5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上诉委员会程序相关的通知、命令或决定如何送达给个人。通常,这些文件会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定程序送达。但是,上诉委员会可以指定不同的送达方式。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过公告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来完成送达,并且听证会可以安排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以后。

Section § 5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影响州、县、市、学区或公共法人团体的官方通知、命令或决定,都必须送达给法律明确指定接收此类文件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