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程序申请与答辩
Section § 5500
本节简化了工人赔偿金索赔的流程。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和一份答辩书,两者都必须按照特定格式书写。这些文件应清楚地列出与案件相关的协议和争议。上诉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快做出决定。
1993年所做的修改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索赔。对于在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伤害,提交裁决申请书而非索赔表,将启动法律程序并确立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
Section § 550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申诉委员会的所有地区办事处都必须使用申诉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程序、表格和时间表。各个办事处或工伤赔偿法官不能自行制定表格或程序。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此外,申诉委员会还必须确保其所有其他诉讼程序都使用统一的程序和表格。
Section § 5500.5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的责任。它将责任限制在伤害或疾病暴露前四年内雇佣该工人的雇主,该期限到1981年将缩短至一年。如果雇主因其他雇主缺乏保险而承担责任,他们可以寻求追偿。对于索赔中需要加入的雇主有相关规定,在涉及多个雇主的情况下,雇员可以选择追究哪个雇主的责任。对于1974年至1978年间出售的企业,有特殊的规定。责任分配可以在赔偿裁决后一年内进行。对于采矿作业中的矽肺病也有特殊规定。
之后提出或主张的索赔:
Section § 5500.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工人因工作接触而患上职业病或累积性损伤,只有在他们最后一次接触危害的雇主才需承担工人赔偿责任。如果这些雇主都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工人最后一家有保险的雇主将承担责任。责任不能分摊给之前的雇主,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特定损伤、非工作相关残疾,或已就类似损伤获得赔偿,这些情况可以作为确定责任的考量因素。
Section § 5501
本节解释了向与劳工索赔相关的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的流程。它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其律师或经授权的其他代表都可以提交申请。如果代表不是加州执业律师,他们必须告知委员会。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上诉委员会会将一份包含提交详情的申请副本发送给他们。该代表随后必须迅速将该副本发送给所有其他相关方。如果申请人没有代表自行处理此事,委员会将直接向所有对方当事人发送副本。
Section § 5501.5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工伤赔偿案件索赔的地点。您可以选择在受伤人员居住的县、伤害发生的县,或者雇员律师主要办公地点所在的县提交。雇员需要书面同意所选地点。如果索赔是在律师所在地提交的,雇主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所选县没有上诉委员会办公室,则应在最近的相关办公室提交。
Section § 5501.6
Section § 5502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工人赔偿听证会的时间表和程序。一旦提交“准备进行程序声明”,听证会应在 10 到 60 天内举行,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详情。对于紧急案件,优先日程允许更快地举行听证会,如果声明因医疗待遇权利或雇主责任争议等问题而紧急,则应在 30 天内作出裁决。
如果雇员有律师代理或受雇于非法未投保雇主,优先会议将在 30 天内举行。如有必要,将安排进一步的审判或状态会议。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后 10 到 30 天内,必须举行强制性和解会议。如果争议未在此会议上解决,未解决的问题将在 75 天内进入常规听证会。和解会议之后的新证据可能不被接受,除非证据提出方能证明该证据之前无法获得或通过尽职调查无法发现。
Section § 5502.5
本条法律主要规定,如果有人想推迟工伤赔偿会议或听证会,通常不被鼓励。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工伤赔偿法官可以允许。在决定时,法官会考虑问题的复杂程度、各方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延期会对任何相关方造成什么影响。
Section § 5504
Section § 5505
本节解释了被告在以下情况下应如何操作:如果他们想声明对争议事项不拥有任何权益,或者如果他们发现针对他们的申请不准确或不完整。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0天内,被告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详细说明任何不准确或不完整之处,并强调他们计划用于辩护的任何事实或文件。被告还必须将答复副本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委员会或仲裁员可以为引入答复中未提及的证据设定条件。
Section § 5506
如果有人被起诉但没有出庭或回应,上诉委员会不会自动判他们败诉。相反,委员会将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后来辩称不知道有听证会,他们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向上诉委员会寻求帮助。上诉委员会可以决定帮助他们。但是,如果想在法庭上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首先向上诉委员会寻求帮助。除非遵循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否则诉讼不能直接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