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程序听证会
Section § 57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工人赔偿案件的听证会如何根据上诉委员会或负责法官的决定,可以被推迟或转移到不同地点。如果法官推迟了听证会,他们也必须是完成案件并做出裁决的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通过律师或通过代表出席听证会,并可以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Section § 5701
本节解释了与工人赔偿相关的上诉委员会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调查索赔。他们可以通过要求证词、检查受伤地点、审查雇主的工时记录和工资单等记录,或者让工人接受医生检查来完成这项工作。所有调查结果都会报告给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5702
Section § 5703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有争议事实的听证会中可以使用的证据类型,而不仅仅是宣誓证词。
这包括医生报告,前提是这些报告必须宣誓真实并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它还涵盖了特别调查员的报告、雇主记录、医院记录和官方出版物。
该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纳专家证词摘录、医疗方案和职业专家报告。它要求所有此类证据都必须经过适当认证,并且在引入医疗方案时,还必须包含有关方案制定过程和可信度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703.5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由合格医疗评估员对未代理的雇员进行临床问题检查。如果已提交申请且申诉委员会同意,可以指示未代理的雇员进行医疗评估,但费用必须由相关方同意支付。同样,如果案件提交给信息和援助官员,他们可以指示受伤雇员接受医疗评估,前提是费用支付达成一致并获得雇员同意。这些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Section § 5704
Section § 5705
Section § 5706
Section § 57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已故雇员的遗体不在验尸官那里,上诉委员会可以批准进行尸检,甚至在必要时挖出遗体。但是,如果遗体的家属或主要保管人拒绝进行尸检,则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赔偿申请听证会上,会推定死亡并非由工作相关原因造成,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福利申请。
Section § 5708
Section § 5709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法律程序或取证过程存在非正式性或不规范,也不会使任何命令、裁决、裁定或规则失效。此外,即使使用了通常在常规法律程序下不被允许的证据,也不会使这些行动无效。
Section § 57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工伤赔偿案件中进行证词宣誓(取证)的规则。它允许按照民事案件的程序,对州内外的证人进行取证。如果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希望对受伤雇员或福利申请人进行取证,他们必须承担所有合理的交通、膳食和住宿费用,补偿取证期间的工资损失,并提供一份免费的笔录副本。
如果申请人有律师,雇主必须支付由上诉委员会确定的合理律师费。此外,如果申请人需要口译员,雇主必须按照预设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总而言之,这项法律确保申请人无需承担与出席证词宣誓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