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工人赔偿案件的听证会如何根据上诉委员会或负责法官的决定,可以被推迟或转移到不同地点。如果法官推迟了听证会,他们也必须是完成案件并做出裁决的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通过律师或通过代表出席听证会,并可以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申请的听证会可以由上诉委员会或主持听证会的工人赔偿法官酌情决定,不时地、不限地点地延期。任何由工人赔偿法官延期的听证会,应由原先审理该案件的工人赔偿法官继续审理、结案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均可亲自、通过律师或通过任何其他代理人出席任何听证会,并可提交与诉辩状相关的证词。

Section § 5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工人赔偿相关的上诉委员会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调查索赔。他们可以通过要求证词、检查受伤地点、审查雇主的工时记录和工资单等记录,或者让工人接受医生检查来完成这项工作。所有调查结果都会报告给上诉委员会进行审查。

上诉委员会可以,无论是否通知任何一方,安排听取证词,或对受伤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或由委员会任何成员或由上诉委员会任命的工人赔偿法官审查雇主的工时记录和工资单。上诉委员会还可以不时指示任何要求赔偿的雇员接受执业医师的检查。如此取得的证词以及任何检查或检验的结果应报告给上诉委员会以供其审议。

Section § 5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争议各方书面约定事实,并将此约定提交给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可以据此约定作出决定和裁决,或者可以选择举行听证会,以便在需要时收集更多信息来解决争议。

Section § 5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有争议事实的听证会中可以使用的证据类型,而不仅仅是宣誓证词。

这包括医生报告,前提是这些报告必须宣誓真实并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它还涵盖了特别调查员的报告、雇主记录、医院记录和官方出版物。

该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纳专家证词摘录、医疗方案和职业专家报告。它要求所有此类证据都必须经过适当认证,并且在引入医疗方案时,还必须包含有关方案制定过程和可信度的详细信息。

除公开听证会上提交的宣誓证词外,仲裁委员会可在听证会期间或之后接收以下事项作为证据,并将其用作任何争议事实的证明:
(a)CA 劳动法 Code § 5703(a) 主治或检查医师的报告。
(1)CA 劳动法 Code § 5703(a)(1) 关于任何服务账单的声明,仅当其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且据医师所知真实无误时,方可采纳。
(2)CA 劳动法 Code § 5703(a)(2) 此外,根据本款,报告仅当医师在报告正文中进一步声明未违反第139.3条,且报告内容据医师所知真实无误时,方可采纳。该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
(b)CA 劳动法 Code § 5703(b) 由仲裁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指派的特别调查员为调查并报告任何科学或医学问题而提交的报告。
(c)CA 劳动法 Code § 5703(c) 雇主报告,其中包含经适当认证的工时表副本、账簿记录、报告及其他记录。
(d)CA 劳动法 Code § 5703(d) 受伤雇员病历的经适当认证的医院记录副本。
(e)CA 劳动法 Code § 5703(e) 工伤赔偿司的所有出版物。
(f)CA 劳动法 Code § 5703(f) 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政府的所有官方出版物。
(g)CA 劳动法 Code § 5703(g) 仲裁委员会在其他案件中就类似科学事实问题收到的专家证词摘录以及仲裁委员会就类似问题作出的先前裁决。
(h)CA 劳动法 Code § 5703(h) 医学专业学会发布的医疗治疗方案的相关部分。为可采纳,提交该方案或其部分的一方应同时提交有关该方案如何制定、其循证性、同行评审情况和全国认可程度的信息作为证据。如果一方提交治疗方案的一部分作为证据,任何其他方均可提交该方案的额外部分作为证据。提交方案或其部分作为证据的一方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方案打印副本供查阅和复制,或提供一个可免费访问完整方案的互联网地址。
(i)CA 劳动法 Code § 5703(i) 根据第5307.27条生效的医疗治疗利用计划或根据第4604.5条生效的指南。
(j)CA 劳动法 Code § 5703(j) 职业专家报告。如果职业专家证据在其他方面可采纳,则该证据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在审判中不应接受职业证人的直接询问。如果一份未在证据开示结束前充分送达以允许反驳的报告被采纳为证据,则可准予延期以进行反驳证词。
(1)CA 劳动法 Code § 5703(j)(1) 关于任何服务账单的声明,仅当其符合根据 (a) 款适用于服务账单声明的要求时,方可采纳。
(2)CA 劳动法 Code § 5703(j)(2) 根据本款,报告仅当职业专家在报告正文中进一步声明报告内容据职业专家所知真实无误时,方可采纳。该声明应符合根据 (a) 款适用于医疗报告的要求。

Section § 57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由合格医疗评估员对未代理的雇员进行临床问题检查。如果已提交申请且申诉委员会同意,可以指示未代理的雇员进行医疗评估,但费用必须由相关方同意支付。同样,如果案件提交给信息和援助官员,他们可以指示受伤雇员接受医疗评估,前提是费用支付达成一致并获得雇员同意。这些规定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a)CA 劳动法 Code § 5703.5(a) 申诉委员会在申请提交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其管辖权届满之前,经一方当事人同意支付费用后,可指示未代理的雇员接受由申诉委员会选定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在其专业培训范围内,针对当时申诉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任何临床问题进行检查。
(b)CA 劳动法 Code § 5703.5(b) 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在将事项提交给信息和援助官员后,经一方当事人同意支付费用,并在未代理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可指示受伤雇员接受由医疗主管选定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在其专业培训范围内,针对除第4061条中规定的问题之外的、与信息和援助官员的调查相关的任何临床问题进行检查。
(c)CA 劳动法 Code § 5703.5(c) 本条的1989年和1990年修正案应适用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Section § 5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在公开听证会之外添加到法律案件记录中的证词、报告或其他信息,都必须与所有相关方共享。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这些当事人应有机会对这些信息作出回应或提出异议。

Section § 570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在工伤案件中,谁需要证明某些事实。通常,提出索赔的人必须证明他们的主张。但是,如果雇主想提出某些抗辩来避免责任,他们必须自己证明这些情况。这些抗辩包括证明受伤工人实际上不是雇员而是独立承包商,证明工人醉酒或从事故意不当行为导致受伤,证明雇员自身不合理的行为加重了他们的残疾,或者证明雇主因雇员未正确报告受伤而受到损害。

Section § 5706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因工伤死亡,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尸检。尸检结果可以作为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据。如果遗体由验尸官保管,申诉委员会指定的医生可以出席验尸官进行的任何尸检。如果验尸官已经进行过尸检或不要求进行尸检,申诉委员会可以安排自己的尸检,验尸官不得为此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5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已故雇员的遗体不在验尸官那里,上诉委员会可以批准进行尸检,甚至在必要时挖出遗体。但是,如果遗体的家属或主要保管人拒绝进行尸检,则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赔偿申请听证会上,会推定死亡并非由工作相关原因造成,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福利申请。

如果已故雇员的遗体不在验尸官的保管之下,上诉委员会可以授权进行此类尸检,并且,如有必要,为此目的挖掘遗体。如果任何此类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或其中大多数,拥有遗体保管权并拒绝允许尸检,则不得进行尸检。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赔偿申请的听证会上,存在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伤害或死亡并非由于使索赔人有权获得本部门规定福利的原因所致。

Section § 57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申诉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面前进行的与工伤赔偿相关的听证会和调查,需遵循委员会制定的特定规则。这些程序不受传统证据和程序规则的约束,从而允许灵活地查明事实并保护相关权利。重要的是,所有证词、异议和裁决都必须由熟练的速记员记录下来。

Section § 5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法律程序或取证过程存在非正式性或不规范,也不会使任何命令、裁决、裁定或规则失效。此外,即使使用了通常在常规法律程序下不被允许的证据,也不会使这些行动无效。

任何程序中的非正式性或取证方式上的不规范,均不得使本分部规定作出并归档的任何命令、裁决、裁定或规则无效。任何命令、裁决、裁定或规则,不得因允许将根据普通法或法定证据和程序规则不予采纳的任何证据纳入记录并作为争议事实的证据使用而无效。

Section § 5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工伤赔偿案件中进行证词宣誓(取证)的规则。它允许按照民事案件的程序,对州内外的证人进行取证。如果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希望对受伤雇员或福利申请人进行取证,他们必须承担所有合理的交通、膳食和住宿费用,补偿取证期间的工资损失,并提供一份免费的笔录副本。

如果申请人有律师,雇主必须支付由上诉委员会确定的合理律师费。此外,如果申请人需要口译员,雇主必须按照预设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总而言之,这项法律确保申请人无需承担与出席证词宣誓相关的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5710(a) 上诉委员会、工伤赔偿法官或诉讼或程序的任何一方,在上诉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听证会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同本州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部分进行的类似证词宣誓,促使对居住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的证人进行证词宣誓。为此,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和提供记录。证词宣誓可以在州外由任何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进行。上诉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在上诉委员会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可以促使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由有权审理这些其他司法管辖区工伤赔偿事宜的机构取证。
(b)CA 劳动法 Code § 5710(b) 如果雇主或保险公司要求对受伤雇员或任何作为受伤雇员受抚养人而主张福利的人进行证词宣誓,则宣誓人除所有其他福利外,还有权获得:
(1)CA 劳动法 Code § 5710(b)(1) 与证词宣誓相关的所有合理交通、膳食和住宿费用。
(2)CA 劳动法 Code § 5710(b)(2) 对出席证词宣誓期间产生的任何工资损失的报销。
(3)CA 劳动法 Code § 5710(b)(3) 一份免费的证词宣誓笔录副本。
(4)CA 劳动法 Code § 5710(b)(4) 如果宣誓人由本州律师协会许可的律师代理,则为其支付合理的律师费津贴。该费用应由上诉委员会酌情决定,如果允许,则由上诉委员会设定,但应由雇主或其保险公司支付。行政主管应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前,确定应支付的合理费用范围。
(5)CA 劳动法 Code § 5710(b)(5) 如果因受伤雇员或宣誓人不能熟练说或理解英语而需要口译服务,经任何一方请求,雇主应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4.5章第八条(自第11435.05条起)或第68566条认证或视为认证的语言口译员的服务费用。雇主应支付的费用应符合行政主管采纳的收费标准,并应包括行政主管允许的任何其他与证词宣誓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