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通常不被工人赔偿法覆盖的雇主和工人选择加入并同意获得保障。如果他们想享受工人赔偿体系的福利,雇主和工人都必须共同决定被纳入该体系。

Section § 4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雇主如何选择处理工人赔偿的方式。他们可以购买保险来支付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这意味着只要保险有效,他们就自动选择遵守这些规定。或者,他们可以正式通知行政主管,表示他们同意赔偿规定。

雇主的选择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a)CA 劳动法 Code § 4151(a) 通过投保以规避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就其雇佣并受保险覆盖的所有人员而言,在保险有效期内,该雇主被视为已做出此选择。
(b)CA 劳动法 Code § 4151(b) 通过向行政主管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其接受本分部的赔偿规定。

Section § 4152

Explanation
一旦提交声明,该人将自动受某些赔偿规则约束一年。此项覆盖每年自动延续,除非该人在该年结束前至少60天提交通知以终止此项覆盖。

Section § 41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雇主的接受声明包括那些从事既是临时性的,又与雇主日常工作或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除非雇主明确将他们排除在外。

Section § 4154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决定遵守工伤赔偿规定,任何为其工作的员工都会自动受到这些规定的保护,除非员工选择退出。员工必须在入职时或在雇主选择遵守工伤赔偿规定后的五天内,书面通知雇主他们不希望受到这些规定的保护。 如果员工没有选择退出,他们将从雇主提交选择书或员工开始工作时起,受到工伤赔偿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4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州及其所有地方政府(如县和市),以及公共机构和州立机构,都被自动视为适用本劳动分部的规定,即使是那些通常会被排除在外的工作。

Section § 41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雇主雇佣了根据特定法律定义不被视为“雇员”的人,并且该人员受伤或死亡,那么如果雇主之前购买了涵盖此类情况的特殊保险单,则雇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雇主仍然可以选择提供赔偿福利。

雇主对根据第3352条(a)款第(8)项从“雇员”定义中排除的人员的受伤或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受伤或死亡发生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且雇主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通过购买或续保一份提供综合个人责任保险的保单,其中包含针对向根据《劳动法典》第3351条(d)款定义为雇员的任何人支付赔偿(根据《劳动法典》第3207条定义)的责任的保险条款,从而根据第4151条(a)款选择适用本分部的赔偿规定。然而,本条不禁止雇主根据本章规定提供赔偿。

Section § 4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决定将从事销售或递送报纸、杂志等工作的独立承包商纳入工伤赔偿范围,这并不会改变该承包商在其他方面的独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