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险与保障自保人保障基金
Section § 374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即使自保雇主因保证金不足或无法动用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工人也能继续获得赔偿福利。它还澄清了保函终止后产生的索赔中担保人的责任问题。该法律强调了自保人保障基金作为工人赔偿制度一部分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当发生与工作相关的伤亡事件时,需要为工人和其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Section § 3741
本节解释了加州关于自保人的条款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局长”是指工业关系局局长;“私人自保人”是指确保支付赔偿的私人雇主;“破产自保人”是指未能支付赔偿且其保证金已被局长提取的自保人;“基金”是指根据另一条款设立的自保人保障基金;“受托人”是指该基金的董事会成员;而“成员”是指参与该基金的私人自保人。
Section § 3742
本节规定设立自保人保障基金,作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负责管理加州私营自保人的负债。所有私营自保人必须加入该基金,除非其负债已移交给基金。基金由一个最多八名成员的董事会监督,主任虽无投票权,但参与决策。基金章程规定了运营程序,包括处理成员的保密财务数据和履行担保义务。此外,主任可以要求成员提供财务担保以满足担保需求。
Section § 374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自保公司无法支付其员工的工伤赔偿金时,一个专门的基金会介入,承担这些赔偿义务。但是,该基金不负责支付可能对该公司施加的任何罚款。此外,该基金会像该公司一样参与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它可以进行索赔上诉、和解索赔或拒绝索赔,实际上是代表破产的自保雇主行事。
Section § 3744
该法律规定,如果自保雇主破产且无法支付工伤赔偿金,一个基金可以介入并承担这些责任。该基金有权从破产雇主的资产或保证金中获得其已支付款项的报销,包括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费用。
此外,基金可以提起诉讼,向任何对雇主财务问题负责的人追回这些款项,例如保险承运人或那些低估负债的人。如果其他人已就未支付的赔偿金起诉破产雇主,基金可以加入该诉讼以保护其利益。
该法律还规定了此类诉讼的法定审判地,并允许在基金请求时合并涉及多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