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10

Explanation

本节指定劳资关系局局长负责执行某些劳动法律。局长可以雇用员工或利用现有部门人员协助执行这些法律。刑事违规行为可由县级官员、司法部长或指定的部门律师起诉。

局长还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执行这些法律所需的规章制度,只要它们符合现有法律。“局长”一词包括劳资关系局局长及其指定代理人。

(a)CA 劳动法 Code § 3710(a) 劳资关系局局长应执行本条的规定。局长可雇用必要的调查员、文员及其他雇员,并可利用其指派协助执行本条规定的本部门任何雇员的服务。对本分部刑事违规行为的起诉,可由犯罪发生地的县级相关公职人员、司法部长,或由局长为此目的指定的劳资关系局公务员中的任何律师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3710(b) 局长可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1部分第4章(自第1137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和管理本条规定而合理必要且不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c)CA 劳动法 Code § 3710(c) 在本条中,“局长”指劳资关系局局长或其指定代理人。

Section § 371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没有为员工赔偿提供所需的保险,州政府可以阻止他们使用工人服务,直到他们遵守规定。停工令一经送达雇主,立即生效。如果员工因此无法工作,雇主必须支付他们损失的时间工资,最长不超过10天。雇主可以在2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对停工令提出异议。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的5天内举行。听证会结束后,决定将邮寄给相关方,任何对该决定的异议必须在45天内向法院提出。

Section § 3710.2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工作场所或雇员的人员无视旨在解决安全或保险问题的停工令,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导致最高60天的监禁或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被罚款,这笔钱将进入无保险雇主基金。法律允许通过法院行动来确保遵守安全和保险规定。此外,未能持有工人赔偿保险或适当的自保证明也构成轻罪。

Section § 3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对某些类型的承运人,例如汽车承运人或客运公司,发出停工令时,该命令必须在30天内发送给相应的监管机构,即公共事业委员会或机动车辆管理局。

Section § 3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调查员要求雇主提供书面证明,以证明他们有工人赔偿保险。如果雇主在10天内未能提供此信息,这可能被视为他们不符合所需保险法律的证据。此外,未投保的雇主不会因此获得更多时间来遵守相关法律。如果已投保的雇主不回应关于其工人赔偿状况的询问,他们将被罚款500美元。在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律案件中,雇主必须证明他们拥有所需的保险。

Section § 37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企业必须拥有全面的工人赔偿保险,这是加州工人保护法律的关键组成部分。如果企业在没有此保险的情况下运营,局长可以实施处罚,包括寻求法院命令,勒令企业停止运营,直到其遵守规定。

在与此问题相关的法庭诉讼中,原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企业未按要求投保,法院可以立即命令其停止运营。案件由州总检察长、县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工业关系部指定的律师处理。然而,这些案件中的裁决不影响随后任何工人赔偿福利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3712(a) 以本分部规定的方式确保赔偿金的支付,对于本州在工人赔偿事宜上明确宣布的社会公共政策的运作至关重要。任何业务或事业在未提供充分赔偿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或运作,持续违反社会政策,应由局长施加业务限制和金钱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向业务全部或部分以这种非法方式经营或运作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本条的意图。
(b)CA 劳动法 Code § 3712(b) 在高等法院审理与本条有关的诉讼中,不得向原告收取立案费;也不得对任何州或县官员或雇员因该诉讼而要求或执行的任何行为或服务收取任何费用或成本。如果法院或受理该诉讼中要求被告说明理由的命令的法官,发现被告在未提供所需充分赔偿保障的情况下经营或运作业务或事业,法院或法官应立即且不延期地发布命令,限制该业务或事业的未来或进一步经营和运作,只要违反社会公共政策的行为持续存在。该诉讼应由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提起诉讼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任何城市(在该城市内,此类业务或事业在未提供充分赔偿保障的情况下经营或运作)的市检察官,或任何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业关系部雇员的律师(该律师可由局长为此目的指定)提起。在任何此类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裁决,对上诉委员会在其后根据本分部进行的任何福利诉讼中不具约束力。

Section § 3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涉及“无保险雇主基金”、“后续伤害基金”或“无受抚养人死亡”的特定工伤赔偿案件如何处理。除非有充分理由并获得主管同意,这些案件最初必须在加州特定的地点(如旧金山、洛杉矶、阿纳海姆等地)进行听证。

如果当事人不住在附近,这些地点的法官可以决定通过电话举行某些会议,费用由部门基金承担。任何必要的文件可以通过传真发送,但必须在五天内进行实体送达。

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在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生效两年。在此规定失效并被废止之前,允许在获得适当许可的情况下,在案件立案地结清现有案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714(a) 所有涉及无保险雇主基金或后续伤害基金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涉及无受抚养人死亡的案件,仅应在位于旧金山、洛杉矶、范奈斯、阿纳海姆、萨克拉门托或圣迭戈的地区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进行会议、根据Section 5502的subdivision (d)进行的强制性和解会议、待命会议或评级排期听证,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主管同意。本subdivision不适用于根据Section 5309进行的审判或听证,或根据Section 5502的subdivision (b)进行的快速听证。
(b)CA 劳动法 Code § 3714(b) 对于subdivision (a)中规定的案件,位于旧金山、洛杉矶、范奈斯、阿纳海姆、萨克拉门托或圣迭戈的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首席法官有权通过常设命令或逐案决定,命令举行会议、根据Section 5502的subdivision (d)进行的强制性和解会议、待命会议或评级排期听证(不进行证词听取),由不住在该上诉委员会所在县的当事人及其备案律师通过电话会议进行。电话会议的安排费用应由部门的相应基金承担。
(c)CA 劳动法 Code § 3714(c) 为subdivisions (a)和(b)中规定的程序所需的任何文件提交,可以通过传真机送达上诉委员会和当事人,但如果通过传真送达,则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法规要求向上诉委员会和当事人进行送达。
(d)CA 劳动法 Code § 3714(d) 本section自行政主管证明并公布本section所要求的司法资源重组和电话会议设施已到位之日起生效两年。该证明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告登记册》上公布,但必须在该公布前至少30天在每个上诉委员会的办公室张贴。尽管有本section的规定,经首席法官许可并根据行政主管设定的标准,当事人可以被允许在其案件立案地结案。本section在该两年期结束时失效,并于该日期之后的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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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雇主没有按要求购买工伤赔偿保险,雇员可以怎么做。雇员可以起诉雇主,或者向劳工上诉委员会申请赔偿。如果申请成功,雇主必须支付应付的赔偿金,或者提供担保来支付。

法律还规定,某些家政服务人员和兼职园丁也享有类似的权利。法律明确了如何判断雇主是否未投保,以及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被认定为未投保的雇主会收到通知,他们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上诉失败,可能会导致其财产被留置。

此外,针对未投保雇主的任何索赔,如果雇主有机会提出异议,可以通过和解解决,最终决定权归上诉委员会。局长也可以制定法规来管理这些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3715(a) 任何雇员,但第3351条(d)款所定义的雇员除外,如果其雇主未能按照本分部要求确保支付赔偿金,或在发生死亡情况下的其受抚养人,除了可以按照第3706条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在法院对其雇主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赔偿申请,上诉委员会应以与其他索赔相同的方式审理和裁定该赔偿申请,并应向索赔人作出裁决,裁决金额应与雇主已按要求确保支付赔偿金时索赔人有权获得的金额相同,雇主应按照裁决确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赔偿金,或应向上诉委员会提供一份保函,金额和担保人由上诉委员会要求,以按照裁决确定的方式和金额向雇员支付赔偿金。
(b)CA 劳动法 Code § 3715(b) 尽管有本条或本章除第3708条以外的任何其他规定,第3351条(d)款所述的任何人员,如果其(1)从事家庭家政服务,且每周受雇于同一雇主超过52小时,(2)作为兼职园丁从事与私人住宅相关的园艺工作,如果任何个人每月用于园艺工作的时间经常超过44小时,或(3)从事临时性雇佣,且预期工作将在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论雇佣人数多少,且工作总劳务成本不低于一百美元($100)(该金额不应包括除个人服务费以外的费用),除了可以按照第3706条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在法院对其雇主提起诉讼外,还有权向上诉委员会提交赔偿申请。上诉委员会应以与其他索赔相同的方式审理和裁定该赔偿申请,并应向索赔人作出裁决,裁决金额应与该人员的雇主已按要求确保支付赔偿金时索赔人有权获得的金额相同,雇主应按照裁决确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赔偿金,或应向上诉委员会提供一份保函,金额和担保人由上诉委员会要求,以按照裁决确定的方式和金额向雇员支付赔偿金。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1977年法规第17章对本条的修订,不改变1975年常会第1263章生效日期之前本款所涵盖的雇员类型所适用的法律。
(c)CA 劳动法 Code § 3715(c) 在任何声称雇主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的索赔中,局长(仅为本条和第3720条之目的)应根据其可获得的证据,确定雇主是否初步非法未投保。当局长确定有充分证据构成初步证据,证明雇主在声称的受伤日期雇佣了雇员且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并且雇员是在雇佣期间因雇佣而受伤时,应作出雇主初步非法未投保的认定。
雇主未能在10天内提供书面声明,以回应按照第3711条规定发出的书面声明要求(该要求发送至雇主在上诉委员会官方地址记录中显示的地址),本身应构成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雇主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
雇主按照第3711条规定提供的声明中指明的保险公司书面否认雇主如其所称已投保,或在雇主提供的声明声称雇主已自保的情况下,在声称受伤时不存在有效的自保同意证书,本身应构成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雇主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
雇主在工人赔偿保险评级局没有保险记录,本身应构成充分的初步证据,证明雇主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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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未能支付应付的工人赔偿金或未能提供所需的保证金,受伤工人可以向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UEBTF)申请支付。国家负责管理费用。该基金旨在保护那些雇主未适当投保的工人,而不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或合法投保的雇主。

UEBTF不承担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的索赔责任,除非在疾病或伤害发生期间,没有雇主适当投保或自保。它也不支付由州卫生服务部门承担的医疗费用。

UEBTF不能参与赔偿索赔,除非相关雇主已根据特定的法律要求收到通知,包括一份特别诉讼通知,其中解释了如果他们不回应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被指控未投保的雇主一旦收到送达,必须向上诉委员会更新其联系信息。

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裁决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并且未能收到这些裁决不能作为重新审理或质疑案件的有效理由。如果案件审理需要,主任可以提供有关无保险雇主的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3716(a) 如果雇主未能向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支付第3715条所要求的赔偿金,或未能在裁决通知后10天内提供第3715条所要求的保证金,则该裁决应由主任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中支付,但须经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提出申请。主任在管理这些规定方面的费用,无论是直接管理还是根据第3716.1条通过合同管理,均应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中支付。对于错误汇入基金的款项,可以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中支付退款,或者主任可以授权抵销后续汇入基金的款项。
(b)CA 劳动法 Code § 3716(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设立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是为了确保受雇于非法无保险雇主的工人不会被剥夺工人赔偿福利,而不是作为对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合法投保雇主的供款来源。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对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的索赔不承担责任,除非在根据第5500.5条规定承担责任的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期间,没有雇主投保工人赔偿,或被允许自保,或合法无保险。任何雇主均无权就非法无保险雇主根据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福利裁决所承担的责任向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追偿,雇员在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中也不得选择起诉非法无保险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3716(c) 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不承担支付医疗、外科、脊椎按摩、住院或其他治疗费用的责任,如果该治疗的责任是根据第4600条施加给雇主的,并且该治疗已由州卫生服务部根据加州医疗援助计划提供或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3716(d) 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也不得被列为任何上诉委员会程序的一方,除非被指控为非法无保险的雇主首先已进行一般出庭,或已收到第3715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上诉委员会发出的特别诉讼通知。特别诉讼通知应采用上诉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且应至少包含民事诉讼中传票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和警告。特别诉讼通知还应包含一项通知,即如果上诉委员会对被告作出裁决,其房屋或其他住所及其他财产可能在非司法出售中被查封以满足裁决,且无任何执行豁免。此外,特别诉讼通知还应包含一项通知,即可以在不经进一步听证且在裁决发出之前对被告的财产施加留置权。申请人应将一个法人或实体确定为特别诉讼通知中指明的雇主。雇员因送达申请书和特别诉讼通知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予以裁定。特别诉讼通知和申请书的送达证明应提交给上诉委员会。
(1)CA 劳动法 Code § 3716(d)(1) 申请书和特别诉讼通知可以在本州境内或境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此后,被指控为非法无保险的雇主应向上诉委员会告知其可接收官方通知和文件的地址,并应向上诉委员会告知地址的任何变更。对于已按本节规定送达,但未提交答辩、未进行一般出庭或未向上诉委员会提供其地址的被指控为非法无保险的雇主,无需以本方式送达任何调查结果、命令、决定、裁决或其他通知或文件。调查结果、命令、决定、裁决或其他通知或文件可以按照委员会通过规章可能规定的方式邮寄给雇主。

Section § 37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涉及州政府或工业关系局局长的法律诉讼中,由司法部长或工业关系部的律师负责代理。他们处理工人赔偿索赔及相关事务的服务费用,将从特定的州政府基金中报销。但是,追回某些资金的尝试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实际追回的金额。

工业关系局局长负责管理涉及无保险雇主的伤害案件相关服务。他们可以在部门内部进行这项工作,也可以与州赔偿保险基金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除非存在利益冲突。这些服务的行政费用由工人赔偿基金支付,而其他费用则来自一个特定的信托基金,除非预算僵局需要采取不同的资金处理方式。

(a)CA 劳动法 Code § 3716.1(a) 在任何听证会、调查或诉讼中,司法部长或工业关系部的律师应代表局长和州政府。司法部长或工业关系部律师在上诉委员会和民事法庭前代表局长和州政府所产生的费用,应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中报销。司法部长或工业关系部律师为根据《劳动法》第3717条追回款项而产生的代表费用,不得超过局长根据本章代表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追回的总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3716.1(b) 局长应指派涉及无保险雇主伤害案件的调查和索赔调整服务。局长或其代表可在部门内部进行这些服务指派,或他/她可与州赔偿保险基金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除非这些事项可能与州赔偿保险基金的利益相冲突。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行政费用应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中报销,非行政费用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中报销,除非预算僵局需要根据第62.5条 (c) 款所述的预付款。在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局长可就本条规定的服务签订审计或报告合同。

Section § 37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雇主没有购买工人赔偿保险,而雇员应获得福利,那么无保险雇主基金将支付这些福利。但是,该基金不负责支付任何罚款或利息。如果主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付款,他们将追讨全部裁决金额,包括利息、罚款和律师费。如果主管追回的金额超过已支付给雇员的金额,多余的部分将支付给受伤雇员或其代表。

尽管补偿金裁决的具体要素如何,并且尽管已就此向主管提出索赔和付款要求,主管作为无保险雇主基金的管理人,应仅向索赔人支付经认可的福利,并承认其上的适当留置权,这些福利本应由已适当投保工人赔偿责任的雇主承担。无保险雇主基金不承担任何罚款或任何裁决的利息支付责任。然而,在主管为强制执行裁决付款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包括根据第 (3717) 条规定的程序,应追讨裁决的总金额,包括利息、其他罚款以及裁决所授予的律师费。主管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的、超出无保险雇主基金已向索赔人支付金额的裁决福利,应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给受伤雇员或其代表。

Section § 3716.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主管通过非司法止赎的方式,对未投保的雇主执行判决。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通过法院的情况下,对雇主的财产进行止赎。程序始于主管向县记录员处记录判决书和止赎意向通知,其中需详细说明受托人的联系方式、财产描述以及向相关方送达的证明。20天后,受托人可以像处理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出售一样出售该财产。主管可以指定任何合格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律师)作为受托人。但是,如果雇主在受伤时雇佣了10名或更少员工,并且该财产是其主要住所,如果他们能提供员工人数的预扣税证明,则可能免于此止赎程序。本法律适用于与特定工人赔偿条款相关的判决,但在某些条件下不适用于小型雇主。

(a)CA 劳动法 Code § 3716.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主管对未投保雇主获得判决时,主管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通过非司法止赎来执行判决。此执行不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四章(第703.010条起)关于扣押后主张豁免的规定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 为通过非司法止赎执行判决,主管应在判决所针对的当事人的不动产所在的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处,记录一份判决的认证副本以及主管的止赎意向通知。止赎意向通知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1) 经主管授权通过出售执行留置权的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2) 拟止赎不动产的法律描述。
(3)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3) 以下人员的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证明:
(A)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3)(A) 止赎所针对的当事人,送达至其在上诉委员会官方记录中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在影响作为止赎标的的不动产的最新记录契约、信托契约或抵押中显示的地址。
(B)CA 劳动法 Code § 3716.3(b)(3)(B) 作为止赎标的的不动产的所有所有者,送达至其在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中显示的最后地址。
(c)CA 劳动法 Code § 3716.3(c) 在判决和止赎意向通知记录后20天届满时,受托人可以着手出售不动产。受托人的任何出售应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十四章第二章第一条(第2920条起)的规定进行,该条适用于根据抵押和信托契约所设定的权力行使财产出售权。
(d)CA 劳动法 Code § 3716.3(d) 主管可以授权任何人,包括律师、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根据(b)款的规定担任受托人。
(e)CA 劳动法 Code § 3716.3(e) 除(f)款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主管根据第3717、3726或5806条已获得或可能获得的所有判决。
(f)CA 劳动法 Code § 3716.3(f) 如果上诉委员会认定雇主在受伤之日雇佣了10名或更少员工,则本条不适用于雇主的主要住所。寻求此豁免的雇主应提供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六编(第13000条起)要求缴纳的预扣税款证明,以协助确定受伤之日的员工人数。

Section § 37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针对某些运输承运人(如汽车承运人或客运承运人)因未能支付裁决的金额而作出最终判决,局长有权要求监管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或机动车辆管理局)吊销该承运人的运营证书或许可证。当承运人未向州财政支付所欠款项时,就会提出此请求,并且涉及任何其他对支付负有责任的相关方。

Section § 37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管理无保险雇主基金的职责,该基金在雇主缺乏保险时向雇员支付工伤赔偿金。主管必须确定哪些工作类型正在获得这些款项。此外,他们必须在1990年1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收集并向州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职位分类的数据。

在从无保险雇主基金支付工人赔偿福利时,主管应执行以下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716.5(a) 指定从该基金获得赔偿的雇员的职位分类。
(b)CA 劳动法 Code § 3716.5(b) 汇编从该基金获得赔偿的雇员的职位分类数据,并于1990年1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该数据。

Section § 3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工人赔偿案件中,涉及无保险雇主的法律裁决或裁定何时以及如何成为雇主必须支付的债务。一旦裁决生效,上诉委员会将核证所欠金额,允许无保险雇主基金的主管起诉雇主以追讨欠款。如果涉事公司是没有适当保险的企业法人,某些人,例如主要股东或所有者,也可能被追究支付裁决款项的责任。

“实质性股东”被定义为拥有公司15%或以上股份的人。然而,某些公司,特别是那些发行特定类型证券的公司,不在此要求范围内。此外,如果雇主缺乏保险,主管可以非正式地解决索赔,以便迅速向受伤雇员提供赔偿。

(a)CA 劳动法 Code § 3717(a) 对无保险雇主基金提出索赔的、或经主管根据第3715条(e)款订立的经批准的和解与免责或约定裁决和裁定、或劳工赔偿部门康复单位的决定和命令,且已生效的裁决和裁定,应构成一项针对雇主的已清算的损害赔偿请求,金额由上诉委员会确定和固定。上诉委员会应将此认证给主管,主管可以以其本人(作为无保险雇主基金的管理人)的名义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以追收裁决款项,或可根据第5806条获得针对雇主的判决。如果上诉委员会认定某公司是受伤雇员的雇主,且该公司未按本章要求确保赔偿金的支付,则以下人员应与该公司在诉讼中对主管负连带责任:
(1)CA 劳动法 Code § 3717(a)(1) 所有根据《公司法》第175条定义为该公司的母公司的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3717(a)(2) 所有根据(b)款定义为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实质性股东的人员。在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交上诉委员会就索赔事项向主管认证的裁决和裁定副本,并声明因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和裁定,原告应得的特定金额(原告要求附带利息)即可。主管还有权获得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在上诉委员会程序中的调查和诉讼费用,以及就上诉委员会程序进行诉讼的合理律师费。索赔中的裁决和裁定认证副本应附在诉状中。裁决和裁定的内容应被视为已证明。对诉状的答辩或抗辩应在传票送达日或公告送达后10天内提交;对答辩的回复或抗辩应在20天内提交;对回复的抗辩应在30天内提交。所有动议和抗辩应在提交后10天内呈交法院。根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旦进入审理阶段,应置于审判日程表的首位,并优先审理。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主管在裁决和裁定发布之前对赔偿金索赔进行非正式调整,只要主管认为雇主未投保且非正式调整将有助于迅速向受伤雇员支付赔偿金。
(b)CA 劳动法 Code § 3717(b) 在本条中,“实质性股东”指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价值至少15%的股东,或者,如果未发行股票,则指拥有公司受益权益至少15%的人员。
(c)CA 劳动法 Code § 3717(c) 为本条目的,在确定公司股票或受益权益的所有权时,以及在确定某人是否为公司的实质性股东时,应适用《税收和税务法》第17384条的所有权归属规则。
(d)CA 劳动法 Code § 3717(d) 为本条目的,“公司”不包括:
(1)CA 劳动法 Code § 3717(d)(1) 任何根据《公司法》第25101条免于适用《公司法》第25130条的证券发行公司。
(2)CA 劳动法 Code § 3717(d)(2) 任何根据《公司法》第25100条(c)、(d)或(i)款免于适用《公司法》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证券发行公司。
(3)CA 劳动法 Code § 3717(d)(3) 任何根据《公司法》第25111条规定通过协调或根据《公司法》第25112条规定通过通知获得资格的证券发行公司。

Section § 371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索赔中被指控未投保,其主要股东和母公司可以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这些股东可以按常规方式接收法律文件,或者,如果不容易找到他们,可以由公司代为接收。公司随后必须通知股东,并将文件寄到他们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Section § 37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局长要求进行评估时,上诉委员会负责裁定个人是否为实质性股东或母公司。然而,即使上诉委员会尚未作出这些裁定,局长仍可选择根据第3717条对这些个人采取行动。

Section § 3718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3717条或第3722条规定的情况对雇主提起诉讼,这些诉讼可以合并为一项单一诉讼。在此诉讼中从雇主处追回的任何款项将进入州财政部,并惠及无保险雇主基金。

Section § 3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决定,如果案件是针对未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雇主,是和解该法律案件还是将其追究到底。这一决定是基于何种方式最有利于无保险雇主基金。

Section § 3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雇主被发现没有购买工伤赔偿保险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在雇主的财产上设定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的作用就像判决留置权一样,除非提前解除,否则会持续10年。如果雇主是公司,那么主要股东也可以被视为留置权程序中的雇主。如果有人因为姓名相似而错误地被设定了留置权,他们可以要求更正。如果60天内没有进行更正,他们可以提出上诉。这些留置权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索赔进行处理。

(a)CA 劳动法 Code § 3720(a) 当上诉委员会或局长根据第3715或3716条确定雇主未按本分部要求确保赔偿金的支付,或当局长确定雇主初步非法未投保时,局长可在雇主财产可能所在的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留置权证书,显示雇主被确定为非法未投保的日期或局长确定雇主初步非法未投保的日期。该证书应显示被备案雇主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该雇主未按本分部要求确保赔偿金支付的事实。备案后,该证书应构成有利于局长的有效留置权,并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并应自证书备案之时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局长应通过邮件向雇主送达一份证书副本。局长的传真签名并附有部门印章印记,足以满足此处所考虑的留置权及其解除或取消的备案目的。留置权证书可在州内任何或所有县备案,具体取决于局长获得的关于雇主资产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3720(b) 就本条而言,如果雇主是公司,则上诉委员会认定为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人员,或局长根据第3720.1条认定为初步是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人员(如第3717条所定义),应被视为雇主,局长可对这些人备案证书。
(c)CA 劳动法 Code § 3720(c) 声称因其姓名相同或相似而对针对未投保雇主财产备案留置权感到不公的人,可向局长申请备案一份修正留置权证书,以表明该受害申请人并非留置权所涉的未投保雇主。如果局长认定受害申请人与未投保雇主并非同一人,局长应向受害申请人拥有财产的县的县记录员备案一份修正留置权证书,该证书应通过受害申请人提供的合理识别信息,表明未投保雇主与受害申请人并非同一人。如果局长未能在申请后60天内备案修正留置权证书,申请人可向上诉委员会提交请愿书,对局长未能作出认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应就申请人与未投保雇主是否同一人作出认定。
(d)CA 劳动法 Code § 3720(d) 根据本条备案的留置权独立于因第3717或5806条产生的任何诉讼权而持续存在,并可独立于该等诉讼权而止赎。

Section § 3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家公司被指控为未投保雇主会发生什么。负责人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决定某人是否可能是该公司的母公司或主要股东。如果被认定为是,这些人可能会面临某些法律行动。

如果有人不认同被认定为母公司或主要股东,他们可以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负责人必须在收到请求后20天内举行此听证会。听证官会听取证据,并必须在听证会后10天内发布其裁定。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听证结果,他们有20天时间向负责人办公室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强制令进行上诉。如果当事人付费,听证会可以录音。

(a)CA 劳动法 Code § 3720.1(a) 在任何指控被指控的未投保雇主为公司的索赔中,为根据第3720条提交留置权证书之目的,局长可根据其可获得的证据,确定某人是否初步认定为第3717条所定义的母公司或主要股东。当局长确定有充分证据构成该人是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初步证据时,应作出该人初步认定为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裁定。
(b)CA 劳动法 Code § 3720.1(b) 任何对局长关于其初步认定为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裁定感到不满的人,可通过向局长提交书面听证请求,要求就该裁定举行听证会。局长应在收到听证请求后20天内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请求听证的人邮寄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听证官应听取并接受证据,并在听证会后10天内,提交其关于是否有充分证据构成该人是主要股东或母公司的初步证据的裁定。听证官应随其裁定附上所收到和依赖的证据摘要以及裁定的理由。当事人可自费要求对听证程序进行录音和笔录。
(c)CA 劳动法 Code § 3720.1(c) 对听证官的裁定感到不满的当事人可在20天内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令。管辖权应属于听证后作出裁定的局长办公室所在县。

Section § 3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在满足与工伤赔偿或福利相关的某些条件后,可以获得一份表明其留置权已被解除的证明。这些条件包括:向索赔人或保险基金支付指定金额;在所有法律途径用尽后,索赔被驳回;提交经上诉委员会批准的保证金;或者如果最终确定他们并非非法未投保。记录员不会对因错误备案而提交或解除留置权收取费用。雇主可以自费备案这份解除证明。

Section § 3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未购买工人赔偿保险的雇主将面临的罚款。如果雇主被发现未投保,当停工令发出时,他们将面临每名员工1,500美元的罚款。如果雇主在确定之日前的日历年内未投保时间超过一周,罚款将是其本应支付的工人赔偿保险费的两倍,或每名员工1,5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如果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裁定雇主未投保且有工伤索赔,根据案件结果,雇主还需支付额外罚款:不予赔偿的案件每名员工2,000美元,应予赔偿的案件每名员工10,000美元。

(a)CA 劳动法 Code § 3722(a) 根据第3710.1条发出并送达停工令时,局长还应发出并送达一份罚款评估令,要求未投保雇主向局长支付款项,存入州财政,记入未投保雇主基金账户,金额为命令发出并送达时每名受雇员工一千五百美元($1,500),作为当时未投保的额外罚款,或根据 (b) 款发出并送达罚款评估令。
(b)CA 劳动法 Code § 3722(b) 在局长确定雇主在确定之日前的日历年内未投保时间超过一周的任何时候,局长应发出并送达一份罚款评估令,要求未投保雇主向局长支付款项,存入州财政,记入未投保雇主基金账户,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1) 雇主在未投保期间本应支付的工人赔偿保险费金额的两倍(根据 (c) 款确定),或 (2) 雇主在未投保期间每名受雇员工一千五百美元($1,500)。局长根据本款发出并送达的罚款评估应代替而非额外增加局长根据 (a) 款发出并送达的任何其他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3722(c) 如果雇主当前已投保,或在根据 (b) 款确定罚款期间成为被保险人,则雇主本应支付的工人赔偿保险费金额应通过按比例计算当前保费来确定,计算依据是罚款评估发出之日前三年期间雇主未投保的周数。如果雇主在根据 (b) 款确定罚款时未投保,则雇主本应支付的工人赔偿保险费金额应为雇主在罚款评估发出之日前三年期间所有未投保时期的工资总额,乘以根据局长可能采纳的法规确定的费率;如果未采纳任何法规,则乘以州赔偿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专员批准的标准分类系统确定的雇主主导分类的手册费率。该分类应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人员在罚款评估发出时,根据局长可获得的关于雇主运营的任何信息确定。除非雇主在三年期间所有未投保时期的工资总额通过优势证据另行证明,否则雇主在每未投保一周的工资总额应推定为州平均周工资乘以罚款评估发出时雇主雇佣的人数。就本款而言,“州平均周工资”是指美国劳工部报告的加州雇主向受失业保险覆盖的员工支付的平均周工资,该报告涵盖罚款评估令发出年份之前日历年3月31日截止的12个月期间。
(d)CA 劳动法 Code § 3722(d) 如果根据本分部提交赔偿申请后,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发现任何雇主未按本分部要求确保赔偿金的支付,并裁定该申请不予赔偿或应予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将裁定副本邮寄给未投保雇主和局长,并指示未投保雇主根据 (e) 款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声明。
在任何上诉期限届满且索赔裁决最终确定后,未投保雇主应被评估并支付以下任一罚款:
(1)CA 劳动法 Code § 3722(1) 在不予赔偿的案件中,索赔伤害发生时每名受雇员工两千美元($2,000)。
(2)CA 劳动法 Code § 3722(2) 在应予赔偿的案件中,伤害发生之日每名受雇员工一万美元($10,000)。

Section § 372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不同意州政府的罚款,他们有15天时间申请听证会。收到申请后,听证会将在30天内安排,并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称为“调查结果通知”,将在听证会后15天内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如果雇主有任何欠款,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5天内支付。他们可以在法庭上挑战这项决定,但需要在45天内提交这项挑战(称为“强制执行令”),同时提供一笔相当于欠款两倍的担保金,并同意如果败诉将承担所有法庭费用。

Section § 372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向未支付工伤赔偿保险费的雇主收取罚款评估的流程。如果雇主不反对罚款,州政府可以向法院提交命令,以获得对雇主处以罚款金额的判决。如果举行听证会后罚款被维持或修改,州政府仍可根据最终命令寻求判决。这些判决将记录在州无保险雇主基金的专门簿册中,并像其他法院判决一样收取利息。法院书记官不收取这些服务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3726(a) 如果未提交反对罚款评估令的申请,局长可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至雇主拥有财产或曾有或现有营业地点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书记官在提交后,应立即根据罚款评估令上所示的金额,判决州政府胜诉,雇主败诉。
(b)CA 劳动法 Code § 3726(b) 经听证后,如果作出确认或修改罚款评估令的裁定,局长可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和该裁定的经认证副本提交至雇主拥有财产或曾有或现有营业地点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书记官在提交后,应立即根据罚款评估令上所示的金额,或如果命令已被修改,则根据裁定中所示的金额,判决州政府胜诉,雇主败诉。
(c)CA 劳动法 Code § 3726(c) 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判决,书记官可将其归档至一本题为“州无保险雇主基金特别判决”的活页簿中。该判决应适用相同的利率,并具有与其他判决相同的效力,且应享有法律允许的其他税款索赔判决相同的优先权。书记官不应对其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3727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没有支付规定的工伤赔偿金,局长可以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应付的罚款金额。这份文件将成为该县雇主财产上的留置权。当地记录员会将其备案,就像是抵押或担保权益一样。这项操作可以在雇主资产所在的任何县进行,并且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罚款支付完毕,雇主可以自费记录罚款的取消。

Section § 37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取消停工令或罚款,如果调查发现雇主在命令发出时实际上确实有工人赔偿保险。局长还可以取消罚款,如果发现雇主在发生伤害时已投保,或者及时回应了关于其工人赔偿保险覆盖状况的请求。

局长可以撤销停工令或罚款评估令,如果调查显示雇主在命令送达之日和之时已按照第3700条的规定确保了赔偿金的支付。局长还可以撤销罚款评估令,如果调查显示雇主在发生伤害或声称发生伤害之日和之时已投保,或者已投保的雇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应了提供其工人赔偿保险覆盖状况的请求。

Section § 3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资关系局局长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那些雇主没有购买保险的受伤工人的索赔。该基金像一个周转账户一样管理,这意味着资金可以根据需要提取和补充。提取资金时无需预先提交详细文件,但之后需要一份支出摘要用于报销。审计长和财政部长参与处理这些交易,并且这些支出免受某些关于州政府资金的规定约束。

(a)CA 劳动法 Code § 3728(a) 局长可从州财政部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中提取款项,用于第3716条和第3716.1条的目的,无需当时提交凭证和明细报表,总额不超过根据《政府法典》第16400条规定的水平,作为现金周转基金使用。该周转基金应存入由总务部确定的任何银行,并遵守其确定的任何条件。审计长应开具以劳资关系局局长为收款人的拨款凭证,用于提取的款项,且财政部长应支付这些拨款凭证。
(b)CA 劳动法 Code § 3728(b) 从周转基金中支付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和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应付的赔偿金以及所提供的行政和调整服务的支出,免受《政府法典》第925.6条的约束。周转基金因支出而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或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获得的报销,应在向审计长提交支出摘要或报表后进行。该摘要或报表应采用审计长要求的任何形式。

Section § 3730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提交一份文件,而截止日期恰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你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而不会受到处罚。这将被视为在原定截止日期提交。

Section § 3731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解释了如何向雇主送达停工令或罚款通知。命令可以直接交给雇主本人,也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交给雇主办公室的负责人。之后,还必须将一份副本邮寄到雇主的地址。

Section § 37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无保险雇主基金(UEF)在因雇员受伤或死亡支付赔偿金后,如何向造成伤害的第三方追讨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赔偿金(含利息或罚款)、调查和诉讼工人赔偿索赔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追讨这些费用的法律行动必须在主管支付或有义务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在这些诉讼中,雇主的任何过失都不会归咎于主管或基金,主管可追偿的损害赔偿也不会因雇主或雇员的过错而减少。

如果雇员或其家人起诉第三方,主管对获得的任何和解或判决享有留置权。在主管拥有权益的情况下,任何判决或和解在未通知主管并给予其完善和实现留置权的机会之前,不得予以履行。主管有权获得执行令以强制执行此留置权。无论是否通过诉讼,雇员及其代表的任何和解的全部金额均受主管留置权索赔的约束。

(a)CA 劳动法 Code § 3732(a) 如果无保险雇主基金已支付或应支付赔偿金,无论是通过裁定与裁决、基于约定达成的裁决、代表主管执行的和解与免责,还是主管根据第 4903.3 条自愿提供的款项,主管均可向除雇主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追偿损害赔偿,前提是该个人或实体的侵权行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了雇员的受伤或死亡。损害赔偿应包括主管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赔偿,包括以利息或罚款形式的额外赔偿,以及主管在调查和诉讼工人赔偿索赔中产生的费用和诉讼工人赔偿索赔的合理律师费。主管可以和解、解决并免除任何索赔,并可以为主管的便利,全部或部分放弃任何索赔,包括本条允许的留置权。
(b)CA 劳动法 Code § 3732(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 4 编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3850 条起)应适用于这些诉讼,在不与本条冲突的范围内,主管应被视为第 5 章意义上的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3732(c)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应在主管支付或主管有义务从无保险雇主基金支付任何赔偿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一年内提起。
(d)CA 劳动法 Code § 3732(d) 在这些诉讼的审理中,任何归因于雇主的过失不应归咎于主管或无保险雇主基金,且主管可追偿的损害赔偿不应因归因于雇主或雇员的任何过错或过失百分比而减少。
(e)CA 劳动法 Code § 3732(e) 在确定第 3861 条规定的无保险雇主基金的抵免时,上诉委员会不应考虑雇主的任何过失,但应允许抵免雇员通过和解或判决后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前提是该金额此前未用于支付费用或律师费。
(f)CA 劳动法 Code § 3732(f) 当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遗产、幸存者或继承人对可能对导致雇员受伤或死亡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或索赔时,获得的任何和解或判决均受主管根据 (a) 款可追偿的损害赔偿索赔的约束,且主管对任何和解金额享有与损害赔偿金额相等的留置权。
(g)CA 劳动法 Code § 3732(g) 在主管拥有权益的任何由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或索赔中,任何判决或和解在未首先给予主管通知并提供合理机会完善和实现其留置权之前,不得予以履行。第三方诉讼的起诉状副本应在向法院提交后尽快邮寄给主管。
(h)CA 劳动法 Code § 3732(h) 当主管已就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对任何第三方的判决或和解完善了留置权时,主管有权作为留置权索赔人获得执行令,以强制第三方支付留置权款项,并附带利息和其他应计费用,如同其他执行案件一样。如果如此追回的判决或和解金额已支付给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主管有权对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发出执行令,以主管留置权的范围为限,并附带利息和其他应计费用,如同其他执行案件一样。
(i)CA 劳动法 Code § 3732(i)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提起的诉讼或索赔的任何和解的全部金额,无论是否通过诉讼,均受主管根据 (a) 款可追偿的损害赔偿留置权索赔的约束。
(j)CA 劳动法 Code § 3732(j) 如果诉讼或索赔由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遗产、幸存者或继承人提起,且局长未参与诉讼,并且雇员、其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遗产、幸存者或继承人承担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个人责任,则局长的损害赔偿请求应限于局长损害赔偿请求的金额,减去诉讼费用中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部分:将诉讼费用总额乘以局长损害赔偿请求总额与判决、裁决或和解总额之比,再减去扣除局长承担的诉讼费用后余额的25%,该25%代表局长承担的合理律师费份额。
(k)CA 劳动法 Code § 3732(k) 在局长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中,以及在雇员、监护人、遗嘱执行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提起的诉讼中允许其留置权时,根据第3716条规定从无保险雇主基金支付的赔偿金,应被推定为金额合理,且由导致雇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直接引起。
(l)CA 劳动法 Code § 3732(l)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局长胜诉,有权追回根据(a)款局长可追回的全部损害赔偿金额,无论雇员、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个人代表、幸存者或继承人可追回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较少。

Section § 3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所有人,无论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都有权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获得福利。

它明确指出,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不应阻止他们获得这项赔偿。

立法机关希望明确,这项法律旨在废止一项可能与此相矛盾的特定法规。最后,它确认本节旨在澄清现有法律,而非修改法律。

(a)CA 劳动法 Code § 3733(a)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向任何人,无论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提供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福利,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最佳利益,并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621(d)节制定本条。
(b)CA 劳动法 Code § 3733(b)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而被禁止领取由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支付或应支付的赔偿金。
(c)CA 劳动法 Code § 3733(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废止《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篇第1部第8章第2.1.1分章第1条第15740节。
(d)CA 劳动法 Code § 3733(d) 本节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