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4352(a) 除非最初为向灾害服务工作者或其受抚养人提供赔偿而拨款,否则不得根据本分部向灾害服务工作者或其受抚养人支付或提供任何赔偿。初次支付或提供赔偿的责任取决于且仅限于所拨款项的可用性。
(b)CA 劳动法 Code § 435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当已拨款项暂时无法支付时,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可向本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索赔人提供赔偿,其伤害此前已被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接受或认定为可赔偿的。
(1)CA 劳动法 Code § 4352(b)(1) 根据本款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索赔人提供的赔偿和福利可包括由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签发支票。
(2)CA 劳动法 Code § 4352(b)(2) 自暂时无法使用的资金被拨款并因此可用之日起 30 日内,加州应急管理局应向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偿还根据 (1) 款向索赔人支付的赔偿或福利,此外还应偿还任何适用的利息、服务费或费用。
(c)CA 劳动法 Code § 4352(c) 在 (a) 款所述的所有拨款用尽或作为账面准备金留作支付或提供赔偿以及偿还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服务费用之后,向灾害服务工作者或其受抚养人支付或提供因伤害而产生的赔偿,取决于是否已为该灾害服务工作者或其受抚养人以及该伤害设立了支付或提供赔偿的准备金,且责任仅限于准备金的金额。支付或提供赔偿的准备金或用于偿还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赔偿金和服务的准备金中的盈余,可转入其他灾害服务工作者的准备金,用于支付或提供赔偿以及偿还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或可用于为其他灾害服务工作者设立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