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部劳动标准执行司
Section § 79
本法律在劳资关系部内设立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它规定该司由一名司长领导,司长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劳资关系部部长决定司长的任期。此外,司长的薪水由财政部确定。
Section § 81
本节规定,在该部门工作的员工必须将所有时间投入到部门任务中,并有权报销其差旅费用。该部门必须在加州多个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包括旧金山、洛杉矶和萨克拉门托等。劳工专员可根据需要设立额外的办事处。
Section § 82
本法律条款主要阐明,劳工标准执法司现在接管了原属于已被废止的劳工法执法司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劳工专员仍负责管理,但隶属于新的司名之下。旧司制定的任何现有规章或行动仍然有效,但现在归新司所有,直至它们被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司的地方,现在都应指向劳工标准执法司。
Section § 83
本法律条款解释,劳动标准执行司已接管了现已废止的工业福利司的所有职责、权力和权限。原工业福利司司长的职责也转移给了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
工业福利司此前制定的任何规章或行动,除非被劳动标准执行司更改,否则将继续有效。最后,任何法律中提及工业福利司的地方,现在都将指向劳动标准执行司。
Section § 87
Section § 89.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劳动标准执行司可以使用特定资金或拨款来履行其行政职责。这包括支付已移交给该司的任何部门或职位的相关费用。所有支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用于资金设立的原始目的。
Section § 90
劳工事务专员及其团队有权进入所有工作场所。如果有人拒绝让他们进入,或不提供其工作所需的所要求的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并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90.2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移民机构检查I-9就业资格核查表或其他就业记录后72小时内通知员工。通知应包含机构名称、检查日期以及检查通知的副本等详细信息。劳工专员会提供一个通知模板。
雇主还必须告知受影响的员工检查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义务。这包括对发现的任何问题、纠正问题的截止日期以及解决问题的会议详情的描述。员工在这些会议中享有代表权。
如果雇主未能提供这些通知,他们将面临2,000美元至10,000美元不等的罚款。这项法律适用于公共和私人雇主,并且不限制他们遵守联邦E-Verify系统协议。
Section § 90.3
本法律强调执行要求雇主为其员工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的规定。其旨在保护遵守规定的企业免受不遵守规定的企业的影响。劳工专员负责识别没有此类保险的公司,并重点关注那些没有充分理由未投保的公司。
该计划依靠来自就业记录和保险机构等多个来源的数据来查找未投保的雇主。每年必须发布一份报告,说明该计划的有效性,列出已识别、已通知和已检查的雇主数量,以及评估和收取的罚款。
这项执法工作的资金来自收取的罚款,确保不会增加遵守规定的雇主的成本。这种方法通过针对那些逃避支付员工保险费用的雇主来维护公平和竞争力。
Section § 90.5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执行最低劳动标准的重要性,旨在保护员工免受不合标准的工作条件影响,并确保雇主之间的公平竞争。劳工专员必须设立一个现场执法部门,该部门独立于其他办公室,负责在洛杉矶、旧金山等多个地点通过现场调查来执行劳动法律。
该部门将重点关注工资较低、技能不熟练的行业和职业,或那些有违规历史的领域。劳工专员必须制定一份执法优先事项计划,并每年不迟于3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部门的工作成效,包括调查详情、发现的违规行为、追回的工资以及收取的罚款等。
Section § 90.6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劳工专员的现场执法部门对雇主或实体展开调查时,其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被视为诉讼时效的起始点。该时效将暂停12个月,从而使调查人员有更多时间评估潜在的违规行为和索赔,例如未支付的工资或罚款,而不会在法律上失去时效。12个月后,诉讼时效期恢复计算。这适用于各种劳工问题,包括未支付的工资、不充分的工资明细表、休息和用餐时间,以及不当的费用报销。
Section § 90.7
如果部门发现雇主违反了某些与工资相关的法律,或可能没有正确报告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他们将通知保险专员,并要求对雇主的记录进行审计。
Section § 90.8
加州的劳工专员可以在有人未支付最终传票或决定所规定的款项时,对不动产设立留置权。这作为一种担保,以确保付款,类似于判决留置权。劳工专员可以将该留置权记录在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处,该留置权将附着于债务人在该地的所有财产。
该留置权包含《政府法典》要求的资料,一旦付款完成,即可签发解除证书以移除留置权。如果留置权未履行或解除,它将持续10年,但可以在到期前续期另外10年。
这些留置权遵循与金钱判决留置权类似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9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干预劳工专员或其团队履行职责的人,均犯有轻罪。处罚可包括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7至3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92
Section § 93
如果劳工委员会或其代表或代理人给你发了传票,你必须遵守。故意不理会传票,特别是如果它要求你出行100英里或更短的距离,会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导致法院强制执行。
Section § 94
Section § 95
本节阐述了加州某些官员,如劳工局长或指定员工,如何执行州劳动法律。这些官员如果看到有人违反劳动法,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违反了劳动法,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他们。如果犯罪是轻罪,并且被捕者没有立即要求见法官,官员可以遵循一个不那么严格的法律程序。
如果这些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逮捕是合法的,他们就不会因虚假逮捕而被起诉。他们还可以使用必要的武力进行逮捕。此外,这些官员有权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文件。一些指定的调查员也拥有治安官的权力,可以逮捕和送达通知。
Section § 96
加州的劳工专员可以通过接管或提交某些索赔来帮助员工。这些索赔包括工资纠纷、与雇佣相关的费用、留置权以及赔偿金索赔等。劳工专员还可以处理关于雇主虚假陈述、扣留保证金、未支付罚款以及返还工人工具的索赔。此外,索赔还包括未支付的带薪休假工资或遣散费、未支付的工伤赔偿福利、因工资扣押或在工作之外的合法活动而被不当解雇造成的工资损失,以及违反快餐行业标准的行为。
Section § 96.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前一年工资索赔的各种详细信息,例如提交的索赔数量、劳动法违规类型,以及与未支付工资和罚款(包括违约金)相关的金额。报告还必须追踪已和解的索赔和仍未支付的索赔。这些信息应按行业进行分类。此外,报告还应讨论处理工资索赔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改进建议。这项年度报告要求将于2031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96.5
本节解释说,加州的劳动委员举行听证会,以评估根据另一项法律(《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71.11条)与现金保证金相关的索赔。在这些听证会后,如果有人想从现金保证金中追回款项,劳动委员将向法院证明这些索赔和应付金额。然而,这项证明本身不足以在法庭上赢得判决;还需要额外的证据。
Section § 96.6
Section § 96.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代表工人收取未付工资或货币福利,而无需工人正式转让他们的索赔权。一旦收取,这些资金将存入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
专员必须努力寻找这些工人,以便将钱退还给他们。如果找不到他们或资金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可以转入普通基金。
审计长每年会将劳资关系未付工资基金中未使用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但会保留足以支付六个月预期开支的金额。
如果资金已转入普通基金,但工人后来又来认领他们的工资,则将从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96.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劳工专员在法院判决后如何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如果法院判决有利于雇员或劳工专员,专员可以通过向持有债务人资产的个人或机构发出通知来追收债务人所欠的款项。该通知要求交出这些资产以支付判决款。金融机构可以指定一个集中地点来接收这些通知。如果有人忽视通知,他们将被追究责任,并必须支付指定金额。这项法律不包括债务人的房地产权益,并且如果判决因上诉而暂停执行,则不适用。
Section § 97
Section § 98
加州劳工事务专员有权调查员工投诉,并在工人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或工资支票因资金不足而跳票时,举行听证会以追回工资、罚款和其他赔偿。专员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且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延期。听证会是非正式的,旨在确保公平。
被告可在10天内对投诉作出答复。整个过程只需书面投诉和被告的答复。补充证据可在专员设定的条件下被采纳,索赔人有权获得时间审查新证据。
如果被告未出庭,专员仍将根据证据作出裁决。如果被告因未收到诉讼通知而错过程序,可以申请救济。所有听证会均遵循专员制定的规则。如果企业使用虚构名称,则需要核实其法定企业名称,并且只要最初送达程序正确,任何命令或裁决都可以更正以反映官方企业名称。
Section § 98.1
当劳工专员就劳资纠纷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时,他们必须在15天内提交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副本。这份文件必须包含听证会的摘要和作出决定的理由。涉事方将收到决定的通知,并被告知他们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可像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裁决可以包括未支付的款项、已证实的损害赔偿以及根据劳动法判处的罚款。此外,这些裁决将对任何未支付的工资从到期日起计息,直到工资付清为止,利率将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
Section § 98.2
如果您收到加州劳工事务专员的命令、裁决或裁定,您有10天时间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在那里重新审理。提起上诉需要支付费用并通知劳工事务专员。对于雇主而言,上诉意味着需要提交与裁定金额相等的保证金或现金存款。
如果上诉失败,雇主必须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劳工事务专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最终命令来执行该命令,法院随后会发布一份与任何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判决。
劳工事务专员还可以对雇主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以确保其支付所欠款项。如果债务人不遵守,可能会面临法律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理由充分,劳工事务专员可以暂停最终命令的执行。
Section § 98.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在人们无力聘请律师时,采取法律行动追讨工资、罚款和其他工人款项。如果工人的工具被盗,专员可以帮助追回。劳工专员还负责追讨因雇佣关系或州命令而应支付给雇员或州的工资及其他款项。此外,专员还可以采取行动为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追回工资。
Section § 98.4
本节允许加州劳工专员在某些程序中代表无力聘请律师的工人。如果工人试图维护劳工专员做出的决定,劳工专员将在法庭或仲裁中代表他们。如果一项命令强制工人进行仲裁,他们可以请求劳工专员代表,前提是在调查确认索赔有依据后。此外,如果对仲裁协议是否可执行存在争议,工人可以由劳工专员代表解决该问题。
Section § 98.6
本法律禁止雇主解雇、歧视或报复从事特定受保护活动的雇员或求职者。这些活动包括就拖欠工资提出投诉或参与法律诉讼。如果雇员在任何受保护活动后的90天内受到不当对待,则推定雇员的主张是正确的,这意味着雇主必须证明事实并非如此。拒绝重新雇用或晋升符合条件的员工的雇主犯有轻罪,并可能面临罚款。
这些罚款每次违规行为最高可达10,000美元,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因从事受保护活动而面临歧视的求职者也可能有权获得赔偿。然而,这些保护不影响与雇主基本利益或消防员等公共安全职位相关的某些雇佣协议。某些宗教、执法机构和其他组织可免受其中一些规则的约束。因雇员家庭成员的受保护活动而对雇员进行报复也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98.7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认为自己被不公平解雇或在工作中受到不同待遇时提出投诉,投诉期限为一年,但可以延长。劳工专员会审查这些投诉,必要时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雇主采取行动,包括在发现不当行为时命令恢复雇员职位或进行赔偿。
劳工专员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在案件裁决期间防止进一步的损害。如果投诉被发现没有根据,可以驳回,投诉人随后可以在法庭上追究此事。雇主可能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面临处罚。裁定必须在一年内作出,某些涉及特定违规行为的案件可以进一步上诉。最后,行使这些权利并不限制员工根据其他法律享有的选择。
Section § 98.8
Section § 98.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劳工事务专员制定一份示范通知,告知沙龙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利,重点关注工作条件和工资规定。该通知必须易于理解,并以英语、西班牙语、越南语和韩语版本在专员的网站上提供。它将涵盖诸如雇员错误分类、工资工时规定、小费分配、举报违法行为、费用报销以及免受报复的保护等主题。
Section § 98.11
本节要求劳工专员制定一份示范清单,解释雇员在举报人法律下的权利和责任。该清单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并且方便雇主在劳工专员的网站上查找。
Section § 98.74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和执行雇主被发现对员工进行报复或歧视时发出的传票的流程。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劳工专员会发出传票,说明违规行为和补救措施,例如重新雇用或补偿损失的工资。被传唤方可以在30天内请求非正式听证来质疑这份传票,否则,传票将最终生效。如果传票成立,它可以转化为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金钱和非金钱救济。
本法律还规定了如何通过法院请愿书对劳工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这需要一份涵盖金钱救济的保证金。评估罚款和强制遵守的规定很详细,确保受影响的员工获得必要的救济。
Section § 98.75
加州劳动委员必须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前一年的歧视投诉数据。该报告应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提交的歧视投诉数量,以及这些投诉结果的详细信息,例如驳回或有效认定。报告还必须披露雇主遵守纠正歧视命令的频率,并包括在雇主不遵守命令时采取的法律行动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如果未在10天内提起法院诉讼,则需解释原因。
Section § 99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部门代表雇员提交索赔或留置权,以追回未支付的工资或福利。这些索赔可以以劳工专员的名义提交,也可以直接以雇员的名义提交。但是,这些索赔必须有事实依据,如果以劳工专员的名义提交,则应在索赔中具体说明这些事实依据。
Section § 100
Section § 100.5
本法条引用了法律法规的其他部分,这些部分详细说明了某人可能因其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付款索赔。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下,这些索赔具有特殊重要性,即“优先权”。
Section § 101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很可能是与劳工事务相关的部门)在卷入民事诉讼时,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如果劳工专员或其代表需要治安官或法警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或执行法院命令,他们可以这样做,且不向该部门收费,但某些特定费用除外,例如保管费、送达费和仓储费。
Section § 101.5
这项法律规定,劳工专员在履行公务时提交或记录文件,无需预先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劳工专员赢得判决并追回的款项在支付给工人或索赔人应得的款项后仍有足够盈余,这些费用可以从那笔额外款项中支付。
Section § 102
Section § 1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专员与其他州合作,追讨未支付的工资和其他相关索赔。如果州与州之间有协议,或者如果其他州的法律允许,劳工专员可以直接在这些州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让该州的劳工部门处理追讨事宜。
Section § 104
Section § 105
Section § 106
本节允许劳工专员授权联合执法打击小组中的特定员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开具罚款和处罚。这些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授权才能执行这些操作。如果有人想对这些罚款或处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