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可引述为“加州工人调整和再培训法案”或“Cal/WARN法案”。
搬迁、终止和大规模裁员加州WARN法案一般要求
Section § 1400.5
本节定义了加州大型工作场所雇佣法规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受涵盖机构”是指在过去一年中雇佣了75人或更多员工的任何企业。“雇主”包括拥有并经营此类机构的实体,以及子公司的母公司。“裁员”是指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解雇员工。“大规模裁员”特指在30天内裁减50名或更多员工。“迁址”是指企业将其主要业务迁至100英里或更远的地方。“终止”是指企业完全关闭或大幅缩减业务。本法规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临时项目或季节性雇佣。“员工”是指在过去一年中至少工作了六个月的人。
本节所列定义应管辖本章所用术语的解释和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1400.5(a) “受涵盖机构”指任何工业或商业设施或其部分,该设施或其部分雇用或在紧接的12个月内曾雇用75人或以上。
(b)CA 劳动法 Code § 1400.5(b) “雇主”指第18节所定义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并经营受涵盖机构的人。母公司就其公司子公司直接拥有并经营的任何受涵盖机构而言,亦为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1400.5(c) “裁员”指因资金不足或工作不足而离职。
(d)CA 劳动法 Code § 1400.5(d) “大规模裁员”指在任何30天内,受涵盖机构裁减50名或以上员工。
(e)CA 劳动法 Code § 1400.5(e) “迁址”指将受涵盖机构的所有或绝大部分工业或商业运营迁至100英里或更远的不同地点。
(f)CA 劳动法 Code § 1400.5(f) “终止”指受涵盖机构的工业或商业运营停止或实质性停止。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00.5(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00.5(g)(1)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关闭或裁员是由于雇主完成特定项目或任务所致,该雇主受工业福利委员会的第11号工资令(规范广播业)、第12号工资令(规范电影业)或第16号工资令(规范建筑、钻探、伐木和采矿业的某些现场职业)的约束,且员工在受雇时已明确其雇佣期限仅限于该项目或任务的持续时间。
(2)CA 劳动法 Code § 1400.5(g)(2) 本章不适用于从事季节性雇佣的员工,如果员工在受雇时已明确其雇佣是季节性和临时性的。
(h)CA 劳动法 Code § 1400.5(h) “员工”指在需要发出通知之日前的12个月内,受雇于雇主至少6个月的人。
受涵盖机构 大规模裁员 商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