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法》的这一部分适用于从事各种工作的员工,无论他们的薪酬如何计算,但不包括外勤销售人员和某些国家服务计划的参与者。

如果你参与了使用联邦资金的国家服务计划,你的组织必须告知你是否需要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如果你不想工作这些时间,你可以选择不加入。如果你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他们不能将你开除或不公平对待你。

本章规定适用于并包括在任何职业、行业或产业中受雇的男性、女性和未成年人,无论报酬是按时间、按件或其他方式计算,但不包括任何受雇为外勤销售人员的个人,或任何参与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2571节提供的援助而实施的国家服务计划的个人。
任何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2571节参与国家服务计划的个人,应由使用其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教育机构或其他实体告知,在服务开始前,告知其(如果存在)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或两者兼有的要求,并应在该时有机会选择退出该国家服务计划。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2571节参与国家服务计划的个人,不得因其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而受到歧视或被拒绝继续参与该计划。

Section § 1171.5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法的这一节声明,所有雇员和求职者在州法律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保护,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这意味着就业、民权、消费者保护和住房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并且在涉及责任时,移民身份通常无关紧要。

在法律诉讼中,除非能证明询问移民身份对于遵守联邦法律是必要的,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询问一个人的移民身份。这项法律反映了现有的法律标准,并且本条款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71.5(a) 在本州申请就业、正在就业或曾经就业的所有个人,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均可享有州法律规定的所有保护、权利和补救措施,但联邦法律禁止的任何复职补救措施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1171.5(b) 为了执行州劳动、就业、民权、消费者保护和住房法律,一个人的移民身份与责任问题无关;并且在为执行这些州法律而进行的诉讼或证据开示中,不得允许询问一个人的移民身份,除非寻求进行此询问的人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该询问对于遵守联邦移民法是必要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171.5(c) 本节规定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d)CA 劳动法 Code § 1171.5(d) 本节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各种工作的工资、工时和就业条件。他们必须每两年审查一次最低工资是否足够,并且可以修改或制定针对不同行业部门的规则。

在制定新规则之前,他们必须与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协调,以避免职责重叠。如果两个机构对同一领域都有管辖权,则安全委员会的规则优先。

工业福利委员会(在本章中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持续职责是查明本州所有雇员的工资,查明本州雇员所从事的各种职业、行业和产业的劳动和就业时间及条件,并调查这些雇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最低工资的充分性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委员会可以主动或应请求,修改或废止任何命令或命令的任何部分,或根据本章采纳一项涵盖任何未被现有命令涵盖的职业、行业或产业的命令。
在采纳任何新规则、规章或政策之前,委员会应咨询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以确定委员会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各自管辖权重叠的领域和主题事项。此类咨询无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在此类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应拥有专属管辖权,委员会就同一主题制定的规则、规章或政策不具有任何效力。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雇用员工,您需要遵守某些义务。您必须在劳工委员会要求时提供报告和信息,有时这些报告还需要核实。委员会或劳工标准执行人员必须能够进入您的企业,以收集必要信息或进行调查,他们有权检查与员工数据相关的文档。

此外,您还需要保存最新的员工姓名、地址以及未成年人年龄的记录。您还必须在州内中心地点或工作场所保存详细的工资记录,显示每日工作小时数、工资,以及(如果适用)计件工资信息。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三年,并且您不能阻止员工保存自己的工作时间或计件工资单位记录。

在本州雇用劳工的每个人都应:
(a)CA 劳动法 Code § 1174(a) 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其为执行本章所需的报告或信息。如果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要求,这些报告和信息应经过核实。
(b)CA 劳动法 Code § 1174(b) 允许委员会任何成员或劳工标准执行司的雇员自由进入该人的营业场所或就业地点,以获取本章授权他们查明或进行的任何信息或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可以检查或摘录与雇员就业相关的该人的账簿、报告、合同、工资单、文件或文书。
(c)CA 劳动法 Code § 1174(c) 保存一份记录,显示所有受雇雇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年龄。
(d)CA 劳动法 Code § 1174(d) 在本州的一个中心地点或在雇员受雇的工厂或机构,保存工资记录,显示在各自工厂或机构受雇的雇员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支付的工资,以及计件工资单位的数量和适用的计件工资。这些记录应按照委员会为此目的制定的规则保存,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至少保存三年。雇主不得禁止雇员保存个人工作时间记录,或者,如果按计件工资支付,保存计件工资单位的记录。

Section § 11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因某些劳动法违规行为面临行政或法庭案件,如果他们未能在劳工专员书面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记录,则不能将这些记录用作证据。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雇主在法庭上对请求提出异议并胜诉;如果存在无意错误并在20天内纠正;或者如果他们需要更多时间并提出了合理请求。如果雇主真诚地努力遵守,劳工专员仍可选择接受迟交的记录。公司需要像回应法律传票一样回应请求,如果他们真诚地要求更多时间,可以自动获得15天的延期。

(a)CA 劳动法 Code § 1174.1(a) 任何雇主,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可能因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而承担责任,则在根据第558、1197.1、2673.1或2673.2条对传票提出异议的行政程序或令状程序中,不得引入根据劳工专员在本条下正式送达的书面请求,未在劳工专员要求提供这些账簿、文件或记录的时间内提供的、如分节 (b) 所述的账簿、文件或记录作为证据,但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174.1(a)(1) 劳工专员规定不少于15天的回复时间,但须遵守分节 (c)、(d)、(e) 或 (g) 项下的例外情况。
(2)CA 劳动法 Code § 1174.1(a)(2) 劳工专员规定少于15天的回复时间,但须遵守分节 (c) 或 (e) 项下的例外情况,如果劳工专员酌情决定存在必要情况,需要更短的提供期限以便劳工专员进行全面调查。在此情况下,劳工专员的书面请求中应包含一份表明该必要性决定的声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174.1(b) 本条所适用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是雇主须在工作地点或州内中心地点保存的工资、工时和雇佣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26、247.5、1174、2052和2673条,以及工业福利委员会任何命令的第6或第7条(“记录”)所要求的记录。
(c)CA 劳动法 Code § 1174.1(c) 如果受劳工专员要求提供账簿、文件或记录的书面请求的个人或实体,在根据第558或1197.1条发出任何传票之前,在法庭上反对该请求,并且法院裁定无需提供这些账簿、文件或记录,则分节 (a) 不适用。
(d)CA 劳动法 Code § 1174.1(d) 如果未能在劳工专员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是由于无意错误造成的,则分节 (a) 的第 (1) 款不适用,前提是该错误得到纠正,并且账簿、文件或记录在最初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给劳工专员。就本条而言,“无意错误”是指任何导致所要求账簿、文件或记录提供意外延迟的文书错误。
(e)CA 劳动法 Code § 1174.1(e) 劳工专员应考虑受分节 (a) 约束的个人或实体提出的延长提供账簿、文件或记录时间的合理请求。专员应确定请求的合理性,并可考虑(除其他事项外)账簿、文件或记录的存放地点和提供数量。劳工专员可酌情接受并考虑在本条规定的时限之外提供的账簿、文件或记录,但须认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劳动法 Code § 1174.1(e)(1) 该个人或实体配合了基础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基本遵守了请求。
(2)CA 劳动法 Code § 1174.1(e)(2) 该个人或实体为遵守请求做出了真诚努力,包括发现迟交的账簿、文件或记录。
(f)CA 劳动法 Code § 1174.1(f) 向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账簿、文件或记录的书面请求,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编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所述的传票送达方式进行。
(g)CA 劳动法 Code § 1174.1(g) 就分节 (a) 的第 (1) 款而言,尽管有分节 (e) 的规定,如果个人或实体及时向劳工专员真诚回复表示需要额外时间收集所要求的账簿、文件或记录,则应自动获得15天的延期。

Section § 11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明知故犯地不保存其员工的适当和完整记录,或者不允许授权人员检查这些记录,他们可能会被罚款500美元。所涉记录在劳动法典的其他部分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忽视或拒绝提供信息请求、拒绝劳动监察员进入、阻碍他们收集信息,或未能保存所需记录,都将构成轻罪。这些行为阻碍了根据第1174条规定对劳动标准的适当执行。

任何人,或其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轻罪:
(a)CA 劳动法 Code § 1175(a) 忽视或拒绝提供根据第1174条规定要求的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175(b) 在执行或实施本章规定时,拒绝委员会任何成员或劳动标准执法司的雇员进入其营业场所或工作场所。
(c)CA 劳动法 Code § 1175(c) 阻碍该成员或雇员获取第1174条授权的信息。
(d)CA 劳动法 Code § 1175(d) 未能保存第1174条要求保存的任何记录。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成员正式传唤证人并要求他们宣誓作证。以这种方式传唤的证人将获得与民事案件中类似的差旅费。如果有人不遵守委员会的命令,或者证人拒绝就其可以合法被问及的事项作证,高等法院可以强制其遵守,方式类似于在法律诉讼中强制执行。

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可传唤证人并监誓。所有经委员会传唤的证人应获得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费用和里程费。如有人未能遵守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的命令或传票,或证人拒绝就其在任何工资委员会或委员会面前可合法被讯问的任何事项作证,则高等法院或其法官有责任在委员会成员的申请下,以法院待决诉讼程序中强制服从的方式强制其服从。

Section § 1176.1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某项法规感兴趣,您可以请求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该法规。您的请求需要清楚说明您希望如何处理该法规、为什么希望进行这项更改,并引用委员会进行此类更改的权力。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委员会请愿,请求采纳、修订或废止某项法规。该请愿书应清晰简洁地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176.1(a) 所请求的法规、修订或废止的实质或性质。
(b)CA 劳动法 Code § 1176.1(b) 请求的理由。
(c)CA 劳动法 Code § 1176.1(c) 提及委员会采取所请求行动的权限。

Section § 117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请求采纳、修订或废止法规的请愿书的程序。收到请愿书后,委员会必须在 120 天内作出决定并告知请愿人。决定可以是安排公开听证,也可以是书面说明理由驳回请愿。

如果请愿被驳回,请愿人可以请求复议,但复议被驳回的决定是最终的。如果请愿提交给工资委员会,最终决定必须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 90 天内作出。

(a)CA 劳动法 Code § 1176.3(a) 在收到请求采纳、修订或废止某项法规的请愿书后 120 天内,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请愿人已收到请愿书,将该事项安排在公开会议上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劳动法 Code § 1176.3(a)(1) 根据第 1178 条或第 1178.5 条规定,将该事项安排公开听证。
(2)CA 劳动法 Code § 1176.3(a)(2) 驳回请愿。驳回请愿的决定应包含一份说明,解释驳回的理由。
(b)CA 劳动法 Code § 1176.3(b) 请愿人可以请求对根据第 1176.3 条 (a) 款 (2) 项作出的驳回请愿的决定进行全部或部分复议。委员会对任何与请愿相关的复议事项应受 (a) 款的约束,但驳回复议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c)CA 劳动法 Code § 1176.3(c) 在请愿书被提交给工资委员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在根据第 1178.5 条 (c) 款完成公开听证程序后 90 天内,完成对请愿书的最终行动。

Section § 11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一个委员会拥有制定和执行其自身执业和程序规则的权力,而不受传统证据规则的限制。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命令都需要获得其多数成员的批准。

此外,当委员会通过或修改一项命令时,他们必须撰写一份声明,解释其背后的原因。这份声明也必须获得多数成员的批准,并与该命令一同在公共登记册,即《加州监管公告登记册》中公布。他们还必须将这份声明提供给任何提出请求的人。

(a)CA 劳动法 Code § 1177(a) 委员会可以制定并执行其执业和程序规则,且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委员会的每项命令均须经多数委员同意。
(b)CA 劳动法 Code § 1177(b) 委员会应就其通过或修订的命令所依据的基础准备一份声明。该声明须经多数委员同意。委员会应将该声明的副本与命令一并在《加州监管公告登记册》中公布。委员会还应根据请求向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该声明的副本。

Section § 1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调查后发现雇员的工资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或者他们的工作时间或条件可能损害其健康、道德或福祉,则委员会必须成立一个工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利用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的调查结果来审议这些问题。

如果委员会在调查后发现,在任何职业、行业或产业中,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可能不足以维持适当生活费用,或者劳动时间或条件可能损害雇员的健康、道德或福利,则委员会应选定一个工资委员会来审议任何此类事项,并向该工资委员会传送其在调查中收集到的支持其调查结果的信息。该调查应包括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1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工资不足或工作条件恶劣的问题。如果工资可能不足以支付适当的生活费用,就会成立一个工资委员会,由同等数量的雇主和员工代表以及一名无表决权的主席组成,向委员会推荐合适的最低工资。同样,如果工作条件可能损害员工健康或福利,则会成立另一个工资委员会来提出行动建议。委员会随后必须提出包含这些建议的法规草案,这些建议必须得到至少三分之二工资委员会成员的支持。关于这些法规的公开听证会必须在至少三个城市举行,除非该事项并非全州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会在当地举行。所有程序都将被记录并公开。

(a)CA 劳动法 Code § 1178.5(a) 如果委员会发现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能不足以维持适当生活费用,则应选定一个工资委员会,由同等数量的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以及一名由委员会指定的无表决权委员会代表组成,该代表应担任主席。工资委员会应审议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并向委员会报告其关于足以维持本州员工必要适当生活费用并保障其健康和福利的最低工资的建议,以及委员会要求其提出建议的与最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的建议。
(b)CA 劳动法 Code § 1178.5(b) 如果委员会发现任何职业、行业或产业中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条件可能损害员工的健康或福利,则应选定一个工资委员会,由所涉职业、行业或产业中同等数量的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以及一名由委员会指定的无表决权委员会代表组成,该代表应担任主席。工资委员会应审议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信息,并向委员会报告其关于委员会应就所审议事项采取何种行动的建议。
(c)CA 劳动法 Code § 1178.5(c) 在修订或废止任何现有命令或采纳任何新命令之前,以及在收到工资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之后,委员会应就所审议事项准备拟议法规。拟议法规应包含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工资委员会成员支持的任何建议。关于拟议法规的公开听证会应在本州至少三个城市中的每个城市举行,除非拟议法规仅影响范围非全州性的职业、行业或产业,在此情况下,公开听证会应在该职业、行业或产业盛行的地区举行。听证程序应被记录和转录,此后应成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工资委员会的成员在参加会议时,每天可获得50美元的津贴,并报销差旅费。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成员如何选出以及工资委员会如何运作的规则,并且对程序性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1180

Explanation
工资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必须正式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1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计划就拟议法规举行听证会时,必须广泛公布详细信息。他们需要在加州几个主要城市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广告,并将通知发送给高级法院、受影响的雇主或雇员协会,以及任何提出请求的人。即使有人没有收到邮寄通知,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发布的命令仍然有效。通知必须告知人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必须在通知发布和邮寄之日起至少30天后举行。

在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审议和处理拟议法规或第1176条至第1180条(含)中提及的任何事项后,委员会应:
(a)CA 劳动法 Code § 1181(a) 在洛杉矶、奥克兰、萨克拉门托、圣何塞、弗雷斯诺、尤里卡、圣迭戈、长滩、阿拉米达、伯克利、斯托克顿、圣贝纳迪诺和旧金山等每个城市出版的至少一份报纸上刊登广告,对此发布公告。
(b)CA 劳动法 Code § 1181(b) 将通知和拟议法规的副本邮寄给本州每个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以便在法院张贴;邮寄给委员会认为会受听证会影响的每个雇主或雇员协会;以及邮寄给本州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得此类听证会通知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未能邮寄此类通知不应使委员会在此类听证会后发布的任何命令失效。
通知还应说明确定的听证会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不早于此类通知发布和邮寄之日起30天。

Section § 11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工资调整。如果工资委员会的建议得到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支持,委员会通常应采纳这些建议,除非缺乏证据。如果联邦最低工资预计将超过加州的最低工资,州政府必须调整其最低工资以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这项新工资将与联邦工资保持一致,除非联邦的变动未能实施。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a) 收到工资委员会报告以及就拟议法规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修改或废止现有命令,或颁布新命令。但是,对于基于工资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成员支持的建议的拟议法规,委员会应采纳此类拟议法规,除非委员会发现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此类建议。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b) 如果在任何时候,适用于1967年2月1日之前受经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管辖的雇员的联邦最低工资,预计将超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工资,则与工资委员会相关的第1178条和第1178.5条的规定应予豁免,并且委员会应在公开会议上通过一项命令,将新的最低工资定为预计的更高联邦最低工资。该命令的生效日期应与联邦最低工资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且如果联邦最低工资的预计增长未能生效,则该命令也不应生效。

Section § 1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就某些劳动法规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在加州各大城市公布。如果摘要和通知足以告知公众,则可以公布摘要和通知,而无需刊登全文。命令背后的理由无需公布。

Section § 11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组织营地工作的学生雇员、营地辅导员或项目辅导员不受通常的最低工资或最长工时规定的约束。无论他们实际工作多少小时,他们每周获得的薪资必须至少达到按最低工资工作40小时所应得薪资的85%。如果他们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则应按每小时工作时间获得至少85%的最低小时工资。 此外,营地可以根据具体指导方针,从他们的薪资中扣除膳食和住宿的费用。此处“有组织营地”一词指的是符合特定健康和安全标准并遵守美国露营协会指导方针的营地。

Section § 1182.5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解决与1980年11月之前存在但因不符合某些加班规定而必须修改的工作周安排相关的问题。拥有这些现有安排的雇主可以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向工业福利委员会申请审查并可能修改适用的命令。

在申请审查期间,对这些安排的加班规定执行将暂停。要符合条件,该安排必须获得员工支持,符合(除加班规定外的)标准,且不得损害员工的健康或福利。劳工专员负责审查这些申请,可以查阅雇主记录,并可能撤回认证。一旦获得认证,执行暂停将持续有效,直到委员会在审查后(如有必要)修改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5(a) 州立法机关认为,工业福利委员会审议根据1980年法规第1083章第20节应由委员会优先处理的每日加班费申请所允许的时间,造成了对(b)款所定义的现有工作周安排的适用委员会命令进行审查和可能修改的意外延误。州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有必要通过制定特殊的委员会审查程序来弥补这些意外延误造成的困难,这些程序补充而非以任何方式限制本章下在工业福利委员会面前各方的权利和特权。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5(b) 仅就本节而言,“现有工作周安排”定义为且仅限于在1980年11月之前存在的工作周安排,并且雇主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或放弃,因为该工作周安排不符合工业福利委员会为其集体谈判安排提供的任何每日加班要求豁免,并且不符合适用委员会命令的每日加班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 拥有已建立的现有工作周安排的雇主,可在1985年7月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要求审查和修改适用命令,并在提交此申请时,应同时向劳工专员提交一份副本。劳工专员收到申请后,适用委员会命令对该工作周安排的执行暂停即告生效。劳工专员可以驳回表面上不符合现有工作周安排条件的申请。在暂停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劳工专员经审查发现该工作周安排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应向委员会认证该现有工作周安排:
(1)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1) 由申请雇主建立并于1980年11月之前投入运行。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2) 因不符合委员会的适用命令,雇主必须放弃或修改该安排。
(3)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3) 在受影响员工的支持下以非歧视性方式建立,并继续获得所涵盖工作组中三分之二员工的支持。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4) 除每日加班要求外,符合委员会所有适用标准。
(5)CA 劳动法 Code § 1182.5(c)(5) 经酌情与工业关系总监协商后,认定其不对受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福利造成不利影响。
在审查现有工作周安排和认证之后,劳工专员不得挪用劳工标准执法部门的任何资源,用于调查、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在1980年任何法院发布的执行暂停对这些规定生效期间,适用委员会命令的每日加班规定涉嫌违规的行为;前提是,所涉工作周安排在该期间内,雇主真诚地依赖法院发布的执行暂停并获得雇主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的批准而运行。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5(d) 在审查向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申请过程中,劳工专员应有权查阅申请雇主的所有相关记录,并有权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与雇主的受影响员工交谈。在委员会对申请采取行动之前,劳工专员应保留因故撤回向委员会认证的权力。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5(e) 委员会收到劳工专员对现有工作周安排的认证后,执行暂停应按以下规定在三个月认证期之后继续有效,直至委员会修改或撤销。未经适当听证和对适用命令的调查结果,不得进行修改或撤销。如果委员会对适用命令进行审查,执行暂停应在审查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适用命令的任何修改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命令应适用于现有工作周安排。

Section § 1182.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允许某些24小时不间断运营的制造企业,在不违反加班法律的前提下,设立每周工作三天或四天,每天班次长达12小时的工作安排,在两周内平均每周工作42小时。前提是这些企业在1980年11月之前已有类似安排,并获得了至少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的同意。

员工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确认此排班,并且该协议可以随时被撤销,或每三年通过类似投票续签。除非员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每周工作超过规定天数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否则无需支付加班费。签订集体谈判协议的雇主不受此法规约束,且员工不得被要求在连续七天内连续工作超过四天。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6(a) 任何连续七天每天24小时运营制造设施,且已实施分部 (b) 所定义的既定预设工作周安排的雇主,如果该雇主在工作执行前,根据雇主与至少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自愿签订的协议,设立一个常规排班的工作周,其中包含三个工作日,每天不超过12小时,或常规排班的工作周,其中一周包含三个工作日,每天不超过12小时,而下一周包含四个工作日,每天不超过12小时,从而在两周内平均每周工作42小时,则不会因此违反本法典或委员会的任何适用工资令。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6(b) 仅就本节而言,“预设工作周安排”定义为且仅限于1980年11月之前存在的,且因该工作周安排不符合工业福利委员会为其集体谈判安排提供的任何每日加班要求豁免而必须由雇主修改或放弃的,且不符合适用委员会命令的每日加班要求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6(c) 分部 (a) 所述协议须经至少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无记名投票赞成确认,并可随时经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投票决定撤销。关于分部 (a) 所述协议是否应继续的新投票应每三年举行一次,且至少三分之二受影响员工的赞成票方可使协议继续有效。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6(d) 雇主无需向按分部 (a) 所述排班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员工被要求或允许在任何工作日工作超过12小时,在任何工作周工作超过排定的三或四天,或在任何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6(e) 本节不适用于现在或将来成为集体谈判协议一方的任何雇主,该协议涵盖的员工若无此协议则将受本节约束。
(f)CA 劳动法 Code § 1182.6(f) 任何按分部 (a) 所述排班工作的员工不得被要求在连续七天内工作超过连续四天。

Section § 11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修改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行业法规命令的请愿书的程序。通常,此类请愿书会经过标准审查程序,但如果医疗保健行业的请愿人(例如劳工组织或行业协会)提出请求,本法律允许采用更快的处理方式。

一旦提出请求,工业福利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采取行动。如果委员会驳回请愿,必须说明理由。如果委员会审议请愿,将在9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采取最终行动。做出决定后,将发出通知。

如果在公开听证会后对提案进行了任何修改,必须在最终采纳前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法律确保高效处理医疗保健行业法规,同时允许公众参与。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7(a) The Legislature finds that the time permitted the Industrial Welfare Commission to consider peti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aily overtime compensation petitions that are to be given priority attention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0 of Chapter 1083 of the Statutes of 1980, has created unanticipated and unwarranted delays in the review and possible modification of applicable commission orders. The Legislature finds further that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redress of hardships resulting from these delays by the enactment of special commission review procedures that augment, and do not limit in any way,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parties before the Industrial Welfare Commission under this chapter.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7(b)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to the contrary, if a labor organization or a trade association recognized in the health care industry files or has filed a petition with the commission that requests an amendment to an order of the commission that would directly regulate only the health care industry, the petitioner may request that the ordinary procedure established by this chapter for the review of petitions of this nature not be used and that the procedure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c) and (d) be followed instead. If the request is made by the petitioner, the commission shall be required to follow the procedure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c) and (d).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7(c) Upon the filing of a request under subdivision (b), the procedure to revise an order of the commission provided in Sections 1178 to 1182, inclusive, shall be waived. In lieu of that procedure, the commission shall propose the adoption of or may reject the peti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appointing a wage board. The commission shall act on the petition within 45 days of the date the petition is originally filed. If the commission rejects the petition, it shall state its reasons for rejection.
The commission shall thereafter conduct hearings on any proposal to adopt the peti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in the manner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178.5 and publish the proposed action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Section 1181. However, the hearings shall be conducted within 90 days of the date the petition is originally filed.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7(d) Not more than 30 days following the hearing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c), the commission shall take final action with respect to its proposal. No later than 15 days following final action, notice of the action taken shall be given in the manner provided for in Sections 1182.1 and 1183. Any action adopting, amending, or repealing an order of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take effect 60 days following the date of this notice.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7(e)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the commission shall not adopt, amend, or repeal a proposal which has been changed from that which has originally be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unless the change is nonsubstantive in nature and the commission complies with the procedure specified in this subdivision.
If a substantive change is made to the original proposal after the close of the public hearing, the full text of the resulting change shall be noticed within five days and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for comments for at least 10 days before the commission adopts, amends, or repeals the regulation. No later than 10 days following the close of the public comment period, the commission shall take final action with respect to its modified proposal, and give notice of that action within 10 days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Sections 1182.1 and 1183. In no case shall any action adopting, amending, or repealing an order take effect more than 60 days following the close of the public comment period.

Section § 1182.8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根据自愿书面协议,向住户公寓经理收取不超过公寓公平市场租金三分之二的费用,则不违反工业福利委员会的规定。但是,这项公寓收费不能用于抵扣经理的最低工资。

Section § 118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加州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00美元。随后,自1998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小时5.75美元。工业福利委员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确定这些最低工资标准,且其决定是最终的。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含当日),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小时五美元 ($5.00);自1998年3月1日起(含当日),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小时五美元七十五美分 ($5.75)。工业福利委员会应当在一次公开会议上,通过符合本条规定的最低工资令,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且该工资令对所有目的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

Section § 1182.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不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设定为每小时9美元,并于2016年1月1日增至每小时10美元。对于雇佣26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法律规定自2017年起每年递增,到2022年达到每小时15美元。对于雇佣25名或以下员工的小型雇主,同样的递增适用于晚一年开始,到2023年达到每小时15美元。

这些最低工资的上涨会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衡量的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通货膨胀超过特定水平,调整可能会提前进行。该法律还包括在满足特定经济条件(例如就业减少或州预算赤字)时暂时中止这些上涨的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小时九美元 ($9);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每小时十美元 ($10)。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 尽管有 (a) 分节的规定,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分节规定的金额,除非第 (1) 款和第 (2) 款中规定的上涨在 (d) 分节下暂时中止。
(1)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 对于雇佣26名或以上员工的任何雇主,最低工资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A)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美元五十美分 ($10.50)。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B)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一美元 ($11)。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C)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二美元 ($12)。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D)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三美元 ($13)。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E)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四美元 ($14)。
(F)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1)(F) 自2022年1月1日起,直至根据 (c) 分节进行调整,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 对于雇佣25名或以下员工的任何雇主,最低工资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A)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美元五十美分 ($10.50)。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B)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一美元 ($11)。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C)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二美元 ($12)。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D)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三美元 ($13)。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E)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每小时十四美元 ($14)。
(F)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2)(F) 自2023年1月1日起,直至根据 (c) 分节进行调整,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3)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3) 就本分节而言,“雇主”指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雇佣或控制任何人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任何个人。就本分节而言,“雇主”包括州、州的政治分区和市政当局。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b)(4)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626条 (h) 分节(以本节生效之日为准)被视为由单一合格纳税人雇佣的员工,就本分节而言,应被视为该纳税人的员工。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c)(1) 在实施 (b) 分节第 (2) 款 (F) 项规定的最低工资上涨后,在该年的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8月1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计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该计算应将最低工资提高,增幅为3.5%与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 (U.S. CPI-W) 最近的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中较小者。结果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分 ($0.10)。根据本分节计算的每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上涨应于次年1月1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c)(2) 如果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 (U.S. CPI-W) 最近的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为负值,则根据本分节,次年1月1日的最低工资不增加或减少。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2(c)(3)(A) 尽管有本分节第 (1) 款所述的实施时间,如果在 (b) 分节第 (1) 款 (F) 项规定的最低工资实施的第一年,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 (U.S. CPI-W) 最近的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超过7%,则本分节第 (1) 款所述的指数化规定应立即实施,以便指数化于次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8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最低工资上涨时,劳资关系部应如何调整餐食和住宿抵扣。该部门必须修订并重新发布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使其与这些调整保持一致,且不得进行其他修改。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这些更新后的命令。一旦这些命令被修订并重新发布,它们将成为最终决定,并且不能在待决的请愿中受到质疑。修订和重新发布这些命令的过程不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3(a) 劳资关系部应根据第1182.12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百分比,同比例上调允许的餐食和住宿抵扣。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3(b) 劳资关系部应修订并重新发布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使其与本节和第1182.12条保持一致。本节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劳资关系部不得进行其他修改。劳资关系部应符合第1183条规定的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3(c) 受本节修订并重新发布的命令约束的每位雇主,应按照第1183条的要求,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员工经常出入的显著位置张贴并保持张贴该命令的副本。
(d)CA 劳动法 Code § 1182.13(d) 根据本节要求修订并重新发布的工资令,自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起,应为所有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文件,并对工业福利委员会所有待决的请愿具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修订和重新发布,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以及第1177、1178.5、1181、1182和1182.1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18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医疗保健工作者的公平工资,承认他们在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方面的关键作用。它为医疗保健员工设立了特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设施类型和地点,从每小时21美元到25美元不等,并逐年递增。法律强调,更高的工资对于吸引和留住员工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护理质量。它适用于各种医疗保健机构,从医院到住院护理中心和透析诊所,但不包括州立和部落设施。

该法律还为面临财政困难的某些机构制定了豁免计划,允许它们推迟工资增长。地方政府被限制在2030年之后才能为受保医疗保健机构设定单独的工资要求,除非这是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普遍最低工资。此外,该法律授权州机构管理这些工资规定,并解决了每年计算和调整这些工资的方法。

这项法规旨在稳定医疗保健劳动力,并确保加州居民和访客能够继续获得高质量的护理,同时兼顾医疗保健机构的经济可行性。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1) 医疗保健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性精神病医院、医疗诊所、行为健康中心和住院护理中心的从业人员,为加州居民提供重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急诊护理、分娩、癌症治疗以及初级和专科护理。同样,透析诊所为终末期肾病患者提供维持生命的护理,并且是肾脏护理连续体的一部分,该连续体也包括医院和卫生系统。本州居民和访客都依赖于获得这种高质量的医疗保健。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2) 更高的工资是留住经验丰富的劳动力和吸引新员工的重要手段。稳定的劳动力队伍有益于患者并提高护理质量。
(3)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3) 多个行业的雇主正在提高工资。加州的医疗保健行业必须提供更高的工资才能保持竞争力。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4) 医疗保健团队的成员,例如注册护理助理、患者助理、技术人员和餐饮服务人员等,对于日常医疗护理和应急响应工作都至关重要。
(5)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5) 甚至在COVID-19大流行之前,加州就面临着医疗保健工作者的紧急和即时短缺,对加州居民的健康和福祉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经济弱势的加州居民。疫情加剧了这些短缺。需要更高的工资来吸引和留住医疗保健工作者以治疗患者,包括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护理。
(6)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6)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制定、要求、施加、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工资、薪金或报酬相关的法律,影响了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获得由持牌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优质医疗保健,这些机构是本州应对灾难性紧急情况能力的关键组成部分。立法机关还发现并声明,本节规定的时间限制和其他条款对于在与COVID-19相关的州和联邦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持牌医疗保健机构的关闭和破产,以及由于财务困境和导致人员短缺和医疗保健工作者压力的医疗保健劳动力危机而导致持牌医疗保健机构重要服务减少之后,稳定医疗保健系统是必要的。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获得优质医疗保健和医疗保健系统的稳定性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非《加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涵盖了受保医疗保健机构员工工资、薪金或报酬的整个领域,并适用于所有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城市、特许县以及特许城市和县在本节规定的稳定期内。
(7)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a)(7)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b)款(2)项(B)分项(ii)子句(I)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1) “调整后的患者日”是指患者总收入除以住院服务总收入,再乘以患者日数。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 “受保医疗保健员工”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i) 医疗保健机构雇主的员工,提供患者护理、医疗保健服务或支持医疗保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护士、医生、护理人员、住院医师、实习生或研究员、患者护理技术员、清洁工、家政人员、园艺工、保安、文员、非管理行政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礼品店员工、技术和辅助服务人员、医疗编码和医疗账单人员、调度员、呼叫中心和仓库工人以及洗衣工等职业的员工,无论其正式职称如何。
(i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ii)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ii)(B)分项中描述的合同工或分包工。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B) “受保医疗保健员工”包括合同工或分包工,如果(i)和(ii)子句适用: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B)(i) 该员工的雇主与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签订合同,或与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支持医疗保健提供的服务。
(i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B)(ii)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B)(ii)(I) 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中“雇用”和“雇主”的定义,受涵盖的医疗机构雇主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雇用、容忍或允许雇员工作,或对雇员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行使控制权,或
(II) 雇员主要在受涵盖的医疗机构场所内从事承包或分包工作。就本分段而言,“主要”指雇员在一个工作周内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
(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B)(iii) 承包或分包雇员为其提供患者护理、医疗服务或支持医疗服务的所有工作时间,应按本节规定的适用最低工资支付报酬。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C)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受涵盖的医疗保健雇员”不包括: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C)(i) 作为外部销售人员的雇佣。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C)(ii) 公共雇员所从事的任何工作,如果该公共雇员并非主要从事为受涵盖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分段 (A) 第 (i) 款所述的服务。就本分段而言,“主要”指雇员在一个工作周内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
(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C)(iii) 在受涵盖的医疗机构场所内的送货或垃圾收集工作,前提是该送货或垃圾收集工人并非拥有、控制或运营受涵盖的医疗机构的任何人的雇员。
(i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2)(A)(C)(iv) 进出受涵盖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运输服务,前提是该医疗运输服务工人并非拥有、控制或运营受涵盖的医疗机构的任何人的雇员。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 “受涵盖的医疗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i) 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系统一部分的设施或其他工作场所。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ii) 经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包括任何此类医院的独立部分。
(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iii) 经许可的急症精神病医院,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b) 款所定义,包括任何此类医院的独立部分。
(i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iv) 专科医院,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f) 款所定义。
(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v) 经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c) 款所定义,如果由医院、综合医疗服务系统或医疗系统拥有、运营或控制。
(v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vi) 患者的住所,当医疗服务由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症精神病医院拥有或运营的实体提供时。
(v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vii) 经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27条 (a) 款所定义。
(v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viii) 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 (b) 款所定义,包括专科护理诊所或透析诊所。
(ix)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ix) 心理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1条所定义。
(x)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 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d)、(g) 或 (l) 款所定义。
(x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i) 经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所定义,如果附属于急症护理提供者,或由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症精神病医院或其母实体拥有、运营或控制。
(x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ii) 精神健康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2条所定义。
(x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iii) 精神健康康复中心,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75条所定义。
(xi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iv)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 (a) 款获得许可的社区诊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h) 款免于许可的间歇性诊所,或由州内任何政治分区(包括加州大学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b) 款免于许可的市或县)运营的诊所。
(x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b)(3)(A)(xv) 乡村健康诊所,如《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条 (l) 款第 (1) 项所定义,且不免于许可。
(xvi) 紧急护理诊所。
(1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2) “政府支付方比例较高的独立医院”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2)(A) 一家医院,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或(b)款所定义,其中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的合并支付方比例达到75%或更高,根据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的调整后患者住院天数确定,截至2022年1月1日记录和计算,并依照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的指导。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2)(B) 该医院不由任何拥有两家或以上独立许可医院的母实体所有、控制或运营。
(13)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3) “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指一个实体或一组相关实体,包括以下两者:(A)一家或多家医院,以及(B)一家或多家医生团体、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医疗基金会诊所、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或其他实体,提供医疗保健或支持医疗保健的提供,其中医院或其他实体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相关联: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3)(A) 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联合或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共同品牌,或共同董事会和共享高级管理层。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3)(B) 一种合同关系,其中附属的受保医生团体或医疗基金会诊所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医院或系统其他部分签订合同,所有这些均以共同的商号运营。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3)(C) 一种合同关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计划通过附属医院系统向州内特定地理区域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州内每个地理区域的单一受保医生团体签订合同,为该区域计划的大多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1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4) “医生团体”指医疗团体执业,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406条所定义的专业医疗公司、由内外科医生控制的另一种公司形式,或医疗合伙企业,但该团体必须总共包括25名或以上医生。
(15)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5) “农村独立受保医疗保健机构”指不属于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且不由任何拥有两家或以上独立许可医院的母实体所有、控制或运营的医院,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5)(A) 截至2020年3月,位于未被指定为大都市核心统计区的县的医院。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5)(B) 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条所定义的小型农村医院。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5)(C) 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述的农村普通急症护理医院。
(16)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16) “紧急护理诊所”指为患者提供即时、非紧急门诊医疗服务的机构或诊所,包括但不限于被称为步入式诊所或中心或紧急护理中心的机构。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1) 对于任何拥有10,000名或以上全职等效员工的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任何属于拥有10,000名或以上全职等效员工的综合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或医疗保健系统的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任何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b)款所定义的透析诊所的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或拥有、控制或运营透析诊所的个人,或截至2023年1月1日由人口超过5,000,000的县拥有、附属或运营的受保医疗机构,所有受保医疗保健员工的最低工资应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1)(A) 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三美元 ($23)。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1)(B)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四美元 ($24)。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1)(C) 自2026年7月1日起,直至根据(d)款进行调整,每小时二十五美元 ($25)。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2) 对于任何属于政府支付方比例高的医院、政府支付方比例较高的独立医院、农村独立受保医疗机构,或截至2023年1月1日人口少于25万的县所拥有、附属或运营的受保医疗机构,所有受保医护员工的最低工资应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2)(A)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含),每小时十八美元 ($18),每年增加3.5%。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2)(B) 自2033年7月1日起,直至根据(d)款进行调整,每小时二十五美元 ($25)。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 对于(i)至(iv)项(含)中规定的任何医疗机构,所有受保医护员工的最低工资应按(B)分项规定。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i)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h)款所定义的诊所,且不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b)款所述诊所运营或附属。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ii)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的社区诊所,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h)款免于许可的任何相关间歇性诊所。
(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iii) 《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条(l)款第(1)项所定义的农村卫生诊所,且不免于许可。
(iv)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iv) 由(ii)项或(iii)项中定义的机构拥有或附属的紧急护理诊所。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B)(i)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一美元 ($21)。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B)(i)(ii)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二美元 ($22)。
(i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3)(A)(B)(i)(iii) 自2027年7月1日起,直至根据(d)款进行调整,每小时二十五美元 ($25)。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4) 对于所有其他受保医疗机构雇主,所有受保医护员工的最低工资应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4)(A)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一美元 ($21)。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4)(B) 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含),每小时二十三美元 ($23)。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4)(C) 自2028年7月1日起,直至根据(d)款进行调整,每小时二十五美元 ($25)。
(5)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c)(5)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县属、县附属或县运营的受保医疗机构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无需遵守本款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县属、县附属或县运营的受保医疗机构应遵守本款中描述的相应时间表。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d)(1) 在(c)款以下部分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实施后:第(1)项的(C)分项、第(2)项的(B)分项、第(3)项的(B)分项的(iii)项,或第(4)项的(C)分项,在次年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8月1日或之前,财政总监应计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该计算应将医护人员最低工资提高3.5%或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物价指数(U.S. CPI-W)最近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相对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取两者中较小者。结果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分 ($0.10)。根据本款计算的每次调整后的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增长应在次年1月1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d)(2) 如果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物价指数(U.S. CPI-W)最近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相对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为负值,则次年1月1日根据本款规定,医护人员最低工资不增不减。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 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应构成受保医疗保健就业的州最低工资,用于本法典和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项下的所有目的。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A) 工业关系部应修订、补充和重新发布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使其与本节保持一致。工业关系部不得对本节生效日期时已存在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进行其他更改。工业关系部应满足第1183条规定的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A)(B) 受本节约束的每个雇主应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A)(B)(i) 张贴工业关系部根据本节修订、补充和重新发布的命令副本,并根据第1183条的要求,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将其张贴在员工经常出入的显眼位置。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A)(B)(ii) 在根据(c)分节最早的最低工资增长生效日期,向每位员工提供一份书面通知,使用雇主通常用于与员工沟通就业相关信息的语言,指明适用于雇主的(c)分节的段落以及适用于员工的医护人员最低工资时间表。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e)(2)(A)(C) 尽管有(h)分节的(6)段规定,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修订、补充和重新发布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则制定规定,以及免于遵守第1177、1178.5、1181、1182和1182.1条规定的程序。
(g)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g) 对于员工薪酬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受保障医护工作,为符合本州法律规定的免除支付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的条件,包括雇主是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医疗保健区、加州大学或市政当局的情况,全职员工每月工资应不低于医护人员最低工资的150%或第1182.12条所述最低工资的200%(以较高者为准)。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1) 在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以下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1)(A) 所有拥有10,000名或更多全职等效员工的受保障医疗机构雇主名单,或属于拥有10,000名或更多全职等效员工的综合医疗服务系统或医疗保健系统的受保障医疗机构雇主名单。此名单应仅包括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2021年数据透视表——医院年度选定文件(2023年4月提取)中包含的,并在线发布于https://data.chhs.ca.gov/dataset/hospital-annual-financial-data-selected-data-pivot-tables的受保障医疗机构雇主。为确定本分段下的全职等效员工数量,数据透视表中发布的数据应进行汇总,以确定综合医疗服务系统或医疗保健系统的全职等效员工总数。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1)(B) 所有符合高政府支付方比例医院、政府支付方比例较高独立医院或农村独立受保障医疗机构条件的医院名单。此名单应仅包括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2021年数据透视表——医院年度选定文件(2023年4月提取)中包含的,并在线发布于https://data.chhs.ca.gov/dataset/hospital-annual-financial-data-selected-data-pivot-tables的受保障医疗机构雇主。为确定本分段下的全职等效员工数量,数据透视表中发布的数据应进行汇总,以确定综合医疗服务系统或医疗保健系统的全职等效员工总数。
(3)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3) 本款不排除任何雇主,包括雇佣医疗保健员工的市、县、市县,以及特许市、特许县和特许市县,为其员工或合同工、分包工制定更高的工资、薪金或报酬标准。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4) 本款不排除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特许县和特许市县,制定一项统一适用于所有行业和部门的所有员工,而非仅适用于受涵盖医疗保健机构雇佣员工的最低工资。
(5)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5) 本款不排除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特许县和特许市县,在2034年1月1日之后,制定或执行适用于本节所定义的受涵盖医疗保健机构员工的最低工资。任何此类条例、法规或行政措施应根据普通优先原则进行评估。
(6)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6) 本款不排除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特许县和特许市县,在2030年1月1日之后,颁布条例或法规,或采取行政措施,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涉及本节所定义的受涵盖医疗保健机构员工的报酬。任何此类条例、法规或行政措施应根据普通优先原则进行评估。
(7)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h)(7) 本款仅在本节中要求医疗保健工作者最低工资的规定生效时方可生效。
(k)CA 劳动法 Code § 1182.14(k) 为执行本节之目的,工业关系部和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订立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根据本款订立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10100条起)以及《州行政手册》的规定,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Section § 1182.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各类持牌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和透析中心)医疗保健工作者的最低工资要求。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来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并确保高质量的医疗保健。从2024年7月1日起,医疗保健工作者的最低工资将从每小时21美元开始,2026年增至23美元,到2028年增至25美元,未来还将根据通货膨胀或生活成本指数进行调整。

该法律适用于直接医疗保健员工和合同工,但排除了某些职位,如外部销售人员或特定运输工人。该法规取代了任何与医疗保健机构相关的地方法规,直至2034年1月1日。该最低工资的执行由劳工专员管辖,违规行为可提起民事诉讼。它还规定,按月薪制支付的医疗保健工作者必须获得新工资标准150%或200%的最低月薪,才能免除加班费和最低工资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 州立法机构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1) 医疗保健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急性精神病医院、医疗诊所、行为健康中心和住院护理中心的从业人员,为加州居民提供重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急诊护理、分娩、癌症治疗以及初级和专科护理。同样,透析诊所为终末期肾病患者提供维持生命的护理,并且是包括医院和医疗系统在内的肾脏护理连续体的一部分。本州居民和访客都依赖于获得这种高质量的医疗保健。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2) 较高的工资是留住经验丰富的劳动力和吸引新员工的重要手段。稳定的劳动力队伍有益于患者并提高护理质量。
(3)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3) 多个行业的雇主正在提高工资。加州的医疗保健行业必须提供更高的工资才能保持竞争力。
(4)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4) 医疗团队成员,例如注册护理助理、患者助理、技术人员和餐饮服务人员等,对于日常医疗护理和应急响应工作都至关重要。
(5)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5) 甚至在COVID-19大流行之前,加州就面临着医疗保健工作者的紧急和即时短缺,对加州居民的健康和福祉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经济弱势的加州居民。大流行加剧了这些短缺。需要更高的工资来吸引和留住医疗保健工作者以治疗患者,包括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护理。
(6)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6) 州立法机构发现并声明,制定、要求、施加、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工资、薪金或报酬相关的法律,影响了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获得由持牌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高质量医疗保健,这些机构是本州应对灾难性紧急情况能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州立法机构还发现并声明,本节规定的时间限制和其他条款对于在COVID-19相关的州和联邦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之后,以及由于财务困境和医疗保健劳动力危机(导致人员短缺和医疗保健工作者压力)造成的持牌医疗保健机构关闭、破产以及重要服务减少之后,稳定医疗保健系统是必要的。州立法机构进一步发现并声明,获得高质量医疗保健和医疗保健系统的稳定性是全州关注的事项,并非《加州宪法》第十一篇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涵盖了受保医疗保健机构员工的工资、薪金或报酬的整个领域,并在本节规定的稳定期内适用于所有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城市、特许县以及特许城市和县。
(7)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a)(7) 州立法机构发现并声明,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本节(b)款(2)项(B)分项(ii)子项(I)是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 “受保医疗保健员工”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i) 医疗保健机构雇主的员工,提供患者护理、医疗保健服务或支持医疗保健提供的服务,这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护士、医生、护理人员、住院医师、实习生或研究员、患者护理技术员、清洁工、客房服务人员、园丁、保安、文员、非管理行政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礼品店员工、技术和辅助服务人员、医疗编码和医疗账单人员、调度员、呼叫中心和仓库员工以及洗衣工等职业的员工,无论其正式职称如何。
(i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ii)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ii)(B)分项中描述的合同工或分包工。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B) “受保医疗保健员工”包括合同工或分包工,如果(i)和(ii)子项适用: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b)(1)(A)(B)(i) 员工的雇主与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或与受保医疗保健机构雇主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支持医疗保健提供的服务。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d)(1) 在(c)款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实施后,在次年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8月1日或之前,财政总监应计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该计算应将医护人员最低工资提高,增幅为3.5%或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U.S. CPI-W)最近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相对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取两者中较小者。结果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钱($0.10)。根据本款计算的每次调整后的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增长应在次年1月1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d)(2) 如果美国劳工统计局非季节性调整的美国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U.S. CPI-W)最近一个7月 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相对于前一个7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的平均值变化率为负值,则根据本款,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在次年1月1日不增加也不减少。
(e)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e) 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应构成受涵盖的医疗保健就业的州最低工资,用于本法典和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项下的所有目的。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1) 医护人员最低工资应由劳工专员依照第98、98.1、98.2、98.3、98.7、98.74或1197.1条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或由受涵盖的工人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通过与违反任何其他州最低工资 要求可获得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救济。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A) 工业关系部应修订、补充并重新发布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工资令,使其与本条规定保持一致。工业关系部不得对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进行其他修改。工业关系部应符合第1183条规定的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A)(B) 受本条约束的每位雇主均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A)(B)(i) 张贴工业关系部根据本条修订、补充和重新发布的命令副本,并按照第 1183条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员工经常出入的显眼位置保持张贴。
(ii)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A)(B)(ii) 在根据(c)款规定的最早最低工资增长生效之日,向每位员工提供一份书面通知,使用雇主通常用于与员工沟通就业相关信息的语言,说明适用于雇主的(c)款段落以及适用于员工的医护人员最低工资表。
(C)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f)(2)(A)(C)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修订、补充和重新发布,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以及豁免于第1177、1178.5、1181、1182和1182.1条规定的程序。
(g)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g) 对于以薪资为基础支付报酬的受涵盖医疗保健就业,员工应获得不低于医护人员最低工资的150%或第1182.12条所述最低工资的200%(取两者中较高者)的月薪,以全职就业为前提,以符合本州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支付豁免资格,包括雇主是州的政治分区、医疗保健区、加州大学或市政当局的情况。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5(h)(1) 适用于本条所定义的受涵盖医疗保健设施的条例、法规或行政措施,规定、要求、施加、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涉及本条所定义的受涵盖医疗保健设施员工的工资或报酬的,不得由任何市、县、市县(包括特许市、特许县和 特许市县)制定或执行。

Section § 118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最低工资增长的生效时间,即使之前存在延迟。如果到2024年10月15日,州政府在特定时期的现金收入比预期高出3%,那么工资增长将从那天开始。或者,如果医疗保健服务部通知立法机构,他们已开始一项与医院资金相关的特定财务数据检索,那么工资增长将从2025年1月1日或通知发出后的15天(以较早者为准)开始。

尽管有第1182.14条(c)款和第1182.15条(c)款的规定,第1182.14条(c)款第(1)项第(A)分项、第(c)款第(2)项第(A)分项、第(c)款第(3)项第(B)分项第(i)目以及第(c)款第(4)项第(A)分项,以及第1182.15条(c)款第(1)项所要求的最低工资增长的生效日期应推迟至(a)款或(b)款任一情况发生时: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a)(1) 如果在2024年10月15日或之前,财政局局长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财政局已确定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机构现金收入,根据截至2024年预算案的现行法律,至少比2024年预算案颁布时预测的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机构现金收入高出3%,则第1182.14条(c)款第(1)项第(A)分项、第(c)款第(2)项第(A)分项、第(c)款第(3)项第(B)分项第(i)目以及第(c)款第(4)项第(A)分项,以及第1182.15条(c)款第(1)项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应于2024年10月15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a)(2) 就本款而言,“机构现金收入”指以下各项的总额:
(A)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a)(2)(A)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10.2和11部分收到的款项,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财政局报告为总净收款,不包括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4部分作出的选择性税款支付,根据设立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通常称为“102报告”)。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a)(2)(B) 销售和使用税净现金收入,由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报告。
(b)CA 劳动法 Code § 1182.16(b) 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其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69.59条(b)款的规定启动所需的数据检索,以实施2025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期内医院质量保证费收入的增长,并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第7章第5.230条(自第14169.50条起),这将为补充性医疗补助计划对医院的支付增长提供资金,为医院提供大量新收入,并可能支持医院遵守第1182.14条和第1182.15条的规定,并部分减轻医疗补助计划的相关成本,则第1182.14条(c)款第(1)项第(A)分项、第(c)款第(2)项第(A)分项、第(c)款第(3)项第(B)分项第(i)目以及第(c)款第(4)项第(A)分项,以及第1182.15条(c)款第(1)项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应于2025年1月1日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发出通知之日后的15天(以较早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受特定命令影响的雇主必须收到并张贴这些命令的副本,以便员工能够看到。这些命令可能包括关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制服、用餐和休息时间以及其他雇佣条件的规定。委员会必须通过邮件发出这些命令,并提供一份摘要,其中包含如何联系劳工部门或获取命令完整详情等重要信息。即使有些雇主没有收到邮寄的副本,他们仍然有责任遵守。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展示这些命令。

(a)CA 劳动法 Code § 1183(a) 在可行范围内,委员会应通过邮件向相关行业或职业的每位雇主发送第1182条授权的命令副本,且每位雇主应将命令副本张贴在受命令影响的雇员工作的建筑物内。委员会还应向为此目的在委员会注册其姓名的每位雇主发送命令副本,但未能将命令或命令通知邮寄给任何受命令影响的雇主,不应免除该雇主遵守命令的义务。
(b)CA 劳动法 Code § 1183(b) 委员会应编制其命令中所含法规的摘要。摘要应印在包含命令全文的文件的首页。摘要应包括对命令中以下主题的简要说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与天数、报到时间、工资记录、现金短缺与破损、制服与设备、膳食与住宿、用餐与休息时间以及座位。摘要还应包括如何联系劳动标准执法司外地办事处的信息、如何获取命令全文副本以及命令依据声明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为每项命令或任何命令组合编制单独的摘要,或将其所有命令的法规合并为一个摘要。
(c)CA 劳动法 Code § 1183(c) 委员会认定已按照第1182.1条的要求公布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对于雇主遵守命令的义务具有决定性。
(d)CA 劳动法 Code § 1183(d) 每一受委员会命令约束的雇主应张贴命令副本,并使其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雇员经常出入的显眼位置保持张贴。

Section § 11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委员会根据特定条款做出决定时,该行动将在1月1日或7月1日生效。它还要求,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至少经过60天,该行动才能生效。

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委员会为雇员制定关于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一般劳动条件的规定时,这些规定被视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此外,这些规定无需遵循通常适用于其他规定的某些政府程序。

Section § 118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药房工作,通常有权享受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所提供的保护和福利。你不会自动获得豁免,除非你个人符合被归类为行政或管理人员的特定标准。作为药房工作人员,你不能根据专业人员的规定免除这些保护。

从事药学实践的人员,除非其个人符合作为行政或管理人员的豁免标准,否则不免除受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的任何条款的覆盖。任何从事药学实践的人员,均不得受工业福利委员会为专业人员设定的任何豁免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1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零售或商业环境中工作的药剂师,拥有与医疗保健行业员工类似的弹性工作时间表。这意味着,即使药剂师工作在商业领域,他们也可以根据适用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规定选择替代工作周。

Section § 118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委员会作出的任何事实认定都是最终的,除非有欺诈证据,否则不能被质疑。

Section § 1188

Explanation
如果你受到委员会最终规则或规章的影响,可以在规则公布后的20天内提交复审申请,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你的申请必须说明你认为他们应该重新考虑的理由。 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批准复审,并会通知你。他们可以同意重新审理此案,也可以拒绝复审。如果他们在30天内没有对你的申请采取行动,则视为申请被拒绝。

Section § 1190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加州法院可以根据州宪法和法律,审查或对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命令、规则或规章采取行动。这意味着委员会的决定并非最终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Section § 1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残疾雇员在特殊许可证下暂时获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报酬。然而,自2025年1月1日或过渡计划完成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所有残疾雇员都必须获得至少最低工资。2022年1月1日之后不得再签发新的特殊许可证,并且在计划最终确定之前,许可证只能为符合特定发展基准的现有持证人续期。州发展性残疾委员会将制定一项逐步取消低于最低工资的计划,该计划将涉及利益相关者,并详细说明所需资源和预期成果。该计划旨在帮助残疾工人过渡到获得公平工资的工作。关于该计划进展的年度报告将公开。

(a)CA 劳动法 Code § 1191(a) 对于已设定最低工资的任何职业,委员会可向精神或身体残疾(或两者兼有)的雇员签发特殊许可证,授权被许可人在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就业,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委员会应为被许可人规定特殊最低工资。该许可证可每年续期。2022年1月1日之后不得签发新许可证。根据 (c) 款所述计划发布后,许可证只能为符合根据 (c) 款和 (d) 款规定制定的发展计划中规定基准的现有持证人续期。本款仅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或根据 (c) 款所述计划发布之前(以较晚者为准)有效,并自该日起失效。
(b)CA 劳动法 Code § 1191(b) 自2025年1月1日或根据 (c) 款所述计划发布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残疾雇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第1182.12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工资或适用的地方最低工资条例(以较高者为准)。
(c)CA 劳动法 Code § 1191(c) 州发展性残疾委员会应酌情与利益相关者和相关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康复部、州教育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协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根据 (d) 款规定的程序,制定一项多年逐步淘汰计划,旨在到2025年1月1日,向任何残疾雇员支付不低于第1182.12条规定或适用的地方最低工资条例规定的最低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d)CA 劳动法 Code § 1191(d) 根据 (c) 款所述的多年逐步淘汰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191(d)(1) 计划每年应达到的基准和预期成果。
(2)CA 劳动法 Code § 1191(d)(2) 确保残疾雇员能够根据其个人需求和偏好,并在融合环境中获得服务和支持所需的资源清单,无论每个人的残疾性质或严重程度如何,包括评估将个人过渡到竞争性融合就业或其他服务所需的财政投入,制定新服务模式的新费率或竞争性融合就业支持所需的额外费率,以及收入来源的建议。
(3)CA 劳动法 Code § 1191(d)(3) 申请和使用所有联邦资助项目的路线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医疗补助豁免修正案提供的项目、残疾人就业政策办公室下的技术援助补助金以及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下的资源,旨在帮助残疾人获得竞争性融合就业。
(4)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 用于跟踪从低于最低工资的就业中过渡出来的残疾雇员的以下成果的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A) 所得工资。
(B)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B) 每月工作小时数。
(C)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C) 工作类型。
(D)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D) 就业时长。
(E)CA 劳动法 Code § 1191(d)(4)(E) 为获得竞争性融合就业所利用的服务。
(5)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 将跟踪从低于最低工资的就业中过渡出来的残疾雇员的以下总体成果的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A) 获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残疾雇员总数。
(B)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B) 就业率。
(C)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C) 曾从事低于最低工资职位但未参与求职活动的人数。
(D)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D) 从低于最低工资职位转向无偿活动的人数。
(E)CA 劳动法 Code § 1191(d)(5)(E) 从低于最低工资职位转向达到或高于最低工资职位的人数。

Section § 1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委员会颁发特别许可证,允许雇主向学徒或实习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薪水。当某个职业已设定最低工资时,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委员会决定这些学徒或实习生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特别工资。

对于已设定最低工资的任何职业,委员会可以向学徒或实习生颁发特别许可证,授权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和条件下,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雇用此类学徒或实习生。委员会应为此类学徒或实习生确定特别工资。

Section § 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在设定了最低工资的工作中,根据相关条款中提及的某些许可证可以雇用的工人最高人数。

Section § 11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州级部门在监督员工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的职责。它授权该部门的代表调查员工的薪资、工作时长和工作条件。

他们可以确保员工应得的任何未付最低工资或加班费得到支付。如果员工因该部门的要求而接受了应得的款项,他们之后就不能再就这些工资提起诉讼。

如果该部门代表员工收取了工资,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将钱交付给员工,这笔钱将被存入州财政部的一个特殊基金,名为“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

本章的规定应由该部门管理和执行。该部门的任何授权代表均有权:
(a)CA 劳动法 Code § 1193.5(a) 调查并确定所有员工的工资,以及在该州任何职业中受雇的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1193.5(b) 监督根据本章规定或委员会命令应支付给任何员工的未付最低工资或未付加班费的支付。接受根据该部门要求确定的应付款项,应构成员工放弃其根据第1194条享有的诉讼权利。
该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追回的未付最低工资或未付加班费,如果因任何原因自收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交付给为其收取的员工,则应存入州财政部的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

Section § 11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或司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员工的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或加班费,即使员工本人不同意。除了工资,他们还可以向雇主追讨利息、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果员工同意这项诉讼,他们就放弃了自己起诉的权利,除非案件被“不带偏见地驳回”,这意味着他们以后仍有可能再次提起诉讼。

1991年对这项法律进行的一项修改,仅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案件。

(a)CA 劳动法 Code § 1193.6(a) 部门或司,无论是否征得受影响雇员的同意,均可提起并进行民事诉讼,以追讨根据本章或委员会命令应付给任何雇员的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或未支付的加班费,包括其利息,并且,除这些工资、报酬和利息外,还应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任何雇员同意提起此诉讼,应构成该雇员放弃其根据第1194条享有的诉讼请求权,除非该诉讼被部门或司不带偏见地驳回。
(b)CA 劳动法 Code § 1193.6(b) 1991年法规第825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1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雇员必须至少获得最低工资,并获得加班费。如果他们获得的报酬低于此标准,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未支付的款项,外加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1991年对这项法律所做的任何修改仅适用于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1194(a) 尽管有任何关于以较低工资工作的协议,任何收到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适用于该雇员的法定加班费的雇员,均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该最低工资或加班费全额的未付余额,包括其利息、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194(b) 1991年第825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11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雇员,如果他们获得的工资低于州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这笔钱叫做“违约金”。这笔违约金的金额等于未支付的工资加上利息。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追讨未支付的加班费。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他们是出于善意,并且确实相信他们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法,那么法院可能会决定不判给这些额外的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金额。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1992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案件。

Section § 1194.3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成功获得了追讨未付工资的法院判决,他们还可以追回为执行该判决所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这意味着雇主可能需要支付这些额外费用。

Section § 11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劳工部门,如果发现雇主故意违反了与员工工资、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相关的法律,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令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雇主停止违反这些规定。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如果认为有雇员获得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可以向劳动标准执法司提出投诉。该司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行动,以确保该雇员至少获得最低工资。

任何人均可向劳动标准执法司投诉,指称委员会已为其设定最低工资的雇员所获工资低于该标准。该司应调查此事,并采取一切必要程序,以强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Section § 11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劳动标准执行司在接到请求时,检查雇员超出委员会设定的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是否计算和支付正确。为此,他们可以查看雇主的记录,例如账簿和工资单。如果他们发现任何未支付的工资,他们有权确保这些工资支付给雇员。

劳动标准执行司应根据请求,确定雇员超出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是否已正确计算和支付。为此目的,该司可以审查雇主与雇佣雇员相关的账簿、报告、合同、工资单和其他文件。该司应强制支付经审查发现应付但未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支付至少由委员会、州或地方法律设定的最低工资。支付低于该标准的任何工资都是非法的。它还明确指出,地方法定最低工资法仍然适用于企业。

Section § 11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支付员工工资低于州或地方法定最低工资的雇主都将受到处罚,包括补发不足的工资和额外罚款。对于首次故意违规,每名员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罚款100美元;而后续违规则罚款250美元。劳工专员可以对这些违规行为发出传票,雇主有权上诉,前提是他们提供担保金以支付未付工资和损害赔偿。如果传票或罚款未被异议,可以迅速获得法院判决以强制执行支付。在有地方法律规定工资的地区,如果地方当局尚未采取行动,劳工专员可以发出传票。这些罚款是额外的,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后果。本条款不影响家政工人的法律,也不限制地方法律规定工资的范围。“合同工资”指的是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针对正常工作时间约定的工资。

(a)CA 劳动法 Code § 1197.1(a) 任何雇主或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他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行事的其他人员,支付或导致支付给任何雇员的工资低于适用州或地方法律规定或委员会命令的最低工资的,应承担民事罚款、工资返还、应支付给雇员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1197.1(a)(1) 对于任何故意实施的首次违规行为,每名工资不足的雇员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处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此金额应在足以追回不足支付的工资、根据第1194.2条规定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的金额之外。
(2)CA 劳动法 Code § 1197.1(a)(2) 对于同一具体违法行为的每次后续违规,每名工资不足的雇员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处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无论首次违规是否故意实施。此金额应在足以追回不足支付的工资、根据第1194.2条规定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的金额之外。
(3)CA 劳动法 Code § 1197.1(a)(3) 根据本条追回的工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应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197.1(b) 如果劳工专员经检查或调查后认定某人支付或导致支付的工资低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劳工专员可向该违规人员发出传票。此外,如果劳工专员经检查或调查后认定雇主支付或导致支付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且高于适用最低工资的工资,劳工专员可向该违规雇主发出传票,以追回所欠款项。该传票可亲自送达,或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编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所述的传票送达方式送达,或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送达,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5条 (c) 款通过注册邮件送达。每份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描述违规性质,包括提及据称被违反的法规条款,如果合同工资未支付,或两者兼有。劳工专员应根据本条迅速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以执行传票并追回所评估的民事罚款、工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与该传票相关的任何适用罚款。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7.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7.1(c)(1) 如果某人希望对传票或因此提出的民事罚款、工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的评估提出异议,该人应在传票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请求非正式听证会的方式,通知传票上所示的劳工专员办公室其上诉意向。劳工专员或其副手或代理人应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传票或提出的民事罚款、工资、违约金以及根据第20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罚款的评估应被确认、修改或驳回。
(2)CA 劳动法 Code § 1197.1(c)(2) 劳工专员的决定应包括一份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果和一项命令,所有这些都应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通过普通平信寄送至劳工专员处备案的当事人最后已知地址,送达给听证会的所有当事人。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完成。劳工专员经听证会认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在调查结果通知、书面调查结果和命令邮寄给被评估方后45天内到期并应支付。可就此调查结果向适当的高级法院提起强制令。当事人应支付法院最终就该评估判决的任何判决金和费用。强制令应在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果和相关命令送达后45天内提起。

Section § 11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故意且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法院或劳工专员命令其支付的欠薪,则构成轻罪。该判决或命令必须是最终的,不能再上诉。如果欠薪金额为1,000美元或更少,雇主可能被处以1,000至10,000美元的罚款,或每项罪行监禁长达六个月。如果欠薪金额超过1,000美元,处罚将增加至10,000至20,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六个月至一年,或并处。当涉及多名员工和多个案件时,他们的应付工资将合并计算以确定处罚。这项法律还明确,“故意”行为的定义遵循另一条款的规定,并且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提起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1197.2(a)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雇主若故意且有能力支付却未支付最终法院判决或劳工专员发布的最终命令所规定的、在判决生效或命令最终确定之日起90天内被解雇或辞职的员工的所有应得工资,则犯有轻罪。就本节而言,“最终法院判决或最终命令”是指上诉期限已届满且无待决上诉的法院判决或命令。如果应付工资总额为一千美元 ($1,000) 或更少,一经定罪,雇主应被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但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每项 罪行。如果应付工资总额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一经定罪,雇主应被处以不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但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每项罪行。如果涉及多名员工且多次未能支付工资,则所有员工的应付工资总额应合并计算,以确定罚款金额和监禁期限。
(b)CA 劳动法 Code § 1197.2(b) 在本节中,“故意地”的含义与《刑法典》第7条的规定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1197.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Section § 11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雇主必须为从事实质相似工作的员工支付同等报酬,无论其性别、种族或族裔。法律规定,工资差异仅在特定制度下(如资历或绩效)或与非歧视性的工作必要性相关时才被允许。雇主不能以过往工资为由解释薪酬差距,并且必须保存详细的工资记录三年。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他们必须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未付工资、利息,有时还需支付等额的赔偿金。员工可以秘密投诉,并有两到三年的时间采取法律行动。该法律还保护员工,使其不会因主张自身权利或与他人讨论工资而遭到报复。

(a)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 雇主不得以低于支付给异性员工的工资率向其任何员工支付工资,如果这些工作在技能、努力和责任的综合考量下是实质相似的,并且在相似的工作条件下完成,除非雇主证明:
(1)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1) 工资差异是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
(A)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1)(A) 资历制度。
(B)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1)(B) 绩效制度。
(C)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1)(C) 根据生产数量或质量衡量收入的制度。
(D)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1)(D) 除性别以外的真实因素,例如教育、培训或经验。此因素仅适用于雇主证明该因素并非基于或源于性别薪酬差异,与所涉职位相关,并符合业务必要性。就本分段而言,“业务必要性”是指一项压倒性的合法商业目的,使得所依赖的因素能够有效实现其应服务的商业目的。如果员工证明存在一种替代性商业实践,可以在不产生工资差异的情况下实现相同的商业目的,则此抗辩不适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2) 所依赖的每个因素都得到合理应用。
(3)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3) 所依赖的一个或多个因素解释了全部工资差异。
(4)CA 劳动法 Code § 1197.5(a)(4) 先前工资不得作为任何薪酬差异的理由。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雇主不得根据现有员工的当前工资做出薪酬决定,只要由此薪酬决定产生的任何工资差异符合本分项中的一个或多个因素。
(b)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 雇主不得以低于支付给其他种族或族裔员工的工资率向其任何员工支付工资,如果这些工作在技能、努力和责任的综合考量下是实质相似的,并且在相似的工作条件下完成,除非雇主证明:
(1)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1) 工资差异是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
(A)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1)(A) 资历制度。
(B)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1)(B) 绩效制度。
(C)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1)(C) 根据生产数量或质量衡量收入的制度。
(D)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1)(D) 除种族或族裔以外的真实因素,例如教育、培训或经验。此因素仅适用于雇主证明该因素并非基于或源于种族或族裔薪酬差异,与所涉职位相关,并符合业务必要性。就本分段而言,“业务必要性”是指一项压倒性的合法商业目的,使得所依赖的因素能够有效实现其应服务的商业目的。如果员工证明存在一种替代性商业实践,可以在不产生工资差异的情况下实现相同的商业目的,则此抗辩不适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2) 所依赖的每个因素都得到合理应用。
(3)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3) 所依赖的一个或多个因素解释了全部工资差异。
(4)CA 劳动法 Code § 1197.5(b)(4) 先前工资不得作为任何薪酬差异的理由。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雇主不得根据现有员工的当前工资做出薪酬决定,只要由此薪酬决定产生的任何工资差异符合本分项中的一个或多个因素。
(c)CA 劳动法 Code § 1197.5(c) 任何违反 (a) 或 (b) 分项的雇主,须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因该违反行为而被剥夺的工资及其利息,以及额外等额的违约金。
(d)CA 劳动法 Code § 1197.5(d) 劳动标准执法司应管理和执行本节。如果该司发现雇主违反本节,其可监督根据 (a) 或 (b) 分项发现应支付给员工但未支付的工资和利息的支付。雇主支付并经该司批准的全额付款,应构成员工放弃其根据 (h) 分项享有的诉讼请求。
(e)CA 劳动法 Code § 1197.5(e) 每位雇主应保存其所雇人员的工资和工资率、职位分类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记录。所有记录应存档三年。

Section § 1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只能在委员会设定的最长工时和条件下工作。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或在被禁止的条件下工作,则被视为非法。

委员会规定的最长工时和标准劳动条件,应为雇员的最长工时和标准劳动条件。雇佣任何雇员超过法令规定的工时,或在法令禁止的劳动条件下工作,均属违法。

Section § 119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在雇主或雇员面临困难时,给予他们临时豁免,使其不必遵守强制休息日的规定。这些豁免最长可达一年,如果雇主证明其真诚努力遵守强制性要求,则可以续期。

本条款还保护员工,如果他们拒绝工作超过法规允许的时间,雇主不得解雇或歧视他们。

(a)CA 劳动法 Code § 1198.3(a) 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在其判断将导致困难时,可豁免任何雇主或雇员遵守委员会任何命令中包含的任何强制性休息日要求。司长根据本条授予的任何豁免,其持续时间应仅足以允许雇主或雇员遵守委员会命令中包含的要求,但不得超过一年。司长只有在调查并确信雇主或雇员正在真诚努力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后,方可续期该豁免。
(b)CA 劳动法 Code § 1198.3(b) 任何雇主不得解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歧视任何拒绝工作超过委员会命令允许的小时数的雇员。

Section § 1198.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劳动标准执法司的负责人必须向公众公开工业福利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相关的任何官方解释或指导方针。这些解释也必须发送给工业福利委员会。

Section § 11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在职和离职员工查阅并获取其人事档案副本,这些档案与他们的绩效或申诉有关。雇主必须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天内提供这些档案的查阅或副本,尽管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延长至35天。员工可以通过简单的书面表格提出这些请求。雇主必须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三年内保留人事档案。

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与刑事调查或某些审查材料相关的档案,并且某些特定类别的工人不受本法律的涵盖。雇主可能需要核实请求者的身份,并且可以限制离职员工每年只能提出一次请求。如果雇主不遵守,他们可能面临处罚,员工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遵守。此外,在与人事问题相关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期间,查阅这些档案的权利可能会暂停。

(a)CA 劳动法 Code § 1198.5(a) 每位在职和离职员工,或其代表,有权查阅并获取一份雇主所保存的、与员工绩效或与员工相关的任何申诉有关的人事档案副本。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1) 雇主应在合理的间隔和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该人事档案的内容供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查阅,但不得迟于雇主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除非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与雇主书面同意在30个日历日之后查阅档案,且约定的日期不得超过雇主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5个日历日。收到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的书面请求后,雇主还应提供人事档案的副本,收费不得超过实际复制成本,且不得迟于雇主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除非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与雇主书面同意在30个日历日之后提供档案副本,只要约定的日期不超过雇主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5个日历日。除(c)款(2)项另有规定外,如果请求者是员工本人,雇主无需在员工实际需要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该人事档案或其副本。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2)(A) 就本节而言,查阅或获取人事档案副本的请求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出:
(i)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2)(A)(i) 由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书面提交。
(ii)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2)(A)(ii) 由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代表通过填写雇主提供的表格书面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1198.5(b)(2)(A)(B) 雇主提供的表格应在向员工主管口头请求后,或如果员工或其代表在请求时已知晓,在向雇主根据本节指定接收表格口头请求的个人口头请求后,提供给员工或其代表。
(c)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 雇主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1) 对于所有员工,自雇佣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保存每位员工的人事档案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2) 对于在职员工,在员工上班地点,或在雇主和请求者双方同意的另一地点,提供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供查阅,并且,如果员工或其代表提出请求,提供其副本。如果要求员工在非其上班地点查阅或接收副本,不得造成员工的薪酬损失。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A) 对于离职员工,在雇主存储档案的地点,提供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供查阅,并且,如果员工或其代表提出请求,提供其副本,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在不同地点。如果离职员工向雇主报销实际邮寄费用,他或她可以通过邮件接收副本。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A)(B)(i) 尽管有(A)项的规定,如果一名寻求查阅其人事档案的离职员工因违反法律或与雇佣相关的政策(涉及骚扰或工作场所暴力)而被解雇,雇主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满足请求:
(I)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A)(B)(i)(I) 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且该地点距离离职员工住所的合理车程范围内,提供人事档案供离职员工查阅。
(II) 通过邮件提供人事档案副本。
(ii)CA 劳动法 Code § 1198.5(c)(3)(A)(B)(i)(ii) 本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离职员工获取其人事档案副本的权利。
(d)CA 劳动法 Code § 1198.5(d) 雇主每年只需遵守一次由离职员工提出的查阅或获取其人事档案副本的请求。
(e)CA 劳动法 Code § 1198.5(e) 雇主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在职或离职员工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就本节而言,“代表”指经员工书面授权查阅或获取其人事档案副本的人。
(f)CA 劳动法 Code § 1198.5(f) 雇主可以指定接收请求的人。

Section § 11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行事的人违反某些劳动法律是犯罪行为。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支付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或无视任何劳动命令或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任何雇主或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他人的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行事的其他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犯有轻罪,并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或不少于3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劳动法 Code § 1199(a) 要求或导致任何雇员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或在委员会命令禁止的劳动条件下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1199(b) 支付或导致支付给任何雇员的工资低于委员会命令规定的最低工资。
(c)CA 劳动法 Code § 1199(c) 违反、拒绝或忽视遵守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裁决。

Section § 11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支付给某位雇员的工资低于支付给不同性别、种族或族裔的另一位雇员的工资,则构成犯罪。此外,为了遵守这些公平规定而降低雇员的工资也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但是,监禁只适用于屡犯者。

任何雇主或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他人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行事的其他人,故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者,均犯有轻罪,并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劳动法 Code § 1199.5(a) 按照第1197.5条的规定,向任何雇员支付的工资低于支付给其他性别、种族或族裔雇员的工资率。
(b)CA 劳动法 Code § 1199.5(b) 为遵守第1197.5条的规定而降低任何雇员的工资。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被监禁,除非其所犯罪行是在其根据本条被判犯有先前罪行之后实施的。

Section § 1200

Explanation
当有人被指控违反劳动条件规定时,委员会设定的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标准劳动条件将被推定为公平且合法。
在对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每次检控中,由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标准劳动条件应被推定为合理且合法。

Section § 1201

Explanation
委员会在任何劳资罢工或停工期间,不得充当调解人或决策者。

Section § 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提出要求,部门必须收集统计数据、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这项工作的费用将从为委员会开支预留的预算中支付。

应委员会请求,部门应负责收集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此类统计数据及其他资料和信息,并进行调查。相关费用应从为委员会开支所作的拨款中支付。

Section § 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作并分享关于其活动和决定的报告和公告。他们还可以包括任何他们认为有用的其他相关信息。

委员会可以不时地发布和分发涵盖其在本章下的运作和程序以及其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事宜的报告和公告。

Section § 1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根据某些规定(第1182条或第1184条)作出的任何命令,在满足另一项规定(第1178条)的要求之前,不能强制执行。实质上,遵守第1178条的程序是第1182条或第1184条的任何行动生效的前提条件。

委员会根据本章第1182条或第1184条规定所作的任何命令,除非并直至遵守本法典第1178条的规定,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2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管辖区”和“州机构”等术语,并概述了地方管辖区在执行劳动标准方面的权力。地方政府,如市和县,可以执行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州规定。当地方政府使用州资金或接受州援助时,它们也有权制定更严格的地方劳动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不与州法律明确冲突。此外,州机构不能阻止地方管辖区将其自身的劳动标准应用于由州资金支持的项目。

(a)CA 劳动法 Code § 1205(a) 就本节和第1206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1205(a)(1) “地方管辖区”指任何市、县、区或机构,或其任何下属单位或组合。
(2)CA 劳动法 Code § 1205(a)(2) “州机构”指任何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或机构,或其任何下属单位。
(3)CA 劳动法 Code § 1205(a)(3) “劳动标准”指关于所支付工资、工作时长以及其他雇佣条件的任何法律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1205(b) 地方管辖区可以执行第2部(自第200节起)中规定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州劳动标准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1205(c) 本部分不应被视为限制地方警察权力以更严格的方式行使。
(d)CA 劳动法 Code § 1205(d) 当地方管辖区支出由州机构提供的资金、运营获得州机构援助的项目,或从事获得州机构援助的活动时,地方管辖区通过行使地方警察权力或支出权力制定的劳动标准应就该支出、项目或活动生效,只要这些劳动标准不与州法律明确冲突,或不被州法律明确优先。州机构不得以接受州资金或援助为条件,要求地方管辖区不得将其制定的劳动标准适用于由相关州资金或援助支持的支出、项目或活动。

Section § 12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无论其他法律如何,如果有人不遵守工资规定,将面临最低处罚。

Section § 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被要求在员工可见的地方张贴信息,雇主也可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将该信息发送给员工。但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并不能取代同时实际张贴信息的需求。

在任何雇主被要求实际张贴信息的场合,雇主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该信息分发给员工,并附上文件。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分发,不得改变雇主实际展示所需张贴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