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1701(a) “艺人”指从事或寻求从事演员、女演员、模特、群众演员、广播艺人、音乐艺人、音乐团体、导演、音乐总监、编剧、摄影师、作曲家、作词家、编曲家,或在电影、戏剧、广播、电视、互联网、平面媒体或其他娱乐企业或技术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人。
(b)CA 劳动法 Code § 1701(b) “试镜”指艺人为获得有偿或无偿的艺人工作而进行的任何活动,艺人在此活动中与任何人会面、面试或表演,或展示其才华,这些人包括制作人、导演或选角导演,或制作人、导演或选角导演的助理、代表或指定人员,这些人对选择艺人获得就业机会的决定具有或被声称具有影响力。“试镜”可以是现场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可以是直播或录制,并可包括表演或艺人宣传材料的其他展示。
(c)CA 劳动法 Code § 1701(c) “就业机会”指获得艺人工作的机会,无论是否有偿。
(d)CA 劳动法 Code § 1701(d) “费用”指艺人支付或承诺支付,或代表艺人支付或承诺支付给在本章下开展业务的任何人的,用于已提供或将提供服务的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费用”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01(d)(1) 按艺人作为艺人就业所赚取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费用。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 收款人代表艺人实际发生的,由独立第三方为艺人提供服务或商品所产生的垫付费用报销,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i) 收款人对第三方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ii)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ii) 收款人不接受任何推荐费、回扣或其他因推荐艺人而获得的对价。
(iii)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iii) 为垫付费用而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并非,也不被声称是,收款人登记或列出艺人的条件。
(iv)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iv) 收款人保存充分的记录,以证明应报销的金额确实已预付或应付给第三方,并且该第三方并非收款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人,也非收款人因推荐艺人而从中获得任何对价的人。为满足此条件,收款人应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并在劳工专员、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后24小时内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B)CA 劳动法 Code § 1701(d)(2)(A)(B) 援引本款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该抗辩。
(3)CA 劳动法 Code § 1701(d)(3) 艺人为推广其职业生涯而进行的露面、营销或类似活动。
(4)CA 劳动法 Code § 1701(d)(4) 根据真实合同义务应支付的,艺人作为艺人工作或服务所产生的版税或利润分成。
(e)CA 劳动法 Code § 1701(e) “人”指个人、公司、社团、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组织。
(f)CA 劳动法 Code § 1701(f) “才艺咨询服务”指不管理或指导艺人职业发展的人,其向艺人收取或代表艺人收取费用,直接或通过转介给他人,向该艺人提供或承诺提供,或宣传或声称提供艺人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能力倾向测试或职业评估。
(g)CA 劳动法 Code § 1701(g) “才艺列表服务”指向艺人收取或代表艺人收取费用,直接或通过转介给他人,向艺人提供或承诺提供,或宣传或声称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服务的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701(g)(1) 一个或多个试镜或就业机会的列表。
(2)CA 劳动法 Code § 1701(g)(2) 才艺经纪人或才艺经理人的列表,包括其助理、代表或指定人员。
(3)CA 劳动法 Code § 1701(g)(3) 对任何数据库进行搜索,或向艺人提供进行自主搜索的能力,以查找试镜或就业机会,或才艺经纪人或才艺经理人,或其助理、代表或指定人员的数据库。
(4)CA 劳动法 Code § 1701(g)(4) 为分发或披露给声称提供试镜或就业机会的人,或给演艺经纪人、演艺经理人,或演艺经纪人或演艺经理人的关联人、代表或指定人,而存储或维护以下任一内容:(A) 艺人的姓名、照片、互联网网站、电影胶片、录像带、试镜录音带、演示片、简历、作品集,或艺人的其他复制品或宣传材料;或 (B) 艺人可用于试镜或就业机会的日程安排。
(h)CA 劳动法 Code § 1701(h) “星探”指由演艺服务机构雇用、任命或授权的个人,其招揽或试图招揽艺人以使其成为该服务机构的客户。如果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代表该机构进行招揽,他们本身就是星探。
(i)CA 劳动法 Code § 1701(i) “演艺服务机构”指演艺咨询服务机构、演艺名录服务机构或演艺培训服务机构。
(j)CA 劳动法 Code § 1701(j) “演艺培训服务机构”指个人或机构,其从艺人处或代表艺人收取费用,直接或通过转介给他人,向艺人提供或承诺提供,或宣传或声称提供课程、指导、研讨会、讲习班或类似的艺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