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要代表或向儿童表演者(未满18岁)提供特定服务的人,必须首先从劳工专员那里获得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需要支付申请费,并且申请人不得有与《刑法典》第 290-290.006 条相关的任何不合格的犯罪记录。许可证每两年需要续期一次,续期流程与首次申请相同,但续期时不需要重新提交指纹。

某些群体可以豁免,例如持牌演艺经纪人以及与未成年人接触有限或受监督的人。申请人必须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劳工专员维护并公开分享许可证持有者名单。许可证必须在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并且许可证号码必须在广告中公布。

需要许可证的服务包括摄影、职业管理、公共关系和教学。收取的费用用于资助该计划的管理。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a)(1) 任何人不得代表或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艺人提供特定服务,除非首先向劳工专员提交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申请并获得该许可证。
(2)CA 劳动法 Code § 1706(a)(2) 劳工专员应规定一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向专员支付,金额应足以补偿劳工专员为许可证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该金额应是劳工专员根据 (c) 款第 (3) 项征收的任何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a)(3)(A) 劳工专员应在收到申请和申请费后,并根据司法部提供的信息确定该人无需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至第 290.006 条(含)进行登记后,向申请人颁发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
(B)CA 劳动法 Code § 1706(a)(3)(A)(B) 在收到其首个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后,个人应每两年通过向劳工专员重新提交其姓名和新的申请费(金额由劳工专员根据第 (2) 项规定)来续期其申请。劳工专员应在收到其申请和申请费后,并根据司法部根据 (c) 款第 (2) 项 (D) 分项提供的后续逮捕通知确定该人无需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至第 290.006 条(含)进行登记后,向该人颁发续期许可证。个人在续期许可证时无需重新提交指纹。
(b)CA 劳动法 Code § 1706(b) 除 (f) 款以及适用于违反 (f) 款的第 1706.1 条至第 1706.5 条(含)外,本章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706(b)(1) 经第 4 章(自第 1700 条起)规定许可的演艺经纪人,或在演艺经纪人许可下运营的人。
(2)CA 劳动法 Code § 1706(b)(2) 经劳工专员认证的片场教师,如《加州法规》第 8 篇第 11755 条所定义。
(3)CA 劳动法 Code § 1706(b)(3) 与未成年儿童的接触仅限于以下场所的人:法律或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始终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且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未成年人的视线或听力范围内。
(4)CA 劳动法 Code § 1706(b)(4) 仅与未成年儿童有附带和偶尔接触的人,除非该人直接与未成年儿童工作,对未成年儿童拥有监督或纪律权力,或收取费用。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1) 根据 (a) 款第 (1) 项规定需要向劳工专员提交申请的每个人,应向司法部提供所有许可证申请人所需的电子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获取有关州或联邦逮捕和定罪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包括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候审/候诉期间自行担保的逮捕。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A)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第 (1) 项所述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转发给联邦调查局,并请求一份联邦犯罪历史信息摘要。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A)(B)(i) 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编制和向劳工专员发布一份回复。
(ii)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A)(B)(i)(ii) 司法部的回复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p) 款第 (1) 项提供州和联邦犯罪历史信息。
(C)CA 劳动法 Code § 1706(c)(2)(A)(C) 劳工专员应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通知服务,根据《刑法典》第 11105.2 条规定,针对根据第 (1) 项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的每个人。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c)(3)(A) 司法部应向劳工专员收取足以覆盖处理第 (2) 项所述请求费用的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1706(c)(3)(A)(B) 除申请人根据 (a) 款支付的用于补偿劳工专员许可证项目费用的申请费外,劳工专员可向申请人收取足以支付司法部根据 (A) 项收取的费用的费用。根据本项收取的费用金额应由劳工专员连同申请人的姓名、指纹和 (1) 款所述的其他信息一并转交司法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此费用将供司法部用于 (A) 项所述目的。
(4)CA 劳动法 Code § 1706(c)(4) 收到司法部根据 (2) 款 (C) 项和 (D) 项提供的信息后,专员应及时安排将一份信息副本发送给已提交申请的人员,并应将信息和申请的副本存档。
(d)CA 劳动法 Code § 1706(d) 劳工专员应维护一份根据本章颁发的有效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名单,并将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e)(1) 收到有效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后,持证人应将其许可证张贴在其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
(2)CA 劳动法 Code § 1706(e)(2) 任何持有有效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的人员,应在印刷或电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或任何其他广告媒介的广告中注明许可证编号。
(f)CA 劳动法 Code § 1706(f) 任何人员,包括 (b) 款所述的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至第 290.006 条(含)要求注册的人员,均不得代表或向任何未成年艺人提供特定服务。
(g)CA 劳动法 Code § 1706(g)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1706(g)(1) “艺人”指从事或寻求从事演员、女演员、模特、群众演员、广播艺人、音乐艺人、音乐团体、导演、音乐总监、编剧、摄影师、作曲家、作词家、编曲家,或在电影、戏剧、广播、电视、互联网、平面媒体或其他娱乐企业或技术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人。
(2)CA 劳动法 Code § 1706(g)(2) 除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需支付的费用语境中使用外,“费用”指艺人、代表艺人的个人或代表艺人成立的公司为任何从事艺人代理业务的人员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而支付或承诺支付的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
(3)CA 劳动法 Code § 1706(g)(3) “人员”指任何个人、公司、社团、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组织。
(4)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 “代表或提供特定服务”指有偿提供、提议提供或宣传或声称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A)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A) 供艺人使用的摄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静态摄影、数码摄影以及视频和电影服务。
(B)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B) 管理或指导艺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或提升。
(C)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C) 职业咨询、职业顾问、职业指导、能力测试、评估或规划,在每种情况下均与艺人就业准备相关。
(D)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D) 公共关系服务或宣传,或两者兼有,包括安排个人亮相、开发和分发新闻资料袋、管理粉丝邮件、设计和维护互联网网站以及媒体关系咨询。
(E)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E) 作为艺人的指导、评估、课程、辅导、研讨会、讲习班或类似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歌唱、舞蹈、声乐或类似的指导服务。
(F)CA 劳动法 Code § 1706(g)(4)(F) 艺人营,包括但不限于日营或过夜营,其中营地的任何部分包含 (A) 项至 (E) 项(含)所述的任何服务。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06(h)(1) 劳工专员应将 (a) 款所述的所有申请费存入劳工执法和合规基金,以支付管理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项目的费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706(h)(2) 在增加本款的法规生效之日,儿童表演者服务许可证基金中的任何资金以及该基金的任何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产权负担均应转入劳工执法和合规基金。

Section § 170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被监禁最长一年,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每次违反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7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在违反本章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制止或预防这些违规行为。

Section § 1706.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未遵守本章规定且本应持有许可证的人而受到伤害,他们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或请求法院制止违规行为。他们最高可获得其所受损失的三倍赔偿。如果他们胜诉,其律师费将得到支付。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有确凿证据,法院还可以决定给予他们额外的款项,即惩罚性赔偿。劳工委员会专员的保证金或押金(如有)可用于支付判决款项。

因依照第1706条 (a) 款第 (1) 项规定须取得许可证的人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人,可以提起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或制止并禁止违规行为,或两者兼而有之。因违反本章规定可判予的损害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实际遭受损害的三倍。最终判决可由劳工委员会专员持有的保证金或押金(如有)中支付。根据本章提起诉讼并胜诉的人,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果法院经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违反本章规定属故意行为,则除任何其他金额外,法院可判予惩罚性赔偿。

Section § 1706.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的规定并非唯一适用的规则;个人仍须遵守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Section § 17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提供的救济措施可以与不同法律下可用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措施或程序并行使用。换句话说,你不仅限于这些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