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机构运营与管理
Section § 1700.23
加州的演艺经纪机构必须向劳工专员提交他们计划与艺人使用的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需要获得劳工专员的批准,并且不得对艺人不公平。
合同应声明,艺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任何争议将提交劳工专员解决。此外,合同必须清楚地显示该演艺经纪机构已获得加州劳工专员的许可。
Section § 1700.24
Section § 1700.25
如果持牌人才经纪人代表艺术家收到款项,他们必须将款项存入信托账户,并在30天内支付给艺术家,扣除其佣金。但是,如果艺术家欠经纪公司钱,或者有正在由劳工专员解决的费用争议,他们可以保留这些款项更长时间。
经纪人必须保存详细的款项记录,如果他们没有按时支付且艺术家提出异议,这将被视为“争议”。有争议的款项必须保留在信托账户中,直到争议解决。如果经纪人故意拖延,劳工专员可以命令他们支付艺术家的律师费,并对被扣留的款项加收利息。
本法律不凌驾于某些仲裁协议之上。
Section § 1700.26
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以劳工委员会批准的格式保存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艺人的姓名和地址、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中介机构为艺人争取到的工作,以及艺人从这些工作中获得的报酬。劳工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人才中介机构、其代理人或雇员不得在这些记录中作虚假记载。
Section § 1700.27
Section § 1700.28
如果你经营一家演艺经纪机构,你需要在办公室里展示一份清晰可见的特定劳动法律副本。这不仅包括本节所属的章节,还包括劳工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法律。展示内容还应说明谁负责执行这些法律,包括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劳工委员会负责向你提供这些印刷副本以供张贴。
Section § 1700.29
劳工专员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以帮助执行和管理本章,前提是这些规则是必要的且不与本章冲突。
Section § 1700.30
Section § 1700.32
Section § 1700.33
这项法律规定,人才中介机构不能将艺人派往可能对其健康、安全或福祉有害的地方。在派遣艺人之前,中介机构必须尽合理努力查明该地点是否安全。
Section § 1700.3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期间与持牌演艺经纪公司签订合同,他们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而取消该合同。这仅适用于合同是为了在娱乐行业(如表演、唱歌或跳舞)获得工作,并且合同的空白格式已获得劳工委员会批准的情况。此外,合同必须获得未成年人居住或工作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批准。
未成年人或经纪公司在通知另一方后,均可向法院申请批准,另一方届时可以向法院陈述意见或提供信息。
Section § 1700.4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向艺人收取任何注册费。如果人才中介机构向艺人收取了找工作的费用,但工作没有落实,或者艺人没有收到报酬,中介机构必须在艺人提出要求后退还这笔钱。如果中介机构在收到要求后48小时内没有退款,他们必须向艺人支付与原费用等额的额外款项作为罚金。
法律还禁止人才中介机构将艺人推荐给与自身有经济利益的服务或公司,例如摄影或指导服务。此外,如果艺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了合同,中介机构不得接受这些服务提供商的任何推荐费。
Section § 1700.41
Section § 1700.44
本法律涵盖与人才机构相关的争议。如果存在分歧,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劳工专员裁决,之后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为了延迟任何金钱裁决的执行,上诉方必须提供一份经法院批准的担保金。
如果劳工专员在调查后发现对费用没有争议,他们可以未经听证就出具证明,该证明在10天内未被异议的情况下将成为最终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未能获得劳工许可并非刑事犯罪。此外,任何法律诉讼必须在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并且未经许可的方在持牌人才机构的请求下协助协商雇佣合同是允许的。
Section § 1700.45
本法律规定,涉及演艺经纪机构的合同可以包含一项条款,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争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适用于合同是演艺经纪机构与他们帮助寻找工作的人员之间签订的,或者工会规定要求如此的情况。合同必须告知劳工专员仲裁的详细信息,并允许他们出席听证会。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合同无需声明演艺经纪机构会将争议提交给劳工专员。然而,仲裁条款只有在遵循这些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才有效——它不会仅仅因为一般的仲裁法律而获得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