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季节性劳动”定义为在加州雇佣的人在州外从事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他们的工资在加州支付,但不是定期支付,而是在工作结束时才支付。

本条中使用的“季节性劳动”指任何在本州雇佣、在本州以外提供服务、期限超过一个月、且工资在本州支付但并非按固定间隔而是在该雇佣关系终止时支付的所有劳动。

Section § 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海员或受联邦法律管辖的其他人员的工资。

本条不适用于海员或其他人员所赚取的、其支付受联邦法规管辖的工资。

Section § 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季节性劳动的工资必须在劳工委员会委员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支付。

Section § 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劳工专员负责解决与季节性工人相关的工资争议。专员有权批准或拒绝从这些工资中进行的任何扣款,并明确驳回雇员在季节性雇佣期间产生的赌博和酒债的任何扣款。

Section § 254

Explanation

劳工专员完成最终听证会后,必须在其办公室提交一份文件,其中包含他们的调查结果以及对该案件作出的决定(裁决)。

劳工专员举行最终听证会后,应在其部门办公室提交事实调查结果及其裁决的副本。

Section § 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劳工专员就工资作出裁决,除非存在欺诈,否则该裁决金额被视为员工在工作结束时应得的正确金额。然而,这项决定可以由法院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Section § 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事务专员对雇主处以罚款,如果雇主在员工离职时拖延支付应得工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员工30天的工资。这项罚款是根据第203条的规定执行的。

劳工事务专员应根据第203条的规定,处以不超过30天工资的民事罚款作为等待时间工资。

Section § 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第1条的大部分规则都适用于本条,但第204、205、207、208、209、210、211和215条不适用。

本章第1条的所有规定,除第204、205、207、208、209、210、211和215条外,均适用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