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辖权罢工”(本节虽未定义,但通常指工会之间争夺代表工人权利的纠纷)在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损害公共政策,并且是非法的。

Section § 11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违反本法律而受到损害或面临潜在损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停止有害行为,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1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劳工组织”,它包括任何就申诉、劳资纠纷和工作条件等问题共同努力的雇员团体,但前提是该组织不受雇主的影响或控制。法律还规定,如果出现关于某个团体是否符合劳工组织资格的法律案件,原告有责任证明其符合资格。此外,法律明确指出,“个人”可能指个体、团体、公司或任何类型的组织。

本文所称“劳工组织”,是指雇员参与的任何组织、机构、雇员代表委员会或其任何地方单位,其宗旨(全部或部分)是与雇主就申诉、劳资纠纷、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进行协商,且该劳工组织在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诉讼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发现曾由雇主或任何雇主协会全部或部分资助、干预、支配或控制。原告应就确立本文所定义的“劳工组织”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所称“个人”,是指任何个人、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协会或劳工组织。

Section § 1118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辖权罢工”定义为:当工人因劳工组织之间的冲突而集体拒绝工作或故意扰乱企业运营时,这种冲突是关于哪个工会拥有与雇主谈判工作条件或让其成员从事工作的独家权利。

Section § 111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其所属章节不干涉或禁止集体谈判或加入工会。它还允许个人自愿成为工会成员或邀请他人加入。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干涉受此处所列禁止事项约束的集体谈判,也不得禁止任何个人自愿成为或继续作为工会成员,或亲自请求任何其他个人加入工会。

Section § 11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对特定个人或情况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或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仍然不受影响并继续有效。

Section § 1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设立了一个受雇主控制或严重影响的员工团体,并且这损害了任何人,那么受害者可以起诉该团体的组织者和雇主,要求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以及与诉讼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