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雇员行使其合法权利(例如提出投诉或寻求有关遵守劳动法的信息),雇主或其他人通过使用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进行报复是违法的。

这里的不公平行为包括要求提供超出证明移民身份所需的文件、不当使用核查系统、威胁向当局提交虚假报告,或威胁联系移民当局。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雇员行使其权利后的90天内,则推定为报复行为。

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法院可以命令暂时吊销营业执照,且重复违规将导致吊销期限增加。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违法行为,胜诉方还可以收回法律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019(a) 雇主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为报复任何人行使本法典或适用于雇员的任何地方法规所保护的任何权利,而从事或指示他人从事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均属非法。行使本法典或地方法规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019(a)(1) 提出投诉或告知任何人雇主或其他方涉嫌违反本法典或地方法规的行为,只要该投诉或披露是善意作出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a)(2) 寻求有关雇主或其他方是否遵守本法典或地方法规的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1019(a)(3) 告知某人其在本法典或地方法规下的潜在权利和补救措施,并协助其主张这些权利。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b)(1) 在本章中,“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是指为(a)款禁止的报复目的而实施的以下任何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1019(b)(1)(A) 要求提供比《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b)条规定更多或不同的文件,或拒绝接受根据该条提交的、表面上合理地看似真实的文件。
(B)CA 劳动法 Code § 1019(b)(1)(B) 在《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b)条未要求的时间或方式,或在任何管辖联邦E-Verify系统使用的谅解备忘录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联邦E-Verify系统检查某人的就业授权状态。
(C)CA 劳动法 Code § 1019(b)(1)(C) 威胁提交或提交虚假警方报告,或向任何州或联邦机构提交虚假报告或投诉。
(D)CA 劳动法 Code § 1019(b)(1)(D) 威胁联系或联系移民当局。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b)(2) “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不包括根据联邦政府明确和具体的指示或要求而采取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1019(c) 在某人行使本法典或适用于雇员的地方法规所保护的权利后90天内,对其从事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应推定其是为了报复该权利的行使而为之,但该推定可被反驳。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d)(1) 遭受本节禁止的不公平移民相关行为的雇员或其他人,或该雇员或其代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衡平法上的救济以及任何适用的损害赔偿或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d)(2) 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违反本节规定后,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主动,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CA 劳动法 Code § 1019(d)(2)(A) 对于首次违规,命令相关政府机构暂停违规方持有的所有执照,期限最长为14天。收到法院命令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相关机构应根据法院命令暂停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1019(d)(2)(B) 对于第二次违规,命令相关政府机构暂停违规方持有的所有执照,期限最长为30天。收到法院命令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相关机构应立即暂停执照。
(C)CA 劳动法 Code § 1019(d)(2)(C) 对于第三次或后续违规,命令相关政府机构暂停违规方持有的所有执照,期限最长为90天。收到法院命令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相关机构应立即暂停执照。
(3)CA 劳动法 Code § 1019(d)(3) 在确定根据本款暂停所有执照是否适当,法院应考虑雇主是否明知故犯地从事了不公平的移民相关行为,雇主在收到违规通知后为解决任何涉嫌不公平移民相关行为所做的善意努力,以及雇主其他雇员或多雇主工作场所中其他雇主的雇员因暂停所有执照而将遭受的损害。
(4)CA 劳动法 Code § 1019(d)(4) 遭受本节禁止的不公平移民相关行为,并根据本节授权的诉讼中胜诉的雇员或其他人,应收回其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任何专家证人费用。
(e)CA 劳动法 Code § 1019(e) 在本章中:

Section § 10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要求员工提供超出证明其在美国工作权利所需的文件,不得拒绝接受合法文件,不得基于某人的移民身份拒绝提供工作,也不得不公平地重新核查员工的工作授权。

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每次违规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并可能需要提供赔偿。

受此类行为影响的员工或求职者可以向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

(a)CA 劳动法 Code § 1019.1(a) 雇主在满足《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b)节的要求过程中,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劳动法 Code § 1019.1(a)(1) 要求提供超出《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b)节规定所需的文件,或要求提供不同于规定所需的文件。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1(a)(2) 拒绝接受表面上合理地看似真实的文件。
(3)CA 劳动法 Code § 1019.1(a)(3) 基于伴随工作授权的特定身份或身份期限,拒绝接受文件或工作授权。
(4)CA 劳动法 Code § 1019.1(a)(4) 试图使用不公平的移民相关做法,重新调查或重新核实现有员工的工作授权。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1(b)(1)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员,应受到劳工委员会专员施加的处罚,并承担衡平法救济责任。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1(b)(2) 遭受本节禁止的非法行为的求职者或员工,或该求职者或员工的代表,可以根据第98.7节的规定,向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
(3)CA 劳动法 Code § 1019.1(b)(3) 求职者或员工,或劳工委员会专员,因违反本节规定可追回的罚款,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

Section § 1019.2

Explanation

在加州,除非联邦法律要求,雇主不得要求现有员工再次证明其在美国工作的资格。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但是,这项罚款不能与相关法律下的其他罚款合并执行。雇主仍可在联邦法规和特定情况允许下核查工作资格,提醒员工即将到期的文件,并纠正就业表格上的任何错误。“明知”一词指实际知晓或根据事实应合理知晓某事,但不能仅凭员工的外貌或口音来推断。雇主仍可遵守联邦 E-Verify 协议。

(a)CA 劳动法 Code § 1019.2(a)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或私人雇主,或代表公共或私人雇主行事的人,不得在《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b)节未要求的时间或方式下,重新核实现有雇员的就业资格。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2(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违反 (a) 款的雇主应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由劳工专员追回。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2(b)(2) 雇主违反 (a) 款并导致根据第 (1) 款处以民事罚款的行为,不得同时构成根据第 1019.1 节承担责任或处罚的依据。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a) 款的解释和适用应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本节不禁止雇主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1)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8篇第274a.2(b)(1)(vii)节规定的时间与方式,重新核实雇员的就业授权。
(2)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2) 在得知雇员目前或已经未经授权在美国就业时,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324a(a)(2)节,采取任何合法行动审查雇员的就业授权,包括回应美国国土安全部任何机构提供的具体详细信息,表明雇员未经授权在美国就业。
(3)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3) 在重新核实所需日期前至少 90 天提醒雇员,雇员将需要出示 I-9 就业资格核实表所要求的文件,即清单 A 中的一份文件或清单 B 中的一份文件与清单 C 中的一份文件的组合,以证明在其当前就业授权到期日或其当前文件到期日(以较早者为准)的持续就业授权。
(4)CA 劳动法 Code § 1019.2(c)(4) 采取任何合法行动纠正缺失或不完整的 I-9 就业资格核实表中的错误或遗漏。
(d)CA 劳动法 Code § 1019.2(d) 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理解或适用以限制或约束雇主遵守管理联邦 E-Verify 系统使用的谅解备忘录。
(e)CA 劳动法 Code § 1019.2(e) 就本节而言,“明知”一词的定义应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8篇第274a.1(l)节的规定以及适用的联邦规则、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联邦判例法进行解释。“明知”不仅包括实际知晓,还包括通过某些事实和情况的通知可以合理推断出的知晓,这些事实和情况将使一个人通过合理谨慎的行使而知晓某种情况。在《联邦法规法典》第8篇第274a.1(l)(2)节所述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推定知晓,但不得从雇员的外国外貌或口音推断。

Section § 1019.4

Explanation
本节将“重新核实”或“重新核实”定义为联邦法规(特别是第8篇)中概述的行为。它指出,这些术语应根据联邦规则和判例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