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与豁免承包商
Section § 1020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制度,用于迅速有效地惩罚以下两类违规行为:一是无证承包商雇佣工人,二是持证承包商不当使用无证工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独立承包商的人员。
Section § 1021
Section § 1021.5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有效的承包商执照,并雇用某人作为独立承包商从事需要执照的工作,您必须确保该人要么是持照承包商,要么符合第2750.5条规定的独立承包商分类标准。否则,对于该无执照或分类不当的人在您的合同下工作的每一天,您可能会被罚款200美元。此罚款是您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罚款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1022
如果劳工标准执行官发现有人违反了特定的雇佣工人法律,他们可以向该人发出书面传票。该传票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送达,并且必须详细说明违反了哪条法律。
Section § 1023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收到劳工专员的传票或民事罚款并希望提出异议,您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请求非正式听证会。听证会后,传票可能会被确认、修改或驳回。决定将通过邮件通知,如果裁定有任何款项到期,必须在决定邮寄后45天内支付。如果您不同意该决定,只要您同意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的任何诉讼费用,您就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您选择不异议传票,您可以在传票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规定的金额。如果您不提出异议,劳工专员可以将传票提交给上级法院,从而导致对您作出判决。对于听证会后作出的判决,也可以提交给法院,未支付的金额将像其他债务一样产生利息。法院书记官将免费处理这些备案。
Section § 102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对建筑行业的劳动法律进行快速有效的执行。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都将存入一个名为“工业关系建筑行业执法基金”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执行这些规定。在此日期之后,这些罚款将转入“劳动执法和合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