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 本州任何法院均无权在涉及或源于劳资纠纷的任何案件中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除非在公开法庭听取证人证词,并有机会进行交叉询问,以支持宣誓投诉中的指控,以及(如果提供)反对该指控的证词之后,并且除非法院对以下所有事实作出认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1) 除非受到制止,否则非法行为已被威胁并将被实施,或已被实施并将继续,但不得因任何威胁或非法行为而发布禁令或临时限制令,除非针对发出威胁、实施非法行为或实际授权这些行为的个人、协会或组织。
(2)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2) 申诉人的财产将遭受实质性且不可弥补的损害。
(3)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3) 对于所授予的每一项救济,拒绝救济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害将大于授予救济给被告造成的损害。
(4)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4) 申诉人没有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
(5)CA 劳动法 Code § 1138.1(a)(5) 负责保护申诉人财产的公职人员无法或不愿提供充分保护。
(b)CA 劳动法 Code § 1138.1(b) 听证会应在按照法院指示的方式,向所有已知被寻求救济的人员,以及向非法行为被威胁或实施所在县市负责保护申诉人财产的公职人员负责人发出适当的个人通知后举行。但是,如果申诉人还声称,除非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发布临时限制令,否则申诉人财产将遭受实质性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将无法避免,则可以根据宣誓证词发布此类临时限制令,该证词如果得到支持,足以证明法院在通知后的听证会上发布临时禁令是合理的。此类临时限制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天,并将在五天期满时失效。除非发布临时限制令的司法官员首先听取了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口头辩论,否则不得发布临时限制令,但《民事诉讼法》第527条(c)款(2)项(B)和(C)分项中规定的情况除外。除非申诉人首先提交一份附有充分担保的承诺书,金额由法院确定,足以赔偿因不慎或错误发布该命令或禁令而给被禁令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包括所有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以及针对该命令或针对在同一诉讼中寻求但随后被法院驳回的任何禁令救济的辩护费用,否则不得发布临时限制令或临时禁令。
(c)CA 劳动法 Code § 1138.1(c) 该承诺书应是申诉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可在同一诉讼或程序中对申诉人和担保人作出判决,判决前需举行损害赔偿评估听证会,申诉人和担保人应获得合理通知,申诉人和担保人为此目的服从法院管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剥夺任何根据或依据此类承诺书拥有索赔或诉讼理由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普通法诉讼或衡平法诉讼寻求其普通救济的权利。